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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涉税新规显效,三季度相关纳税同比增长12%
第一财经· 2025-12-08 17:12
新规落地与税收征管成效 - 为应对线上经营者偷逃税并营造公平税收环境,国务院发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要求平台企业自2024年10月起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第三季度收入等涉税信息 [3] - 2024年10月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首次报送工作顺利完成,超过7000家境内外平台履行了报送义务 [3] - 2024年第三季度,绝大多数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完成纳税申报,缴纳税款金额同比增长12.7%,纳税遵从度有较大提高 [3] - 平台内经营者第三季度纳税同比增长12%,明显高于同期全国税收收入1.7%的增速 [3] - 2024年1-11月,税务部门征收的税收收入(未扣除出口退税)超过16万亿元,同比增长3.1% [4] 对平台经济经营行为的规范作用 - 新规实施后,涉税信息报送带来的纳税意识增强和税收成本内部化,使通过“刷单”虚增流量的行为开始减少 [5] - 新规打破了“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的信息壁垒,使得通过帮助其他主体开具发票来虚增平台注册地收入并骗取地方奖补的“空壳平台”和“开票经济”生存空间受到挤压 [5] - 自《规定》2023年12月公开征求意见至2024年9月初,相关“空壳平台”的数量已减少100余户 [5] - 平台内经营者因偷逃税节约成本、拉低商品价格进行“内卷式”竞争的现象,随着偷税难度加大而发生变化 [5] - 2024年第三季度,平台内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发票金额同比增长22%,以往通过不开票压低价格的经营方式正在改变 [6] - 一些过去难以发现的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如隐匿收入、分拆收入等,更容易被暴露和发现 [7] 对特定从业人员的影响与监管 - 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人员,无须报送其收入信息,其日常工作、收入和税负未受影响 [7] - 税务部门通过加强监督管理,严格禁止平台在代扣代缴税款过程中变相多扣费用或转嫁涉税义务,以保护相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7]
互联网平台涉税新规显效 三季度相关纳税同比增长12%
第一财经· 2025-12-08 14:54
新规实施与税收征管成效 - 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自2024年10月起正式落地,要求平台企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以强化税收征管 [1] - 截至2024年10月,已有超过7000家境内外平台企业履行了首次涉税信息报送义务 [1] - 2024年第三季度,绝大多数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完成纳税申报,缴纳税款金额同比增长12.7%,纳税遵从度显著提高 [1] - 平台内经营者第三季度纳税同比增长12%,明显高于同期全国税收收入1.7%的平均增速 [1] - 2024年1至11月,税务部门征收的税收收入(未扣除出口退税)超过16万亿元,同比增长3.1% [2] 对平台经济经营行为的规范作用 - 新规实施后,通过“刷单”虚增流量的行为开始减少,涉税信息报送带来的纳税意识增强和税收成本内部化起到了抑制作用 [3] - 新规打破了“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的信息壁垒,使得通过设立“空壳平台”虚增收入以骗取地方奖补的行为难以遁形 [3] - 自《规定》2024年12月公开征求意见至2024年9月初,相关“空壳平台”的数量已减少100余户 [3] - 平台内经营者偷税难度加大,使得过去通过偷逃税降低成本、拉低价格进行“内卷式”竞争的现象发生变化 [3] - 2024年第三季度,平台内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发票金额同比增长22%,表明通过不开票压低价格的经营方式正在改变 [4] 税务监管与数据比对 - 税务部门通过平台报送的涉税信息进行大数据比对,发现部分人员申报的第三季度增值税销售收入低于平台报送金额,并通过短信等方式提醒其更正申报 [2] - 目前绝大部分收到提醒的平台内经营者已依法进行了更正申报 [2] - 信息报送过程也起到了税法普及和宣传辅导的作用,平台内经营者的合规经营意识因此不断提高 [2] - 新规使得平台内经营者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通过隐匿或转换收入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的问题更容易暴露,为税务部门分类治理提供了基础 [5] 对平台从业人员的政策澄清 - 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人员,其收入信息无须由平台报送,日常工作、收入和税负未受新规影响 [5] - 税务部门加强对平台的监督管理,严格禁止平台在代扣代缴税款过程中变相多扣费用或转嫁涉税义务,以保护相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5]
互联网平台涉税新规显效,三季度相关纳税同比增长12%
第一财经· 2025-12-08 14:51
新规执行与税收征管成效 - 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自2024年10月起正式落地,要求平台企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收入等涉税信息,以强化税收征管 [1] - 截至2024年12月,已有超过7000家境内外平台履行了涉税信息报送义务,首次报送工作顺利完成 [1] - 新规执行直接带来税收收入增加,2024年第三季度平台内经营者缴纳税款金额同比增长12.7%,其增速明显高于同期全国税收收入1.7%的平均增速 [1] - 2024年1月至11月,税务部门征收的税收收入(未扣除出口退税)超过16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1% [2] 平台经济规范与经营行为变化 - 新规打破了平台经济“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的信息壁垒,使得通过设立“空壳平台”虚增收入以骗取地方奖补的行为难以遁形 [3] - 自《规定》2024年12月公开征求意见至2024年9月初,相关“空壳平台”的数量已减少100余户 [3] - 涉税信息报送使通过“刷单”虚增流量的行为开始减少,同时推动了产业链上下游的合规联动 [3] - 2024年第三季度,平台内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发票金额同比增长22%,表明以往通过不开票压低价格的经营方式正在改变 [4] 纳税遵从度与合规意识提升 - 新规实施后,绝大多数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完成了2024年第三季度的纳税申报,纳税遵从度有较大提高 [1] - 线上商户与线下商户的平均税负差异明显缩小 [1] - 税务部门通过平台报送信息与纳税人申报数据进行大数据比对,对申报错误进行提醒,绝大部分经营者依法进行了更正申报 [2] - 信息报送过程促进了税法普及和宣传辅导,平台内经营者的合规经营意识不断提高 [2] 对特定从业人员的影响与监管 - 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人员,其收入信息无须由平台报送,日常工作、收入和税负未受新规影响 [5] - 税务部门加强对平台的监督管理,严格禁止平台在代扣代缴税款过程中变相多扣费用或转嫁涉税义务,以保护相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5]
国家税务总局:严禁平台企业向各类“小哥”增加负担,将严加督促
证券时报· 2025-12-08 12:20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实施情况 - 核心观点:国务院《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已实施,税务部门通报了平台企业的合规进展,并对特定从业人员的税务报送及平台扣费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 [1][2] - 规定实施与平台合规进展:截至今年12月,已有超过7000家境内外平台企业积极履行了涉税信息报送义务,该规定于今年6月由国务院公布 [1] - 对平台内从业人员的税务处理:规定明确,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人员,无需向税务部门报送其收入信息 [2] - 对平台企业的行为规范:税务部门要求平台企业不得在代扣代缴税款过程中变相多扣费用,或借此转嫁涉税义务增加从业人员负担,并表示后续将进一步加强督促 [2]
国家税务总局:严禁平台企业向各类“小哥”增加负担
第一财经· 2025-12-08 11:06
政策执行情况 - 国务院于今年6月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1] - 目前已有超过7000家境内外平台企业履行了涉税信息报送义务[1] 政策具体规定 - 规定明确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人员无需报送其收入信息[1] - 平台不得在代扣代缴税款过程中变相多扣费用或转嫁涉税义务增加相关人员负担[1] 监管趋势 - 税务部门表示后续将进一步严加督促规定的执行[1]
国家税务总局:严禁平台企业向各类“小哥”等人员转嫁涉税义务增加其负担
新华网· 2025-12-08 10:43
政策执行情况 - 国务院于今年6月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1] - 截至新闻发布时,已有超过7000家境内外平台企业履行了涉税信息报送义务[1] 政策具体规定 - 规定明确,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人员,无需向平台报送其收入信息[1] - 平台企业在代扣代缴税款过程中,不得变相多扣费用,或转嫁涉税义务增加相关人员负担[1] 监管后续行动 - 税务部门表示后续将进一步严加督促平台企业遵守相关规定[1]
七部门发布《关于防范涉虚拟货币等非法活动的风险提示》
智通财经网· 2025-12-05 20:31
核心观点 - 中国七大金融行业协会联合发布风险提示,明确禁止会员单位在境内参与或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发行与交易以及“挖矿”活动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并要求加强客户尽职调查与风险监测,旨在防范非法金融活动与维护金融秩序 [1][2][4] 虚拟货币与RWA代币的本质属性 - 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是国家法定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境内流通使用 [2] - π币等空气币无实质性技术创新与明确商业应用,发行运营不透明,欺诈和市场操纵问题严重 [2] - 稳定币目前无法有效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与反洗钱要求,存在被用于洗钱、集资诈骗、违规跨境转移资金的风险 [2] -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存在虚假资产、经营失败、投机炒作等多重风险,中国金融管理部门未批准任何此类活动 [2] 对金融机构与平台企业的业务禁令 - 所有会员单位不得在境内参与或直接间接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的发行与交易服务 [1][4] - 银行与支付机构会员单位不得为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不得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金融服务与信贷支持 [1][4] - 证券、基金、期货机构会员单位不得为境内发行和交易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服务 [4] - 互联网平台企业会员单位不得为相关业务活动提供任何形式的营销宣传、信息技术等服务,并需做好平台信息合规排查 [4] 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界定与责任追究 - 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发行和融资等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集资、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 [3] - 境外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服务提供商直接或变相向中国境内提供相关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3] - 相关境外服务商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服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3] 对社会公众的风险警示 - 社会公众应警惕虚拟货币价格大起大落、波动剧烈的风险,其常被用于投机炒作和传销诈骗等非法活动 [5] - 公众应远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相关活动,以及借“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 [5][6] - 公众需警惕含有历史收益、买卖建议或投机前景的虚假宣传,拒绝点击境外交易平台的链接及二维码等访问渠道 [6]
新华社发文:“大字吸睛、小字免责”,这样的小把戏该退场了
第一财经资讯· 2025-12-05 12:41
行业现象:广告宣传中的“大字吸睛、小字免责”手法 - 厂商惯用“大字吸睛、小字免责”的宣传手法,被媒体总结为“三吹”,即吹功效、吹销量、吹优惠 [3] - 该现象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从生产厂家到销售商家,从线下卖场到线上商场,越来越多厂商将其作为常用宣传手段 [5] 具体表现形式 - **吹功效**:例如某品牌手机用大字标注“逆光之王”,小字注解为“产品设计目标”,将设计目标作为产品事实宣传 [4] - **吹销量**:例如某品牌服装宣传“连续三年全球销量领先”,小字注明数据源于“2023年8月的调研”;某品牌汽车广告称“全球销冠”,角落标注“内容仅供参考,请以实际交付为准” [4] - **吹优惠**:例如某平台广告“下载App必得大额红包”,小字解释“仅限新人或以实际情况为准”;商超宣传“低至5折”,“5”字醒目放大,但后面跟随极小的“起”字 [4] 对行业与公司的负面影响 - **损害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在广告大字忽悠下容易“入坑”,此类厂商可能未在产品用料、品控上花大力气,产品质量难以让人放心 [5] - **伤害厂商声誉**:小字常难以被注意,商家试图为夸张和不实宣传披上合法外衣,一旦舆论发酵,多年积累的口碑可能瞬间崩塌 [5] - **滋生消费纠纷**:消费者维权时,商家常以“免责小字”辩护,导致争执和维权困境 [5] - **破坏市场环境**:当“小字免责”大行其道,诚实守信的企业将陷入“劣币驱逐良币”的困境,伤害整个消费环境 [2][5] 监管与法律视角 - “免责小字”绝非商家“护身符”,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明确规定广告应真实、清晰,不得引人误解 [6] - 司法实践中,法院多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判断,刻意隐藏、与醒目宣传矛盾的“小字”可能成为虚假宣传或欺诈的证据 [6] 行业规范建议 - 相关部门需明确标准,强制要求产品的核心性能、价格、促销条件等限制性信息在宣传时达到“清晰可辨” [6] - 需强化执法检查,对汽车、金融、食品等重灾区开展专项整治,让投机者付出代价 [6] - 商业的本质是诚信,广告的基础是真实,企业需靠过硬产品和真诚服务才能走得稳、走得远 [6]
上海市网信办:已指导小红书、哔哩哔哩等网站平台自查清理涉唱衰楼市等违法违规和不良信息4万余条
格隆汇APP· 2025-12-02 20:36
专项整治行动概述 - 上海市委网信办联合市房管局、市公安局网安总队等部门于11月14日启动规范网上房地产信息传播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1] - 专项行动旨在整治网上房地产信息传播秩序 [1] 平台自查与清理成果 - 指导小红书、哔哩哔哩等网站平台自查清理违法违规和不良信息超过40000条 [1] - 清理信息类型包括涉唱衰楼市、歪曲解读房产政策等内容 [1] - 处置违规房产类账号超过70000个 [1] - 处置违规直播间超过1200个 [1] - 相关部门定期发布治理公告 [1]
携程的暴利美学
新浪财经· 2025-12-02 11:50
财务业绩表现 - 公司第三季度营收达到183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6% [3] - 第三季度净利润为199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94%,部分得益于投资收益 [3] - 公司前三季度总利润约190亿元人民币,几乎等同于A股整个旅游板块(包括航空公司、连锁酒店、景区)的利润总和 [5][6] - 公司前三季度营收为470亿元人民币,仅占全行业5159亿元人民币营收的不到10%,但利润占比接近90% [8] - 第三季度毛利率高达81.68%,超越奢侈品品牌爱马仕(约70%),并逼近贵州茅台(约91%)的毛利水平 [10] 商业模式分析 - 公司核心商业模式被比喻为收取“路权”费用,作为连接用户与酒店、景区的平台,其边际成本极低 [12][13][14][16] - 住宿预订业务是核心营收来源,贡献第三季度总营收的44%,单季进账80亿元人民币 [19] - 平台向酒店收取的佣金率高达约15%,对酒店利润形成挤压 [24] - 该模式被描述为平台经济的“收租”极致形态,实业承担风险而平台收割利润 [17][28] 行业竞争格局与议价能力 - 中国酒店业连锁化率仅为40%,远低于发达国家70%的水平,极度分散的格局使中小型酒店缺乏对平台的议价能力 [26][27] - 平台拥有约1亿月活跃用户,可通过调整算法和竞价排名权重显著影响酒店入住率 [27] - 相比之下,在机票预订领域,由于面对资源集中的“三大航”及行政干预(如“提直降代”政策),平台佣金率极低,有时仅能赚取几十元,议价能力较弱 [29][31][32] 经济效率与分配结构 - 公司商业模式提升了交易效率,但其创造的效率红利并未显著流向消费者或服务提供商,而是留在了平台系统内 [39][40] - 这种分配结构导致财富向中间平台层过度集中,形成对实体产业的“存量抽血”,可能抑制经济在硬科技和实业创新方面的活力 [36][41][42] - 从产业经济视角看,这种流量资本对实业资本的统治权及失衡的分配结构值得警惕 [4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