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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景光电(301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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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景光电(301479) - 公司章程(2025年9月)
2025-09-29 21:03
公司上市与股本 - 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经同意注册,2025年3月18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发行1588.6667万股[6] - 公司注册资本8896.5333万元,已发行股份8896.5333万股,每股面值1元[7][12] - 整体变更设立时注册资本1810万元,股本1810万股[11] 股东与股权 - 发起人赵治平、易习军、周东、高国成持股比例分别为51.00%、25.00%、21.00%、3.00%[11] - 发起人股份1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1年内不得转让[19] - 董事等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25%,上市1年内及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19] 公司治理 -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兼任高管及职工代表董事不超总数1/2[63][64] -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含三名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70] -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需提交年度经营报告和业务计划[100] 股东会与决议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36] - 重大资产交易和担保超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54] - 股东买入超比例股份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56] 财务与审计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年报,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中报[104][105] - 分配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05] - 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解聘提前30天通知[110] 其他规定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115] -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需通知债权人并公告[116][117] - 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在特定情况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21]
弘景光电(301479)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9月)
2025-09-29 21:03
股份转让限制 - 董事和高管任职及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所持总数25%,所持不超一千股可一次全转[5]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基数[5][6] - 任期届满前离职的董事和高管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所持总数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14] 股票买卖禁止期 - 董事和高管在公司年报、半年报公告前十五日内不得买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6] - 董事和高管在公司季报、业绩预告、快报公告前五日内不得买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7] 信息申报要求 - 新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申报个人及亲属身份信息[9] - 新任董事和高管任职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及亲属身份信息[9] - 现任董事和高管个人信息变化后二个交易日内申报[9][10] - 现任董事和高管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及亲属身份信息[10] 减持与交易限制 - 董事和高管减持股份应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10] - 董事、高管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12] 股份锁定与解除 - 董事和高管申报个人信息后,中证登锁定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14] - 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管,中证登可应要求锁定其名下公司股份[14] - 董事和高管所持有限售股满足条件后可申请解除限售[14] - 董事和高管离任后6个月内,其持有及新增公司股份全部锁定[14] 违规处理 - 未按制度申报或披露股份变动的董事和高管,董事会发函提示并责令补充[17] - 违反制度交易的董事和高管,公司视情节追究责任[17] - 严重触犯规定的董事和高管,交由监管部门处罚[17] 制度相关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审议通过日起生效[19]
弘景光电(30147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
2025-09-29 21:03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财顾问[5] 募投项目完成与节余资金处理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可行性等论证[10]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0] - 节余资金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1] 资金置换与补流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资金到账不超6个月[11]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超12个月,且需满足多项条件[13]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内容[13] 协议签订与核查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5]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并披露专项报告[9] 资金使用原则 - 募集资金原则用于主营业务,非金融类企业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8] 资金归还与管理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公司应归还资金至专户,若无法按期归还需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4] - 公司可对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为高安全性、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14][15]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披露相关信息[15]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需明确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15] 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8]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但需董事会决议并披露[18][19] 内部审计与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2]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2]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资金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2] 保荐机构检查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24]
弘景光电(301479)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
2025-09-29 21:03
报告披露时间 - 公司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11] - 需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12] - 需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且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2] 信息披露内容 -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再融资相关公告文件和收购报告书[9] 再融资计划 -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应按要求编制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并公告[14] 重大事件披露 -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8] - 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按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未达标准但有较大影响的应参照履行披露义务[8] 披露平台与文本 -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规定的媒体发布,同时报送注册地证监局[6][10]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11] 业绩预告与修正 -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16] - 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20%以上,应披露修正公告[18] 临时公告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公司应披露相关临时公告[19] 重大事件标准 - 公司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需披露重大事件[21] - 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需披露重大事件[21] - 公司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需披露重大事件[21] 交易披露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应及时披露[25]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应及时披露[25]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应及时披露[25] 需关注交易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需关注[27]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需关注[27] 股东会审议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五项标准之一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7] 委托理财 - 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得超投资额度[29] 资产交易审议 - 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按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3] 财务资助与担保审议 -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等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4] - 公司提供担保,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八种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4] 担保审议程序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35] - 股东会审议特定担保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5] -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等提供担保议案,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35]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的交易,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36]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36]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评估或审计报告[37] 业绩下滑披露 - 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或净利润为负值,需在年报披露业绩下滑或亏损原因等信息并说明改善措施[42] 资产异常披露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公司需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对公司的影响[43] 关联交易协议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38] 担保事项披露 -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需及时披露已披露的担保事项[36] 关联交易计算 - 公司应按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对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分别适用相关规定[38] 日常关联交易 - 公司可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需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38] -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38] 重大诉讼仲裁披露 - 重大诉讼、仲裁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48] 合同披露 - 购买原材料等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亿元需及时披露[50] - 销售产品等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亿元需及时披露[50] 股东信息披露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变化需及时披露[49]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及时披露[50] 其他事项披露 -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提起公诉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需及时披露并每月披露进展[45] -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需于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告[47] - 公司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需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47] - 公司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等需及时披露[49] - 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重大合同需及时披露[50] 登记材料报送 -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登记材料[58] 登记材料保存 - 公司决定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应保存登记材料不少于十年[58] 子公司报告 - 控股子公司应每月提交月度财务报告等资料[63] 董高股份变动 - 董事和高管股份变动应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65] 董高信息申报 - 新任董事和高管应在任职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67] - 现任董事和高管信息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67] - 现任董事和高管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67] 董高减持 - 董事和高管减持应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报告并披露计划[67]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未实施应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68] 董高股份强制执行 - 董事和高管股份被强制执行应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69] 股东及实控人信息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报告并披露信息[70] 信息披露管理 -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是首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主要责任人[73] 信息披露机构 -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信息披露常设机构,负责起草临时报告等职责[75] 档案管理 -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79] 保密义务 - 公司董事等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81] 财务信息披露 -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建立并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83] -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第一负责人[83] -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有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83] 投资者关系 - 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活动应建立完备档案[85] 违规处分 - 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公司将对责任人给予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87]
弘景光电(301479)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2025-09-29 21:03
委员会组成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董占二分之一以上并任召集人[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5]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连选连任[5] 会议规则 - 每年至少开一次会,可开临时会议[13] - 定期会议提前三日通知,特殊情况不限[14]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可举行,决议过半数通过[14] 人员管理 -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董事会可免其职务[14] 薪酬方案 - 董事薪酬报董事会同意、股东大会通过,高管薪酬报董事会批准[8] - 中长期激励方案报董事会同意、股东大会通过[9] 会议记录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十年[15]
弘景光电(301479) -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李萍)
2025-09-29 21:01
独立董事提名 - 李萍被提名为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2] 任职资格 - 本人及直系亲属持股、任职等符合相关规定[6] - 近十二个月无相关禁止情形[8] - 近三十六个月未受相关谴责或批评[8] - 担任境内上市公司独董不超三家[9] - 在公司连续担任独董未超六年[10] 履职承诺 - 保证声明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愿担责[10] - 任职将遵守规定,勤勉尽责[10] - 辞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人士将持续履职[11]
弘景光电(301479)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2025-09-29 21:01
股份相关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8896.5333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2]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2] - 董事、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同类别股份总数的25%[3] - 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3] - 董事、高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3] -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6个月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3] 股东权益与诉讼 - 股东对违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4][5]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就董高监违规致损书面请求相关机构起诉[5][6] -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30日内未起诉,股东可自行起诉[5][6] 股东会相关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9]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9] -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0]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10]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11] 董事相关 - 因特定犯罪、破产等情况不能担任公司董事[16]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16] -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17] -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董事辞职有关情况[19] - 董事辞职或任期结束后,忠实义务两年内仍然有效[19] 专门委员会 - 每个专门委员会由3名董事会成员组成[20] -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20] 独立董事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等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24] - 担任独立董事需有5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25] 利润分配与公积金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28] -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提取[28] 公司合并与减资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时,可不经股东会决议[30]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需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30] 公司解散与存续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31] - 公司有章程规定情形且未分配财产时,存续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1] 制度修订 - 《公司章程》部分内容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3] - 公司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共涉及23项制度[34][35] -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10项制度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4][35]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13项制度修订及2项制度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35]
弘景光电(301479) -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李萍)
2025-09-29 21:01
独立董事提名 - 公司董事会提名李萍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2] 任职条件 - 被提名人需具备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6] -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无特定股份持有及任职情况[7][8] - 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无相关违规[10] - 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不超三家[10] - 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任职不超六年[11] 提名人责任 - 提名人保证声明真实准确完整并担责[11] - 提名人授权报送声明内容并担责[12] - 若不符任职情形提名人督促辞职[12]
弘景光电(301479) -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肖金陵)
2025-09-29 21:01
候选人持股及任职限制 - 候选人及直系亲属非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或前十自然人股东[6] - 不在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前五股东任职[6] 候选人过往情形限制 - 近十二个月无特定情形[8] - 近三十六个月未受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8] 候选人任职数量及时长限制 - 担任独立董事境内上市公司不超三家[9] - 在该公司连续任职不超六年[10] 候选人资格审查 - 通过公司相关资格审查[2] - 不存在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董事情形[2] - 符合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任职条件[3]
弘景光电(301479) -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肖金陵)
2025-09-29 21:01
独立董事提名 - 公司董事会提名肖金陵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2] - 被提名人需具备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6] -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需满足多项持股及任职限制[7][8] - 被提名人需满足近三十六个月无相关处罚等条件[10] - 提名人承担声明真实准确完整等法律责任[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