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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普检测: 关于公司取得发明专利证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10 16:16
专利获得情况 - 公司获得1项发明专利证书,专利名称为"一种基于继电保护定值类型的测试用例自动生成实现方法",专利号未披露 [1] - 专利权人为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1] - 专利通过识别继电保护定值类型实现测试用例自动生成,覆盖保护功能、激励量及定值,具有人工参与度低、匹配度高、调试维护简便快捷的优点 [1] 专利技术应用 - 专利成果应用于继电保护产品的设计研发、型式检验、入网投运及定检维修等阶段,量化考核继电保护准确度 [1] - 技术可实现测试用例中必要参数的自动生成,达到保护功能全覆盖 [1] 对公司影响 - 专利权取得有利于完善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发挥自主知识产权优势 [1] - 专利将推动公司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提升市场及品牌影响力,增强核心竞争力 [1] - 公告明确该专利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
燕京啤酒: 《举报投诉和举报人保护制度》修正案
证券之星· 2025-08-10 16:16
公司治理制度修订 -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举报投诉和举报人保护制度》进行条款修订,修订内容涉及职责主体、适用范围、举报事项分类及处理流程等 [1][2][3] - 主要修订包括将"监事会"职责调整为"内部审计部门",删除"监事"相关表述,明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规范对象 [2][4] - 新增财务违规、商业机密泄露、以权谋私等8类举报事项,细化原条款中的"其他危害行为"为具体情形 [5][6] 举报处理机制 - 建立三级分类处置标准(A/B/C级),A级涉及高管违纪需董事会介入,B级由部门协同调查,C级针对非恶意误报 [6] - 内部审计部门成为核心管理部门,财务违规直接向其汇报,党员违纪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6][9] - 调查结果需在24小时内启动评估,处理部门须向内部审计部门反馈结果 [6] 举报人保护措施 - 明确禁止打击报复举报人,违规泄露信息将追责至司法层面 [9] - 设立投诉反馈机制,对非恶意误告免除责任,保障举报人名誉及人身安全 [7][8] - 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会成为监督指导机构,制度解释权移交至董事会 [9][10] 实施安排 - 修订后制度将于2025年8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全文披露,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日起生效 [1][9] - 子公司参照执行时需报审计委员会审定细则,原2012年版本条款未修改部分继续有效 [4][9]
燕京啤酒: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修正案
证券之星· 2025-08-10 16:16
公司治理修订 -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领导责任追究制度》修订议案,修订内容将于2025年8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1] - 修订条款明确由公司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而非原监事会)负责对违规举报的调查核实及处理意见提出,最终报董事会处理 [3] - 除第十五条调整外,《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其余条款均未变动 [3] 信息披露 - 公司强调信息披露内容需确保真实、准确、完整,杜绝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1] - 修订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 [1]
开普检测: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0 16:16
董事会会议召集与通知 -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若董事长无法履职则由过半数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4]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4]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需在10日内召集 [2] - 定期会议需提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及高管,临时会议需提前3日通过多种方式通知,紧急情况下可豁免时限 [2][6] 董事会会议召开规则 - 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需亲自出席,连续两次缺席可能被提议解除职务 [4][9] - 董事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关联交易中关联董事不得代理表决,独立董事仅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5][11] - 会议主持人有权控制议程时间,非董事高管可列席并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6][14] 会议表决与决议 -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定期会议采用记名投票,临时会议可采用传真或会签方式,关联交易除外 [8][18] - 决议需过半数董事赞成通过,关联董事回避时需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3人则提交股东会 [9][23] - 董事对决议承担责任,但表决时明确异议并记录的可免责 [10][25] 会议记录与档案管理 - 会议记录需包含议程、董事发言要点及表决结果,出席人员需签字确认 [10][29] - 会议档案(记录、委托书、表决票等)由证券事务部保存10年 [11][31] 决议披露与保密 - 董事会决议需及时报送交易所备案,涉及重大事项或交易所要求的需披露 [12][32][33] - 决议公告需包含会议详情、表决结果及关联董事回避情况,披露前全体参会人员需保密 [12][36] 规则修订与解释 - 规则修改需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14][38][41] - 规则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自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14][39]
开普检测: 《公司章程》(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0 16:16
公司基本情况 - 公司全称为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Xuchang KETOP Testing Research Institute Co Ltd [4] - 公司住所位于许昌市尚德路17号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 400万元 [4] -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4] - 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 000万股 [1] 公司章程核心内容 - 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规范公司与股东权利义务关系 [1][3] - 公司章程对股东会 董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可依据章程提起诉讼 [3] -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检验检测服务 认证服务 供电业务等许可项目及技术服务 进出口等一般项目 [4] 股权结构与股份管理 - 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总数6 000万股 每股面值1元 由49名自然人及开普电气研究院共同发起 [5]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10 400万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5] -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标的 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后1年内不得转让 [8][9] - 董事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有量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9]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股东享有分红 表决 质询 查阅资料等权利 可对违规决议提起诉讼 [11][12] - 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需遵守信息披露 禁止占用资金 内幕交易等规定 [15][16] - 股东会可解任董事 无正当理由解任需赔偿 董事辞职需书面报告 [42][43] 董事会运作机制 -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 含2名独立董事 设董事长1人 [44] - 董事会职权包括制定财务预算 利润分配 重大投资 高管聘任等事项 [44][46] - 独立董事需保持独立性 对关联交易等事项发表意见 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4][55] - 董事会下设财务与审计 薪酬与考核 提名 战略四个专门委员会 [56][57]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 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合并分立等事项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 [33] -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 [18] - 关联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0.5%以上需董事会审批 [46] - 重大资产交易需按资产总额 营收 净利润等指标分级审批 [47][48]
晶华新材: 晶华新材董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5-08-10 16:16
董事会组成与职权 -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1名 [2] -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可兼任负责人 [2] - 董事会职权包括决定公司经营计划、投资方案、高管任免、内部机构设置及重大资产交易(如总资产10%-30%的资产处置) [3][4] - 董事会审批权限涵盖关联交易(自然人30万元以上/法人3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0.5%以上)、研发项目转移及许可协议等 [4][5] 会议召集与通知 -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临时会议可由1/10以上表决权股东、1/3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 [5][6] - 定期会议需提前10日通知,临时会议提前3日,紧急情况下可口头通知但需说明原因 [7] - 会议通知须包含时间、地点、提案内容及表决材料,变更需提前3日或获全体董事认可 [7][8] 会议召开与表决 - 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关联交易中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 [9][10][12] - 表决采用一人一票记名方式,董事需明确选择同意/反对/弃权,回避表决时需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11][12][13] - 半数以上董事或两名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时可暂缓表决 [13] 决议与记录 - 决议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担保事项需2/3以上出席董事同意 [13][14] - 会议记录需记载发言要点、表决结果,保存期限为10年,决议公告按上市规则执行 [14][15][16][17] - 董事长需督促决议执行并在后续会议通报进展,董事对记录有异议可书面说明或向监管报告 [16]
开普检测: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0 16:16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 该办法旨在规范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行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并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1][2] - 关联交易需遵循商业实质、价格公允原则,签订书面协议并明确具体条款 [3] - 公司需防止关联方通过垄断渠道干预经营损害利益 [3] 关联人定义 - 关联法人包括直接/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持股5%以上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 [7] - 关联自然人包括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公司董事/高管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等 [7] - 过去12个月内曾符合关联人条件或未来12个月内将符合的视同关联人 [8] 关联交易类型 - 涵盖购买/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租入租出资产、研发项目转让等18类事项 [6] - 日常经营相关交易包括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劳务提供等需特别披露 [14] 审议与回避机制 - 关联董事/股东需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8][10] - 为关联方担保需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11] - 管理层可决定金额低于30万元(自然人)/300万元(法人)的关联交易 [11] 披露要求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或与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0.5%需董事会审议披露 [12] - 日常关联交易可按类别预计年度金额集中披露,超预计部分需补充审议 [14] - 豁免情形包括公开招标、单方面获赠资产、国家定价交易等 [15][16] 其他规定 - 关联交易披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遵循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则 [17] - 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17]
开普检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0 16:16
独立董事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制度旨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行为,促进规范运行,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需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1] - 独立董事须独立履职,不受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影响,且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2]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独立董事需具备董事资格、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熟悉上市公司运作规则,无重大失信记录[6] - 会计专业人士需满足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等条件之一[2] - 禁止任职情形包括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持股1%以上或前十大股东及其亲属、在持股5%以上股东单位任职等[3][4] 提名与选举机制 - 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或持股1%以上股东提名,需经股东会选举,且提名人需确保被提名人独立性[6] - 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披露,候选人材料需提交深交所审核,异议者不得当选[7][12] - 独立董事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过六年,连续两次无故缺席董事会将被提议解职[13][14] 独立董事职权与履职 - 独立董事享有特别职权如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等,行使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0][11] - 需对关联交易、承诺变更等重大事项发表明确意见,意见内容需包含合法性评估及风险分析[19][27]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需通过定期沟通、实地考察等方式履职,并保存工作记录至少十年[15][28][30] 工作保障与支持 - 公司需为独立董事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专人协助、知情权保障及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秘书需确保信息畅通[35][36] - 独立董事可获津贴及费用报销,标准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股东会审议,禁止从关联方获取额外利益[40] - 履职受阻时可向董事会或监管机构报告,涉及信息披露事项可直接申请披露[38][39] 年报与专项会议 - 独立董事需在年报编制中勤勉尽责,向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内容包括参会情况、沟通事项及履职细节[33][34] - 公司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会议记录需载明独立董事意见[25][26]
开普检测: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0 16:16
股东会议事规则核心内容 -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旨在完善治理结构,保障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会高效规范运作 [1] - 规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2] 股东会类型与召开条件 -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每年一次,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5] - 临时股东会需在2个月内召开的情形包括:董事不足法定人数2/3、未弥补亏损达股本1/3、持股10%以上股东请求等 [5] 股东会召集程序 - 董事会需在规定期限内召集股东会,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7][8] - 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或持股10%以上股东可书面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10日内反馈 [9][10] - 若董事会未履行职责,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或连续90日持股10%以上股东可自行召集 [10][11] 提案与通知要求 - 持股1%以上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15] - 年度股东会需提前20日公告通知,临时股东会需提前15日公告 [16] - 通知需包含会议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2-7个交易日)等要素 [19] 会议召开与表决机制 - 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前一日15:00 [21][23]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 [37] - 选举董事可实行累积投票制,大股东持股30%以上或选举两名以上独董时必须采用 [38] 决议执行与争议处理 - 派现送股等方案需在股东会后2个月内实施 [50] - 程序违规的决议股东可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但轻微瑕疵不影响效力 [51] - 争议方需及时诉讼,判决前应执行决议,公司需配合信息披露 [51][18] 规则修订与解释 - 规则修改需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 [54] - 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55][56]
开普检测: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0 16:16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核心要点 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资产运营风险,依据《民法典》《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 [1] - 担保范围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及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 [2][3] -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签署任何担保法律文件 [4] 担保原则与风险控制 - 董事及高管需审慎控制担保债务风险,违规担保需承担连带责任 [5] - 担保需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原则,严格核查被担保方资信及偿债能力 [6][7] - 为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担保时需对方提供反担保,控股子公司担保需其他股东按比例提供同等担保 [7][8] 担保额度管理 - 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以下的子公司可分类预计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9] - 合营/联营企业担保额度预计需满足非关联方、股东按比例提供反担保等条件 [10] - 担保额度可在合营/联营企业间调剂,但累计调剂额不超过预计总额50%且需满足净资产比例等限制 [11][12] 担保对象审查 - 担保对象需为互保单位、重要业务关联方或控股子公司等,且需具备偿债能力 [13] - 董事会需审查债务人资信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财务报告、反担保条件及诉讼情况等 [14][15] - 存在财务造假、经营恶化、反担保不足等情形时不得提供担保 [16][17] 审批程序 - 股东会为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按《公司章程》权限审批,超权限需提交股东会 [18][19] - 担保决议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0] - 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总额超净资产50%、被担保方负债率超70%等情形需股东会审议 [21][22] 合同与执行管理 - 担保需订立书面合同,内容需符合《民法典》要求,包含债权种类、担保范围等要素 [26][27] - 合同签署需经董事会/股东会授权,未经授权不得签订 [29] - 财务部负责担保手续办理、被担保方跟踪及档案管理,需定期核对担保时效 [32][33][34] 风险监控与披露 - 需持续关注被担保方财务状况,发现偿债能力恶化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35][36] - 被担保方违约或破产时需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报董事会 [37][38] - 担保信息需按《上市规则》披露,包括担保总额、占净资产比例及被担保方违约情况 [43][45] 责任追究 - 违规担保或怠于履职造成损失的责任人需承担赔偿及行政处分 [47][50] - 控股股东关联方违约导致担保责任时,董事会需采取诉讼等追偿措施 [48] 附则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董事会拥有解释权 [5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