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博(301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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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博(301260)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2025-08-28 18:51
股份转让限制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转[15] -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董事和高管新增股份按100%自动锁定;满一年,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21]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特定情形下股份不得转让,如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等[10] 交易规范 - 买卖本公司股份前需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6] - 特定时点或期间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如任职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等[6] - 股份变动应自事实发生日起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7] - 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等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12] 减持与增持 - 计划转让股份,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15]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未实施等情况,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16] - 披露增持计划需含已持股数量、占比等多项内容[17] - 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需披露增持进展公告[18] 违规处理 - 违规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董事会应处理,股东可要求30日内执行[12] - 违反制度,公司可给予处分、收回收益等[23] - 对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完整记录并按规定报告披露[24] 制度管理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持股数据信息,每季度检查买卖披露情况[5]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28]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9]
格力博(301260) - 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2025-08-28 18:51
信息披露管理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2] - 涉国家秘密信息依法豁免披露[4] - 符合特定情形商业秘密可暂缓或豁免披露[5] 披露要求 - 特定情形下应及时披露暂缓、豁免的商业秘密[7] - 暂缓披露应在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并说明情况[7] 内部程序 - 审慎确定暂缓、豁免事项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8] 登记报送 - 登记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及相关事项[8][9] -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报送登记材料[9]
格力博(301260) - 内部控制制度
2025-08-28 18:51
内部控制制度 - 目的是确保法规执行、提高效益、保障资产安全和信息披露准确完整公平[3] - 董事会对制度制定和执行负责[4] - 涵盖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等业务环节[8] 子公司与关联交易管理 - 加强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担保活动管理控制[7] - 关联交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12] - 关联交易(除担保)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评估或审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3] 对外担保管理 - 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原则,控制担保风险[16] - 股东会、董事会按规定行使审批权限,违规追责[17] - 对外担保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23] - 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资料,清理检查并定期核对[24] - 财务部门关注被担保人情况,分析财务与偿债能力并报告[19] 募集资金管理 -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22] - 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23] - 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签订三方监管协议[31] 内部审计与报告 -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至少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31] - 审计委员会督导每半年检查重大事件和大额资金往来[31] - 根据评价报告等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33] - 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对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提交审议[33] - 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内部控制评价及审计报告[34] 重大投资管理 - 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原则,按规定审批[25] 制度相关 - 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37] - 与法律法规或修订后章程抵触时依规定执行并修订[37] - “以上”等表述界定[37] - 经董事会通过生效实施,修改亦同[38] -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38]
格力博(301260)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08-28 18:51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 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
格力博(301260)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08-28 18:51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
格力博(301260)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28 18:51
提名委员会组成 - 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三名,独立董事委员应过半数[5]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5] - 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任期与董事会一致[6] 提名委员会职责 - 负责拟定董事、高管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建议[9] 提名委员会会议规则 - 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紧急情况除外[11] - 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1] - 成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成员,独立董事需书面委托[11] - 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可非现场通讯表决[12] - 表决方式多样,有记录并报董事会[12] 细则生效与管理 - 细则经董事会批准生效,由董事会修订和解释[14][15]
格力博(301260)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08-28 18:51
股价及债券影响因素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或营业用主要资产处置超30%,可能影响股价[6]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控人持股或控制情况变化大,可能影响股价[6] - 公司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可能影响债券交易价格[8] - 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可能影响债券交易价格[8] - 公司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重大损失,可能影响债券交易价格[8] 内幕信息管理 - 内幕信息首次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知情人档案[13] - 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等10类事项应报送知情人档案[15] - 披露重大事项后事项变化应补充提交知情人档案[15] - 披露重大事项前股票异常波动应报送知情人档案[15] - 筹划重大资产重组首次披露时报送知情人档案[17] -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报送[16] - 知情人档案和进程备忘录至少保存十年[12] - 相关主体保证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并分阶段送达[18] -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内幕信息按要求登记[14] 保密与自查追责 - 公司可签保密协议确定知情人保密义务责任[22] - 公司可要求员工签署保密承诺函[23] - 相关报告和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自查知情人买卖情况[23] - 发现内幕交易核实追责并二个交易日内披露[23]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21]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7]
格力博(301260)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08-28 18:51
选聘规定 - 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由股东会决定[2] -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近三年未受相关行政处罚[3] - 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通过官网等发布选聘文件并公示结果[7][8] 评价要素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不高于15%[10] 人员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0]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期限不超两年[11] 聘期与保存 - 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可续聘,文件资料保存至少10年[12] 续聘与改聘 - 审计委员会续聘时需评价,形成否定意见则改聘[12] - 改聘情形包括执业质量重大缺陷等[15] 职位空缺处理 - 年报审计期间事务所职位空缺,审计委员会尽职调查后提议,在股东会前委任新所并提交审议[17] 更换要求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7] 解聘通知 - 解聘或不再续聘事务所需提前10天通知[17] 改聘流程 - 审计委员会审核改聘提案可约见前后任事务所并发表意见[17] -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议案后通知股东会及前后任事务所参会[17] 主动终止处理 - 事务所主动终止审计应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审计委员会报告原因[18] 监督检查 - 审计委员会监督检查事务所财务审计法规政策执行等事项[20] 违规处理 - 选聘事务所违规造成严重后果,董事会通报批评责任人,违约损失由直接责任人承担[21] - 事务所将项目分包转包或审计报告质量问题严重,股东会决议后公司不再选聘[21]
格力博(301260) - 内部审计制度
2025-08-28 18:51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 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格力博(江苏)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份公司规 范化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全资或 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含控股子公司),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 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第五条 内部审计遵循"独立、客观 ...
格力博(301260)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2025-08-28 18:51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切实保护中小股 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