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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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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门重申虚拟货币非法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6-02-07 10:43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发布《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首次将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纳入监管,旨在全面防范和处置相关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与安全 [1][2][4] 关于虚拟货币的监管定性 -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1] - 在境内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7][8]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8] 关于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监管定性 - 首次明确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概念,指使用加密及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交易的活动 [4] - 在境内开展RWA业务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均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 [3][4]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RWA相关服务 [4] 关于稳定币的特别规定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1][8] -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事关货币主权 [8] 关于挖矿活动的管控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1] - 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 [1] - 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1] 对金融机构及服务机构的监管要求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或保险责任范围 [5]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相关业务及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 [5] - 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相关业务及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5]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RWA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5] 对经营主体登记与广告的管理 -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 [6] 相关法律责任与工作措施 - 违反规定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或提供服务的,将依照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 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服务仍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被依法追责 [9]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相关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将依法查处 [9] - 将加强跨部门、央地协同,完善风险监测、防范和处置的监管要求,对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态势 [4][5] -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9]
虚拟货币监管力度只紧不松
新浪财经· 2026-02-07 05:01
政策核心与立场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旨在完善监管以应对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带来的新风险[1] - 政策延续并重申了境内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一贯禁止性立场,明确其属于非法金融活动[2] - 政策强调虚拟货币(包括比特币、以太币及泰达币等稳定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2] 监管范围与具体要求 - 明确禁止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及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此类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1][4] - 严格禁止境内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并将持续推进整治工作[1][4] - 要求健全风险监测、中介机构监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等多方面工作机制,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1] 跨境业务与稳定币监管 - 鉴于虚拟货币风险易跨境传导,政策明确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3] - 特别强调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以维护货币主权[3]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或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2][4] 市场背景与风险现状 - 近期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风险防控面临新形势新挑战[1] -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虚拟货币、RWA、“挖矿”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或转移违法犯罪所得,严重侵害公众财产安全和扰乱金融秩序[5]
进一步防范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
中国证券报· 2026-02-07 04:24
政策核心立场与目标 - 中国央行等八部委联合印发通知 旨在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 因相关市场炒作风气抬头 非法活动侵害公众财产安全并扰乱金融秩序 [1] - 中国境内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始终保持禁止性政策立场 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境内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1]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1] 虚拟货币与稳定币监管 - 通知明确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因其在流通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 [2]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以防范风险跨境传导 [2]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业务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清算结算等服务 不得发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 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或保险责任范围 [4]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将持续严格管控并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各省级政府负责关停存量项目并严禁新增 同时严禁境内“矿机”生产企业提供销售等服务 [6]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监管 - 通知明确了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概念 即使用加密及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交易的活动 [2] - 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 涉嫌非法金融活动 应予以禁止 除非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 [2]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 [2] - 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RWA代币化业务实施严格监管 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分工监管 [3]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或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进行的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或外债形式的RWA代币化业务 [3]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RWA代币化服务 需纳入母公司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 并严格落实客户准入、反洗钱等要求 [4] - 为相关境外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 需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按要求报批或报备展业情况 [4]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 [5] - 有关中介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5][6] 风险监测与跨部门协作 - 通知要求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 金融机构需加强风险监测并及时报告违法违规线索 [4] - 权威专家表示 需加强跨部门协作与央地协同 完善风险监测、防范和处置的监管要求 对虚拟货币与RWA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态势 [6]
42号文划定RWA合规红线 境内资产出海代币化迎来“强约束”
中国经营报· 2026-02-07 02:13
监管政策升级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于2026年2月6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标志着国内对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风险的监管再次升级 [1] - 该文件在重申对虚拟货币“零容忍”立场的同时,首次将“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正式纳入严厉监管范畴 [1] 境内RWA代币化定性 - 文件明确RWA代币化是指利用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转化为代币进行发行交易 [2] - 在境内开展此类活动及相关中介、技术服务,涉嫌非法公开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原则上予以禁止 [2] - 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多部门联动配合,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 [2] 风险监测与跨部门协作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将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 [3] - 各省级人民政府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相关活动 [3] 跨境监管与穿透式管理 - 针对境内主体“绕道”海外、利用境外平台进行资产代币化的行为,《通知》展现了极强的穿透式监管思维 [4]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4] - 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RWA代币化业务需遵循“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监管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严格监管 [4]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或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进行的各类RWA代币化业务 [4]
央行等八部门: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RWA代币化实行严格监管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6-02-06 23:33
政策核心内容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及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均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 [1] -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及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转化为代币或类似权益凭证并进行发行交易的活动 [1]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1] - 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 [1] 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业务的要求 - 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受到监管允许 [1] - 要求一:严格监管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进行监管 [2] - 对于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RWA业务,或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RWA业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格监管 [2] - 对于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RWA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监管 [2]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2] - 要求二:加强对金融、中介、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 [2]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RWA相关服务,应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并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 [2] - 为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需建立健全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并按要求报批或报备展业情况 [2]
央行等八部门发声!重申虚拟货币非法、叫停境内RWA代币化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6-02-06 23:06
政策核心立场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并坚决依法取缔 [1][7] - 通知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备法偿性,不应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1][2] - 通知首次明确,未经相关部门依法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1][7] 监管范围与定义 - 监管范围扩展至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明确其属于使用加密及分布式账本技术将资产权益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交易的活动 [4] - 在境内开展RWA业务及提供相关中介、技术服务,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 [4]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或RWA代币化相关服务 [2][4] 具体禁止性业务规定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业务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或保险责任范围 [5]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 [6]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或RWA代币化业务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6] -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登记管理,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加密货币”、“稳定币”、“RWA”等字样或内容 [6] 对“挖矿”及生产活动的管控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将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项目,严禁新增项目 [1] - 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1] 法律责任与风险提示 - 违反通知规定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或为其提供服务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7] - 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服务仍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8]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相关产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损失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的将依法查处 [8] 监管执行与协作机制 - 将加强跨部门协作与央地协同,完善风险监测、防范和处置的监管要求,对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态势 [5] - 建立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有力有序有效做好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 [8] -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通过政策解读、案例剖析等方式提示风险,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8]
深夜突发!央行、证监会重磅发布!
中国基金报· 2026-02-06 22:12
核心监管政策发布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于2026年2月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 [1] - 中国证监会于同一时间公布《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并立即施行 [13] 虚拟货币定性及业务禁令 -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4][5] -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6] - 严格禁止并坚决依法取缔境内开展的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业务 [6]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6] 稳定币与RWA代币化监管 -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6] -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 [6]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7] - 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9] 市场参与主体与经营活动规范 - 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 [10] - 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11] 跨境业务监管框架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12] - 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 [12] - 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 [12]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需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 [12] 资产支持证券代币境外发行监管细则 - 中国证监会对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 [15] - 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是指,以境内资产或相关资产权利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利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在境外发行代币化权益凭证的活动 [14] - 开展相关业务前,实际控制基础资产的境内主体(境内备案主体)必须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按要求报送备案报告、境外全套发行资料等有关材料 [15] - 境内备案主体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中介机构必须保证出具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15] - 基础资产及实际控制该资产的境内主体存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禁止通过相关方式融资等情形的,不得开展相关业务 [14]
8部门联合发文,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搜狐财经· 2026-02-06 22:04
文章核心观点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新《通知》,旨在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明确禁止一系列相关业务活动,并对原有监管政策进行了强化和补充,以维护经济金融秩序[1] 监管政策演变与核心禁令 - 新《通知》是对2021年央行等十部门发布的237号文的进一步修订和补充[1] -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 -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并坚决依法取缔[3]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3]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界定 - 禁止活动包括:境内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3] - 上述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3]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3] 稳定币与人民币挂钩新规 - 首次明确规定: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2][3]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监管 - 首次明确了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概念与内涵,指使用加密及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4] - 在境内开展RWA业务以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均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4] - 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4]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4]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管控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5] - 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5] - 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5] 执法与风险防范态势 - 去年以来,虚拟货币、RWA相关市场炒作风气抬头,一些不法分子借机开展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活动,或利用虚拟货币转移违法犯罪所得[6] - 相关部门将加强跨部门协作与央地协同,进一步完善风险监测、防范和处置的监管要求[7] - 对虚拟货币、RWA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态势[7]
严格禁止!8部门联合发文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
新华网· 2026-02-06 21:44
政策核心与定性 - 中国人民银行等8部门联合发文,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内一律严格禁止 [1] - 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1] -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1] 被禁止的业务活动范围 - 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1] - 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业务活动同样被禁止 [1] -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应予以禁止 [2] - 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2] 对发行与跨境活动的规定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1] - 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1]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1]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2]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赴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 [2] 对市场主体名称与经营范围的要求 - 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 [2] 执法与打击重点 - 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2] - 依法严厉打击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2]
虚拟货币再迎监管新规!发布之日起生效
金融时报· 2026-02-06 21:34
监管政策发布 - 2025年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是对2021年“237号文”的延续和完善 [1] - 新规旨在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风险,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因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1] 政策核心内容 - 明确虚拟货币、RWA和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2][6] - 健全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机制,并明确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的相关要求 [2] - 对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在境外开展虚拟货币、RWA业务实施从严监管 [3] - 强调组织领导、宣传教育等强化组织实施措施,并明确法律责任 [4][5] 具体禁止与从严监管领域 - 严格禁止并坚决依法取缔境内一系列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包括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及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这些活动涉嫌非法代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 [6] - 明确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事关货币主权,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6]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8] - 重申境内对于虚拟货币“挖矿”的禁止性政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严格管控,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活动整治工作负总责 [10] 监管背景与近期动态 - 202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指出,稳定币作为金融活动,现阶段无法有效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基本要求,放大了全球金融监管漏洞,并可能冲击货币主权 [7] - 2025年1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中央网信办等十三部门召开会议,重申坚决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整顿虚拟货币乱象,并强调稳定币存在被用于洗钱、集资诈骗、违规跨境转移资金等非法活动的风险 [8] - 2025年12月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七协会发布风险提示,明确虚拟货币、RWA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8] 工作机制与打击重点 - 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多个部委健全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 [9] - 严厉打击借稳定币、空气币、RWA代币、“挖矿”等幌子开展的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非法活动,以及使用虚拟货币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