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微股份(60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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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微股份: 翠微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3 00:2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框架 - 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 确保依法合规履行披露义务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1] - 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法律法规 [1] - 适用范围涵盖临时报告及定期报告中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内容 [2]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与义务 - 公司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权利规避义务或误导投资者 [3] - 禁止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 [6] - 公司需自行审慎确定暂缓与豁免事项 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4] 国家秘密相关豁免规定 - 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可能违反保密规定的事项可依法豁免披露 [5] -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需增强保密意识 确保披露不违反国家规定 [6]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的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 [8] 商业秘密相关豁免规定 - 涉及商业秘密且符合三种情形之一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侵犯商业秘密或严重损害利益 [7] - 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客户供应商信息等 [7] - 需登记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理由、影响及内幕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9]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实施流程 - 暂缓与豁免事项需由董事会秘书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9] - 登记内容包括豁免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及内部审批流程等 [9][6] - 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10日内向证监局和交易所报送相关登记材料 [11] 信息披露恢复与责任追究 - 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保密原因消除等情况时需及时对外披露 [10] - 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后需公告相关信息并说明暂缓豁免事由及登记审核情况 [10] - 对不符合规定的暂缓豁免或未及时披露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责任 [12] 制度附件与登记表示例 - 附件包括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豁免和暂缓登记表 [5][7][8][9] - 登记表示例涵盖证券代码、登记日期、豁免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及内部审核程序等字段 [5][7][8][9] - 商业秘密登记需额外填写是否已公开、认定理由、可能影响及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8][9]
翠微股份: 翠微股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3 00:23
核心观点 -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修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旨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强化独立董事在决策监督和专业咨询中的作用 保障股东权益并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1][2] 职责权限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需审议关联交易披露 承诺变更方案 收购相关决策等事项 且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提交董事会 [2] - 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前须经专门会议审议 包括聘请中介机构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 [3] - 专门会议可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超出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范围 [3] 工作程序 - 专门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定期会议需提前3日通知 不定期会议需提前1日通知 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豁免通知时限 [3] - 会议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 因故不能出席需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行职责 [4] - 会议可通过现场 通讯或混合方式召开 表决采用举手表决 记名投票或通讯表决等形式 [4] - 审查意见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 意见类型包括同意 保留意见 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 [5] - 会议记录需载明审查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确认 保存期限至少10年 [5] - 与会人员需对会议内容保密 不得擅自披露信息 [5] 制度依据与效力 - 细则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 [1][2] - 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5]
翠微股份: 翠微股份融资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3 00:23
融资管理框架 - 融资管理旨在规范融资行为 降低融资成本 防范资金管理风险 [1] - 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权益性融资如发行股票 增资扩股 债务性融资如银行贷款 发行债券 融资租赁 [1] - 融资活动需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 遵循统筹合规 规模需求对应 收益风险匹配 长远当前利益兼顾 资本结构合理等原则 [1] 融资方案制定 - 公司需根据融资目标和规划 结合年度全面预算拟订融资方案 明确融资用途 规模 结构和方式 并对融资成本和潜在风险充分估计 [1] - 融资方案需科学论证 重大融资方案需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全面反映风险评估情况 [2] - 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全面预算编制融资预算并拟定融资方案 [3] 管理机构与职责 - 融资活动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2] - 股东会 董事会或董事长 总经理办公会在权限范围内决策融资事项 重大融资需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讨论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2] - 财务管理部门为融资日常管理部门 负责融资规划与方案编制实施 债务性融资具体工作及资金使用管理 [2]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行股票和债券相关工作 组织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 并负责信息披露 [2] 决策与实施流程 - 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审查融资方案 组织制订实施方案 超出授权决策范围需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3] - 债务性融资由财务管理部门拟定实施方案 经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实施 [3] - 发行股票和债券由董事会办公室拟定实施方案 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查 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批准后按法规实施 [3] - 融资涉及资产抵押担保时 需按证券监管部门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 由财务管理部门办理抵押 解押 注销担保等事宜 [3] 子公司融资与文件管理 - 下属分 子公司无权自行对外融资 融资事项须按公司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实施 内部资金调配需由需求单位申请 财务管理部门审查 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董事长审批 [4] - 融资方案批准后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方可签署融资合同等法律文件 相关文件由财务管理部门和董事会办公室分别管理 [4] 融资费用与资金管理 - 财务管理部门需加强融资业务各环节原始凭证真实性 合法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审查 确保融资费用符合合同规定 [4] - 需保持足够现金流量 结合偿债能力和资金结构 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 利息或现金股利 [4] - 严格按合同规定计算利息和本金 经审核后与债权人核对 并定期对账 [4] - 支付融资利息 股息 本金等需经审批 委托代理机构支付债券利息需核对利息支付清单并取得凭据 股利发放按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5] 会计核算与监督 - 财务管理部门需按企业会计准则设置核算科目 对融资业务进行核算 详尽记录全过程 实施会计核算监督 [5] - 需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监控使用募集资金 [5] - 审计部对融资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和内部审计 内容包括融资活动授权审批程序 融资方案合法性和效益性 融资管理使用归还情况 相关文件合同签署保管情况 以及符合制度规定情况等 [5][7] - 审计部发现问题需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重大问题需提请专项报告讨论处理 [5] - 融资项目责任人因违法违规等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需追究相应责任 [5] 制度执行与解释 - 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冲突时 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6]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 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6]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6]
翠微股份: 翠微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3 00:23
审计委员会人员组成 - 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构成 成员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独立董事人数过半数且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1] - 委员由1/2以上独立董事或1/3以上董事提名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2] - 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2]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委员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 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超过6年[2] 审计委员会职责权限 - 主要职责包括检查公司财务 审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监督内部控制 监督董事及高管行为[2] - 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包括: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会计政策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3] - 对审计部的监督职责包括指导内部审计制度实施 审阅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督促审计计划实施 指导审计部运作[3] - 需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检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担保 关联交易 证券投资 财务资助 资产购买出售 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实施情况 以及大额资金往来情况[4]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 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 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4] - 定期会议需提前3日通知 临时会议需提前2日通知 紧急情况下可不受通知期限限制[5] - 会议需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5] -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可采用视频或电话方式 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6] - 会议记录需由出席委员签名 保存期限至少10年 与会人员有保密义务[7] 审计委员会运作机制 - 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审计部 配置专职人员组织相关工作[2] - 可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 内部审计人员 财务人员 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6] - 可聘请外部专家列席会议提供专业咨询建议 费用由公司承担 专家享有建议权无表决权[6] - 委员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时须予以回避[7]
翠微股份: 翠微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3 00:23
信息披露制度总则 - 信息披露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维护全体股东权益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制定 [1]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 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等主体 [2] - 信息披露需真实 准确 完整 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同时需向所有投资者公平披露 不得提前泄露 [2] -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者不得公开或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2] - 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但需真实准确且不得与法定披露信息冲突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或市场操纵 [3] -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代替法定公告义务 非交易时段发布重大信息需在下一交易时段前披露公告 [4] 信息披露内容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 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等 [4]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 中期报告需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 [5] - 年度报告需记载持股5%以上股东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变动情况 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等 [5][7] - 中期报告需记载公司基本情况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股东总数 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等 [5][7] - 公司需充分披露可能对核心竞争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未盈利公司需披露成因及对现金流 业务拓展等方面的影响 [5] - 公司需结合行业特点披露技术 产业 业态等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 [6] - 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需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8]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大幅变动时需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9] -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交易异常波动时 公司需及时披露相关财务数据 [9] -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时 董事会需作出专项说明 [9] 临时报告 - 发生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 公司需立即披露事件起因 状态及影响 [9] - 重大事件包括大额赔偿责任 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股东权益为负值 主要债务人资不抵债 新法律法规影响 股权激励 股份回购 资产重组等 [9][10] - 公司需在董事会形成决议 相关方签署协议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11] - 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已泄露或出现异常交易时 公司需及时披露现状及风险因素 [11] - 已披露重大事件出现进展或变化时 公司需及时披露 [11] - 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证券价格时 公司需履行披露义务 [11] - 收购 合并 分立等行为导致股本总额 股东 实际控制人发生重大变化时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需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12] - 公司需关注证券异常交易及媒体报道 及时向相关方了解情况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需配合信息披露工作 [12] - 证券交易被认定为异常时 公司需及时了解影响因素并披露 [12]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董事会统一领导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需保证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按期披露 [13] -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直接责任人 董事会办公室为专门机构 各部室 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提供的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13][14]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应披露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持续关注媒体报道并求证真实性 [14] - 董事会秘书有权查阅所有文件 公司需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财务总监需配合财务信息披露工作 [15] - 董事需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重大事件 主动调查获取决策资料 [15] - 审计委员会需监督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时需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15] - 高级管理人员需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经营或财务方面的重大事件及已披露事件的进展变化 [15] - 信息披露义务人需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提供资料和信息 并就事项是否涉及披露及时咨询 [16] -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等形式沟通时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16] - 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股份被质押冻结 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 需主动告知董事会并配合披露 [17][18] - 信息依法披露前已在媒体传播或出现交易异常时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需及时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告 不得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 [18]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需及时提供信息配合披露 [19] -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5%以上股东等需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 不得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9] - 通过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需及时告知委托人情况并配合披露 [19] - 公司需向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 准确 完整的执业资料 不得拒绝 隐匿 谎报 [19] - 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发现材料有虚假记载时 需要求补充纠正 否则需向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 -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公司需及时通知 股东会表决时需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披露时需说明解聘原因及陈述意见 [20] 信息披露审批流程 - 定期报告编制需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等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审计委员会对财务信息事前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 [21] -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需关注定期报告编制审议进展 出现可能影响按期披露情形时需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21] - 临时报告涉及重大事项需经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的 由董事长签发 董事会秘书披露 不需审议的由董事会秘书编制临时公告 相关部室负责人会签后董事长签发披露 [22] - 公司需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重大信息的报告 传递 审核 披露等规定 [22] - 公司需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明确未公开信息保密措施 内幕知情人范围和保密责任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工作 [22] - 公司需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明确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审核和披露等规定 [23] - 公司需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明确与投资者 证券服务机构 媒体等信息沟通规定 [23] -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信息披露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对外发布 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24] -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质询或查询后 需报告董事长 核实后组织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 签发后向监管部门回复 [24] - 相关部门草拟涉及重大事项及重要财务数据的内部刊物或对外宣传文件时 初稿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 [24] 信息披露档案管理 -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设立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 [25] -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 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为10年 [25] - 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为10年 [25] 保密和违规责任 -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26] -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需对信息披露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及时性 公平性负责 董事长 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 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对财务会计报告承担主要责任 [26] - 信息披露义务人需采取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6] -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造成证券交易价格异常波动或停牌时 公司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6] - 公司披露信息可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 但刊载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26] -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进行形象宣传 新闻发布时 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时间 [27] -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需严格管理内部局域网 网站 内刊 宣传性资料 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不适合刊登的信息 [27] - 对于违反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 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损失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27] - 公司聘请的顾问 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关联人等擅自披露公司信息造成损失时 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27] 附则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冲突时 按相关规定执行 [28]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28]
翠微股份: 翠微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3 00:23
核心观点 - 公司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旨在加强内部控制 规范年报编制和披露程序 强化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能 [1] 审计委员会职责 - 审计委员会需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履行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的监督职责 [1] - 审计委员会需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过程和结果 [2] -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2] - 审计委员会需在年度审计开始前与会计师事务所讨论审计性质 人员构成 审计范畴和重点 风险判断方法等 协商确定审计工作计划 [2] -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2] -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 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审核 [2]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 审计委员会需重点关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原则上不得在此期间改聘 [3] - 确需改聘时 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 对执业质量做出评价 判断改聘理由充分性 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3] - 续聘下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 审计委员会需对本年度审计工作质量和执业质量进行全面客观评价 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表决 否定性意见则应改聘 [3] - 改聘下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 审计委员会需通过见面沟通对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 形成意见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3] - 审计委员会需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审计工作总结报告及下年度续聘或改聘决议 [3] 工作协调与保密 - 年报审计工作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1] - 公司财务总监需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 为审计委员会履职创造条件 [1] - 公司审计部作为审计委员会工作联络机构 负责会议组织 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协调及报告工作 [1] -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计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在公告前以任何形式泄露年报内容 [4] - 审计委员会需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 [4] 制度效力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冲突时 按后者执行 [5]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程序相同 [5]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5]
翠微股份: 翠微股份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3 00:23
核心观点 - 公司修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以加强内部控制监督和风险管理 提升财务信息质量和经营效率 [1][2][3]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由3名不在公司任高管职务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2] - 设立独立审计部向董事会负责 接受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 不得与财务部门合并办公 [2] - 配置专职审计人员 要求具备审计 会计 经济管理等专业知识 [2] 审计职责范围 - 覆盖内部控制完整性 财务信息真实性 反舞弊机制 经济责任审计 专项审计及风险评估 [3][4] - 每半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年度计划需包含对外投资 资产交易 担保 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及信息披露等必备内容 [4][5] - 审计业务环节包括销货收款 采购付款 存货管理 资金管理 投资融资 人力资源及信息披露等 [5] 审计权限与实施 - 有权要求报送资料 检查凭证合同 核查计算机系统 参加相关会议及调查取证 [6] - 可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提出管理改进建议和违规处理意见 [6][7] - 每年实施内部控制评价 编制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 [7] 重点审计事项 - 对外投资需审计审批程序 合同履行 项目跟踪及证券投资内控制度 [8] - 资产交易审计需关注审批程序 合同履行 资产状况及担保限制 [9] - 对外担保审计重点包括审批程序 担保风险 反担保措施及持续跟踪 [9][10] - 关联交易审计需检查名单更新 审批程序 定价公允性及利益侵占风险 [10] - 每季度审计募集资金使用 关注专户管理 投资进度 资金用途变更及披露合规性 [10] - 业绩快报披露前需审计会计准则遵循性 会计政策变更及内部控制缺陷 [11][12] - 信息披露审计重点关注制度建立 重大信息范围 保密措施及承诺履行跟踪 [11] 信息披露与监督 -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3]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审计报告 [13] - 内控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随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13] - 建立审计人员考核机制 对违规行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13]
翠微股份: 翠微股份公司章程(2025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3 00:23
公司治理结构 - 公司设立党委和纪委 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党委书记与董事长由同一人担任 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 配备专职副书记和纪委书记 [2][42][43] - 党委参与重大决策 研究讨论战略发展 资产重组 组织架构调整等事项 作为董事会和经理层决策的前置程序 [43][44]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人 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50][58]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股东享有股利分配 表决权 监督建议 股份转让 查阅公司文件 剩余财产分配等权利 [16] - 股东承担遵守章程 缴纳股金 不抽回股本 不滥用股东权利等义务 [19]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需维护公司利益 履行承诺 保证公司独立性 不得占用资金或进行内幕交易 [20] 股份发行与回购 - 公司股份总数798,736,665股 全部为普通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8][7] - 设立时发起人包括北京翠微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出资7074万元) 职工持股会(出资4380万元)等七家机构 [7] - 公司可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股权激励 可转债转换等情形 回购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10% [10][11] 股东会运作机制 - 股东会分为年度和临时会议 临时会议在董事人数不足 亏损达股本三分之一 或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时召开 [23][25]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包括修改章程 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 [36] - 股东可采用现场 网络或通讯方式投票 网络投票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议前一日下午3点 [30][40] 董事会职权与决策 - 董事会行使经营计划决策 投资方案制定 高管聘任 基本管理制度制定等职权 [51] - 董事会决策权限包括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总资产30%的资产购买出售 不超过净资产50%的对外投资等 [52] - 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 决议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55] 经营范围与注册信息 - 公司经营范围涵盖食品销售 医疗器械零售 餐饮服务 商业用房出租 日用百货销售等多元业务 [5] - 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 注册资本798,736,665元 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3] - 公司于2012年5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7700万股普通股 [3] 高管与内部控制 -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营运总监 [4] - 公司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 并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8] - 董事高管需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47][48]
翠微股份: 翠微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3 00:23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并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对外担保行为 控制担保风险 保护股东及利益相关者权益 制度涵盖担保原则 对象审查 审批权限 管理流程及信息披露等关键环节 [1][2][15] 总则 - 制度依据包括《民法典》《公司法》及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监管要求 适用于公司及全资 控股子公司 [1] - 对外担保定义为公司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保证 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 包括对子公司担保及子公司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担保 [2] - 公司为自身债务担保或子公司对公司担保不计入对外担保范围 [2] 对外担保一般原则 - 担保遵循合法 审慎 互利 安全原则 实行统一管理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2] - 对非子公司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且反担保方需具实际承担能力 [2] - 董事及高管需对违规担保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2] 对外担保对象审查 - 担保对象需具独立法人资格且为互保单位 重要业务关系单位或控股子公司等 同时需具较强偿债能力 [2][3] - 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前需审查债务人资信状况 包括近三年审计财务报告 还款能力分析及反担保资料等 [3][4] - 存在资金投向违规 财务资料虚假 经营恶化或反担保不足等情形不得提供担保 [5] 审批权限及程序 - 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权限内事项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2/3以上通过 [5][6] - 单笔担保额超净资产10% 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 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担保等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6] - 股东会审议连续12个月累计担保超总资产30%事项时 需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7] - 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时 对方需提供反担保 且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7] 担保合同管理 - 担保需订立书面合同 内容需包括债权人 债务人 主债权种类数额 担保范围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8][10] - 董事长或授权代表根据决议签署合同 未经授权不得擅自签订 合同需审查主合同及反担保条款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8][9] - 担保到期展期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9] 对外担保管理 - 财务部门负责经办担保事项 法务部门协助办理手续及处理法律纠纷 [9][11][12] - 需定期核查担保合同有效性 关注被担保人经营及财务状况 发现异常及时报告董事会 [12] - 被担保人未能履约时 需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通报董事会 [13] - 发现被担保人丧失偿债能力或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时 需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13] 信息披露 - 公司需严格按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履行担保信息披露义务 [14] - 相关部门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担保情况并提供披露所需文件 信息披露前需控制知情范围 [14] 相关人员责任 - 董事 高管或经办人员违反制度擅自担保造成损失的 需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应处分 [15][16] - 责任人怠于履行职责或擅自使公司承担额外责任的 将受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16]
翠微股份: 翠微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证券之星· 2025-08-13 00:23
股东大会基本信息 -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25年8月28日下午13:30在北京市海淀区翠微百货B座六层第一会议室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3] - 会议由董事长匡振兴主持 参会股东或代理人需在2025年8月27日17:00前完成登记 并携带身份证明 股票账户卡 授权委托书等原件 [2] - 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网络投票需在2025年8月28日交易时段内按操作程序进行 [2] 会议议程 - 议程包括宣布会议开始 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 审议议案 股东发言及提问 投票表决 宣读表决结果和决议等环节 [3] - 会议将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包含11个子议案 需逐项表决 [3] - 其中1.01和1.02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 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余子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 须经1/2以上通过 [3] 公司章程修订核心内容 - 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 原监事会职能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 相应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4] - 修订涉及法定代表人条款 明确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需在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4] - 完善股东权利条款 允许股东查阅 复制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 财务会计报告等 符合规定者可查阅会计账簿和凭证 [10] 公司治理结构变更 - 删除监事会相关表述和章节 原监事会监督职能由审计委员会行使 [4] - 调整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取消原监事会报告审议 增加对审计委员会职能的规范 [20] - 明确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义务 要求其维护公司利益 不得占用资金 不得强令违规担保等 [17] 股东权利与义务调整 - 股东可起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 但需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14] - 公司全资子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符合条件的股东可提起诉讼 [15] - 股东义务部分将"不得抽回其股本"修改为"不得退股" 措辞更符合现行法律规范 [16] 董事会职能优化 - 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1/3 需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44] - 董事会设立战略 审计 提名与薪酬等专门委员会 其中审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49] - 明确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 规定八类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包括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等 [52] 表决与决议机制 - 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 特别决议须经2/3以上通过 [35] - 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但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 须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50] -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规则明确 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3人时 需将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