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顺科技(00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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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顺科技(002609)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6 20:01
重大事项审议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2] - 公司与关联方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股东会审议[2]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3]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4] 董事会权限 - 董事会负责投资资金不超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30%的投资项目[5] - 董事会向银行单次贷款权限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内且资产负债率不超70%[5] - 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内的资产抵押事项[6] - 董事会有权批准公司不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的慈善性捐赠[6]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10]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1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17] - 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在召开20日前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在15日前通知[17] 投票与登记 - 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8]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8] 其他规定 -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需相关处理[1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17]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10日内未反馈,审计委员会可自行召集,同意后5日内发通知[14]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况可自行召集股东会[14] - 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15]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28]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9]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2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本总额3%以上股东可提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31] -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股东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32]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比例30%及以上时,股东会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32]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6] - 股东认为股东会决议内容违法,有权请求法院认定无效[36] - 股东认为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60日内可请求法院撤销[36] - 股东会决议由董事会组织贯彻,经理层具体实施[38] - 规则中“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40] - 规则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40] - 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相关法律和规则执行[40] - 规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40] - 董事会落款时间为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41]
捷顺科技(002609) -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6 20:01
审计委员会设置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4] 审计部人员与报告要求 - 审计部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5] -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7] - 审计部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7] -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特定事项进行检查并出具报告[7] 审计工作范围与重点 - 内部审计应涵盖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业务环节[8] - 审计部以特定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为检查和评估重点[11] 各类审计报告提交 - 审计部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2] -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审计并形成专项报告[15] -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15] - 审计部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其进行审计[20] 其他审计相关 - 审计委员会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 - 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鉴证报告[23] - 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董事会需做专项说明[24] - 公司对内部审计人员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并奖惩[23] - 审计部等违规,董事会责令限期纠正并处分或处罚[23] 制度执行与修正 -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修正权属董事会[25]
捷顺科技(002609) - 《公司章程》(2025年8月修订 )
2025-08-26 20:01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八月修订) TECHNOLOGY INDUSTR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二路 5 号捷顺科 技中心,邮政编码:518110。 | | | | 第一章 | 总 | 则 2 | | | --- | --- | --- | --- | | 第二章 | |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 | 第三章 | 股 | 份 4 | | | 第一节 | | 股份发行 | 4 | | 第二节 | |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 | 第三节 | | 股份转让 | 6 | | 第四章 | | 股东和股东会 | 7 | | 第一节 | | 股 东 7 | | | 第二节 |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10 | | 第三节 | |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11 | | 第四节 | | 股东会的召集 | 14 | | 第五节 | |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 | | 第六节 | | 股东会的召开 | 17 | | 第七节 | |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20 | | 第五章 | | 董事和董事会 | 23 | | 第一节 | | 董事的 ...
捷顺科技(002609) -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6 20:01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 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规划和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 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公司董事长 为战略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 ...
捷顺科技(002609)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6 20:01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 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充分发挥董 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 定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 责完成董事会秘书交办的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 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
捷顺科技(002609) - 《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6 20:01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管理,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内控机制,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信息披露跨部门协调机 制,不改变公司原有的治理架构及信息披露体系,不同于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不替代董事会秘书职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董事长、独立董事、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内审负责人组成。信息披露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委员由会 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 第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日常工作。 第五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会一致,委员无任期要求,可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相应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该职务新任职人 员接任委员职务。 第三章 ...
捷顺科技(002609) -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6 20:01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 负责人行为,提高公司财务工作质量,加强公司财务监督,健全公司内部监控机 制,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 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六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如下: 1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 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 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是依法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的负责人。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定期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会议,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信息、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工作,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 ...
捷顺科技(002609)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6 20:01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独立董 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 ...
捷顺科技(002609)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6 20:01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 息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 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 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 ...
捷顺科技(002609) -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6 20:01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