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黄金税收政策
icon
搜索文档
周末,机构开始提示风险了
搜狐财经· 2025-11-01 23:49
电子/TMT板块持仓拥挤度 - 电子行业持仓占比在2025年三季度达到25.7%,超过单一行业20%的经验上限 [1] - TMT全产业链持仓占比创历史新高,达到40% [1] - 当前持仓拥挤度与2021年新能源(抱团比例近40%)及2019年茅指数(持仓比例45%)的历史高位水平相似 [1] - 高拥挤度预示后续机构加仓动力减弱,对高位科技股构成风险 [1] CPO/光模块板块市场情绪 - CPO板块近期重挫,市场对光膜龙头高增长出现疑虑 [2] - 市场出现审美疲劳,高估值面临压力,主要因前期涨幅过大 [2] - 市场担忧未来产能带来的业绩增长无法支撑当前高股价 [2] - 当前股价水平导致持有者担忧,观望资金不敢贸然跟进 [2] 黄金行业政策与市场前景 - 相关部门发布税收政策,对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免征增值税 [4] - 对发生实物交割用于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免征城市维护费、教育费附加 [4] - 政策旨在鼓励黄金交易并通过正规平台进行,增加市场流动性 [4] - 国际金价当前处于4000美元关口,政策出台值得期待,中期前景看好 [4] - 金价需站稳4000美元,若跌破3800美元(60日线)则需警惕短期趋势转弱 [5]
两部门明确黄金有关税收政策 消费者不同渠道购买黄金税负有何差异?专家:政策进一步明确了交易所交易在税收上的优势
搜狐财经· 2025-11-01 22:37
黄金税收新政核心内容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在2027年12月31日前,对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的卖出方免征增值税 [1] - 政策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适用时间以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时间为准 [3] - 新政延续了我国对黄金交易所场内交易的税收优惠,进一步明确了交易所交易在税收上的优势 [1][2] 不同交易渠道的税收差异 - 通过交易所投资黄金,在交易环节继续适用增值税免征政策,税负较低 [2][3] - 通过非交易所渠道(如银行柜台、金店)购买投资性金条或黄金制品,卖方需缴纳13%的增值税,该税负通常转嫁给买方,导致投资成本较高 [2][4] - 交易所渠道开户和交易存在一定门槛,而非交易所渠道追求便利性,适合对税负不敏感的普通消费者 [4] 对个人投资行为的影响 - 税收成本成为个人选择黄金投资渠道的重要考量,交易所渠道因增值税免征而优势明显 [4] - 新政可能加速投资者,尤其是大额投资者,向交易所渠道集中 [5] - 普通投资者更倾向于通过银行代理的交易所产品(如积存金、黄金ETF)间接参与黄金投资,以平衡便利性与税负 [5] - 个人转让黄金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20%个人所得税,但实践中对非频繁交易征管较松 [3] 对黄金饰品消费的影响 - 黄金饰品零售价格中已包含13%的增值税和5%的消费税,消费者进行"价税合一"支付,不单独感知税负 [6] - 新政主要针对投资性黄金交易,对作为消费品的黄金饰品的税收政策没有变化,预计对消费产生的直接影响有限 [6] - 如果投资性黄金需求向交易所集中导致非交易所黄金原料供给减少,可能推高金饰生产成本,间接影响终端售价 [6] 对黄金价格及市场结构的影响 - 由于交易所交易税负更低,将吸引更多投资者通过场内交易,可能推动交易所黄金价格相对走强 [8] - 非交易所黄金因税负较高,需求将受抑制,价格面临承压 [8] - 税收差异将促使更多黄金供给流向交易所,提升场内流动性,长期看有助于规范市场 [8] - 政策实施将持续支持中国黄金市场提升国际竞争力和定价话语权,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7]
黄金大消息,两部门重磅发布
中国基金报· 2025-11-01 21:26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黄金税收新政,对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的增值税政策进行明确规定[1][8] - 政策核心在于区分黄金的“投资性用途”与“非投资性用途”,并据此适用不同的增值税征管方式[4][14] - 该政策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时间以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时间为准[7][22] 投资性用途黄金税收处理 -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4][8] - 交易所需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37] - 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此类黄金直接销售或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销售的,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只能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27] 非投资性用途黄金税收处理 -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开具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9][27] - 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买入方会员单位,可以凭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9][28] - 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此类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产品销售的,可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28] 客户交易税收处理 - 客户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开具左上角带有“客户标准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5][29] - 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凭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例如票面金额5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3万元[5][30][46] - 客户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加工后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31] 标准黄金与用途定义 - 政策所称“标准黄金”指牌号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原料[6][14] - “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6][14] -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是指交易所会员单位或客户将在交易所已成交或已交割的黄金从指定金库中提取的行为[6][15] 税收征管操作细则 - 会员单位在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前,必须在向交易所提交的出库单上注明购入黄金的用途(投资性或非投资性)[26][28] - 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后,若实物交割出库的实际用途发生改变,必须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信息,且仅允许在取得发票当月起6个月内申请改变用途一次[17] - 会员单位需留存销售合同、货物出库单、转账支付记录等材料,并建立黄金购入及销售台账,以备税务机关查验[34][45] 发票管理与编码更新 - 税务总局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在“黄金”下增设6个专用编码,要求交易所、会员单位或客户根据业务实际正确选择编码[42] - 会员单位或客户应将交易所开具的结算发票作为会计记账凭证,取得的专用发票和特定普通发票仅作为核算进项税额的凭证[32][43] - 会员单位或客户应单独核算从交易所购入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标准黄金的进项税额[33][44]
黄金大消息!两部门重磅发布
搜狐财经· 2025-11-01 20:36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黄金税收新政,对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的增值税政策进行明确规定 [1] - 政策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时间以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时间为准 [10][25] - 国家税务总局同步发布配套征管公告,对具体操作事项进行解释 [4][38] 交易所交易税收政策 - 通过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销售时免征增值税;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8][11] -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时,根据黄金用途(投资性/非投资性)适用不同增值税政策 [8][11] - 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14] 投资性用途黄金税收处理 -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8][11] - 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此类黄金销售或加工成投资性用途产品后销售,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11][28] - 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经央行批准的法定金质货币 [10][17] 非投资性用途及客户税收处理 -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向买入方开具普通发票 [8][12] - 买入方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按普通发票注明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8][12] - 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按普通发票注明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9][13] 标准黄金定义与实物交割 - 标准黄金指牌号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原料 [10][17] -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是指会员单位或客户将在交易所已成交或已交割的黄金从指定金库提取的行为 [10][18] 用途变更与合规要求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后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在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并在交割出库取得发票当月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且仅允许申请一次 [10][20] - 会员单位需留存佐证材料并建立黄金购入销售台账,记录时间、数量、金额等信息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35][48] - 对未按规定报告用途改变信息或违规开具发票的会员单位,设有暂停开具专用发票等处罚措施 [23][24]
黄金大消息!两部门重磅发布
中国基金报· 2025-11-01 20:29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黄金税收新政,对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标准黄金实施差异化增值税政策 [2][5] - 政策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时间以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时间为准 [7][19] - 政策明确“标准黄金”定义,牌号需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7][13] 投资性用途黄金税收规定 -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6][10] - 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10] - 交易所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单位凭此抵扣进项税额 [23][29] 非投资性用途黄金税收规定 -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 [6][10] - 买入方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10] - 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可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24] 客户交易税收规定 - 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客户开具普通发票 [6][11] - 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11] - 客户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加工后销售的,可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1][25] 税收征管操作细则 - 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后实际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且仅允许申请改变用途一次 [7][15] - 会员单位需在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取得发票当月起6个月内提出用途改变申请,超过6个月则交易所不得重新开具发票 [7][15] - 会员单位应留存销售合同、出库单、支付记录等佐证材料,并建立黄金购入及销售台账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26][37] 发票管理与编码调整 - 税务总局更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在“黄金”下增设6个专用编码以适应新政策要求 [33] - 交易所、会员单位或客户在开具发票时,需根据业务实际正确选择对应的税收分类编码 [25][33] - 会员单位或客户取得交易所开具的特定字样发票,仅作为核算进项税额的凭证,需单独核算相关进项税额 [26][35]
周末重磅!黄金有关税收新政发布
上海证券报· 2025-11-01 18:06
政策核心与实施时间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黄金税收新政,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时间以实物交割出库时间为准 [1] - 新政核心变化是将黄金税收分为投资性黄金与非投资性黄金两类路径,标志着税务政策从“一刀切”的粗放管理转向按用途精细划分的精准治理 [3][8] 税收政策具体规定 - 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销售标准黄金时免征增值税,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4] -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规定适用增值税政策,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4] - 明确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二、四、五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 [8] 投资性与非投资性用途定义 - 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 [8] - 非投资性用途是指用于投资性用途以外的情形 [8] 行业影响与专家观点 - 新政可通过税收杠杆及投资用途说明遏制及预防投机过度的黄金交易及炒作,更真实地反映市场需求 [9] - 关于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规定或意味着票据套利等灰色地带将无所遁形,使得投资金条更便捷和透明 [9] - 新政有望提升黄金现货市场的流动性,促进黄金流通加速向上海黄金交易所体系集中,更易于市场监管 [9] - 对黄金价格的影响有限,因为新政策不改变黄金本身的供求基本面和全球宏观环境,短期内不会成为推动金价上涨或下跌的主要动力 [9] - 对非投资性用途黄金的税收优惠,降低了黄金珠宝加工等实体企业的税负,可能鼓励更多黄金流向实体经济,有利于相关产业的长期发展 [9] 市场背景与企业应对 - 截至北京时间10月31日收盘,伦敦现货黄金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黄金(Au99.99)的价格分别为4002.69美元/盎司和921.5元/克,分别上涨超52%和50% [12] - 有黄金珠宝企业的税务部门已经在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及政府税务主管部门做具体实操沟通 [11] - 相较于旧规,新政对发票和抵扣部分写得更为详细,甚至溢短重量、溢短金额等的计算公式也进一步明确,有助于统一税务、会计口径,降低稽查风险 [12]
黄金税收新政来袭!投资者必看
搜狐财经· 2025-11-01 16:07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1] - 政策旨在规范黄金市场税收秩序,促进黄金交易健康发展 [1] 交易所交易税收优惠 - 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时免征增值税 [1] - 在交易所内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也免征增值税 [1] 投资性用途税收优惠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如加工成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等,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 - 针对上述投资性用途,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 用途变更管理规定 - 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后,若实际用途发生改变,必须在6个月内向交易所报告并申请变更 [1] - 用途变更申请仅允许提交一次 [1] - 逾期未报备或未报告的会员单位,将被暂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 [1] 违规行为处罚措施 - 会员单位或客户若发生利用黄金税收政策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书作出次月起,交易所将暂停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资格 [1] - 违规者同时不得开具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1]
黄金,大消息!两部门发公告
新浪财经· 2025-11-01 15:35
文章核心观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新的黄金税收政策公告,明确了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的增值税征免细则,政策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 [1][13] 税收政策适用范围与主体 - 政策适用于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的会员单位或客户 [1] - 会员单位指按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注册登记的会员,上海期货交易所适用有关会员单位政策的范围同上 [3] - 客户指按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登记备案的客户,上海期货交易所除会员单位外的交易主体适用客户政策 [4] - 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2] 标准黄金定义 - 标准黄金需同时符合特定牌号与规格标准 [5] - 牌号包括AU99.99、AU99.95、AU99.9、AU99.5 [5] - 规格包括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5] 投资性与非投资性用途税收处理 - 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 [5]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且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 -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2] - 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2] 发票开具规定 - 会员单位购入投资性用途标准黄金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 会员单位将投资性用途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加工成投资性产品销售的,应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 会员单位购入非投资性用途标准黄金,交易所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 [2] - 会员单位将非投资性用途标准黄金加工后销售的,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实物交割与用途改变管理 -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指会员单位或客户将已在交易所成交或交割的黄金从指定金库提取的行为 [6] - 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后实际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 [8] - 会员单位须自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取得交易所发票当月起6个月内提出用途改变申请,且仅允许申请改变一次 [8] - 用途由投资性改为非投资性,交易所由增值税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需重开发票 [8] - 用途由非投资性改为投资性,交易所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需重开发票 [7] 违规处理措施 - 会员单位未在用途改变前报告或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首次发现则自次月起3个月内暂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10] - 再次及后续发现违规,自发现次月起6个月内暂停开具相关发票 [10] - 会员单位或客户发生利用黄金税收政策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书作出的次月起,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10] 政策实施时间与过渡安排 - 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时间以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时间为准 [13] - 公告实施前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标准黄金,在公告实施后销售或加工后销售的,视同销售投资性用途标准黄金处理 [9]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四、五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 [13]
黄金大消息!两部门发相关公告
搜狐财经· 2025-11-01 15:22
政策概述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于2025年11月1日发布关于黄金的税收政策公告,实施日期为2025年1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 投资性黄金交易税收政策 - 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或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卖出方免征增值税 [3]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 - 投资性用途黄金的买入方会员单位将黄金直接销售或加工成投资性黄金产品后销售,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且只能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 [3] - 生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的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后生产销售,需缴纳增值税,但可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非投资性黄金交易税收政策 -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向买入方开具普通发票 [4] - 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买入方会员单位,可按普通发票注明金额的6%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 - 非投资性用途黄金经加工后销售,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 - 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按普通发票金额的6%计算进项税额 [4] - 客户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加工后销售,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 其他规定 - 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后若实际用途发生改变,需在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 [4] - 交易所收取的交易费、手续费、仓储费等费用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4] - 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4]
事关黄金税收政策!两部门发文
新华网财经· 2025-11-01 14:33
黄金交易增值税政策核心规定 - 纳税人不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或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 - 通过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且卖出方为会员单位或客户时销售标准黄金免征增值税 [2] - 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在交易环节免征增值税 [2] 实物交割出库的增值税适用政策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 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法定金质货币除外)销售时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生产发行法定金质货币的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生产销售法定金质货币(熊猫普制金币除外)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可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开具普通发票买入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按普通发票注明金额和6%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 - 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销售时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可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客户交易标准黄金的增值税政策 - 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客户开具普通发票 [4] - 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按普通发票注明金额和6%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 - 买入方客户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加工后销售时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可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