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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沈健被开除党籍
案件核心情况 - 贵州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沈健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 [1] - 沈健被指丧失理想信念 背弃初心使命 对抗组织审查 [1] - 沈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 [1] - 沈健廉洁底线失守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 搞权色交易 [1] - 沈健贪欲膨胀 大搞权钱交易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接、获取涉粮补助资金等方面提供帮助 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1] - 沈健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 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 [1] - 沈健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 性质严重 影响恶劣 [1] 处理结果 - 经贵州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贵州省委批准 决定给予沈健开除党籍处分 [1] - 按规定取消沈健享受的待遇 [1] - 收缴沈健的违纪违法所得 [1] - 将沈健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1]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原生态环境监察专员谢培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核心事件 - 贵州省纪委监委对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原生态环境监察专员谢培午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1] - 调查结论为谢培午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 [1] - 决定给予谢培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1] 违纪违法具体行为 -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 对抗组织审查 [1] - 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和财物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1] - 利用职务便利 在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以及煤矿复工复产手续推进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 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1] - 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 性质严重 影响恶劣 [1]
多点发力加强对“一把手”监督
核心观点 - 玉林市玉州区纪委监委通过完善机制、动态监控、加强统筹等方式,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旨在规范权力运行、防范廉洁风险并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1][2][3][4] 责任落实与制度建设 - 将“一把手”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纳入考评指标及每季度政治监督清单 [2] - 建立完善述责述廉评议、提醒谈话、廉政家访等制度机制,并制定“一把手”权力清单,明确行为标尺与禁止性条款 [2] - 梳理整合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情况,常态化分析研判,全面掌握“一把手”思想与工作状况 [2] - 推动党委和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党政分管领导明确责任,制定责任清单,督促照单履责 [2] 日常监督与风险防控 - 将日常监督嵌入“一把手”履职全过程,防范决策“一言堂”、花钱“一支笔”等廉洁风险 [3] - 实行问题反馈、督办检查、跟踪问效全链条管理 [3] - 深化干部作风建设,建立“查风必挖腐、查腐必纠风”双向并查工作模式 [3] - 在干部提拔任用、岗位调整等关键节点,组织廉政谈话与家访活动 [3] - 在节假日等关键时间节点发送廉政提醒短信、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将监督延伸至“八小时之外” [3] 系统施治与效能提升 - 强化“室组地”联动与片区协作,准确运用“四种形态”,从快从严处置“一把手”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4] - 完善纪检监察建议的提出、督办、反馈和回访监督机制,督促案发单位补齐制度短板、堵塞监管漏洞 [4] - 制定以案促改促治综合评估办法,持续跟踪督促问题整改 [4] - 建立“一把手”典型案例资源库,编印警示教育读本、拍摄警示片,盘活本地廉洁文化资源进行教育引导 [4]
明纪释法丨准确认定违规公款消费和送礼行为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共产党通过修订《纪律处分条例》持续加强对违规公款消费和送礼行为的纪律约束 执纪范围不断扩大且日趋严格 释放零容忍信号 [1][3] - 违规公款消费和送礼问题在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虽有所收敛但并未绝迹 且出现多种隐形变异形式 需坚决查处 [1][6] - 《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违规组织、参加公款消费或购买赠送发放礼品等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认定及处分标准 [2][4][7]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 - 《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对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 或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行为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 [2] - 处分根据情节轻重分为三档: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情节较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 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 [2][7] - 该条款历经多次修订:2003年《条例》将其归为挥霍浪费行为 2015年修订时单列条款并扩展行为范围 2018年增加“消费卡(券)等” 2023年删除“高消费”限制 执纪范围越来越广 [3] 违纪行为的构成与认定 - 违纪构成需满足违规性、有责性等要件 首先须违反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纪委等出台的一系列禁止用公款消费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相关规定 [4] - 客观行为包括组织和参加违规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 以及用公款购买赠送或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 其中“等”字包含礼金 [4][5] - 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或应知系违规使用公款仍实施相关行为 若无主观故意则不构成本条违纪 [9] - 责任主体为直接责任者或领导责任者 需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准确界定 以集体研究方式决定的 需根据决策过程区分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7][8] 违规行为的表现形式与隐形变异 - 违规公款消费的典型表现是公款吃喝 形式多样 例如用项目资金等专项经费支付吃喝 假借工作名义吃喝 隐藏在内部食堂、培训中心吃喝 或以虚假名义报销餐费等 [6] - 违规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的行为同样表现多样 例如虚列开支套取公款购买礼品 国有企事业单位收入不入账或超范围使用营销费用购买发放消费卡(券)等 [6] - 这些行为无论手段如何变化 均属于明令禁止的违规公款消费行为 [6] 执纪实践中的处理与辨析 - 处理涉案人员时需注意全面性、适当性 科学分类处置 准确认定责任范围 突出惩治重点 区分党员领导干部与普通党员干部、组织者与参加者的责任大小 [10] - 处理涉案财物时 应准确认定参加者应负担的费用并责令退赔 接受礼品、消费卡(券)者需予以清退或折价退赔 [10] - 需辨析相关违纪行为:“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侵害职务廉洁性 不区分花费来源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属于挥霍浪费公款 若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公款宴请 则一个行为触犯两个条款 依处分较重者处理 [11] - 需区分“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与“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 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真实公务行为 若无实质性公务行为且材料伪造掩盖公款吃喝 则适用《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 [12]
综合施策提升基层监督质效
核心观点 -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纪委监委通过改革创新、协作联动和系统施治三大策略,综合施策以提升基层纪检监察监督的治理效能[1] 改革创新与监督聚焦 - 整合力量资源,将综合部室18名干部纳入办案协作区,采取“老带新、强带弱”模式进行全流程指导[2] - 深化数据赋能,依托信息化监管平台建立预警信息库,形成“数据筛查预警—线索定向推送—精准核查处置”的闭环监督模式[2] - 聚焦“关键少数”,制定监督任务清单,建立全周期常态化监督制度,综合运用多种举措全过程监督权力运行[2] 协作联动与责任压实 - 建立基层监督责任体系,构建党委全面领导、纪委监委协助、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各类监督协同配合、群众支持参与的格局[3] - 用好协作机制,按照地域相近原则调整协作片区,建立健全线索统一管理、案件统一办理等四项机制[3] - 加强监督联动,促进各类监督贯通融合,与多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并围绕重点环节下发监督清单[3] 系统施治与力量倾斜 - 强化教育培训,制定能力提升计划,打造线上线下全链条阵地,通过多种方式帮助基层干部弥补能力短板[4] - 激活监督末梢,针对村级监督力量薄弱问题,组织区、镇、村三级力量开展协作监督和交叉检查,组织107名村级纪检委员进村入户,以多种形式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32个,惠及群众7.8万人[4] - 突出以案促改促治,一体推进查改治,通过个案剖析与类案研判相结合推动系统治理[4][5]
三堂会审丨一起公职人员滥权诸行为的纪法罪辨析
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 - 黄某某曾任A市B区粮食局局长及B区粮食公司执行董事等职务 于2018年11月退休[3] - 黄某某因多项罪名被查处 最终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并处罚金五十万元[4] - 黄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于2023年12月18日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5] 违纪与违法行为详情 - **公车私用**:2013年至2016年 黄某某长期将公司公务用车用于个人上下班通勤及法定节假日使用 构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3][6][8] - **受贿罪**:2007年至2015年 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 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49万元人民币[3] -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2013年 黄某某接受请托 未经集体研究 通过签订虚假合同方式向某贸易公司超比例预付货款859.23万元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827.38万元[3][9][10] - **挪用公款罪**:2014年至2016年 黄某某擅自将公司公款150万元借给私营企业主张某个人使用 截至案发仍有140余万元未归还[3][13] 法律定性分析 - **公车私用定性**:黄某某的行为被认定为“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公务交通工具” 构成公车私用 适用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追究党纪责任[6][8] - **滥用职权与受贿竞合**:黄某某在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过程中 收受16万元感谢费 其行为同时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 依法应数罪并罚[10][12] - **挪用公款定性**:黄某某将公款供其他自然人使用 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 并收受14万元好处费 其行为同时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 依法数罪并罚[14][15] - **不构成贪污罪**:经分析 黄某某与请托人之间不存在共谋非法占有公款的意思 所付款项用于实际经营 其收受钱财性质为感谢费而非私分公款 因此不构成贪污罪[11][12] 案件查处过程 - **立案与留置**:2021年12月30日立案审查调查 2022年1月5日对黄某某采取留置措施 后延长留置三个月[4] - **移送与公诉**:2022年6月30日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同年8月26日检察院提起公诉[4] - **党纪处分**:2022年9月 黄某某被开除党籍 并被取消退休待遇[4] - **一审判决**:2023年8月8日 黄某某因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被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并处罚金五十万元[4]
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代付餐费怎样定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代付行为系徐某单方主动实施,李某某未事先要求,实质是徐某通过代付餐费方式送 给李某某好处,李某某通过默认的方式收受了徐某代付的3300元餐费,也即获得了3300元财产性利益, 根据《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 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李某某应据此条款定性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徐某主动为李某某代付宴请费用,本质是出于攀附李某某而进行的利益输送,李某某 明知徐某是其管理和服务对象仍收受该利益,符合受贿的构成要件。根据《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 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 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对李某某应据此条款定性处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徐某代付的费用属于财产性利益。《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 等财物,虽未对"财物"作出明确定义,但参考"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
四川:坚持办案引领 从严查处医保基金管理领域突出问题
文章核心观点 - 四川省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强化监督执纪、数字赋能和以案促改,严肃查处医保基金管理领域的腐败与作风问题,以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1][2][4] 监管行动与案件查处 - 四川省纪委监委建立多部门协同起底机制,对近三年医保领域问题线索开展排查与整改“回头看” [1] - 今年以来,四川省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医保、卫健等部门筛查发现异常疑点560条,立案64件 [2] - 医保基金管理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开展以来,四川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3542人,留置201人 [4] - 案件查办紧盯关键岗位、重点人员,综合运用领导包案、挂牌督办、提级办理等方式 [2] 数字化与智慧监管 - 推动构建智慧监管模型,深挖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背后的利益链条 [2] - 广安市广安区构建大数据分析模型,智能识别23类风险特征,发出高风险预警200余条 [2] - 宜宾市创建“异地就医监管”“重点药品和耗材监测”等监督模型,实现快速预警 [2] 典型案例与以案促改 - 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原副院长孙某某在医药耗材设备采购中以权谋私,导致过度检查、重复检查、过度诊疗,造成医保基金流失 [1] - 雷波县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杨某某盗用7名亲友身份信息,编造虚假记录,累计套取医疗救助资金68.25万元 [3] - 杨某某案暴露监管漏洞,该县纪委监委启动“一案双查”,对5名失职失责党员干部追责,并立案10人,处分7人,追回医保基金374万余元 [3] - 坚持查办案件与以案促改促治同步推进,深刻剖析制度性、根源性问题,靶向施治 [3][4] - 全面梳理医保基金管理全流程廉政风险点,研究制定工作手册,并曝光典型案例、摄制警示教育片 [4]
特写丨“监督方向和重点更清晰了”
会议背景与目的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纪检监察组会同业务部门召开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座谈会 旨在探讨工作现状、问题及解决办法 并明确监督方向和重点[1] - 会议核心议题为如何通过城市规划设计和建筑风貌风格来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并推进现代城市文明[1] - 会议在“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前召开 旨在加强调查研究 帮助纪检监察组把握监督重点 并推动主责部门提前谋划 以推动相关工作在新一年取得新成效[2] 当前工作进展与共识 - “十四五”时期 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在保护方面取得重要进展 保护自觉不断增强 建设性破坏行为明显减少[2]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今年持续推动保护传承工作与城乡建设、城市更新、城市风貌管理相融合 通过出台制度、查处破坏工程、梳理案例来树立导向和强化示范[3] 专家建议与未来工作方向 - 专家建议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 加快出台全国层面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 并制定城市特色风貌管理细则[2] - 专家建议遵循“存量更新”大方向 稳步推进相关工作 并特别强调要与城市更新工作相结合[2] - 主责部门回应将认真研究专家关心的顶层设计和细则完善问题 并加强理论研究和建筑设计人才队伍建设 以提高规划建设治理中的文化传承水平[3] 监督与落实举措 - 驻部纪检监察组通过座谈会明确了监督重点为统筹好保护和传承 推动在建设过程中彰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体现中国风貌[2] - 座谈会后 驻部纪检监察组向省级派驻机构下发监督提示函 要求更加注重在城市建设中根植优秀传统文化、在规划建设中坚持守正创新、在城市治理中增加投入[4] - 下发提示函旨在督促省级派驻机构提高政治站位 从“第二个结合”、文化自信等角度开展工作 以监督推动城乡建设在“传承”上走深走实[4]
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丨带头过紧日子 勤俭办一切事业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共中央修订并印发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旨在进一步拧紧党政机关带头过紧日子的制度螺栓,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深化纠“四风”树新风 [3][5] - 纪检监察机关需将《条例》要求转化为监督执纪的“任务清单”,通过精准化、常态化、全链条监督,严查铺张浪费行为,确保铁规发力、禁令生威 [9][18] - 各级党组织需提高政治站位,扛牢主体责任,通过深化思想认识、激活内生动力、聚焦关键环节,增强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13][14] 《条例》修订的意义与核心要求 - 《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与时俱进完善规定,强化责任落实 [5] - 《条例》明确规定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这既是树立正确政绩观的要求,也是严肃的政治纪律 [5] - 《条例》健全了经费使用管理相关制度,在预算管理方面充实了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的要求,在预算执行方面强调要强化预算刚性约束,严禁向下级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摊派或者转嫁费用 [5] - 《条例》在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等方面均划出了不可逾越的“红线”,例如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公函制度,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香烟和酒 [6] - 《条例》单设“监督追责”一章,对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报告制度、公开制度和责任追究作了明确规定,以明晰的责任体系和严格的问责机制推动责任落实 [6] 学习贯彻《条例》带来的变化 - 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理念已深深在党员干部心中扎根,敬畏之心与日俱增 [6][7] - 坚持以案件查办为抓手,对政绩观错位、铺张浪费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批、教育一片,让“面子工程”丢面子、寅吃卯粮“无市场” [7] - 各级党政机关注重源头管理,“惩、治、防”贯通发力,推进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同向发力,健全经费管理、公务活动、资源利用等领域的制度规范,优化全链条监管机制 [7][8] - 抓住“关键少数”示范带动“绝大多数”,全面拧紧责任链条,推动党员领导干部不断增强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的政治自觉,产生了强大的示范效应 [8] 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执纪措施 - 聚焦《条例》中明确的“33个严禁”,坚持专项监督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紧盯“舌尖上的浪费”“车轮上的腐败”“楼堂馆所里的奢侈浪费”等现象,集中整治违规吃喝,常态化检查公务用车、会议费用等支出项目 [9] - 构建统筹发力、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横向贯通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纵向联动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职能部门,综合运用预算执行监控、专项审计、资产清查等方式,精准锁定“三公”经费异常、资产配置超标等问题 [9] - 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建立“‘四风’随手拍”举报平台,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9] - 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抓早抓小,对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等“四风”问题从严从快查处,对虚列开支套取公款、拆分项目规避监管、搞“形象工程”挥霍资财等问题深挖细查,既追究直接责任也追究领导责任 [10] - 深入推进项目化治理,加大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监督力度,盯牢资金、资产、资源三大关键“口袋”,完善预算和资金动态监控机制 [12] - 发挥信息技术优势,借助大数据分析比对,揭开变相超支、违规预算以及“面子工程”、增加基层负担等问题的外衣 [12] - 深入推进风腐同查同治,严肃惩治带有腐败蜕变特征的“四风”问题,深挖细查违规吃喝、“面子工程”、变相旅游等问题背后的利益勾兑,坚决斩断由风及腐的链条 [12] 推动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路径 - 各级党组织要通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研讨交流、专题培训等形式强化理论武装,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学习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13] - 发挥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的“头雁效应”,带头树立正确政绩观,带头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带头反对铺张浪费 [13] - 加强宣传引导与价值塑造,大力宣传节约典型、创新举措和实际成效,弘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融入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 [13] - 聚焦各级党组织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将落实《条例》纳入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实行年初部署、年中督查、年末考核的闭环管理 [14] - 聚焦“三公”经费、大额资金使用等关键方面,推动进一步细化标准和措施 [14] - 督促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强化制度保障,修订完善经费管理、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资源节约等配套制度,明确具体标准、审批流程和责任主体 [16] - 督促各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办公用品采购登记、资产使用管理、资金支出公示等制度,形成用制度管人、管钱、管物的长效机制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