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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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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讲堂丨村干部在占地和征收补偿工作中收受好处涉嫌何罪
案件核心事实与定性分析 - 村民小组长王某在2018年4月,作为村集体委派的村民代表,与能源投资公司C公司就临时占地补偿及搬迁进行谈判,期间收受C公司代表杨某10万元,并说服其他村民代表同意并签订了补偿协议[1] - 2019年8月,王某被纳入区政府物流园征拆项目指挥部下设的房屋征拆工作小组,负责地块清点、补偿谈判及提交清单材料等工作,并领取工作补贴,期间向租地经营的公司老板李某索要“喝茶费”10万元,后李某获得一千余万元的补偿款[2] - 对于王某行为的定性存在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两起行为均属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构成受贿罪,总额20万元;第二种观点认为2018年行为属处理村集体事务,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9年行为属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构成受贿罪(索贿),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3] 法律身份认定依据 - 一般情况下,村民小组长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特定行政管理公务时,可根据相关法律解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4] -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时,村基层组织人员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4] - 公务特指国家事务,而非集体事务,村民自治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不适用上述解释[5] 2018年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析 - 王某被村集体委派与C公司谈判,其工作只需对村集体负责,无需经政府部门同意,属于村民自治范畴[5] - 谈判涉及的占地补偿和搬迁费用由C公司直接支付给村集体和村民,与政府财政资金无关[6] - 王某利用处理集体事务的职务便利收受10万元,为C公司谋取利益,侵害职务廉洁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6] 2019年行为(受贿罪/索贿)分析 - 王某在征拆项目指挥部工作小组中的履职过程对政府负责,其提交的清单材料是政府拨付补偿款的依据,实质影响了政府财政资金的处分[7] - 王某的工作内容属于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管理,符合法律解释中“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情形[7] - 王某利用其职权对李某利益的重大影响,主动索要10万元“喝茶费”,李某因惧怕其设置障碍而支付,该行为构成索贿[7] 最终结论 - 王某的两个行为分别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7]
村干部在占地和征收补偿工作中收受好处涉嫌何罪
案件背景与事实 - 2018年某能源投资公司C公司在B村推进矿产露天开采项目 需要临时占用B村部分土地并向村集体和村民支付占地补偿和搬迁费用[1] - 村民小组长王某被村集体委派作为村民代表 负责与C公司就占地补偿及搬迁等工作进行谈判[1] - C公司代表杨某私下送给王某10万元 请其尽快推进协议签订 王某收钱后说服其他村民代表同意并签订了补偿协议[1] - 2019年区政府成立物流园征拆项目指挥部 对包括B村在内的土地进行征收补偿工作[2] - 王某被列入指挥部下设的房屋征拆工作小组成员 负责现场清点 补偿款谈判 递交清单材料等工作并领取工作补贴[2] - 王某向辖区内租地经营的公司老板李某索要“喝茶费”10万元 李某因担心王某设置障碍而送钱[2] - 王某收钱后在李某的厂房清单材料上签字并提交 后李某领取了一千余万元的补偿款[2] 法律定性分析 - 对于王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在两个事件中均协助政府从事公务 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构成受贿罪 受贿数额为20万元[3] - 第二种观点认为 2018年王某处理村集体事务时收受10万元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9年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时索要10万元构成受贿罪[3] - 分析认为村民小组长通常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 但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特定行政管理如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管理时 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4][5] - 准确区分“公务”和“集体事务”是关键 根据相关解释 公务是指国家事务而非集体事务 村民自治范围的经营 管理活动不适用该解释[6] - 王某收受杨某10万元的行为被评价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因其谈判工作系村集体授权 补偿款由公司支付 与政府财政资金无关 属于村民自治范畴[7] - 王某向李某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因其在征拆指挥部的工作对政府负责 其履职实质影响政府财政资金的处分 属于协助政府从事公务[8] - 最终认定王某的两个行为分别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 应当数罪并罚[8]
安全员联手教练搞“驾考包过”
新浪财经· 2026-01-27 08:11
案件核心事实 - 检察机关在2025年11月24日开展护航驾考公平法治宣传活动 [2] - 2025年11月17日,山西省沁源县法院对张某、柳某、赵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 [2] - 案件源于2024年9月12日公安机关接到关于驾考安全员张某违规收受学员好处费的线索,并于同年11月8日立案侦查 [2] 涉案人员与判决结果 - 主犯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2] - 从犯柳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 - 从犯赵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 - 其中,柳某与赵某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追诉的漏犯 [2] 犯罪手法与涉案金额 - 犯罪时间从2023年1月持续至2024年8月 [3] - 张某与驾校教练柳某、赵某合谋,向科目三考试屡次挂科学员推出“包过”服务 [3] - 以1000元至1600元的标准向学员收取“包过费” [3] - 经审查,张某共收取学员费用9.56万元,个人实际分得7.42万元 [3] - 柳某收取费用5.94万元,个人分得1.52万元 [3] - 赵某收取费用3.62万元,个人分得6200元 [3] 案件侦办与审查过程 - 检察官在审查张某案卷时,通过梳理证据发现其与教练柳某、赵某存在合谋行为 [2] - 引导公安机关调取柳某、赵某的银行流水、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固定资金链路 [2] - 通过针对性讯问与询问,核实二人主观犯罪故意及作案细节,形成完整证据闭环 [2] - 沁源县检察院于2025年7月8日启动追诉程序,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 [3] - 公安机关于2025年8月21日将柳某、赵某移送审查起诉 [3] - 审查起诉阶段,三名涉案人员均全部退赃 [3] 司法程序与后续工作 - 沁源县检察院于2025年9月18日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三人提起公诉 [3] - 法院于2025年11月17日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3] - 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面向驾校、教练、学员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引导行业自律 [3]
最高法:2025年串通投标罪案件增长50%
中国经济网· 2026-01-20 21:14
全国法院2025年案件审理与市场秩序相关数据 - 2025年全国法院刑事一审收案持续下降,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增长2.2% [1] - 侵犯商业秘密、串通投标等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增长10.6% [1] - 串通投标罪、虚开发票罪、贷款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合同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案件分别增长50%、32%、20%、20%、11%、10%、9% [1] 破产审判与知识产权保护成效 - 2025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推动2.9万家“僵尸企业”依法出清,1481家企业脱困重生 [1] -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调撤率高出同期民事案件5.1个百分点,著作权领域批量诉讼占比下降15个百分点 [1] -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额超过11亿元 [1] 涉外与涉民案件审理情况 - 2025年全国法院审结涉外民商事案件增长31.6%,审结海事案件增长30% [1] - 审结涉民生案件550万余件,增长0.4% [1] - 持续治理高额彩礼、知假买假、“卷款跑路”等现象 [1]
收162万元好处费,评级公司总监获刑四年
经济网· 2026-01-05 10:16
案件核心事实 - 某评级公司市场总监刘某在2015年至2017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中某公司”信用评级提供帮助,通过安排下属催促评级部门早日出具报告,帮助该公司尽快发债,并因此两次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62万元 [1][2] - 刘某于2022年10月将162万元全部归还给行贿方,但仍在2025年6月被一审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向行贿方追缴162万元予以没收 [2] -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辩称款项为男女朋友关系的生活费和学费,且催促报告系正常履职,但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3] 案件特征与司法认定 - 法院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核心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 [2] - 司法审理中,法院综合考量了在案证人证言、钱款数额、往来背景、时机方式以及刘某收钱期间的行为等多种因素,驳回了其上诉理由 [3] - 尽管刘某在案发前已归还全部受贿款,但该情节仅作为量刑考量,并未改变其行为的犯罪性质 [2] 金融行业同类案件趋势 - 2025年以来,金融圈出现多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主要集中在银行信贷、证券公司研究和投行业务等领域 [4] - 具体案例包括:某券商前电子行业首席收取不超过20万元好处费为上市公司撰写研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4];某上市券商原保荐代表人通过代持突击入股拟上市公司,套现获利410.64万元,被以涉嫌受贿罪起诉,建议量刑10至11年 [4];某地方信用社工作人员为偿还赌债违法发放贷款1720万元并受贿11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4] 犯罪画像与行业影响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多为私营企业、非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犯罪行为核心是利用职务便利换取不正当利益 [5] - 此类犯罪多发于采购、教育、金融等资源分配领域,其危害在于损害企业或非国有单位的内部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公平性 [5] - 此类犯罪相对隐蔽,防范需构建“企业自治+行业监管+司法惩戒”的全链条防线,通过制度约束、技术监管和法律惩戒压缩权力寻租空间 [5]
收162万元好处费,“催办”评级报告!评级公司总监获刑四年
券商中国· 2026-01-04 18:56
案件核心事实 - 某评级公司市场总监刘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中某公司”信用等级评定提供帮助,通过安排下属催促评级部门早日出具报告以帮助该公司尽快发债,并因此两次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62万元[2][4] - 刘某于2022年10月将全部受贿款162万元归还给行贿方,但仍在2023年11月被查获归案[4] - 2025年6月一审判决,刘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向行贿方追缴162万元予以没收[4] -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辩称款项为男女朋友关系的生活费和学费,且催促报告系正常履职,未利用职务便利谋利,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5] 行业现象与同类案例 - 2025年以来,金融圈出现多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主要集中在银行信贷、证券公司研究和投行业务等领域[6] - 某券商前电子行业首席分析师收取好处费为上市公司撰写研报以增加市场关注度,受贿金额不超过2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6] - 某上市券商原保荐代表人通过代持方式突击入股拟上市公司,解禁后减持套现获利410.64万元,因涉嫌受贿罪被起诉,建议量刑10至11年[6] - 地方金融机构亦存在类似案件,例如原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工作人员为偿还赌债,违法发放贷款1720万元并受贿11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7] 犯罪特征与防范建议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核心是利用职务便利换取不正当利益,犯罪主体多为私营企业、非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7] - 此类犯罪行为多发于采购、教育、金融等资源分配领域,损害企业内部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公平性[7] - 此类犯罪相对隐蔽,防范需构建“企业自治+行业监管+司法惩戒”的全链条防线,结合制度约束、技术监管和法律惩戒,从源头压缩权力寻租空间[7]
为发债企业提供帮助,评级公司市场总监,收了162万
新浪财经· 2025-12-30 14:55
案件核心事实 - 某评级公司市场部总监刘某,在2015年至2017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发债企业“中某公司”的信用等级评定提供帮助,通过催促评级部门早日出具报告以助其尽快发债,并因此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62万元 [4][12] - 刘某于2022年10月将162万元全部归还给行贿方,但仍在2023年11月14日被查获 [4][12]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继续追缴162万元予以没收 [4][12] - 刘某提出上诉,辩称款项属私人赠与且其行为属正常履职,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6][13][14] 行业对比与影响 - 文章将评级公司人员的职务牟利与券商首席分析师进行对比,指出前者规模更大:券商首席撰写一篇研报收费18万元,而评级公司市场总监一次受贿162万元,相当于券商首席撰写9篇研报的收入 [1][3][8][9][11] - 债券评级是左右企业债券利率定价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企业融资成本影响巨大:以发行10亿元债券为例,评级影响的利率波动0.1%,即相当于100万元的财务成本 [2][10] 司法认定与案件细节 - 司法机关认定,刘某利用其市场部总监的职务便利,通过催促评级报告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4][5][12][13] - 刘某在案发前归还全部受贿款,依法获得从轻处罚 [4][12] - 除刑事处罚外,判决还包括追缴违法所得162万元,以及变价扣押物品(一部三星手机)折抵罚金 [4][12]
收受借款客户贿赂款 宁夏银行西安一部门原负责人获刑6年
中国经济网· 2025-12-29 15:10
案件核心事实 - 宁夏银行西安分行前员工王某田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其利用职务便利在2011年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伙同他人收受“提成费”、“顾问费”共计人民币570万元,个人实际得款270万元 [1][2] - 案件涉及两笔具体委托贷款业务:2011年1月为陕西省旬阳县兴达矿业有限公司办理2000万元贷款,收受现金140万元,王某田分得10万元;2011年5月为陕西省正众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理2000万元贷款,收受现金430万元,王某田分得260万元 [1][2] - 法院认定本案为共同犯罪,王某田归案后坦白并退回赃款235万元,故依法从轻处罚,判决继续追缴其非法所得35万元上缴国库 [2][3][4] 公司背景与业务 - 宁夏银行成立于1998年10月28日,前身为银川市商业银行,是宁夏第一家以省级行政区命名的地方商业银行,2016年被中国人民银行评为宁夏地区系统性重要银行 [4] - 文中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了解释:指需要借款的公司委托第三方企业向银行贷款,银行收取中介费用,贷款利率由委托双方自行商定 [4] 行业监管动态 - 2020年7月14日,银保监会通报了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的突出问题,其中包括委托贷款业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规范整改的工作要求 [5][6] - 今年以来,已有多家银行因委托贷款业务违规被监管处罚,例如某城商行因理财资金借助通道发放委托贷款等违规行为被罚款50万元,另一城商行分行因委托贷款资金流向与约定用途不符被罚款40万元 [6]
收受23万元“定制吹票”,两名“85后”券商分析师因受贿罪获刑
新浪财经· 2025-12-25 17:38
案件核心事实 - 原东方某有限公司研究所电子行业首席分析师邹某与电新行业高级分析师程某因收受好处费为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撰写研究报告以增加其股票市场关注度而被判刑 [1] - 邹某实际收取好处费18万元人民币 负责组织研究报告撰写 程某实际收取好处费5万元人民币 负责沟通联络及转送现金 [2]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邹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3] 涉案人员与公司 - 被告人邹某为1988年生博士研究生文化 原系东方某有限公司研究所电子行业首席分析师 [1] - 被告人程某为1987年生硕士研究生文化 原系东方某有限公司研究所电新行业高级分析师 [1] - 涉案公司为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是一家主营液晶显示用精密金属结构件、外观件、电子元器件设计、生产、销售的制造型企业 于2018年12月登陆上交所主板市场 [4][5] 案件审理过程 - 邹某于2025年1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同年5月23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1] - 程某于2025年1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同年5月23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1] - 程某于2024年12月主动向大连市公安机关投案 2025年1月13日 邹某、程某分别在家中和公司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赃款已被公安机关如数冻结 [2] 研究报告关联信息 - 公开资料显示 2023年12月 东方财富证券原电子行业首席分析师邹杰曾发布关于利通电子的研报《主业战略布局进展突出 AI算力租赁服务打造第二成长曲线》 [3] - 2023年12月 东方财富证券再次发布关于利通电子的同名研报 署名分析师仍为邹杰 [3] - 判决书显示邹某为博士研究生文化 但截至发稿时 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数据显示名为“邹杰”的证券从业人员中未有博士研究生学历 [3]
收23万元撰写研报提升利通电子关注度,两券商分析师被判刑
南方都市报· 2025-12-25 16:17
事件概述 - 裁判文书披露券商分析师收取好处费为上市公司撰写研报的案件 涉案分析师为原东方财富证券电子行业首席分析师邹杰[2] - 法院判决邹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同案程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3] - 东方财富证券对事件表示正在了解情况 尚未做出正式回应[2][3] 涉案人员与行为 - 被告人邹某利用其担任东方财富证券研究所电子行业首席分析师的职权 为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撰写研究报告以增加市场关注度[2] - 邹某负责组织研报撰写 实际收取好处费18万元人民币 程某负责沟通联络及转送现金 实际收取好处费5万元人民币[2] - 邹某拥有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博士学位 其曾于2023年4月27日和12月21日发布两篇点评利通电子的研究报告[3] - 中国证券业协会从业人员公示名单中已无法查询到邹杰的信息[3] 涉及上市公司情况 -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A股上市公司 于2018年12月登陆上交所主板[4] - 公司主营液晶显示用精密金属结构件、外观件、电子元器件的设计、生产与销售[4] - 2023年4月前述研报发布当天 利通电子股价一度涨至14.04元 随后开启上涨行情 至2023年6月19日涨至31.63元高点 此后震荡下挫[4] - 2023年公司业绩出现下滑 营收18.93亿元同比下滑6.53% 归母净利润4020.23万元同比下滑39.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