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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科技(603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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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科技:长城科技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靳明)
2024-06-18 15:49
独立董事提名 - 靳明被提名为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2] 任职资格 - 靳明具备5年以上财务、管理等履职必需工作经验[2] - 靳明无影响独立性相关情形,近36个月无处罚和谴责[4][5][6] - 靳明兼任境内上市公司不超3家,在公司任职未超六年[7] - 靳明有教授职称,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经验[7]
长城科技:长城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意见
2024-06-18 15:49
董事会换届 -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1] - 提名顾正韡等4人为第五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2] - 提名褚松水等3人为第五届独立董事候选人[2] 审查情况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候选人[1] - 审查意见于2024年6月18日出具[3]
长城科技:长城科技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2024-06-18 15:49
证券代码:603897 证券简称:长城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0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 期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实施董事会换届选举,选举产生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 经董事会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五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工作情况和任 职资格进行考察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审核意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 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 1、提名顾正韡先生、徐永华先生、顾林荣先生、范先华先生(简历见附件 1)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提名褚松水先生、卢再志先生、靳明先生(简历见附件 1)为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 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为三年,自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
长城科技:长城科技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4-06-18 15:49
股东大会信息 -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7月5日14点在浙江湖州公司会议室召开[3] - 网络投票7月5日,交易系统9:15 - 15:00,互联网9:15 - 15:00[6] - 审议选举董事4人、独立董事3人、监事2人议案[8] 时间相关 - 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26日[13] - 会议登记7月1日9:00 - 16:30,地点公司证券部[14] - 各议案6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媒体披露[11] 投票相关 -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为1、2、3[11] - 股东每股投票数与应选董监人数相等[21] - 100股投资者选董事、独董、监事分别有500、200、200票表决权[22]
长城科技:长城科技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褚松水)
2024-06-18 15:49
董事会提名 - 公司董事会提名褚松水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2] 独立性要求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为前十股东自然人及其亲属不具独立性[4]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或为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具独立性[5] - 最近12个月内曾有不具独立性情形的人员不具独立性[5] 不良记录标准 - 最近36个月内受证监会处罚或司法刑事处罚的候选人有不良记录[6] - 最近36个月内受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候选人有不良记录[6] 任职限制 - 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三家[7] - 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任职未超六年[7] 经验要求 - 被提名人具备5年以上会计等履行职责必需工作经验[2] - 被提名人在会计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7]
长城科技:长城科技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05-28 18:35
证券代码:603897 证券简称:长城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7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1.50 元 相关日期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 --- | --- | --- | --- | --- | | A股 | 2024/6/4 | - | 2024/6/5 | 2024/6/5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7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06,435,681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50 元(含税 ...
长城科技:法律意见书
2024-05-17 18:4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锦 天 域 律师事务 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021-20511000 11-20 11 传真: 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等指定媒体发布了《长城科技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本 ...
长城科技:长城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5-17 18:49
证券代码:603897 证券简称:长城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6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8 | | --- | --- |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21,024,100 |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 | | 份总数的比例(%) | 58.6255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顾正韡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5 月 17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湖州市练市长城大道东 1 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 ...
长城科技:长城科技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4-04-25 16:24
股东大会时间 - 2024年5月17日14点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3] -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6] 会议地点 - 现场会议在浙江省湖州市练市长城大道东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3] - 会议登记地点为浙江省湖州练市长城大道东1号公司证券部[16] 其他时间 - 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10日[15] - 会议登记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9:00 - 11:30、13:00 - 16:30[16] 投票时间 -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9:15 - 9:25、9:30 - 11:30、13:00 - 15:00[6] - 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9:15 - 15:00[6] 议案编号 - 特别决议议案编号为10[12] -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编号为5、6、7、8、9[12]
长城科技:长城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及评价制度
2024-04-25 16:23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及评价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及评价制度 (2024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选聘(包括新聘、续聘、改聘)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行为, 确保公司聘用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促进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升,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财政部门和中国证监会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