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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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162万元好处费,评级公司总监获刑四年
经济网· 2026-01-05 10:16
案件核心事实 - 某评级公司市场总监刘某在2015年至2017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中某公司”信用评级提供帮助,通过安排下属催促评级部门早日出具报告,帮助该公司尽快发债,并因此两次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62万元 [1][2] - 刘某于2022年10月将162万元全部归还给行贿方,但仍在2025年6月被一审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向行贿方追缴162万元予以没收 [2] -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辩称款项为男女朋友关系的生活费和学费,且催促报告系正常履职,但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3] 案件特征与司法认定 - 法院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核心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 [2] - 司法审理中,法院综合考量了在案证人证言、钱款数额、往来背景、时机方式以及刘某收钱期间的行为等多种因素,驳回了其上诉理由 [3] - 尽管刘某在案发前已归还全部受贿款,但该情节仅作为量刑考量,并未改变其行为的犯罪性质 [2] 金融行业同类案件趋势 - 2025年以来,金融圈出现多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主要集中在银行信贷、证券公司研究和投行业务等领域 [4] - 具体案例包括:某券商前电子行业首席收取不超过20万元好处费为上市公司撰写研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4];某上市券商原保荐代表人通过代持突击入股拟上市公司,套现获利410.64万元,被以涉嫌受贿罪起诉,建议量刑10至11年 [4];某地方信用社工作人员为偿还赌债违法发放贷款1720万元并受贿11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4] 犯罪画像与行业影响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多为私营企业、非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犯罪行为核心是利用职务便利换取不正当利益 [5] - 此类犯罪多发于采购、教育、金融等资源分配领域,其危害在于损害企业或非国有单位的内部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公平性 [5] - 此类犯罪相对隐蔽,防范需构建“企业自治+行业监管+司法惩戒”的全链条防线,通过制度约束、技术监管和法律惩戒压缩权力寻租空间 [5]
收162万元好处费,“催办”评级报告!评级公司总监获刑四年
证券时报网· 2026-01-04 19:08
案件核心事实 - 某评级公司市场总监刘某在2015年至2017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中某公司”信用等级评定提供帮助,通过安排下属催促评级部门早日出具报告以帮助该公司尽快发债,并因此两次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62万元 [1][2] - 刘某于2022年10月将162万元全部归还给行贿方,但仍在2025年6月被一审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向行贿方追缴162万元予以没收 [2] -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辩称款项为男女朋友关系的生活费和学费,且催促报告系正常履职,但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3] 行业腐败案例 - 2025年以来,金融圈出现多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主要集中在银行信贷、证券公司研究和投行业务等领域 [4] - 某券商前电子行业首席分析师收取好处费为上市公司撰写研报以增加市场关注度,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4] - 某上市券商原保荐代表人通过代持方式突击入股拟上市公司,解禁后减持套现获利410.64万元,因涉嫌受贿被起诉,建议量刑10至11年 [4] - 地方金融机构亦存在相关案件,例如某农信社工作人员为偿还赌债违法发放贷款1720万元并受贿11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4] 犯罪特征与防范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核心是利用职务便利换取不正当利益,犯罪主体多为私营企业、非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 [5] - 此类犯罪行为多发于采购、教育、金融等资源分配领域,损害的是企业内部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公平性 [5] - 防范此类犯罪需构建“企业自治+行业监管+司法惩戒”的全链条防线,通过制度约束、技术监管和法律惩戒压缩权力寻租空间 [5][6]
收162万元好处费,“催办”评级报告!评级公司总监获刑四年
券商中国· 2026-01-04 18:56
案件核心事实 - 某评级公司市场总监刘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中某公司”信用等级评定提供帮助,通过安排下属催促评级部门早日出具报告以帮助该公司尽快发债,并因此两次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62万元[2][4] - 刘某于2022年10月将全部受贿款162万元归还给行贿方,但仍在2023年11月被查获归案[4] - 2025年6月一审判决,刘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向行贿方追缴162万元予以没收[4] -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辩称款项为男女朋友关系的生活费和学费,且催促报告系正常履职,未利用职务便利谋利,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5] 行业现象与同类案例 - 2025年以来,金融圈出现多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主要集中在银行信贷、证券公司研究和投行业务等领域[6] - 某券商前电子行业首席分析师收取好处费为上市公司撰写研报以增加市场关注度,受贿金额不超过2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6] - 某上市券商原保荐代表人通过代持方式突击入股拟上市公司,解禁后减持套现获利410.64万元,因涉嫌受贿罪被起诉,建议量刑10至11年[6] - 地方金融机构亦存在类似案件,例如原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工作人员为偿还赌债,违法发放贷款1720万元并受贿11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7] 犯罪特征与防范建议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核心是利用职务便利换取不正当利益,犯罪主体多为私营企业、非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7] - 此类犯罪行为多发于采购、教育、金融等资源分配领域,损害企业内部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公平性[7] - 此类犯罪相对隐蔽,防范需构建“企业自治+行业监管+司法惩戒”的全链条防线,结合制度约束、技术监管和法律惩戒,从源头压缩权力寻租空间[7]
为发债企业提供帮助,评级公司市场总监,收了162万
新浪财经· 2025-12-30 14:55
案件核心事实 - 某评级公司市场部总监刘某,在2015年至2017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发债企业“中某公司”的信用等级评定提供帮助,通过催促评级部门早日出具报告以助其尽快发债,并因此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62万元 [4][12] - 刘某于2022年10月将162万元全部归还给行贿方,但仍在2023年11月14日被查获 [4][12]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继续追缴162万元予以没收 [4][12] - 刘某提出上诉,辩称款项属私人赠与且其行为属正常履职,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6][13][14] 行业对比与影响 - 文章将评级公司人员的职务牟利与券商首席分析师进行对比,指出前者规模更大:券商首席撰写一篇研报收费18万元,而评级公司市场总监一次受贿162万元,相当于券商首席撰写9篇研报的收入 [1][3][8][9][11] - 债券评级是左右企业债券利率定价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企业融资成本影响巨大:以发行10亿元债券为例,评级影响的利率波动0.1%,即相当于100万元的财务成本 [2][10] 司法认定与案件细节 - 司法机关认定,刘某利用其市场部总监的职务便利,通过催促评级报告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4][5][12][13] - 刘某在案发前归还全部受贿款,依法获得从轻处罚 [4][12] - 除刑事处罚外,判决还包括追缴违法所得162万元,以及变价扣押物品(一部三星手机)折抵罚金 [4][12]
收受借款客户贿赂款 宁夏银行西安一部门原负责人获刑6年
中国经济网· 2025-12-29 15:10
案件核心事实 - 宁夏银行西安分行前员工王某田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其利用职务便利在2011年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伙同他人收受“提成费”、“顾问费”共计人民币570万元,个人实际得款270万元 [1][2] - 案件涉及两笔具体委托贷款业务:2011年1月为陕西省旬阳县兴达矿业有限公司办理2000万元贷款,收受现金140万元,王某田分得10万元;2011年5月为陕西省正众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理2000万元贷款,收受现金430万元,王某田分得260万元 [1][2] - 法院认定本案为共同犯罪,王某田归案后坦白并退回赃款235万元,故依法从轻处罚,判决继续追缴其非法所得35万元上缴国库 [2][3][4] 公司背景与业务 - 宁夏银行成立于1998年10月28日,前身为银川市商业银行,是宁夏第一家以省级行政区命名的地方商业银行,2016年被中国人民银行评为宁夏地区系统性重要银行 [4] - 文中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了解释:指需要借款的公司委托第三方企业向银行贷款,银行收取中介费用,贷款利率由委托双方自行商定 [4] 行业监管动态 - 2020年7月14日,银保监会通报了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的突出问题,其中包括委托贷款业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规范整改的工作要求 [5][6] - 今年以来,已有多家银行因委托贷款业务违规被监管处罚,例如某城商行因理财资金借助通道发放委托贷款等违规行为被罚款50万元,另一城商行分行因委托贷款资金流向与约定用途不符被罚款40万元 [6]
收受23万元“定制吹票”,两名“85后”券商分析师因受贿罪获刑
新浪财经· 2025-12-25 17:38
案件核心事实 - 原东方某有限公司研究所电子行业首席分析师邹某与电新行业高级分析师程某因收受好处费为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撰写研究报告以增加其股票市场关注度而被判刑 [1] - 邹某实际收取好处费18万元人民币 负责组织研究报告撰写 程某实际收取好处费5万元人民币 负责沟通联络及转送现金 [2]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邹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3] 涉案人员与公司 - 被告人邹某为1988年生博士研究生文化 原系东方某有限公司研究所电子行业首席分析师 [1] - 被告人程某为1987年生硕士研究生文化 原系东方某有限公司研究所电新行业高级分析师 [1] - 涉案公司为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是一家主营液晶显示用精密金属结构件、外观件、电子元器件设计、生产、销售的制造型企业 于2018年12月登陆上交所主板市场 [4][5] 案件审理过程 - 邹某于2025年1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同年5月23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1] - 程某于2025年1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同年5月23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1] - 程某于2024年12月主动向大连市公安机关投案 2025年1月13日 邹某、程某分别在家中和公司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赃款已被公安机关如数冻结 [2] 研究报告关联信息 - 公开资料显示 2023年12月 东方财富证券原电子行业首席分析师邹杰曾发布关于利通电子的研报《主业战略布局进展突出 AI算力租赁服务打造第二成长曲线》 [3] - 2023年12月 东方财富证券再次发布关于利通电子的同名研报 署名分析师仍为邹杰 [3] - 判决书显示邹某为博士研究生文化 但截至发稿时 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数据显示名为“邹杰”的证券从业人员中未有博士研究生学历 [3]
收23万元撰写研报提升利通电子关注度,两券商分析师被判刑
南方都市报· 2025-12-25 16:17
事件概述 - 裁判文书披露券商分析师收取好处费为上市公司撰写研报的案件 涉案分析师为原东方财富证券电子行业首席分析师邹杰[2] - 法院判决邹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同案程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3] - 东方财富证券对事件表示正在了解情况 尚未做出正式回应[2][3] 涉案人员与行为 - 被告人邹某利用其担任东方财富证券研究所电子行业首席分析师的职权 为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撰写研究报告以增加市场关注度[2] - 邹某负责组织研报撰写 实际收取好处费18万元人民币 程某负责沟通联络及转送现金 实际收取好处费5万元人民币[2] - 邹某拥有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博士学位 其曾于2023年4月27日和12月21日发布两篇点评利通电子的研究报告[3] - 中国证券业协会从业人员公示名单中已无法查询到邹杰的信息[3] 涉及上市公司情况 -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A股上市公司 于2018年12月登陆上交所主板[4] - 公司主营液晶显示用精密金属结构件、外观件、电子元器件的设计、生产与销售[4] - 2023年4月前述研报发布当天 利通电子股价一度涨至14.04元 随后开启上涨行情 至2023年6月19日涨至31.63元高点 此后震荡下挫[4] - 2023年公司业绩出现下滑 营收18.93亿元同比下滑6.53% 归母净利润4020.23万元同比下滑39.01%[4]
一券商88年首席分析师“吹票”,收取18万“好处费”,判了
中国基金报· 2025-12-25 06:34
文章核心观点 - 两名券商分析师因收受上市公司好处费撰写并发布研究报告 被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刑 该事件为证券研究行业敲响警钟 [1][7] 涉案人员与犯罪情节 - 被告人邹某为原东方某有限公司研究所电子行业首席分析师 博士研究生学历 负责组织撰写研报并实际收取好处费18万元 [3] - 被告人程某为原同一研究所电新行业高级分析师 硕士研究生学历 负责沟通联络及转送现金 实际收取好处费5万元 [3] - 2023年4月 两人接受请托 利用邹某的职务职权为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撰写研究报告 以增加该公司股票市场关注度 [3] - 2024年12月程某主动投案 2025年1月13日邹某和程某被传唤到案 后均如实供述 [3] 司法判决结果 - 法院判决邹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10万元 [4] - 法院判决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10万元 [4] - 两人的违法所得被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并被要求接受社区矫正 [4] 涉及上市公司与相关研报 - 涉案公司为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于1991年 于2018年12月在上交所主板上市 [4] - 公司主营业务为液晶显示用精密金属结构件、外观件、电子元器件的设计、生产、销售 [4] - 2023年4月 东方财富证券发布由邹某署名的报告《面板产业触底反弹,LCD精密金属结构件龙头有望充分受益》 点评利通电子2022年年报 [4] - 2023年12月 东方财富证券再次发布由邹某署名的深度研报《主业战略布局进展突出,AI算力租赁服务打造第二成长曲线》 [4] 行业背景与监管态势 - 券商分析师“吹票”配合“市值管理”以吸引散户注意并高位出货 属于行业痼疾 在过往操纵市场行政处罚中已有类似案例 [7] - 近年来 监管持续加强对券商分析师等从业人员对外发声的管理 提出更严格的监管要求 [7] - 此次刑事判决再次为证券研究行业敲响了警钟 [7]
突发!券商前首席,被判刑!
新浪财经· 2025-12-24 23:44
案件判决结果 - 原东方某有限公司研究所电子行业首席分析师邹某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1] - 原东方某有限公司研究所电新行业高级分析师程某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1] - 两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被依法追缴 [1] 涉案人员与案情细节 - 被告人邹某为1988年生博士研究生,原电子行业首席分析师;被告人程某为1987年生硕士研究生,原电新行业高级分析师 [4] - 2023年4月,邹某、程某接受请托,利用邹某作为首席分析师的职权,为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撰写研究报告以增加其股票市场关注度 [4] - 邹某负责组织研报撰写,实际收取好处费18万元;程某负责沟通联络及转送现金,实际收取好处费5万元 [4] 案件侦办与审理过程 - 邹某于2025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2月14日被取保候审;程某于2025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4] - 程某于2024年12月主动向大连市公安机关投案;2025年1月13日,邹某、程某分别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 [5] - 案发后,赃款已被公安机关如数冻结 [5] 案件关联方信息 - 判决书未披露相关人员姓名,但记者注意到原东方财富证券电子首席分析师邹杰背景与判决书描述吻合 [7] - 邹杰为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博士,曾在2023年发布利通电子相关研报 [7] - 2023年,利通电子股价年度涨幅高达155.37% [7]
突发!券商前首席,被判刑!
券商中国· 2025-12-24 23:38
案件判决与涉案人员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券商分析师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1] - 原东方某有限公司研究所电子行业首席分析师邹某与电新行业高级分析师程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刑[2] - 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违法所得被依法追缴[2] 案件具体细节 - 邹某为1988年生博士研究生 原电子行业首席分析师 程某为1987年生硕士研究生 原电新行业高级分析师[3] - 2023年4月 邹某与程某接受请托 利用邹某作为电子首席分析师的职权 为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撰写研究报告以增加市场关注度[4] - 邹某负责组织研报撰写 实际收取好处费18万元 程某负责沟通联络及转送现金 实际收取好处费5万元[4] - 邹某于2025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 程某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程某于2024年12月主动投案[4] - 案发后赃款已被公安机关如数冻结[4] 案件关联方与市场影响 - 判决书未披露相关人员姓名 但记者注意到原东方财富证券电子首席分析师邹杰背景与案情吻合[5] - 邹杰为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博士 曾在2023年发布利通电子相关研报[5] - 2023年 利通电子股价年度涨幅高达155.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