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光(30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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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光(300940)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11-12 18:03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受股东会的委托, 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1 名职工董事。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 ...
南极光(300940)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11-12 18:03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审计业务的,可以比 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 ...
南极光(300940)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11-12 18:03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均简 称"子公司")依据《民法典》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 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子公 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 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 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在建立和实施担保内部控制中,应当强化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 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如下目标: (一)确保担保业务规范,防范和控制或有负债风险; (二)保证担保业务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三)符合国家有关担保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规定;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 ...
南极光(300940)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11-12 18:03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1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南极光(300940)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11-12 18:03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制度,更好的维护 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南极光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其所聘 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任职条件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 ...
南极光(300940) -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5-11-12 18:03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指全资或控股等合并报表范围子 公司,下同)的证券投资行为,下属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 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 券投资行为,加强对证券投资的管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 ...
南极光(300940)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11-12 18:03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和《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 ...
南极光(300940)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11-12 18:03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能力,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 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 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的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
南极光(300940)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11-12 18:03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对相关内幕信息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 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 可以无须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 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
南极光(300940)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11-12 18:03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对其进行考核;负责研究﹑审查﹑论证﹑制 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交相关议案;负责 督促和落实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考核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或依据《公司章程》或董事会的授权具体承办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考 核相关的工作和事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