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艾比森(300389)
icon
搜索文档
艾比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日报· 2025-09-05 15:59
公司治理决议 - 艾比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9月4日晚间召开 [2] -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等多项议案 [2]
艾比森: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日报· 2025-09-05 15:59
公司治理动态 -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9月4日晚间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
艾比森:9月23日将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证券日报网· 2025-09-05 15:17
股东大会安排 - 公司将于2025年9月23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1] 股权激励计划 - 股东大会将审议《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
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艾比森被行政处罚
齐鲁晚报· 2025-09-05 08:01
核心事件 - 布吉海关对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出口管制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 [1][3][4] - 公司未向海关交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擅自出口锡铋焊锡丝1200克 [3][4][6] 违法细节 - 涉案货物为锡铋焊锡丝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物项或临时管制物项 [3][6] - 违法行为发生在2025年2月12日至2025年3月20日期间涉及6票报关单 [4][6] - 其中3票通过出口监管仓转保税方式出口600克另3票直接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600克 [4][6] - 公司作为实际出口者对全部1200克货物承担责任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0.3393万元 [3][6] - 深圳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作为境内发货人对其中600克货物承担共同责任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0.291078万元 [6]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6] 公司背景 -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始创于2001年股票代码300389 [7] - 公司设有深圳总部艾比森东江智造中心及19家海内外公司包括美国、德国、日本、迪拜、俄罗斯、墨西哥、巴西、中国香港等 [7]
艾比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25-09-04 21:38
公司治理决议 - 公司于2025年9月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2] -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 [2] - 审计服务范围包括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 聘期一年 [2] 后续审议程序 - 该续聘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艾比森(300389.SZ):拟推1200万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格隆汇APP· 2025-09-04 19:17
股权激励计划 - 公司公布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1200万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3.25% [1] -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216人 授予价格为每股9.6元 [1]
艾比森: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9-04 19:14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9月4日以现场和通讯结合方式召开 [1] - 会议由董事长丁彦辉主持 应到董事9名 实到9名 部分监事及高管列席 [1] - 会议通知于2025年9月1日通过电子邮件发出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1]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审议 - 董事会审议通过《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1] - 4名董事因作为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其余5名董事参与表决 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 [2] - 议案已获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并取得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2] - 同时制定《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 [2] - 两项议案均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3] 股东大会授权事项 -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3] - 授权内容包括调整授予数量及价格、确定授予日、签署协议、办理归属登记等 [3][4] - 授权范围涵盖办理政府审批手续、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登记等 [4] - 授权期限与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部分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直接行使 [5] 其他审议事项 - 董事会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2025年度审计机构 任期一年 [5] -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 议案已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过 需提交股东大会 [5] - 公司决定于2025年9月23日召开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 [5][6]
艾比森: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5-09-04 19:14
股权激励计划合规性 -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审核[1] - 公司不存在最近会计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等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1] - 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未被监管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1] 激励对象资格与程序 - 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2] - 激励对象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2] -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前进行不少于10天的内部公示程序披露激励对象名单[2] 计划实施安排 - 激励计划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2] - 授予安排包含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归属条件等具体要素[2] - 计划设计具有科学合理性且能有效约束激励对象[2] 计划实施目的 - 通过股权激励吸引保留优秀人才并调动核心团队积极性[3] - 实现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与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的深度绑定[3] - 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达成以提升股东回报[3]
艾比森: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9-04 19:14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9月4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 [1] -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文主持 应出席监事5名 实际出席5名 [1] - 会议通知于2025年9月1日通过电子邮件发出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1]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审议 - 监事会全票通过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 [2] - 激励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1][2] - 激励对象均符合任职资格 最近12个月内无被监管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 - 激励对象名单将通过内部公示10天 股东大会前5日披露审核意见 [3] 会计师事务所续聘 - 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2025年度审计机构 [4] - 该所具备独立性 专业性及投资者保护能力 满足年度审计质量要求 [4] - 将提供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4] 议案表决结果 - 所有议案表决结果均为5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回避 [2][3][4][5]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4][5]
艾比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9-04 19:14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概况 - 公司拟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采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 旨在健全长效激励机制 吸引优秀人才 将股东利益与核心团队利益结合 [1][5][7] - 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1200万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25% 其中首次授予960万股(占比80%) 预留240万股(占比20%) [10] - 激励对象共计216人 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及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 [8] 激励对象分配结构 - 董事及高管获授数量显著:总经理丁崇彬获21万股(1.75%) 三位副总经理赵阳、赵凯、罗艳君分别获18万股(1.5%)、18万股(1.5%)和15万股(1.25%) [11] - 财务总监张玲容获12万股(1%) 副总经理刘金钵、董事会秘书孙伟玲各获6万股(0.5%) [11] - 包含多名外籍核心管理人员:中国香港籍苏安伦获6万股(0.5%) 日本籍Ruben Rengel获6万股(0.5%) 美国籍Emily Chan获3万股(0.25%) [11] 计划合规性依据 - 计划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制定 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全部要求 [1][5][6] -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包括未出现否定意见审计报告、违规担保、立案调查或利润分配违规等情况 [5] - 股票来源为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 任何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激励计划获授股票均未超过股本总额1% 总激励股票未超过股本总额20% [10][11] 实施程序进展 - 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 关联董事在表决时回避 [15][20] - 尚待履行程序包括:激励对象名单公示(不少于10天)、股东大会审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及后续授予程序 [15][16] -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包括贷款、担保或其他形式支持 [17][18] 专业机构意见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计划内容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19][20][21] - 监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均发表核查意见 认为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且未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