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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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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迪特: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3 00:25
公司对外投资制度总则 - 对外投资制度旨在规范投资行为、防范风险并提升效益,依据《公司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制定 [1] - 对外投资涵盖金融资产投资(摊余成本/公允价值计量)和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合营/联营等)[1] - 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所有控股企业的对外投资业务 [1] 投资决策授权与审批机制 - 重大投资需经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批准,授权情形除外 [2] - 触发董事会审议的标准包括:资产总额占比超10%、营收/净利润占比超10%且绝对值超1000万/100万等 [2][3] - 触发股东会审议的标准为上述指标的50%阈值,如资产占比超50%、净利润绝对值超500万等 [3][4] 投资执行与管理架构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投资预审,总经理组织可行性研究并提交预案 [4] - 长期股权投资实行项目负责制,成立专项小组实施 [4] - 禁止动用信贷资金、募资或拆借资金进行股票交易 [6] 投后监控与风险控制 - 需定期跟踪被投企业财务状况,异常情况须及时上报 [6] - 可向被投企业派驻董事或财务人员,并建立报告考评机制 [6][7] - 投资收益必须纳入统一核算,投资档案由专人保管 [6][7] 投资处置与监督检查 - 投资收回/转让需评估定价并经决策层批准,核销需取得法律证明文件 [7][8] - 长期停滞项目必须清理债权债务并归档法律文书 [7] - 监督检查重点包括岗位设置、审批执行、财务情况等 [8][29]
丹化科技: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7-02 00:08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对外投资行为,保障公司及股东权益,依据《公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规[1] - 对外投资定义为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进行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等出资活动,包括收购、出售等导致资产增减的行为[1] - 投资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发展战略,注重风险控制与资金安全[1] - 制度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所有对外投资行为[1] 对外投资类型与组织机构 - 投资分为短期投资(持有≤1年的股票、债券等)和长期投资(期限>1年的债券、股权等)[2] - 长期投资包括新设企业、合资合作项目、参股法人实体等三类主要形式[2] - 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按权限分级决策,子公司投资需报母公司备案[2]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投资项目分析研究,总经理负责实施并向董事会汇报进展[2][3] 投资审批权限 - 董事会审批标准:投资额超总资产10%或净资产10%且>1000万元,或营收/净利润10%且>1000万/100万元[4] - 股东会审批标准:投资额超总资产30%或净资产30%且>5000万元,或营收/净利润30%且>5000万/500万元[5] - 未达董事会标准项目由总经理批准,关联交易需按专项权限执行[5][6] - 连续12个月对同一项目分次投资需累计计算金额,审计/评估需聘请专业机构[6][7] 对外投资流程管理 - 立项需经项目部门、分管副总及总经理审核,立项后组建跨部门项目组开展尽调[7][8] - 尽调包括商业、财务、法律三部分,财务法律尽调原则上需外部机构参与[8] - 投资决议后需法律审查合同,关联交易需回避表决且价格不得显著偏离市场[9][10] - 投后管理包括跟踪评价、定期报告、异常情况处置等,董事会需监督重大项目执行[10][11] 投后运营与监督机制 - 合资公司需派驻董事、监事及管理人员,维护公司利益并定期汇报经营状况[11][12] - 财务部门需建立明细账簿完整记录投资活动,定期盘点确保账实一致[12][13] - 审计委员会、内控部门需监督项目运作,发现异常需专项报告并采取措施[13] - 委托理财需选择资质合格机构并签订明确权责的书面合同[13] 投资退出与信息披露 - 投资可收回情形包括经营期满、破产、不可抗力等,转让条件包含持续亏损或偏离经营方向[14] - 转让程序权限与投资审批一致,需评估防止资产流失[14] - 信息披露需符合《上市规则》,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文件保存十年[15] - 子公司需指定联络人配合信息披露工作[15] 违规处理与制度效力 - 违规行为包括擅自投资、重大失误、虚假陈述等,将面临行政处分或司法追究[15]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准[15]
新世界: 新世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6-28 00:50
对外投资制度框架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强化管理监督,提升投资效益,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对外投资涵盖权益性投资(设立/增资/收购企业)、财务性投资(金融资产/委托理财/借款)及其他类型投资 [2] - 投资需符合国家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战略,增强竞争力并优化资源配置 [3] 决策与审批权限 - 审批分四个层级: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及总经理,各自在权限内决策 [5] - 需股东会审议的标准包括:投资资产/成交金额/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总资产/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或标的利润/营收/净利润占比超50%且绝对额超500/5000万元 [6] - 董事会审议标准为相关指标占比20%以上且绝对额超2000/200万元 [7] - 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范围为总资产/净资产占比1%-20%且金额≤1亿/3000万元 [8] - 总经理可决策总资产/净资产占比1%以下且金额≤3000/1000万元的投资 [9] 子公司与委托理财管理 - 子公司对外投资需先经公司对应层级审批,再按子公司程序执行 [11] - 委托理财需选择资质优良机构并签订合同,明确金额、期限及权责,董事会需专人跟踪进展 [13] 后续管理与监督 - 董事会需定期监控重大项目执行,异常时追责 [14] - 对合资/控股公司需派出管理人员参与运营决策 [16][17] - 财务部需建立明细账簿完整记录投资,子公司财务政策需与母公司一致 [19][20] 投资回收与转让 - 投资回收条件包括经营期满、债务无法偿还、不可抗力等 [22] - 转让需经分析论证并按原审批权限评估,防止资产流失 [25] 信息披露与保密 - 对外投资需按上市规则披露,知情人员需保密 [26][27] - 子公司信息需及时准确报送公司以便披露 [29] 制度修订与生效 - 制度修订由董事会提案,股东会批准,解释权归董事会 [31][32] - 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33]
同仁堂: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6-28 00:11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投资活动,提高合法效益,降低风险,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依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对外投资定义为以货币资金、股权、实物或无形资产等获取未来收益的权益投资活动,不包括委托理财、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1]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1] - 投资原则包括合规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优化产业结构、增强核心竞争力及效益优先兼顾风险防范[1] 组织管理机构 - 股东会为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总经理及职能部门按权限分工审议决策[2] -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负责研究长期战略及重大投资建议[2] - 战略投资部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项目执行,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审计部负责内审监督[2][3] - 子公司财务由公司财务部门垂直管理,按月合并报表并分析财务状况[2] 权限与审批 - 重大投资项目需经专家评审后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3] - 关联交易或使用募集资金的投资需适用额外审批规则,决策权限从高[3][4] 投资管理流程 - 管理分为筛选、立项、审定、实施、投后管理五个阶段[4] - 筛选阶段需评估项目与战略匹配度及商务可行性[4] - 立项阶段需分析技术经济可行性,形成立项报告提交经理办公会[4] - 初审由经理办公会负责,重大方案需提交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或股东会[5] - 实施阶段由承做部门负责,财务部管理资金,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5] - 投后管理包括预算调整审批及中介机构评估报告[5][6] 投资转让与收回 - 可收回投资的情形包括经营期满、破产、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终止等[7] - 可转让投资的情形包括偏离战略、连续亏损或无市场前景[8] - 转让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有资产审批程序(如适用)[8] 信息披露 - 投资行为需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子公司需指定联络人配合信息披露[8][9] - 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9] 附则 -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修订需董事会提案并经股东会审议[9] - 解释权归董事会,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9]
亚世光电: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27 00:30
对外投资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控制风险并提高效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对外投资定义涵盖股权投资、资产收购、证券投资(股票/基金/债券)、委托贷款等八大类盈利或保值增值行为 [1] - 投资管理需遵循四大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提升核心竞争力、优化资源配置效率、依法规范运作 [1] 适用范围与审批权限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所有对外投资行为 [2] - 实行分级审批机制: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按权限决策,其中: - 董事长可审批未达董事会标准的投资(事后需报备) [3] - 需董事会审批的情形包括:资产总额/净资产占比超10%且金额超1000万元、营收/净利润占比超10%且金额分别超1000万/100万元等六类 [3] - 需股东会审批的情形包括:资产总额/净资产占比超50%且金额超5000万元、营收/净利润占比超50%且金额分别超5000万/500万元等 [4][5] 投资决策与执行流程 - 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其他部门无权决定 [8] - 总裁负责组织投资项目初审,投资评审小组可监控实施进展并向决策层汇报 [8] - 财务部负责投资财务管理及工商税务手续,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议起草与审核 [8][9] - 投资流程分三阶段:项目提出(部门建议)、项目初审(总裁评估)、项目审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 [9] 投后管理与人事安排 - 对合资公司需派出董事/监事/高管,人选需满足大专学历、专业能力等六项条件 [10][11] - 派出人员须出席被投公司会议并执行公司决策,定期汇报经营状况 [10] - 控股子公司原则上由公司派出董事长及高管团队,实施垂直管理 [11] 财务监督与资产处置 - 财务部需按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子公司财务报告按月合并分析 [12] - 每年末需对投资项目全面检查,子公司定期审计 [12] - 投资转让需经原决策机构审批,终止情形包括经营期满、破产、不可抗力等六类 [13] - 转让价格可委托评估机构核定,清算需确保资产回收合规 [14] 监督机制与制度效力 - 审计部门重点检查岗位设置、授权审批、资金使用等八项内容 [15]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后生效,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16]
海量数据: 海量数据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27 00:23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确保合法性、效益性及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1] - 投资定义涵盖货币出资及实物/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包括收购、置换、出售等资产变动行为 [1][2] - 投资分类为短期(持有≤1年,如股票、债券)和长期(>1年,如股权投资、独立经营项目) [2] - 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强调风险控制与资金安全 [2][5] 投资审批权限 - 分层决策机制: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金额/比例分级审批 [3][4] - 股东会审批标准:涉及总资产/净资产/收入/净利润5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净利润超500万元) [4] - 董事会审批标准:相关指标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净利润超100万元) [4] - 低于董事会标准由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4] - 重大股权交易需披露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股东会≤6个月),非股权资产需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1年) [5] 投资组织管理 - 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其他部门无权决定 [7]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重大项目可行性评审及方案草案编制 [7] - 财务部负责财务评估、出资手续及工商登记,证券事务部负责法律文件审核 [7][8] 投资转让与收回 - 可收回投资的情形包括经营期满、破产、不可抗力或公司认为必要的情况 [8] - 可转让投资的情形包括偏离经营方向、连续亏损无前景或资金短缺 [8] - 处置程序权限与投资审批一致,财务部需进行资产评估防止资产流失 [9][10] 投资人事管理 - 对联营/合营公司需派出董事或监事,控股子公司需派出董事及经营管理人员(含财务总监) [11] - 派出人员由总经理办公会选定,需定期述职并接受考核 [11][12] 财务管理与审计 - 财务部需按项目建立明细账簿,会计核算符合会计准则 [12] - 控股子公司需按月报送财务报表,会计政策需与母公司一致 [12][13] - 定期盘点投资资产确保账实一致,子公司接受定期/专项审计 [12][13] 附则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修改权属股东会,自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13]
ST东时: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26 03:45
对外投资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控制风险并提高效益,保障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1] - 对外投资定义为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的各类投资活动,涵盖风险性投资(股票、债券、衍生品等)和长期股权投资(合资、联营等)[1][2] - 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所有对外投资决策[4] 投资管理基本原则 - 投资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并与公司发展战略匹配[5] - 投资规模需与资产结构相适应,优先考虑效益且不影响主营业务发展[5] - 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严格履行法定程序[6] 审批权限划分 - 董事会审批标准包括:交易资产总额/净资产/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审计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或利润/营收/净利润占比超10%且金额超100万/1000万元[7] - 股东会审批标准为上述指标占比达50%以上且绝对金额门槛提升至5000万元(净利润相关为500万元)[8] - 关联交易审批标准:与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或与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0.5%以上需董事会审议,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5%以上需股东会审议[9][10] - 低于董事会标准的投资由董事长或授权总经理审批,子公司投资超100万元需上报公司决策[10][11] 投资管理机构职责 - 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长为决策机构,战略委员会负责重大项目可行性评估及执行监督[12][13] - 总经理组织经营团队实施新项目并汇报进展,具体项目部门负责前期调研、论证及后续管理[14][15] - 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及手续办理,法务部门审核合同协议,董秘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6][17][18] 决策执行与监督机制 - 投资决议由董事长或授权人员签署文件,业务部门制定实施计划,项目完成后需提交财务审结报告[19] - 内审部门定期检查岗位设置、审批执行、决策程序及资产处置情况,发现问题需及时整改[20][21] - 违规行为包括越权投资、重大过失或恶意串通导致损失,将追究警告、罚款或赔偿责任[22][23] 投资收回与转让条件 - 可收回投资的情形包括项目到期、经营不善破产、不可抗力或战略调整[25] - 可转让投资的情形包括被投资单位亏损无前景、公司资金短缺或战略不符[26] - 处置程序权限与投资审批一致,财务部门负责清产核资及会计处理,董秘办筹备会议及披露[28][29] 信息披露要求 - 董秘负责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披露投资事项,子公司需指定联络人配合信息沟通[30][31] - 未披露前所有知情人员需保密,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文件由董秘办存档[32][33] 附则说明 - 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经股东会生效,修订需同步更新[34] - 条款中"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35] - 与后续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新规为准并即时修订制度[36][37]
鸿远电子: 鸿远电子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6-20 18:46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核心框架 总则与定义 - 制定目的为规范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强化管理监督、控制风险并提高收益率,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持有≤1年,含股票/债券/基金/信托)和长期投资(持有>1年,含股权投资/企业收购/合资项目等)[1]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原则,需符合国家政策与公司战略[2] 组织管理机构 - 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按权限分级决策,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负责项目研究与建议[5][6] - 总经理为实施主责人,财务部负责金融类投资管理,投资发展部负责非金融类项目筛选与可行性分析[7][8][9]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监管沟通及信息披露,审计部监督项目合规性及运行情况[10][12] 审批权限标准 - 需股东会审议的情形:涉及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营业收入≥50%且金额超5000万(净利润超500万)[4] - 需董事会审议的情形:相关指标≥10%且金额超1000万(净利润超100万)[5] - 低于董事会标准由总经理决策,控股子公司投资权限归属母公司对应层级[6] - 关联交易需按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委托理财可预估额度适用分级审批[6][7] 实施与运营管理 - 投资前需市场调研及可行性论证,重大项目需中介机构参与[8][9] - 金融类投资需双人操作制衡,委托理财须选择合格机构并签订明确合同[9][10] - 实施中总经理负责资源协调与风险监控,审计/财务部门定期监督并报告异常[10][11] - 对被投企业可派驻人员参与管理,财务部需建立专项核算并获取被投方财报[11][12] 投资退出机制 - 可收回投资的情形:经营期满/破产/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终止[15] - 可转让投资的情形:偏离经营方向/持续亏损无前景/资金补充需求[15] - 处置需经可行性分析,审批权限与投资决策层级一致,严防资产流失[12][13] 附则与生效 - 本办法经股东会通过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与法规冲突时以法规为准[16]
雷柏科技: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6月)
证券之星· 2025-06-20 17:30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投资行为,降低风险,确保资产增值保值,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2] - 对外投资定义涵盖货币资金、实物、债权、无形资产等资产形式,包括合资合作、股票债券期货等短期投资及其他法定方式 [2] - 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投资需先经公司决策机构审议 [3]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 股东会审批标准包括:交易资产总额占公司总资产50%以上、标的净利润占公司净利润50%且超500万元等六类情形 [5] - 免于股东会审议情形:受赠现金资产等无对价交易,或交易仅触及净利润/利润占比标准且公司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0.05元 [6] - 董事会审批标准为交易资产总额占公司总资产10%以上、标的净利润占公司净利润10%且超100万元等六类情形 [7] - 购买/出售股权需按权益变动比例适用审批标准,合并报表范围变更时以标的公司财务指标为准 [7][8] 投资决策与执行流程 - 股东会、董事会为决策机构,董事会办公室为实施管理机构,财务部负责资金管理,法律顾问负责协议审核 [14][15][16][17] - 投资程序包括可行性研究、管理层初审、专家评审、决策审批及实施汇报 [18] - 委托理财需选择合格机构并签订书面合同,董事会需指派专人跟踪进展 [19][20] - 合资公司需派出董事、监事参与决策,控股公司需派出董事长及关键管理人员 [21][22] 投资转让与收回条件 - 投资收回情形包括经营期满、破产、不可抗力及合同约定终止等五类 [24] - 投资转让条件涵盖项目偏离经营方向、连续亏损无前景、资金补充需求等四类 [25] - 转让或收回需按公司章程规定程序报批,实施部门需提交书面报告 [26] 信息披露与制度附则 - 对外投资需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子公司需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报送信息 [27][28] - 制度解释权归属董事会,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30][32] - 数值表述规则:"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31]
科力装备: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6-13 16:32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风险,保障安全并提高效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对外投资定义为公司以获取未来收益为目的,将货币资金、股权、实物等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涵盖主营业务及非主营业务投资[2] -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及衍生品交易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管理层[1][2] 投资决策权限与标准 - 股东会审议标准:投资涉及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达最近一期经审计值的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500万元[3] - 董事会审议标准:相关指标达10%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100万元,其余事项由董事长审批后报备[4] - 证券投资额度占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6][7] - 委托理财额度标准与证券投资一致,需分层审批[8] 证券投资与委托理财管理 - 证券投资需遵循合法、审慎原则,禁止使用募集资金,需建立内控制度并持续跟踪执行风险[7] - 委托理财应选择合格专业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条款,禁止变相财务资助或规避审议程序[8] - 证券投资与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任一时点金额不得超审批额度[6][8] 期货及衍生品交易规范 - 期货交易需提交可行性报告,占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9] - 套期保值业务需与生产经营相关,确保品种、规模与风险敞口匹配[10][11] - 期货交易应配备专业人员,建立决策程序及风险监控措施,禁止使用募集资金[9][11] 投资执行与监督机制 - 投资项目需经可行性研究,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及手续办理,指定部门监管并建档[12][13][14] - 投资实施需明确出资细节,变更方案须重新审批,完成后需取得投资证明[16][17] - 审计部每半年检查投资活动,重点核查岗位设置、授权审批、资金使用及资产保管情况[28][29] 投资处置与附则 - 投资终止需按清算规定清查资产,核销投资需取得法律文书,财务部门需审核处置文件[24][25][26] - 本办法解释权归董事会,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修订需经股东会审议[3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