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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同一并购项目,国元证券、华泰联合证券被采取监管措施
中国基金报· 2025-12-05 21:14
监管处罚事件概述 - 2025年12月5日,安徽证监局对国元证券与华泰联合证券在同一个并购重组项目中出具警示函 [2] - 两家券商同为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的财务顾问,标的公司为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5] - 两家券商在执业中存在两大违规问题:一是未对标的公司收入确认跨期问题保持充分职业审慎;二是未充分核查标的公司与部分经销类客户的交易实质 [6] - 上述行为导致其制作、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存在不实记载 [6] - 相关项目主办人员(国元证券的杨少杰、刘民昊,华泰联合证券的刘伟、于兆祥)被认定负有主要责任,均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6] 对投行执业模式的思考 - 两家券商作为同一项目的财务顾问出现同类执业问题,引发了市场对重组项目中“多财务顾问”模式责任划分与协同效应的思考 [6] - 资深投行人士认为,在大型复杂交易中聘请多家财务顾问本意为汇聚专业智慧、强化制衡核查,但若在关键核查程序上同时失守,则可能反映出核查流于形式、未能执行必要的独立验证程序等深层问题 [6] 监管政策与行业要求 - 2025年以来,监管层持续优化并购重组政策环境,推出一系列举措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资源高效配置 [8] - 2025年12月5日,中国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规范并购重组行为,细化完善相关规定,并进一步明确财务顾问的职责定位和独立性要求 [8] - 2025年3月,上交所在《发行上市审核动态》中对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三大具体要求: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切实履行尽调职责、强化内控把关制衡 [9] - 具体要求包括:加强对产业和交易双方的理解分析,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提升科创属性识别与估值定价能力;健全尽职调查与工作底稿制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机制,发挥“三道防线”功能 [9]
因同一并购项目,国元证券、华泰联合证券被采取监管措施
新浪财经· 2025-12-05 21:13
监管处罚事件 - 2025年12月5日,安徽证监局对国元证券与华泰联合证券在同一并购重组项目中出具警示函 [1][6] - 处罚涉及两家券商及其项目主办人,国元证券项目主办人为杨少杰、刘民昊,华泰联合证券项目主办人为刘伟、于兆祥 [3][8] - 相关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文号分别为〔2025〕66号(国元证券)和〔2025〕70号(华泰联合证券) [2][7] 具体违规行为 - 两家券商在担任财务顾问时,未对标的公司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收入确认跨期问题保持充分职业审慎 [3][8] - 两家券商未充分核查标的公司与部分经销类客户的交易实质 [3][8] - 上述行为导致其制作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存在不实记载 [3][8] 涉及项目背景 - 涉事项目为2025年度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2][7] - 项目标的公司为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科视界) [2][7] - 两家券商均为该项目的财务顾问 [2][7] 市场与行业反思 - 两家券商作为同一项目财务顾问出现同类失职,引发市场对“多财务顾问”模式责任划分与协同效应的思考 [3][8] - 资深投行人士指出,聘请多家财务顾问本意为汇聚专业智慧、强化制衡核查,但关键核查程序同时失守反映可能存在核查流于形式、未能执行必要独立验证程序等深层问题 [3][8] - 财务顾问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扮演关键角色,其专业服务能力直接影响交易质量与效率 [3][8] 监管政策与要求 - 2025年12月5日,中国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规范并购重组行为,细化完善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规定,进一步明确财务顾问的职责定位和独立性要求 [4][9] - 2025年3月,上交所在《发行上市审核动态》中对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三大具体要求: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切实履行尽调职责、强化内控把关制衡 [5][10] - 具体要求包括加强对产业和交易双方的理解分析、健全完善尽职调查和工作底稿制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机制等 [5][10] 行业背景与趋势 - 今年以来,监管层持续优化并购重组政策环境,推出一系列举措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资源高效配置 [4][9] - 在此背景下,中介机构必须不断提升对并购重组的专业服务水平,切实发挥其在资本市场中的“看门人”作用 [4][9] - 监管政策支持产业整合升级和企业转型 [4][9]
因同一并购项目 国元证券、华泰联合证券被采取监管措施
中国基金报· 2025-12-05 21:13
监管处罚事件概述 - 2025年12月5日,安徽证监局对国元证券与华泰联合证券在同一个并购重组项目中出具警示函,认定其存在执业失职行为 [1][2] - 被处罚项目为2025年度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标的公司为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4] - 安徽证监局同时对两家券商的相关项目主办人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4] 具体执业违规问题 - 两家券商未对标的公司中科视界的收入确认跨期问题保持充分的职业审慎 [4] - 两家券商未充分核查中科视界与部分经销类客户的交易实质 [4] - 上述行为直接导致其制作、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存在不实记载 [4] 对行业模式与责任的思考 - 两家券商作为同一项目的财务顾问,出现了同类性质的执业问题,引发了市场对重组项目中“多财务顾问”模式责任划分与协同效应的思考 [4] - 资深投行人士认为,在大型复杂交易中聘请多家财务顾问本意在于汇聚专业智慧和强化制衡核查,但此次事件反映出可能存在核查流于形式、未能执行必要独立验证程序等深层问题 [5] 监管政策与行业要求背景 - 2025年12月5日,中国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规范并购重组行为,并进一步明确财务顾问的职责定位和独立性要求 [6] - 2025年3月,上交所在《发行上市审核动态》中对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三大具体要求: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切实履行尽调职责、强化内控把关制衡 [7] - 具体要求包括加强对产业和交易双方的理解分析、健全尽职调查和工作底稿制度、以及发挥好“三道防线”功能等 [7]
我国首部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将出炉,来看最新解读
券商中国· 2025-12-05 21:03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夯实严监严管的法治基础,标志着上市公司规范发展迈出坚实步伐 [1] - 《监管条例》是一部全面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行为的基础性法规,覆盖公司“全生命周期”,强化全链条监管,突出公司治理规范、支持并购重组、打击违法行为和保护投资者四大重点 [2] - 条例的出台时机成熟,旨在承上启下,落实新“国九条”等政策,全面推动上市公司在规范的道路上实现高质量发展 [10] 公司治理规范 - 设专章强化公司治理,规范从基本治理架构到“关键少数”行为,包括公司章程、组织机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行为、董事高管忠实勤勉义务、激励约束机制、独立董事与董事会秘书职责,以及股东质押股票、委托表决权、代持股份等行为 [3] - 细化补充《公司法》和《证券法》要求,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规范,加强自治约束,压实董事高管、独立董事和董秘职责,促进各方归位尽责 [4] - 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的事前审核与事后调查职责,并规定造假分红、薪酬退回机制 [7] 投资者保护 - 设“保护投资者”专章,明确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有促进提升投资价值的义务,严禁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4] - 进一步健全现金分红、股份回购制度机制,引导上市公司增强投资者回报意识 [4] - 坚决防范退市公司通过“假重整”、恶意规避强制退市损害投资者利益,要求主动退市公司提供现金选择权等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并对退市后股票转让或交易作出安排 [4] - 关于市值管理、分红回购等有效监管举措,在行政法规层面予以固化,强化积极回报投资者的意识 [5] - 在退市、破产重整等事项中,明确行政监管职责定位,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保障制度严格执行 [5] 并购重组支持 - 进一步释放对并购重组的支持力度,明确收购定义、收购人资格、权益变动披露标准,完善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程序及监管机制 [6] - 完善财务顾问监管制度,细化财务顾问的聘请、职责、独立性要求,促使其在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中更好发挥“把关”作用 [6][7] - 保持制度的包容性与适应性,强化重点规范的同时,切实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成为产业升级“催化剂” [7] 打击违法行为与财务造假 - 强化关联交易监管,强调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必要性和合规性,防范操纵利润或系统性造假 [7] - 禁止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合作方等第三方配合造假,并明确其法律责任,以破除造假“生态圈” [8] - 明确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违规担保,并设置专门的法律责任,同时明确董事会负有积极追偿的义务 [8] - 突出对违规占用担保的惩治,严格执行退市重整制度,全面严格行政监督管理举措,对恶性违法行为设定罚则 [8] - 禁止任何人干扰退市决定,加大打击违规规避退市行为,防止无拯救价值的公司利用重整程序损害债权人及投资者利益 [8] - 强调上市公司依法真实披露信息,从防范、惩处等角度加强规制,并就公平披露、配合披露、豁免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等实践问题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9] 条例出台背景与意义 - 中国上市公司数量已超过5000家,质量持续提升,但部分公司董事高管诚信规范意识不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时有失效,亟需在行政法规层面进行全面规范 [10] - 当前上市公司监管领域缺少一部上承《证券法》《公司法》、下接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则的行政法规,《监管条例》填补了这一空白 [10] - 条例修订既贴合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诉求,从并购重组、市值管理、回报投资者方面进行规范鼓励,也强化了严监严管的法治基调,明确监管底线要求 [10] - 条例是落实新“国九条”和资本市场“1+N”政策文件的举措之一,后续将经过征求意见等程序后正式发布 [10]
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征求意见 四个“突出”透视万字长文
第一财经· 2025-12-05 20:53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该条例旨在健全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 覆盖公司“全生命周期” 为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与强化监管提供更充分法律依据 [1] 公司治理 - 条例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设立“公司治理”专章 共24条4400余字 占全文三分之一 细化补充了《公司法》和《证券法》 [3] - 重点规范公司章程与治理架构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 压实董事高管忠实勤勉义务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3] - 明确独立董事与董事会秘书职责 发挥内设机构监督作用 规范股东表决权委托与股份代持等行为 [3] 并购重组 - 条例明确收购与重大资产重组的含义 稳定市场预期 并强化基本要求与程序监管 [4] - 细化完善《证券法》关于收购的定义、收购人资格、权益变动披露标准等规定 [4] - 完善财务顾问监管制度 要求其保持独立性 对相关行为合规性及信息披露真实性进行核查验证并披露 [4] - 旨在通过规范收购人、收购行为、资产重组及财务顾问业务 发挥并购重组优化股权与资产结构、支持产业整合升级的作用 [4] 打击违法违规 - 加大财务造假基础制度供给 强化关联交易监管以防范操纵利润或系统性造假 [6] - 要求公司健全内控制度 明确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的事前审核与事后调查职责 规定造假分红与薪酬退回机制 [6] - 禁止关联方、客户、供应商等第三方配合造假并明确其法律责任 以破除造假“生态圈” [6] - 明确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资金及违规担保 并设置专门的法律责任 [6] - 明确董事会负有积极追偿的义务 要求审计委员会对涉嫌违法违规开展调查 [6] 投资者保护 - 条例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与强化投资者保护两方面突出对投资者的保护 [7] - 健全现金分红与股份回购制度机制 引导上市公司增强投资者回报意识 [7] - 坚决防范上市公司规避退市及通过重整损害投资者利益 要求主动退市公司提供现金选择权等异议股东保护措施 [7]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证券交易所的终止上市交易决定 以加大对违规规避退市行为的监管力度 [7][8] - 明确证监会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协作沟通机制 防止无拯救价值公司利用重整程序损害债权人及投资者利益 [8]
我国首部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将出炉,来看最新解读
证券时报· 2025-12-05 19:40
文章核心观点 - 我国将迎来首部专门的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旨在夯实严监严管的法治基础,促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1] - 该条例覆盖上市公司“全生命周期”,强化全链条监管,重点规范公司治理、支持并购重组、打击违法行为并保护投资者 [1] - 条例出台时机成熟,是落实新“国九条”和资本市场“1+N”政策文件的举措之一,后续将经过征求意见等程序后正式发布 [11] 公司治理规范 - 设专章将上市公司治理作为规范重点,关注基本治理架构并对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等作出针对性规定 [3] - 抓住“关键少数”,直接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管的行为,包括规范其行为、压实忠实勤勉义务、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3] - 明确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定位,发挥公司内设机构的监督制约作用,并规范股东质押股票、委托表决权、代持股份等行为 [3] - 细化补充了《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要求,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规范,加强自治约束,促进各方归位尽责 [4] 投资者保护 - 设“保护投资者”专章,明确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促进提升投资价值的要求,严禁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4] - 进一步健全现金分红、股份回购制度机制,引导上市公司增强投资者回报意识 [4] - 坚决防范退市公司通过“假重整”、恶意规避强制退市等方式损害投资者利益 [4] - 要求主动退市公司提供现金选择权或其他合法形式的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并对股票终止上市后的转让或交易作出安排 [4] - 关于市值管理、分红回购等有效监管举措,在行政法规层面予以固化,强化积极回报投资者的意识 [5] - 关于股票退市、破产重整等事项,明确行政监管职责定位,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保障制度严格执行 [5] 并购重组支持 - 进一步释放监管对于并购重组的支持力度,对收购的定义、收购人资格、权益变动披露标准等进行明确 [7] - 对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程序以及监管机制进行完善 [7] - 完善财务顾问监管制度,对财务顾问的聘请、职责、独立性要求等做细化规定,促使其更好发挥“把关”作用 [7] - 在强化重点规范的同时,保持制度的包容性、适应性,切实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 [7] 打击违法行为与财务造假 - 强化关联交易监管,强调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必要性和合规性,防范上市公司借此操纵利润或实施系统性造假 [7] - 强化公司内部监督制约,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的事前审核、事后调查职责,规定造假分红、薪酬退回机制 [7] - 禁止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合作方等第三方配合造假,并明确配合造假的法律责任,破除造假“生态圈” [8] - 明确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担保,并设置专门的法律责任,务求“打准”“打痛” [8] - 明确了董事会积极追偿的义务,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涉嫌违法违规开展调查、董事会通过各种方式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8] - 突出对违规占用担保的惩治,严格执行退市重整制度,全面严格行政监督管理举措,对恶性违法行为设定罚则 [8] - 禁止任何人干扰退市决定,加大对违规规避退市行为的监管力度,防止没有拯救价值的上市公司利用重整程序损害债权人及投资者利益 [8] - 强调上市公司要依法真实披露信息,从防范、惩处等不同角度加强规制,严厉打击财务造假 [9] - 就公平披露、配合披露、豁免披露、募集资金披露用途变更等实践中的重点问题,通过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来给出治理方案 [9] 监管条例背景与意义 -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已经超过5000家,但部分公司董事高管诚信规范意识不高,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时有失效,亟需在行政法规层面进一步全面规范 [11] - 上市公司监管领域缺少一部上承《证券法》《公司法》等基础法律、下接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则的行政法规 [11] - 条例修订既贴合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诉求,从并购重组、市值管理、回报投资者方面进行规范鼓励,也强化了严监严管的法治基调,明确监管底线要求 [11]
证监会发布关于就《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新浪财经· 2025-12-05 18:57
监管法规出台背景与目的 - 中国证监会起草《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旨在健全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42] - 条例的制定是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部署要求的举措 [1][42] - 出台条例是为了增强基础法治供给,解决部分上市公司存在的治理机制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合规、董监高不尽职、大股东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43] 公司治理核心要求 - 上市公司章程需细化规定组织机构设置、股东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 [5][45] - 股东会对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分拆子公司上市等事项作出决议,须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召开 [6] - 对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分拆子公司上市等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分拆上市还需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 - 董事会中必须设置审计委员会,其成员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且过半数应为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7][56] -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并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及公司内部控制 [7][56]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7][5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忠实义务,禁止从事包括无偿提供资金、以明显不公平条件进行交易、向无清偿能力方提供资金或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8][5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充分收集信息,独立判断,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合理注意 [9][5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监督执行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关联方损害公司利益,发现涉嫌损害行为应立即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需在三十日内组织调查并报告 [10][58] -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拟定信息披露制度、组织协调信息披露、筹备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负责股权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等职责 [10][59] - 上市公司需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考核标准及绩效薪酬止付追索机制 [12][59] - 上市公司可对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并可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但分配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份额不得超过监管规定比例 [12][60] - 上市公司从事关联交易需说明必要性、公允性和合规性,并履行规定审议程序,关联方需回避表决 [12][60] - 严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任何形式侵占上市公司财产,或指使上市公司违规提供资金、担保 [13][61]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需通知并征得上市公司同意,且不得从事可能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上市公司同意决定需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方回避表决 [13][61] -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百分之五十,或通过支配表决权能决定董事会过半数成员选任,或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单位或个人,被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14][62] - 上市公司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实际支配表决权最多的主体(比例不足百分之五的除外)需遵守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14][62] - 禁止以股东所持股票被司法冻结等为由限制股东行使法定权利 [15][63] - 除另有规定外,股东不得将表决权交由他人按照他人意志行使,违反规定的受托人不得行使表决权 [15][64] - 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股东转让股份,需遵守监管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数量、方式及信息披露等规定 [16][64] 信息披露监管强化 - 上市公司需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通过虚构交易、滥用会计政策等方式编制虚假报告 [17][65] - 披露定期报告前,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17][65] - 上市公司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同时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8][65] -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涉嫌虚假或内部控制可能存在缺陷时,可委派或聘请机构进行调查并及时公告 [18][65] - 若基于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分配利润或支付薪酬、授予股权期权,董事会有权收回负有责任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获得的超出部分利润,以及董监高多领取的薪酬和多获授的股权、期权 [18][66] - 上市公司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合作方及服务机构等向上市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协助配合上市公司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9][67]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需及时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9][67] - 上市公司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可能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信息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但不得滥用此机制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19][20][67][68] - 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凭证时,不得查阅依法需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所对应的会计凭证,以及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所对应的会计账簿和凭证 [20][68] - 上市公司需关注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及传闻,出现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时,应及时核实并公开澄清 [20][68] - 上市公司需按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未经股东会决议取消或终止已决议投资项目、投资新项目、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改变项目实施主体或方式、超金额或期限使用募集资金等情形构成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20][21][68][70] 并购重组行为规范 - 通过合法途径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获得、巩固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构成上市公司收购 [21][68] - 收购人需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相应的经济实力,为非自然人的应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权属清晰 [22][68] - 收购人存在负有较大债务且到期未清偿处于持续状态、因特定犯罪被判处刑罚或正在被立案侦查、最近三十六个月受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最近十二个月受交易所公开谴责、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等情形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22][69] -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持股比例每增加或减少百分之五的整数倍时,需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前后共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 [23][70] - 通过协议转让等方式持股拟达到或跨过百分之五整数倍时,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公告,且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 [23][70] - 持股达到百分之五后,持股比例每达到或跨过百分之一的整数倍时,应在事实发生的次日公告 [23][71] - 收购人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票应公平对待同类股东,合理确定价格 [24][71] - 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进行资产交易,导致公司主营业务、资产、收入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4][71] -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定价公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土地、反垄断等法律法规 [24][71] -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需经董事会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需就交易是否关联、标的权属是否清晰、定价是否公允等作出明确判断并披露 [24][72] - 证券交易所可对重组预案和报告书进行审阅,要求补充披露或核查,发现定价显失公允等情形可提请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 [25][72] -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作出业绩承诺的,在承诺履行完毕前,不得转让、质押其获得的、约定用于承担业绩补偿义务的股份和定向可转债 [25][72] - 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分拆上市、破产重整,需按规定聘请保持独立性的财务顾问进行核查验证并出具意见 [26] 投资者保护措施 - 上市公司应关注公司投资价值,采取措施提升盈利能力和投资者回报水平,不得操纵市场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27] - 上市公司需在章程中明确现金股利相对于股票股利的优先顺序,并根据公司发展阶段、盈利水平等制定合理稳定的现金股利分配政策 [28] - 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上市公司可在一年内进行多次现金股利分配,分配应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 [28] - 上市公司需在章程或内部制度中明确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条件、程序等具体安排,触发条件时董事会应及时制定方案并决议 [28] - 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证监会与人民法院应就申请受理、计划制定及执行等事项加强协作沟通 [28] - 上市公司可向交易所申请终止股票上市交易,并提供现金选择权等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对终止上市后的转让或交易作出安排 [29]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检查,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资金及证券账户等 [30] -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措施 [30] - 收购上市公司涉嫌违反收购人资格或收购行为规定的,证监会可责令暂停收购行为,已完成收购的责令改正,改正前收购人不得就其违规取得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31][32] -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存在定价显失公允、不正当利益输送或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等情形的,证监会可责令暂停或停止重组活动 [33] -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被其他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因犯罪被判刑等,需及时报告证监会,相关信息将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3] - 上市公司披露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公司及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直接责任人员或协助第三方,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公开 [33] - 违反规定占用担保、不履行公开承诺情节严重的单位或个人,也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公开 [34] - 对占用担保、配合造假等行为设置专门罚则,例如对违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行为所涉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员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35][65] - 违规转让股票的,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35] -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勤勉尽责规定的,可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36] -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不履行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节严重的,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36] - 对导致股票终止上市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36] - 上市公司因实施严重财务舞弊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对组织指使者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数额可按其违法次数累计计算 [37] -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的行政法律责任不因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交易而免除 [38] - 认定独立董事是否勤勉尽责时,应综合判断其在决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了解信息的途径、为核验信息所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39]
利好来了,事关重大资产重组,证监会最新发布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2-05 18:51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条例旨在通过完善公司治理、强化信息披露、规范并购重组、加强投资者保护及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并夯实其高质量发展根基 [1][2] 条例主要内容总结 完善上市公司治理要求 - 规范公司治理架构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关键少数的行为 以提升治理有效性 [2] 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监管 - 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财务造假” 通过健全内部监督制约、追责追偿机制 并禁止第三方配合造假等方式进行多维度重点打击和防范 [2] 规范并购重组行为 - 细化完善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规定 进一步明确财务顾问的职责定位和独立性要求 以支持产业整合升级和企业转型 [2] 加强投资者保护 - 对市值管理、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作出明确要求 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增强回报投资者意识 [2] - 明确主动退市中的投资者保护安排 防范上市公司规避退市或利用破产重整损害投资者利益 [2]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 细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可以采取的措施 并对占用担保、配合造假等行为设置专门罚则 [2]
一线城市发力并购:北京300亿基金入场,上海虹桥投入真金白银奖励,最高3000万
36氪· 2025-12-05 18:23
并购市场整体趋势 - 当前A股市场正经历一场自上而下、由点及面的并购浪潮,市场活跃度持续提升 [1] - 并购重组日益成为上市公司提质增效、向新质生产力转型的关键加速器,其战略重要性持续提升 [7][9] - 在政策红利持续释放和产业整合需求升级的背景下,预计2025年A股并购重组在数量与规模上均有望创新高 [7] 市场活跃度与结构变化 - 按首次公告日计,今年前11个月已有1750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168起并购事件,较去年同期显著增长 [7] - 市场呈现出产业并购主流化、支付方式多元化、市场化交易比例提升等鲜明特征 [7] - 并购交易频次与能级显著提升,涵盖从央国企“巨无霸”式战略整合到产业龙头的“链式整合” [3] - VC/PE机构开始更多地进行并购型投资 [7] 政策与资本驱动因素 - “并购六条”等政策东风激活了市场,地方政府通过设立基金、出台奖励等方式提供真金白银支持 [1] - 政策红利与产业需求升级的双轮驱动,正推动并购市场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5] - 以并购为主题的专项基金与引导基金在全国各地频频设立,为产业升级提供持续的资本活水 [3] 地方政府与国资主导的基金案例 - **北京**:规模高达300亿元人民币的“北京京国创智算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完成注册,主要出资方北京能源集团认缴出资达299.9亿元,旨在精准布局智算等前沿科技赛道 [4] - **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发布政策,系统性打造并购服务高地,对优质并购基金管理人给予奖励,并对并购贷款提供贴息,单项奖补最高可达3000万元 [4][12] - **厦门**:厦门产业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完成注册,出资额20亿元人民币,旨在以资本为纽带精准赋能上市公司和链主企业 [4] - **深圳**:深圳市东海快意新智产业投资合伙企业完成注册,出资额50亿元,为并购投资基金 [5] 基金运作与投资策略 - 产业并购基金通过“资本注入+资源整合+资金支持”的组合策略,助力企业开展并购重组 [5] - 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支持企业并购或推动上市,并强化“投贷联动”支持,通过“基金投资+并购贷贴息”等方式撬动金融资本 [5] - 国资机构自去年底便进入高强度运转状态,全力搜寻符合战略方向的并购标的 [9] - 地方国资集团积极在半导体、智能制造、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寻求前瞻性布局或推动传统业务转型升级 [10] 代表性市场交易 - 博裕资本收购了星巴克、SKP [8] - IDG资本买下了天迈科技 [8] - 有机构刚刚买下法国酸奶品牌优诺 [8] 核心观点总结 - 并购正从“备选退出路径”跃升为“战略破局关键” [11] - 一场以硬科技和产业整合为主角的并购浪潮在全国展开,其帷幕才刚刚拉开 [12] - 理解浪潮的方向比追逐浪花更为重要 [12]
一线城市发力并购:北京300亿基金入场,上海虹桥投入真金白银奖励,最高3000万
FOFWEEKLY· 2025-12-05 18:06
并购市场整体趋势 - 并购浪潮愈发猛烈,已成为年末市场最真实的温度,一场自上而下、由点及面的并购浪潮已然形成[3][4] - A股上市公司并购的数量与规模持续提升,并购重组热度持续攀升,交易频次与能级显著提升[5][8] - 政策红利与产业需求升级的双轮驱动,正推动并购市场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大型交易频现,上市公司参与设立产业并购基金也更加活跃[10] - 今年以来,政策、产业与资本的三重共振,正将中国并购市场推向新高潮[15] - 并购正从“备选退出路径”跃升为“战略破局关键”[17] 政策与资本支持 - “并购六条”的政策东风激活市场,地方政府真金白银设立基金、出台奖励[4] - 以并购为主题的专项基金与引导基金在全国各地频频设立,为以产业升级为核心的并购盛宴提供持续的资本活水[8] - 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接连在并购领域落下关键一子,为市场注入新的强劲动力[5] - 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发布《关于建设并购集聚区的支持政策》,对引入的优质并购基金管理人给予奖励,并对并购贷款提供贴息,单项奖补最高可达3000万元[9] - 北京设立规模高达300亿元人民币的“北京京国创智算并购股权投资基金”,主要出资方北京能源集团认缴出资达299.9亿元,彰显国资力量以巨量资本精准布局前沿科技赛道的战略意图[9] - 厦门设立出资额20亿元人民币的产业并购股权投资基金,以资本为纽带,精准赋能上市公司和链主企业,通过“资本注入+资源整合+资金支持”的组合策略助力企业并购重组[9][10] - 深圳设立出资额50亿元的深圳市东海快意新智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并购投资基金[10] 市场数据与表现 - 根据同花顺iFinD统计,按首次公告日计,今年前11个月已有1750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168起并购事件,较去年同期显著增长[13] - 市场普遍预计,在政策红利持续释放和产业整合需求升级的背景下,2025年A股并购重组在数量与规模上均有望创新高[13] - 并购重组日益成为上市公司提质增效、向新质生产力转型的关键“加速器”[13] - VC/PE都开始做起了并购型投资,例如博裕资本收购了星巴克、SKP,IDG买下了天迈科技[13][14] 参与主体与战略动向 - 央国企“巨无霸”式的战略整合项目接连落定,从头部企业的“战略级卡位”到产业龙头的“链式整合”[8] - 多家国资机构自去年底便进入高强度运转状态,全力搜寻符合战略方向的并购标的[15] - 广西某国资集团广泛接触市场,积极寻求在半导体、智能制造、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进行前瞻性布局或推动传统业务转型升级[16] - 受中国经济格局重塑、产业竞争演进、企业家代际传承与公司治理优化等多重因素影响,中国并购市场的战略重要性持续提升[15] 未来展望 - 未来在政策延续、产业需求和技术迭代的共同驱动下,一场以硬科技和产业整合为主角的大戏帷幕才刚刚拉开[19] - 并购市场将呈现出产业并购主流化、支付方式多元化、市场化交易比例提升等鲜明特征[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