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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麦科技: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28 00:13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7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1] - 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提前通知期限 会议通知及材料于同日通过电子邮件送达 [1] -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立亮主持 应出席监事3人 实际出席3人 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1] 监事会会议审议结果 - 审议通过撤销监事会暨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 0票反对或弃权 [2] - 撤销监事会事项旨在落实最新法规要求 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符合《公司法》及科创板上市规则 [1] - 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公告已同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 公司治理结构变更 - 变更内容包括取消监事会 修订公司章程 同步调整注册资本及工商登记信息 [2] - 调整基于公司实际经营需求 未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相关制度修订文件已专项公告 [1][2]
燕麦科技: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7-28 00:13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审查 -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陈寿、邹海燕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1] - 独立董事候选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且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持股5%以上股东无关联关系 [1] - 候选人无《公司法》禁止担任董事的情形 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行政处罚 [1] - 候选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 未受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 [1] - 候选人无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经查询非失信被执行人 [1] - 候选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和任职资格要求 [1][2] 独立董事提名决议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同意提名陈寿、邹海燕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2] - 该提名议案将提交董事会审议 [2]
燕麦科技: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28 00:13
董事会换届选举 -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正在进行第四届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 [1] - 提名刘燕 张国峰 陈清财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 - 提名陈寿 邹海燕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邹海燕为会计专业人员 [1] - 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 换届选举议案将提交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采用累积投票制 [2] - 新一届董事会将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 任期三年 [2] 董事候选人资质 - 所有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无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2] - 候选人未受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 [2] - 独立董事候选人教育背景和工作经历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要求 [2] - 陈清财为哈尔滨工业大学教授 发表论文100余篇 授权发明专利18项 [6] - 邹海燕具有会计专业背景 现任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 [7] 现任董事会情况 - 第三届董事会将继续履职至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换届事项 [2] - 第三届董事会在任期间勤勉尽责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 [3] 候选人职业背景 - 刘燕曾任职中兴通讯开发经理 2012年创立燕麦有限并担任总经理 [4] - 张国峰曾任职深圳市大路科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现任公司首席战略官 [4][5] - 陈寿曾任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中国塑料加工协会副会长 [7] - 邹海燕曾任职KPMG高级审计员 粤海投资财务总监 具有丰富财务审计经验 [7]
燕麦科技: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8 00:13
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资金管理,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及利益相关方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1]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1][2] 资金占用定义与分类 -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通过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1]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垫付费用、代偿债务、拆借资金、担保形成的债权等无实质交易背景的资金往来 [2]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 - 禁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任何形式占用公司资金,包括垫付费用、拆借资金、委托投资等 [4][5] - 禁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要求公司代偿债务、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或提供无对价资金 [6] - 经营性资金往来需履行审议程序并明确结算期限,不得变相提供财务资助 [7] 防范措施与执行机制 - 董事会负责定期核查资金往来及资产受限情况,发现异常需立即披露 [8] - 财务部负责日常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机制执行 [9][10] - 审计委员会需与年审会计师沟通,确保专项说明如实披露资金占用情况 [11] 追责与处罚措施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需承担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15][16] - 董事或高管纵容资金占用的,公司将启动罢免程序并追究法律责任 [16] 附则与制度效力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18][19] - 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相关规定为准 [17]
燕麦科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8 00:13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 核心观点: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 [1] 总则 -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及信用账户内的股份 [1][2] - 法律依据: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禁止行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需知悉禁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规定 [1] 股份变动管理 - 禁止转让情形:包括公司股票上市一年内、离职后半年内、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调查或处罚未满六个月等 [2] - 转让比例限制: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持有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转让 [3] - 计算基数:以上年末所持股份为基数计算可转让数量,新增股份按25%比例计入当年或次年基数 [3][4] - 离婚分割股份:离婚后双方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总数的25%,并需及时披露 [4] - 禁止买卖期间:包括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内,季报、业绩预告前5日内等 [4] - 离任后限制:离任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持有及新增股份 [4] - 禁止融券和衍生品交易: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或开展以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交易 [5] 信息披露管理 - 减持计划披露: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需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包括数量、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 [5] - 减持结果公告: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未实施需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5] - 股份强制执行披露:收到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等 [6] - 个人信息申报:新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需在任职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离任时同样需申报 [6] - 股份变动公告:股份变动后2个交易日内需报告并公告变动前持股数量、变动日期、数量、价格等 [6][7] 附则 - 生效与修改: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8] - 未尽事宜: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8] - 解释与修订: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8]
燕麦科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8 00:1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框架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据包括《证券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1] - 适用范围涵盖临时报告暂缓披露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可豁免的内容 [2] - 信息披露义务人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禁止滥用暂缓或豁免程序规避义务或进行内幕交易 [3]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适用情形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 [4]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符合三种情形之一可暂缓或豁免披露:1)核心技术信息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 2)经营信息可能侵犯公司或第三方利益 3)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情形 [5] 内部审批与执行流程 - 申请需填写三份标准化文件(审批表、知情人登记表、保密承诺函)并附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7] - 审批通过后资料归档保管十年,未通过则需按规定及时披露 [8] - 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需向证监局和交易所报送暂缓或豁免登记的备案材料 [10] 动态管理与问责机制 - 出现暂缓原因消除、信息泄露或市场传闻时需立即补充披露并说明理由及内幕交易核查情况 [11] - 违规暂缓或豁免将触发责任追究机制,包括经济赔偿和内部惩戒措施 [12] 制度生效与解释权限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生效,修订需同等程序 [13] - 董事会拥有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 [15] 配套文件模板 - 包含审批表、知情人登记表、保密承诺函三份标准化附件,明确填写要素如知情人身份、信息内容、知悉阶段等 [7][8][9]
燕麦科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8 00:13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内幕信息管理,维护信息披露公平性,保护公司与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2] - 制度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3] 内幕信息定义与范围 - 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方针重大变化、重大投资行为(如一年内资产交易超总资产30%)、重大债务违约、股权结构变动等[3][4] - 具体量化标准包括: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放弃债权或财产超净资产10%、重大损失超净资产10%等[4]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 知情人包括公司董事及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人员、因职务或业务往来获取信息者、证券服务机构及监管机构相关人员等[4][6] -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大事项发起方(如收购方、重组交易方)需同步填写知情人档案[5][9] 登记备案流程与责任 - 内幕信息产生时需即时填写知情人档案,记录知悉时间、方式等内容,并由知情人确认[7] - 董事会为登记报送责任主体,董事长负主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2][8] - 重大事项需制作进程备忘录,记录关键时点、参与人员等,相关方需签字确认[8][11] 内幕信息保密要求 - 内幕信息公开前,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泄露信息或建议他人交易[10][11] - 公司向股东或关联方提供未公开信息前需确认保密协议签署情况[11] 违规责任追究 - 违规行为包括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等,公司将视情节给予处罚并保留追责权利[13] - 证券服务机构或大股东擅自披露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依法追责[13] - 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3] 制度实施与修订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14][13] - 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更高规定为准[13]
燕麦科技: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8 00:13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健康发展,依据《公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2] - 担保定义包括公司作为第三方的保证、抵押或质押行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2]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股50%以上或实际控制),子公司对外担保需提前通知公司履行审批程序 [3][4] -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签署任何担保法律文件 [5] 担保审批程序 - 担保事项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特定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7] - 需股东会审批的情形包括: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对象担保等七类情况 [7] - 股东会审议超总资产30%的担保时,需经出席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 - 为关联方担保需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控股股东等关联方需提供反担保 [4][6] 担保管理执行 - 财务中心负责担保具体事务,包括资信调查、手续办理、跟踪监督及文件归档等职责 [12] - 需加强担保合同管理,定期核对存档资料,发现异常合同需立即报告董事会并公告 [13] - 专人持续监控被担保人经营及财务状况,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发现重大风险需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14][8] - 债务到期后督促还款,若出现违约需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15][17] 信息披露要求 - 严格按科创板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担保总额等关键数据 [21][23] - 被担保人逾期15交易日未还款或出现破产等情形时需及时披露 [24] - 担保信息披露前需严格控制知情范围,相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25] 责任追究机制 - 违规担保需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追责,董事会可根据损失程度对责任人处分 [27][28] - 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怠于履职造成损失者需承担赔偿及法律责任 [29][30] - 保证人免责情况下擅自决策导致损失将追究法律责任 [31] 附则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生效,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更高规定为准 [34][33] - 术语定义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32]
燕麦科技: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8 00:13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旨在规范运作,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投资者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科创板上市规则等 [1]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董事、高管、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等主体 [1]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执行人,负责协调组织披露事项并完善制度 [2] - 公司需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披露或提前向特定对象泄露重大信息 [2] - 信息披露文件类型包括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2] 信息披露渠道与形式 - 依法披露信息需通过上交所网站及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查阅 [3] -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替代法定公告义务,非交易时段发布重大信息需在下一交易时段前补发公告 [3] 定期报告披露要求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和中期报告(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 [5] - 年度报告需包含公司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数据、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等12项内容 [5] - 中期报告需包含公司概况、财务数据、重大诉讼等7项内容 [5] 定期报告审议程序 - 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6] - 董事对报告内容有异议需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并书面说明理由 [6] - 董事及高管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报告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7] 临时报告触发情形 - 重大事件包括《证券法》规定的21类情形,如大额赔偿责任、资产减值、股权激励等 [10][11] - 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视同公司行为需披露 [10] - 重大事件需在董事会决议、协议签署或知悉事件时立即披露 [12] 信息披露管理架构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责任人,证券事务部为日常管理部门 [15] -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与重大会议并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 [16] -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需及时报告未公开重大信息 [16] 保密与档案管理 - 信息知情人包括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等9类主体,需签署保密协议 [19][20] - 信息披露文件需在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21] - 档案管理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 [20]
燕麦科技: 公司章程
证券之星· 2025-07-28 00:13
公司基本情况 - 公司全称为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Shenzhen Yanmade Technology Inc [4] - 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招商局光明科技园A1A2栋A2栋308,邮编518107 [5] -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560.0816万元,股份总数145,600,816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6][21] - 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首次公开发行3,587万股,2020年6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3] 公司治理结构 - 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包括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等 [46][85] - 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含4名非独立董事和2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 [113] -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变更需在30日内确定新代表人 [8][9] - 独立董事需满足独立性要求,且需具备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131][132]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股东享有分红权、表决权、知情权等权利,可查阅会计账簿但需说明正当目的 [34][35] - 控股股东需保持公司独立性,不得占用资金或违规担保 [43] - 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短线交易收益归公司所有 [31] - 连续180日持股1%以上股东可对违规董事提起诉讼 [38] 重大事项决策机制 - 对外担保单笔超净资产10%或总额超50%需股东会批准 [47] - 财务资助单笔超净资产10%或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需股东会审议 [48]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超总资产50%或净利润影响超50%需股东会批准 [49] - 关联交易金额超总资产1%且超3,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 [50] 会议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需提前20日通知,临时股东会提前15日通知 [63] - 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52][57] - 股东会可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网络投票时间有严格限制 [53][64]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定期会议,临时会议需提前3日通知 [120][122] 股份管理 - 公司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存管 [19] - 公司可因员工持股、股权激励等情形回购不超过10%的股份 [25][27] - 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股25% [30] - 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后1年内不得转让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