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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数科(30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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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数科: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4年4月)
2024-04-27 09:56
独立董事会议规则 - 不定期召开,提前三天通知,紧急情况可豁免[3] - 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3] - 表决一人一票,方式有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3] 职权审议与披露 - 三项职权需经会议审议且全体过半数同意并及时披露[3][4] - 关联交易等事项经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4] 会议其他要求 - 发表独立意见,类型有同意、保留等[4] - 制作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保存至少十年[4] - 公司提供便利支持,承担费用[5] - 出席及列席人员有保密义务[5] 细则生效与解释 -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解释[5]
立方数科:关于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2024-04-27 09:56
业绩总结 - 会计差错更正涉及2021和2022年度合并及公司财报[5][12] - 2021年度调减营收和成本4,424,778.63元,毛利调减0元[13] - 2022年度调减营收195,716,183.62元,成本同额调减,毛利调减0元[13] 数据调整 - 2021年度合并利润表营收调整后为554,075,968.92元[14] - 2022年度合并利润表营收调整后为407,813,888.61元[14] - 本次更正仅影响合并及公司利润表[14]
立方数科:独立董事候选人参加最近一次独董培训的书面承诺(魏晓雁)
2024-04-27 09:56
公司治理 - 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1] - 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第九届独董候选人议案[1] - 提名魏晓雁为第九届独董候选人,其未获资格证但承诺参加培训获取[1]
立方数科: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2024-04-27 09:56
会计差错处理 - 2024年3月21日公司收到安徽监管局决定书,部分业务收入确认不符规定[2] - 2024年4月26日公司审议通过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议案[2] 业绩调整数据 - 调减2021年度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442.48万元[3] - 2022年硬件贸易业务收入19,571.62万元,占比32.45%,调减营业成本同额[3] - 2022年母公司营收更正后为554,075,968.92元,成本更正后为452,749,086.03元[4] 报表影响情况 - 2021、2022年合并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不受影响[4] - 2022年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不受影响[4][6] 审计意见 - 中兴财光华认为公司专项说明如实反映会计差错更正情况[9]
立方数科(300344) - 2023 Q4 - 年度业绩预告(更正)
2024-04-25 16:17
净利润修正 - 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修正为亏损9,500万元至13,000万元,较前次预告的8,100万元至10,500万元有所扩大[2] - 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修正为亏损9,220万元至12,720万元,较前次预告的7,820万元至10,220万元有所扩大[2] 资产减值影响 - 公司因商誉等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补提约2,500万元,导致净利润减少[4] 财务数据披露 - 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数据为初步测算结果,具体财务数据将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5] 公司管理承诺 -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业绩预告修正向投资者致歉,并承诺加强业务培训和管理力度以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6]
关于对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4-03-22 13:22
名 称 关于对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9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289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0982518000 2.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你公司部分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影响了公 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公司对2022年年报等内幕信息事项的知情人登记范围不完整,仅包括公司内 部人员,未包含证券服务机构人员。同时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对登记事项进行确认,董事长和董秘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立方数科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 ...
关于对汪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03-22 13:20
关于对汪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290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0982722000 名 称 关于对汪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0号 主 题 词 汪逸: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对立方数科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立方 数科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1.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流程和披露义务。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汪逸作为公司关联自然人,自2020年至2022年 利用他人账户向公司提供借款,公司未对该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未能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 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关于对项良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03-22 13:20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290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0983022000 项良宝: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对立方数科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立方 数科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1.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流程和披露义务。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汪逸作为公司关联自然人,自2020年至2022年 利用他人账户向公司提供借款,公司未对该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2.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公司部分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影响了公司 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董秘兼财务总监,未能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 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立方数科: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及对相关人员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2024-03-21 16:14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证券代码:300344 证券简称:立方数科 公告编号:2024-008 2.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你公司部分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第 14 号-收入》相关规定,影响了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公司对 2022 年年报等内幕信息事项的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及对相关人 员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立方数科")及相关人员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 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9 号)、以及对汪逸、项良宝采取出具警示函 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0 号、21 号)。现将具体内容 公告如下: 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主要内容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根 ...
立方数科_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024-03-19 13:5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德恒 01F20200491-14 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 意,任何人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报告的内容或作片面的、不完整的引述,也不得 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就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在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就 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致:太空智造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