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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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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捷兴: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6 00:31
信息披露制度框架 -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科创板相关规则制定,旨在规范重大信息披露行为[1][2] - 信息披露范围涵盖财务业绩、并购重组、股权变动、经营计划、诉讼仲裁等对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4] - 制度适用对象包括董事、高管、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各部门负责人等七类主体[3] 信息披露执行机制 - 董事会秘书领导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常设机构,董事长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5][6] - 定期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年报)、2个月内(中报)、1个月内(季报)完成披露,且季报不得早于上年年报披露时间[16][17] - 临时报告需在重大事件触及董事会决议、协议签署或知悉时点后及时披露,并持续跟进进展[29][30] 信息披露内容规范 - 年报必须包含十大股东持股、管理层分析、重大诉讼、财务报告等核心要素[18] - 业绩预告触发条件包括净利润±50%变动、扭亏为盈、净资产为负值等情形[22] - 军工信息需按特殊财务信息披露办法进行脱密处理,无法脱密的可申请豁免披露[77][78] 信息披露管理流程 - 定期报告编制需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起草,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披露[45] - 临时报告流程包括事项报告、文稿起草、会议审批、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等六个环节[46][47] -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要求相关部门在签署重大合同前需知会董事会秘书[72] 信息披露监督体系 -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董事及高管信息披露行为,发现违规需提出处理建议[50] - 内部审计机构定期检查财务信息披露内控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83] - 违规信息披露将追究相关人员行政、民事及刑事责任,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88][86]
实益达: 信息披露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4 00:09
信息披露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制度旨在提升管理水平并履行对投资者的诚信责任,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规则等法律法规[1] - 信息披露范围涵盖所有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内容,披露渠道为深交所网站及证监会指定媒体[2] - 信息披露需确保真实、准确、完整且通俗易懂,禁止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遵循公平披露原则[3] 信息披露义务与规范 -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公司可依法暂缓或豁免披露特定信息[4] - 董事及高管需保证披露信息质量,自愿披露信息不得与法定披露冲突且需保持持续性[5][6] - 公司及相关方公开承诺需及时披露并履行,包括实际控制人、股东等主体的承诺事项[7] 信息披露文件类型与发布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需同时在深交所网站及指定报刊发布[8][9] - 定期报告摘要需在指定媒体披露,禁止以新闻发布替代法定公告义务[10] -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外文版本需与中文一致且以中文为准[12] 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要求 - 招股书需在证券发行前公告,重大事项需补充修改并经证监会同意[13] - 年度报告财务数据需审计,半年度报告在特定情形下也需审计,季度报告通常无需审计[14][15] - 临时报告需立即披露重大事件如大额赔偿、资产减值、股权变动等,并说明事件影响[15][16] 重大信息传递与披露流程 - 重大信息需即时报告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由证券事务部起草文件并经审批后披露[16][17] - 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并通报高管,定期报告需经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议[17][18] - 信息发布权限集中于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管未经授权不得对外发布重大信息[19] 董事及高管职责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日常管理,各部门需配合信息上报[22][23] - 独立董事需监督信息披露实施情况,发现问题需督促整改或向监管机构报告[25] - 高管需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经营及财务重大事件,包括已披露事项的进展变化[27] 内幕信息管理与保密 -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需签署保密协议,范围涵盖公司内部人员及外部关联方[33][34] - 董事长及高管需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悉范围,禁止泄露或配合市场操纵[36] - 若未公开信息已泄露或证券价格异常波动,公司需立即披露相关信息[38] 投资者关系与档案管理 - 投资者关系活动由董事会秘书统一管理,需建立完备档案记录活动内容[52][53] - 信息披露文件及股东会、董事会文件需分类存档,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管[39][41] - 对外宣传文件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防止泄露重大信息[21] 违规责任与附则 - 董事及高管对信息披露质量承担主要责任,违规将面临批评至撤职等处分[56][57] - 控股子公司需执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持股5%以上股东的重大信息参照本制度管理[60][61]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63][64]
苏州龙杰: 信息披露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4 00:09
信息披露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加强管理并维护股东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1][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需依法履行披露义务 [2][3] - 信息披露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且不得提前泄露 [3][4] 信息披露内容与形式 - 信息披露文件涵盖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等,年度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6][13] - 年度报告需披露公司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数据、股东持股情况等16项内容,中期报告需包括公司股票变动及股东信息等7项内容 [6][7][15][16] - 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若对内容有异议需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并书面说明理由 [6][7][18] 重大事件披露要求 - 重大事件包括经营业绩大幅变动、大额赔偿责任、资产减值、股权质押等20类情形,需立即披露事件起因及影响 [8][9][20] - 重大事件披露时点为董事会决议形成、协议签署或董事知悉时,若事件已泄露或证券交易异常需提前披露 [10][11][21] - 公司证券交易异常或被媒体不实报道时,需及时澄清并披露真实情况 [12][13][25] 信息披露管理机制 - 董事会秘书统筹信息披露工作,证券事务部负责日常管理,董事及高管需配合提供决策所需资料 [13][14][27] - 各部门及子公司需指定信息披露报告人,确保重大信息当天上报董事会秘书,书面材料需完整准确 [16][17][18] - 定期报告由财务部编制财务报表,证券事务部整合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公告,临时报告需经董事长审核签字 [19][20][39][40] 投资者沟通与档案管理 - 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业绩说明会等形式沟通需经董事长批准,来访者需签署承诺书 [21][22][45][46] - 信息披露文件及董事履职记录由证券事务部存档,股东会及董事会文件分类保管 [24][49][50] 违规责任与处罚 - 董事及高管对信息披露真实性负责,失职导致违规将面临批评、解职或法律追责,泄露内幕信息需承担赔偿责任 [24][25][52][53] - 公司严禁内幕交易或操纵股价,违规者将视情节给予降职、开除等处罚并追究经济责任 [25][26][58]
达利凯普: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0 20:10
信息披露制度框架 -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并维护股东权益 [1] - 信息披露义务人涵盖公司、董事、高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需对可能影响股价或投资决策的重大信息负责 [1][3]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等九类,需在交易所网站及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媒体发布 [3][10]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禁止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且不得选择性披露 [2][5] - 自愿披露信息不得与法定披露内容冲突,需保持一致性,禁止利用自愿披露操纵市场 [3][7] -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知情人不得泄露或利用该信息交易,任何单位不得非法要求披露未公开信息 [2][5] 定期报告要求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中期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需经审计并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需在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 [5][14] - 年度报告需包含公司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数据、股东持股情况、管理层讨论等15项内容,中期报告需包含7项核心内容 [5][15][16] - 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董事无法保证内容真实性时应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并需书面说明理由 [6][7][21] 临时报告要求 - 发生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如大额赔偿责任、资产减值、股权质押等)时,公司需立即披露事件起因及影响 [8][25] - 重大事件披露时点包括董事会形成决议、协议签署或高管知悉时,若信息已泄露或证券交易异常需提前披露 [9][27] - 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公司需履行披露义务 [9][10][28] 信息披露管理机制 - 董事会统一领导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为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管理部门 [10][29] -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需指定信息披露报告人,在重大事件发生当天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书面材料 [15][16][42] - 信息披露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董事及高管履职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管 [19][50][52] 责任追究与合规要求 - 董事、高管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承担主要责任 [19][54] - 违反保密义务或擅自披露信息的责任人将受行政及经济处分,并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19][57][58] - 信息披露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更高层级规定为准,制度解释权及修订权归董事会 [20][60][61]
新能泰山: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0 18:11
信息披露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信息披露范围包括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2] - 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3]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公司需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通俗易懂[6][7] - 信息披露需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禁止提前泄露未公开信息[8][9] - 自愿披露信息需与法定披露内容一致,不得误导投资者或操纵市场[10][11] 信息披露内容与形式 - 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年度/中期/季度)、临时报告及招股说明书等[11][12] - 年度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披露时限为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12][13] - 定期报告需包含财务数据、股东结构、管理层变动等核心内容[14][15] 信息披露流程与职责 - 董事会为信息披露决策机构,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32][37] - 定期报告编制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财务信息,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披露[17][47] - 临时报告需在重大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披露,涉及异常交易时需及时澄清[23][29] 保密与内幕信息管理 -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涵盖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等[69] - 涉密信息可申请豁免披露,但需在保密原因消除或信息泄露时补披露[52][53] - 公司禁止向非授权机构提供未公开信息,外部顾问需签署保密协议[34][55] 违规责任与处罚 - 信息披露违规可能导致责任人被警告、辞退或追究法律责任[74][75] - 中介机构擅自披露信息将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保留追责权利[76] 制度实施与修订 - 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订需符合最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77][78] - 董事会拥有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79]
桂冠电力: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7-09 20:10
信息披露制度框架 - 信息披露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1] - 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相关人员及机构,涵盖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信息和监管要求披露的信息[1][2] - 披露定义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上交所网站及证监会指定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1]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公司需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通俗易懂,不得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2][5] - 披露需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禁止提前泄露或替代性披露(如用新闻发布代替公告)[2][6][7] - 自愿披露信息需保持一致性,不得与法定披露冲突或误导投资者[3][8] 信息披露内容与类型 - 法定披露内容包括招股书、定期报告(年报/中报/季报)和临时报告,其中重大事件需立即披露[4][9] - 重大事件涵盖资产变动超30%、控制权变化、重大诉讼、高管变动等可能影响股价的情形[4][10] - 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等基础信息需即时公告[5][11] 披露程序与时效要求 - 定期报告披露时限:年报4个月内、中报2个月内、季报1个月内,且一季报不得早于年报[9][23] - 重大事件需在触发时点或风险因素出现时立即披露,后续进展也需持续更新[5][12][13] - 控股/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股价时,公司需履行披露义务[5][14] 特殊情形处理 - 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但需在条件消除后及时补披露[7][18][19] - 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需发布更正公告,媒体传闻导致交易异常需及时澄清[13][35] 责任主体与职责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统筹信息披露,包括文件编制、监管沟通及档案管理[15][45] - 董事需保证披露内容真实性并主动调查重大事件,高管需配合提供资料[16][46][48] - 控股股东需及时告知股权变动等重大事项,不得滥用权利获取内幕信息[6][17][44] 内部控制与培训 - 财务、投资等部门需当日报告重大事项并配合信披工作,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18][49] - 董事会秘书需定期对相关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培训,并向交易所备案[19][52] 违规处理与修订机制 - 违反信披制度将追究行政、经济或法律责任,处理结果需5个工作日内报备交易所[20][56] - 制度与上位法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修订需经董事会批准生效[21][59][61]
英科医疗: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9 00:12
信息披露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保障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规范运作并维护股东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规[1] - 信息披露范围包括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信息、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形式主要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1] - 制度适用对象涵盖董事会、董监高、控股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等机构及人员[1]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公司需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通俗易懂[2][3] - 除强制性披露外,公司应主动披露对股东决策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障股东平等获取权[3] -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泄露或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3] 定期报告管理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需审计)、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编制时限分别为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及季度结束1个月内[5] - 董事、高管需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内容时应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并说明理由[5][6] - 预计年度净利润变动超50%、扭亏为盈或净资产为负等情形需在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6] 临时报告与重大事项 - 临时报告需及时披露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包括董事会决议签署、重大事项发生或泄密等时点[8] - 重大交易披露标准包括:资产总额占公司总资产10%以上、交易标的营收或净利润占比超10%且绝对值超1000万元/100万元等[11] - 关联交易披露标准为:与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与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0.5%以上[12] 其他重大事项范围 - 包括重大亏损、债务违约、核心资产被查封超30%、董事长无法履职、核心技术团队变动等34类情形[14][15] - 证券交易异常或媒体不实报道时,公司需及时核实并披露澄清信息[15] - 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冻结或控制权变化等事项需配合履行披露义务[16]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董事会为信息披露领导机构,董事长为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组织工作[17][18] - 各部门及子公司需指定信息披露报告人,重大信息需在当天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22] - 定期报告由财务部编制财务数据,董事会办公室整合编制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披露[23] 保密与违规处罚 - 董事、高管及其他知情人员需严格保密未披露信息,禁止内幕交易或配合操纵股价[25] - 违规情形包括未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提供错误资料、泄露信息等,公司将追究责任并配合监管处罚[26] - 处罚结果需在5个交易日内报备证监局及交易所(如需)[27] 附则与修订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7]
新 华 都: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8 00:13
信息披露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信息披露范围涵盖所有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证监会要求披露的信息[2] - 制度适用对象包括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可获取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1][3]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遵循及时性、公平性原则,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通俗易懂[6] - 禁止选择性披露或利用自愿性信息操纵市场,自愿披露信息需保持持续性、一致性[9] - 公司需通过指定媒体同步披露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替代法定公告义务[12][13] 定期报告管理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及季度报告(会计年度前3/9个月结束1个月内披露)[17] - 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财务信息须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董事对内容真实性承担连带责任[18][19] - 业绩预告泄露或传闻导致交易异常波动时,公司需及时披露相关财务数据[21] 临时报告与重大事件 - 重大事件披露标准包括经营方针变更、重大资产交易(超总资产30%)、主要管理人员变动等23类情形[23] - 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股价时,公司需履行披露义务[27] - 证券交易异常波动或被认定为异常交易时,公司需及时核查并披露影响因素[30] 交易披露标准 - 重大交易披露阈值包括:涉及资产总额超总资产10%、净利润超最近年度审计净利润10%且绝对值超100万元等[33] - 日常交易合同金额超总资产50%或主营业务收入50%且绝对值超5亿元时需披露[35] - 关联交易中,与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或与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0.5%以上需履行审议程序[40] 信息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统筹,经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后披露[42][18] - 临时报告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资料,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43] - 董事、高管需立即报告重大事件,董事长督促披露工作[44] 责任与监督机制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首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财务负责人配合财务信息披露[50][51]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及高管履职行为,发现违规需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54] -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需勤勉尽责,对出具文件真实性负责[61] 保密与档案管理 -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禁止内幕信息泄露或利用内幕交易[72][74] - 信息披露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股东会、董事会文件分类专卷保管[69][70] - 未经批准擅自披露信息者将面临纪律处分或法律追责[82][83] 制度实施与解释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董事会拥有最终解释权[85][86]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84]
爱迪特: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3 00:25
信息披露制度总则 -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公司及子公司信息披露行为[1] - 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统一负责机构,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1] - 信息披露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禁止差别对待或提前向特定对象披露[2] 信息披露义务主体 - 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服务机构、持股5%以上股东、新闻媒体等易获取信息优势的机构或个人[2] - 董事及高管需保证披露信息质量,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3] -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3] 信息披露文件类型 - 主要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年度/中期/季度)、临时报告等[3] - 招股说明书引用保荐机构意见需确保一致性,不得产生误导[15] - 非公开发行新股后需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17] 定期报告规范 - 年度报告需经审计,含公司基本情况、财务数据、股东结构等21项内容[11][21] - 中期报告需披露重大诉讼及仲裁影响,季度报告侧重基础财务指标[22][23] - 年度/中期/季度报告分别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2/1个月内披露[19] 临时报告触发条件 - 重大事件包括经营方针变更、重大资产交易(超总资产30%)、债务违约等33种情形[15] - 需在董事会决议形成、协议签署或高管知悉等最早时点披露[16] - 已披露事件出现重大进展(如逾期付款超3个月)需及时更新[17] 信息披露程序管理 - 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审核,重大信息需董事长签字后披露[20] - 定期报告编制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披露[10][24] - 业绩预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披露净利润扭亏或波动超50%等情况[12] 信息豁免披露规则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可申请暂缓披露[29] - 豁免披露需登记信息类型、审核程序及知情人交易情况等要素[32] - 暂缓原因消除或信息泄露时需立即补披露[30] 监管与责任机制 - 董事长、董秘对临时报告,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承担主要责任[26] - 违规披露将追究行政及法律责任,造成损失需赔偿[27] - 媒体需客观报道,禁止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26]
春兰股份: 春兰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1 00:22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加强管理并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信息披露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1] - 披露方式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证监会条件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同时向注册地证监局报送文件[1]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义务人需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易懂,不得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2] - 披露需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禁止提前泄露,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 - 重大事件需在触及披露时点后2个交易日内完成披露[2] - 董事及高管需对披露内容真实性负责,无法保证时应声明理由[2] 自愿性信息披露规定 - 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但不得与法定披露内容冲突或误导投资者[3] - 自愿披露需保持持续性、一致性,禁止选择性披露或利用信息操纵市场[3] - 公开承诺需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包括实际控制人、股东等主体的承诺[3] 信息披露渠道与豁免情形 - 法定披露渠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证监会指定媒体,其他公共传媒不得先于上述渠道发布[5]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申请豁免披露,但需在保密原因消除后及时补披露[5][6] - 商业秘密豁免条件包括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侵犯第三方利益等情形[5] 定期报告要求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年度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6]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需在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6] - 年度报告内容涵盖财务数据、股东持股、管理层报酬等18项要素,中期报告需包含7项核心内容[6][7] 临时报告与重大事件 - 临时报告针对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需说明事件起因、现状及潜在影响[10] - 重大事件包括资产重组、股权变动、重大诉讼等19类情形,控股股东需配合披露[10][11] - 披露时点以董事会决议、协议签署或高管知悉为先,出现泄密或市场传闻需立即说明[11] 信息披露管理架构 - 董事会为信息披露领导机构,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证券办为日常执行部门[14]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工作,有权参加各类会议并查阅所有文件[14][15] - 审计委员会需监督董事及高管的信息披露行为,发现违规需调查处理[17] 股东及关联方义务 - 持股5%以上股东需及时报告股份质押、冻结等变动情况[13] - 关联方名单需由董事、高管等报送董事会,关联交易需严格执行回避制度[18] - 通过信托持股5%以上的股东需披露委托人信息[18] 敏感信息管理 - 未公开信息均属敏感信息,需定期排查网站及内部刊物防止泄露[24] - 各部门发现达到披露标准的信息需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24][25] - 信息披露流程包括信息核实、董事长审批或董事会审议、文稿编制及发布[25] 违规责任与记录保存 - 擅自泄露信息或利用内幕交易者将面临公司处罚及法律责任追究[26] - 信息披露文件及董事履职记录需保存10年,由董事会秘书保管[26][27] - 顾问或中介机构泄露信息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责权利[27]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28] - 未尽事宜按《上市规则》及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