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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案”发酵!中信证券子公司被列为被告
国际金融报· 2025-12-06 00:07
案件核心事实 - 中信证券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因东旭光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被列为被告 案件已确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 [1] - 原告为11名投资者 被告包括东旭光电 东旭集团 华南公司等37名主体 原告诉讼请求为判令东旭光电赔偿经济损失合计182.82万元 并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5] - 本案涉及东旭光电2015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存在欺诈发行等行为 东旭光电已于2025年3月28日收到河北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4] 中信证券的声明与影响 - 中信证券表示 本案为公司收购原广州证券前 广州证券承做的相关项目引发的纠纷 相关潜在损失已在收购交割前予以充分考虑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3][5] - 公司提示 目前11名原告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182.82万元 但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5] 东旭光电的违法事实与处罚 - 河北证监局已于6月6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查明东旭光电存在多项违法事实 包括信息披露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非公开发行股票欺诈发行 未按时披露2023年年报 [8] - 河北证监局决定对东旭光电采取责令改正 警告等措施 东旭光电及相关当事人被合计罚款超4.2亿元 [8] 行业监管与“看门人”责任 - 近年来 监管部门对财务造假 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 [6] - 法律专家指出 财务造假与欺诈发行严重扭曲证券真实价值 破坏市场定价机制和诚信基础 对资本市场稳定构成重大冲击 [8] - 本案将聚光灯打向券商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责任 行业评论强调券商必须严格履行核查把关义务 坚守合规底线 强化风险防控 [9] - 律师指出主承销商履行“看门人”职责需构建全流程核查机制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完善内控与问责机制 实施动态风险处置 [10][11][12][13] - 市场规范发展需要企业自律 中介机构尽责和投资者提高风险意识共同努力 [13]
东旭光电财务造假案余波未了,中信证券子公司被诉
第一财经· 2025-12-05 15:11
案件受理与诉讼概况 - 东旭光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获河北石家庄中院受理 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公司为37名被告之一 该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 [1] - 11名原告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182.82万元 要求东旭光电承担赔偿责任 其余36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 - 中信证券华南公司前身为广州证券 于2020年1月并入中信证券 此次涉诉项目为公司收购广州证券前 广州证券承做的相关项目引发的纠纷 [1] 东旭光电财务造假与处罚情况 - 监管调查认定 2015年至2019年 东旭集团累计虚增收入约478亿元 同期虚增利润总额超130亿元 并存在债券欺诈发行行为 [2] - 同期 东旭光电累计虚增营收约167亿元 虚增利润超56亿元 且该公司2017年定增构成欺诈发行 [2] - 东旭集团及东旭光电等43名责任主体合计被罚17亿元 其中19名主要责任人被采取五年以上直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 - 东旭光电因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报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两度被立案 公司已于去年10月11日面值退市 [1] 原告主张与案件进展 - 原告方诉称 东旭光电2015年至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2017年定增欺诈发行 且未按时披露2023年年报 [3] - 原告认为其交易损失与东旭光电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中信证券华南公司作为东旭光电2017年定增主承销商 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 案件于8月初收到民事裁定书 中信证券华南公司当月中旬向河北高院申请复议 12月3日 河北高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确定本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 [3] 中信证券的回应与影响评估 - 中信证券表示 该案涉及潜在损失均已在收购广州证券交割前充分考虑 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1]
子公司涉诉,头部券商回应
中国基金报· 2025-12-04 22:57
诉讼案件概述 - 中信证券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原广州证券)涉及东旭光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被列为37名被告之一[1][5] - 原告为吴彩泉等11名投资者 起诉理由为东旭光电2015年至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欺诈发行[5] - 原告认为原广州证券作为东旭光电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 违反《证券法》 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 案件审理进展 - 中信证券华南于2024年4月9日收到起诉状 8月8日收到民事裁定书 8月15日向河北高院申请复议[5] - 2024年12月3日 河北高院驳回中信证券华南等8名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确定该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6] - 法院确定该案权利人范围为自2016年2月15日至2024年7月5日期间买入并在2024年7月5日闭市后仍持有东旭光电股票的投资者[6] 涉诉金额与公司回应 - 11名原告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182.82万元 但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6] - 中信证券表示 该案为公司收购原广州证券前承做项目引发的纠纷 潜在损失已在收购交割前充分考虑 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6] 相关方背景信息 - 东旭光电已于2024年10月摘牌退市[8] - 2024年3月 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拟对东旭集团证券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拟对李兆廷等43名责任主体合计罚款17亿元 并对19名主要责任人员采取五年以上直至终身市场禁入措施[8]
子公司涉诉,头部券商回应
中国基金报· 2025-12-04 22:49
诉讼案件概述 - 中信证券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原广州证券)涉及东旭光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被列为37名被告之一[2][4] - 原告为吴彩泉等11名投资者 起诉理由为东旭光电2015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欺诈发行[4] - 原广州证券作为东旭光电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 被原告认为违反《证券法》 应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 诉讼程序进展 - 中信证券华南于2024年4月9日收到起诉状 8月8日收到民事裁定书 8月15日向河北高院申请复议[6] - 2024年12月3日 河北高院裁定驳回中信证券华南等8名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确定该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6] - 法院确定该案权利人范围为自2016年2月15日至2024年7月5日期间买入并在2024年7月5日闭市后仍持有东旭光电股票的投资者[6] 涉诉金额与公司回应 - 11名原告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182.82万元 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7] - 中信证券表示 该案为公司收购原广州证券前承做项目引发的纠纷 潜在损失已在收购交割前充分考虑 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7] 相关方背景信息 - 东旭光电已于2024年10月摘牌退市[7] - 2024年3月 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拟对东旭集团证券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拟对李兆廷等43名责任主体合计罚款17亿元 并对其中19名主要责任人员采取五年以上直至终身市场禁入措施[7]
中信证券子公司涉东旭光电案,回应来了
上海证券报· 2025-12-04 22:08
中信证券子公司涉东旭光电虚假陈述诉讼案 - 中信证券子公司华南公司(前身为广州证券)因东旭光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被列为37名被告之一,涉诉金额为182.82万元人民币 [1] - 该案已确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河北高院裁定维持了石家庄中院的原裁定 [1] - 诉讼源于东旭光电2015年至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存在欺诈发行、以及未按时披露2023年年报等行为 [1] - 原告为11名投资者,诉讼请求包括判令东旭光电赔偿经济损失合计1,828,167.34元人民币,并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及诉讼费用 [2] - 中信证券表示,此案为收购广州证券前其承做项目引发的纠纷,潜在损失已在收购交割前充分考虑,对公司当期及未来利润无重大影响 [1][3] 东旭系公司重大违法违规事实 - 东旭光电在2017年不符合股票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违法募集资金75.65亿元人民币 [5] - 东旭集团在2018年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违法募集资金35亿元人民币 [5] - 2015至2019年间,东旭集团累计虚增收入478.25亿元人民币,虚增利润130.01亿元人民币,虚增货币资金最高达447.9亿元人民币 [6] - 同期,东旭光电累计虚增收入167.6亿元人民币,虚增利润56.27亿元人民币 [6] - 东旭集团及相关主体非经营性占用东旭光电、东旭蓝天货币资金,截至披露日尚未归还金额合计169.59亿元人民币 [6] - 东旭光电和东旭蓝天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 [4][6] 监管处罚与市场影响 - 东旭集团、东旭光电及相关当事人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严厉行政处罚,合计罚金超过16.6亿元人民币 [7] - 主要责任人员被采取5年以上直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7] - 监管部门对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强调退市并非免责,将持续追究相关主体责任 [4][7][8] - 此案为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敲响警钟,表明立体追责将逐步跟进,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公平诚信 [7][8]
头部券商发声!投资者索赔损失
券商中国· 2025-12-04 20:33
诉讼案件概况 - 中信证券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因东旭光电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确定案件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1][2] - 原告为吴彩泉等11名投资者,被告包括东旭光电、东旭集团、中信证券华南等37名主体,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5] - 11名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82.82万元,要求东旭光电赔偿损失,并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及诉讼费用[5] 案件背景与涉事主体 - 案件源于中信证券收购广州证券前,广州证券作为东旭光电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商的相关项目[2] - 东旭光电因2015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存在欺诈发行等行为,于2025年3月28日收到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7][9] - 中信证券表示,该案潜在损失已在收购交割前充分考虑,对中信证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2] 诉讼程序与法律依据 - 法院确定本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权利人范围为2016年2月15日至2024年7月5日期间买入并持有东旭光电股票的投资者[5][8] - 原告指控广州证券(现中信证券华南)违反了《证券法》(2014年修订)相关条款,根据司法解释应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7] - 中信证券华南于2025年4月9日收到应诉材料,8月8日收到一审裁定,8月15日申请复议,12月3日收到河北高院驳回复议申请的终审裁定[8] 东旭光电违规事实 - 东旭光电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资总额为75.65亿元,其申请文件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2015年、2016年年报数据,构成欺诈发行[9] - 东旭光电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直至2024年7月5日才予以披露[9] - 东旭光电现已退市[7]
中信证券:子公司涉东旭光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新浪财经· 2025-12-04 18:42
案件基本情况 - 中信证券子公司华南公司成为东旭光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37名被告之一 [1] - 目前11名原告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182.82万元人民币,但最终涉诉金额尚不确定 [1]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3日裁定维持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此案 [1] - 法院确定的权利人范围为2016年2月15日至2024年7月5日期间的相关投资者 [1] 案件背景与影响 - 该案件系由中信证券收购广州证券前,广州证券承做的项目所引发 [1] - 公司表示相关潜在损失已在收购交割前被充分考虑 [1] - 公司评估认为该案件对公司利润无重大影响 [1]
沃格光电股价涨5.44%,长城基金旗下1只基金重仓,持有550万股浮盈赚取830.5万元
新浪财经· 2025-11-27 10:45
公司股价与基本面 - 11月27日沃格光电股价上涨5.44%至29.26元/股,成交额9905.10万元,换手率1.53%,总市值65.74亿元 [1] - 公司主营业务为FPD光电玻璃精加工,收入构成为光电显示器件51.83%,光电玻璃精加工29.63%,其他18.44% [1] 基金持仓与表现 - 长城久嘉创新成长混合A(004666)为沃格光电十大流通股东,三季度末持股550万股,占流通股比例2.45%,当日浮盈约830.5万元 [2][4] - 该基金今年以来收益率为33.11%,近一年收益率为39.19%,成立以来收益率为116.11% [2] - 该基金三季度末持有沃格光电550万股,占基金净值比例5.8%,为第五大重仓股 [4] 基金经理信息 - 基金经理尤国梁累计任职时间6年37天,现任基金资产总规模42.62亿元,任职期间最佳基金回报140.15% [3]
方大炭素毛利率10%创近18年新低 拟参与杉杉集团重整
长江商报· 2025-11-26 17:12
方大炭素参与杉杉集团重整 - 方大炭素董事会审议通过议案,同意作为产业协同方参与杉杉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宁波朋泽的实质合并重整投资人招募 [1] - 参与重整旨在加快负极产业布局,实现产业链一体化,保障供应链安全,并发挥固态电池等新能源产业协同效应以增强盈利能力 [1][7] - 此次参与重整符合公司产业布局和战略发展,预计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积极影响 [7][8] 杉杉集团重整过程 - 杉杉集团重整案于2025年2月由宁波市鄞州区法院裁定受理,并于2025年3月裁定与宁波朋泽实质合并重整 [5] - 2025年6月管理人公开招募投资人,后由新扬子商贸等组成的联合体成为投资人,计划以32.84亿元整体对价获取杉杉股份23.36%股票控制权,但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投资协议已解除 [6] - 管理人于2025年11月7日发布公告继续招募意向投资人 [6] - 重整核心资产为合计持有杉杉股份23.32%的股权,但相关股份存在较高比例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情况,资产包还包括徽商银行股权、医疗板块投资、不动产及约95.98亿元应收款 [6] 方大炭素财务表现 - 公司营收连续下滑,2023年营收51.32亿元同比下降3.54%,2024年营收38.72亿元同比下降24.55% [10] - 归母净利润连续大幅下滑,2023年为4.16亿元同比下降50.44%,2024年为1.86亿元同比下降55.31%,2025年前三季度为1.13亿元同比下降55.89% [10][12] - 2025年前三季度毛利率为10.17%,创近18年新低 [3][13] - 业绩下滑主因下游钢铁行业需求缩减,石墨电极产品价格持续低位运行 [10][11] 杉杉股份经营状况 - 2025年前三季度杉杉股份营业收入148.09亿元,同比增长11.48%,归母净利润2.84亿元,同比增长1121.72% [15] - 公司形成“负极材料+偏光片”双科技引擎发展格局,2024年人造负极材料出货量蝉联全球第一,大尺寸偏光片出货面积份额约33%,稳居全球第一 [16][17] - 公司产业体系累计收获三项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荣誉,覆盖锂电正极材料、负极材料及偏光片三大领域 [17] - 截至第三季度末,公司总负债219.68亿元,其中短期借款52.93亿元,长期借款65.28亿元,账面货币资金31.5亿元 [17]
维信诺联合桐力光电推出车规级柔性OLED新材料
WitsView睿智显示· 2025-11-26 11:38
技术突破 - 公司与维信诺联合发布车规级柔性OCA技术 实现极致无边框双联屏柔性折叠创新应用[1] - 新技术结合维信诺最新柔性OLED屏幕 首次实现双联屏柔性折叠[1] - 车规级OCA面临-35℃严苛低温环境与更长使用寿命的双重挑战 手机行业折叠OCA尚在攻克-15℃低温折叠难题[4] 行业痛点与解决方案 - 过去几年受限于OCA材料性能 众多主机厂在推进柔性OLED创新应用时屡屡受阻[4] - 公司与维信诺通过战略合作从核心树脂全面国产化入手 实现超低温光学胶粘剂突破[4] - 新材料满足主机厂对低温耐受性与耐久性要求 结合维信诺超窄边框车载OLED屏完成行业首条双屏柔性显示OCA全贴合量产线建设[4] 公司背景 - 苏州桐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 注册资本8178.4359万元[4] - 公司专注于光电领域纳米新材料研发及应用 提供光电显示产业一体化触控显示解决方案[4] - 解决方案包括自主研发全贴合纳米有机硅胶粘剂 全贴合加工工艺 全自动生产设备等[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