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纯科技(603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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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纯科技(603690)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30 21:07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 审计报告,应当遵照本制度。选聘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可视 重要性程度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
至纯科技(603690)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30 21:07
控股股东定义 - 持有公司股份占股本总额50%以上,或持股比例不足50%但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2] 控股股东义务 - 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接受上交所监管[3] - 不得滥用控制权或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4] - 维护公司资产、人员、财务、业务独立[7][8][9][11] - 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遵循平等、自愿等原则[11] -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等[13] - 发生控制权变动等情形应书面通知公司并配合信息披露[14] 减持限制 -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等未满6个月,不得减持[21] - 公司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不得减持[21] - 最近3个已披露经审计年度报告未现金分红或累计分红低于同期年均净利润30%,不得减持[22] - 最近20个交易日任一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不得减持[22] 持股变动规则 - 持股达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增减5%需3日内公告,公告前后3日不得买卖[23] - 持股达30%继续增持应要约收购,预定收购比例不低于5%[24] - 持股超30%,1年后每12个月增持不超2%可免要约[24] - 增持不超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完成之日起6个月[24] 控制权转让 - 转让控制权前需调查受让人情况并解决违规问题[26] 规范生效 - 本规范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31]
至纯科技(603690)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30 21:07
内幕信息界定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等情况属内幕信息[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控人情况变化属内幕信息[5] - 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属内幕信息[6] 内幕信息管理 - 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2] - 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填写知情人档案并记录信息[10] - 重大事项发生后5个交易日内提交知情人档案和进程备忘录[14] 违规处理 -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2个工作日内报送情况及处理结果[19] -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董事会可给予处分[21] 其他要求 - 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23] - 提供未公开信息需经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并签署保密协议[17]
至纯科技(603690) -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30 21:07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指 引》和《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
至纯科技(603690)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30 21:07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管理层的监督 约束机制,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
至纯科技(603690) - 公司章程(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30 21:07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31000070304179XY。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200 万股,于 2017 年 1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PNC Process Systems Co., Ltd.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 ...
至纯科技(603690)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30 21:07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 ...
至纯科技(603690)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30 21:07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3] 定期报告 - 公司应披露年度、半年度和季度报告[11]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审计,半年度报告特定情形下审计,季度报告一般无须审计[12] - 年度报告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2个月内、季度报告1个月内披露[12]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13] - 定期报告内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17] - 董事等不得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19] 业绩预告与披露 - 公司预计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预告[19]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等情况应披露财务数据[19] 股份相关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23] 报告编制与审议 -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等由高管提请董事会审议[30] - 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定期报告财务信息后提交董事会[30] - 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30] - 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披露工作[30] 重大事件报告 - 董事等知悉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31] - 董事长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披露[31] 股东相关告知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8]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8] - 公司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38] - 通过委托或信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39] 信息披露工作组织 -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秘领导下负责信息披露工作[36] - 董秘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及对外公布事宜[37]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 公司应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42]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豁免披露[42] - 符合条件的商业秘密信息可暂缓或豁免披露[43] -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应在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并说明情况[65] 文件保存期限 -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45][48][49] -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登记材料至证监局和上交所[46] - 公司董事等人员履职记录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48] 内部审计与投资者关系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54] -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同意不得开展活动[55] -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应包含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55] 责任承担与违规处理 - 公司董事长等对临时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披露承担主要责任[59] - 未按制度披露信息造成损失,公司将处分责任人并追偿[59] - 信息披露违规被公开谴责等,董事会应检查制度并处分责任人[60] 制度生效与修订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亦同[62]
至纯科技(603690)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30 21:07
股份转让限制 - 董事和高管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持股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转[12]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基数[12] - 董事和高管离职后半年内所持股份不得转让[18] 信息申报与披露 - 董事和高管应在相关时点或期间两个交易日内申报或更新个人信息[6] - 股份变动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7] - 计划转让股份应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21] 买卖股票规定 - 拟买卖股票应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报上交所备案[10] - 公司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内不得买卖股票[16] - 公司季报、业绩预告、快报公告前5日内不得买卖股票[16] 违规处理 - 违反6个月内买卖规定,所得收益归公司,董事会收回[15] - 违规6个月内买卖股票,董事会应收回收益并披露情况[26][27] - 董事和高管违规,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处罚,公司可视情节给予内部处分[29] 制度相关 - 本制度所称高管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31]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审议通过生效并实施[32]
至纯科技(603690)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30 21:07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置换[12]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2]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超12个月[15] - 每12个月内累计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还贷不超总额30%[17] 募投项目管理 - 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重新论证募投项目[10]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重新论证[9] - 募投项目预计延期,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10] 协议与账户管理 - 募集资金到账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6]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7] 资金存放 - 募集资金存于董事会批准专户,专户不得存非募集资金或他用[6] 资金使用审议 - 募集资金用作特定事项,部分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12]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低于100万元或项目承诺投资额5%,用于其他募投项目免审议程序[18] - 节余低于500万元或净额5%,募投项目完成后使用免审议程序[18]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使用情况[25]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披露报告[25]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26] - 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6] - 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在报告中披露核查和鉴证报告意见[1] 其他规定 - 公司配合保荐机构督导、核查及审计并提供资料[1]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督促整改未履行协议情况并报告上交所[1] - 办法“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及时”指2个交易日内[29] - 办法未尽事宜依相关规定执行,不一致时以其为准[29] - 办法由董事会修订解释,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