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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欣食品(002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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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欣食品(002702) -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5年10月)
2025-10-29 16:56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 计人员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之"内部审计"指对有关经营事项开展审计,即对公司 及子公司、公司职能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2、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3、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4、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规定旨在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 ...
海欣食品(002702)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9 16:56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 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规定 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 ...
海欣食品(002702)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2025-10-29 16:56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独立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 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 称薪酬委员会),作为拟订和管理公司高级人力资源薪酬方案、评估非独立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薪酬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薪酬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本议 ...
海欣食品(00270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9 16:56
(2025 年 10 月修订)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 ...
海欣食品(002702) - 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9 16:56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管理部 门,董事会秘书为该部门负责人,负责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 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接 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具体事务管理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 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负责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公司 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日常事务,负责审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 纪要,组织准备相关资讯,并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 并及时反馈给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公司其他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实 施接待管理工作,主动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应注意: (一)公司应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平 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 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一条 为进一 ...
海欣食品(002702)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9 16:56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海欣食品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本人普通证券账 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 ...
海欣食品(002702) -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9 16:56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 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 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 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 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 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 ...
海欣食品(002702)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9 16:56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新聘、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海欣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 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 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
海欣食品(002702)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9 16:56
制度修订 - 公司于2025年10月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1] 适用人员 - 制度适用于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人员[3] 责任原则 - 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等原则[2] 处理情形 - 六种情形追究责任,四种从重,四种从轻或免处理[3][4][6] 责任形式 - 追究形式多样,保留经济赔偿权利[7][8]
海欣食品(002702)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9 16:56
信息披露制度适用对象 - 适用于公司董秘、董事、高管等人员及机构,包括持股5%以上股东[4] 信息披露要求 - 义务人应及时依法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信息,不得提前泄露[5] - 董事、高管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6] - 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决策有关信息,但不得冲突或误导[7] 信息披露文件与媒体 - 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7] - 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信息披露媒体[8] 信息披露责任人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秘为主要责任人[12] 信息披露工作负责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13] 信息披露自查与监督 - 董事会定期自查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并在年报披露[13] -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监督信息披露制度实施[13]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需在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15] 重大事项披露标准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等情况需披露[19]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披露[19]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20]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等多项指标达一定比例需披露[21]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等多项指标达一定比例需关注[23] - 与关联法人等交易金额达一定标准需审议披露等[23][24] -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达一定标准需及时披露[25] 信息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长签发后向深交所申请审核披露[28] - 临时报告披露前需经各单位报送等程序[29] 相关人员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规定,董事和高管应保证报告按期披露[31]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董事会并配合披露[36] - 董事等应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37] - 通过委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37] - 各单位应及时提供经营等有关数据和信息并担责[38] - 子公司重大事项公司管理层人员需书面报告董事会[39] 特殊情况处理 - 可申请暂缓披露信息,期限一般不超两个月[39] 董秘职责 - 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及审核相关报告[32][36] - 负责信息公告对外发布[35] - 公司宣传文件发布前需经其书面同意[36] 财务报告特殊情况处理 -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报送定期报告时需向深交所提交多项文件[41] 停牌信息披露 - 停牌期间公司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44]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规定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提前15天通知并允许其陈述意见[46] 年度报告说明会 - 公司应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40] 保密工作责任人 - 董事长、总经理是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49] 违规处理 - 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等处分并可要求赔偿[50] -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按《证券法》追究法律责任[50] 报表报告审批 - 公司向监管部门等报送报表、报告按审批单程序审批[52] 制度执行与解释 - 制度与相关法律抵触时依照有关规定执行[53]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