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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陆重工(00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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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陆重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6 00:3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办法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苏 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 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
海陆重工: 重大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6 00:31
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重大交易活 动的决策管理,保证重大交易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利益 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海陆重工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 的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三条 公司的重大交易活动,应在授权、执行、会计记录以及资产保管等职责 方面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人同时负责上述任何两项工作。 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第二章 重大交易的审议权限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交易活动须经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超越总经理批准 权限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超越董事会审批权限的事项,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 议批准。 第五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
海陆重工: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6 00:31
董事会议事规则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 科学化,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订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 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职工代表董事 1 人。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 ...
海陆重工: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6 00:31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对募 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 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公司实际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超 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超出部分的资金(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管理与使用,适用本 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 ...
海陆重工: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6 00:31
股东会议事规则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 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
海陆重工: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6 00:31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海陆重工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 -1-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 ...
海陆重工: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6 00:31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 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以及职工 代表董事。 第三条 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 工代表大会等民主形式选举或更换,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或职工代表 大会决议解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辞职。董事离任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 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离任手续。 第二章 离职的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离职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 及其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董 ...
海陆重工: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6 00:31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定期报告的 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责任 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证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海陆重工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 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以及与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有关 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 ...
海陆重工: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6 00:31
第四条 对外部单位无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公司提供未披露的重大信息、财 务报告,公司应拒绝报送。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相关信 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 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 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 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披露前,不得以任 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业 ...
海陆重工: 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6 00:31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 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 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50%以上(不含50%) 或派出董事占其董事会绝大多数席位(控制其董事会)的子公司; (三)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股50%以下(含50%), 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下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 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委派至各子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 各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