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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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起诉!虚假“离职员工”引流卖课被判罚五万
第一财经· 2025-09-15 19:35
公司法律行动 - 抖音起诉长沙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并胜诉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5万元并登报道歉[1] - 被告公司指使员工在小红书平台假冒字节离职员工发布虚假笔记进行引流[1] - 虚假宣传内容以"月薪四万离开字节"为话术兜售7880元Python课程[1] 行业不正当竞争现象 - 社交媒体出现大量虚构"大厂员工离职"贴文 实际作者从未在字节工作过[1] - 培训机构借大厂名义进行虚假营销引流 主要涉及教育课程销售领域[1] - 抖音高管公开提醒网友加强信息鉴别 指出"大厂离职""大厂内幕"内容存在造假[1]
镇江中院审结江苏省首例“盗图抄店” 案,500万判赔划清电商数据竞争红线
扬子晚报网· 2025-09-15 19:33
案件背景 - 江苏省首例针对电商"搬家软件"非法抓取平台数据的典型案件 明确公开经营性数据的权益边界 为规范数字经济领域竞争秩序提供重要司法参照[1] - 淘宝公司 天猫公司诉王某明及旗下某枫公司 某陶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4年度江苏省政法机关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1] 侵权手段 - 某枫公司 某陶公司未经授权开发四款有偿"搬家软件" 利用爬虫技术绕开平台验证机制与反爬措施批量抓取商品信息 交易规则 物流适配等海量数据[2] - 通过API接口将数据搬运至其他电商平台开设"无货源店铺" 形成"数据窃取-流量截留-寄生经营"完整链条[2] - 软件用户通过"一键跳转"至淘宝 天猫原商品链接完成采购 由原平台承担发货 售后等履约责任[2] 数据规模与鉴定结果 - 专业机构鉴定确认涉案软件具有规避平台监管的"x-sign值构建"功能 数据库中存储的淘宝平台相关数据达1.63亿条[3] - 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3] 司法认定 - 法院认定淘宝 天猫平台商品数据是通过构建分类指引填写系统 运用算法修正技术合法采集加工的稀缺性数据资源 平台投入大量技术成本与运营成本 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合法竞争权益[4] - 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直接绕开平台反爬机制侵犯数据控制权益 不当提升同业竞争平台履约能力 增加原平台服务器负载与技术维护成本 分流潜在交易机会[5] -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互联网专条" 综合考虑数据商业价值 侵权规模(1.63亿条数据) 持续时间及主观恶意等因素[5] 判决结果 - 判令王某明及某枫公司 某陶公司共同赔偿淘宝公司 天猫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5] - 驳回涉案公司对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上诉请求[5] 行业意义 - 首次明确公开数据不等于公共数据 共有数据 任何不正当获取数据行为应予以规制[6] - 解决"一键搬家""一键代发"软件搬运平台公开经营性数据行为的合法性判断及法律适用问题[7] - 为规范涉平台数据权益的新类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示范和参考[7]
软件公司盗图搬运被判赔500万
新浪财经· 2025-09-11 22:28
案件核心事实 - 江苏两家软件有限公司开发了"一键搬家"与"一键代发"软件 通过爬虫技术完整搬运电商平台商品数据包括商品图片、规格参数、价格详情等[1] - 被告公司利用该技术开设"无货源店铺" 从事非法商业活动[1] - 两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1] -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1] 技术手段与侵权方式 - 软件采用爬虫技术实现平台间数据迁移 涉及海量商品数据的非授权获取[1] - 侵权行为直接复制商品图片、规格参数及价格详情等核心商业信息[1] - 技术方案名称为"一键搬家"和"一键代发" 实现跨平台数据搬运[1] 司法认定与判决结果 - 法院明确指出该行为增加原平台运营成本 分流市场关注度并扰乱市场秩序[1] - 侵权行为被定性为非法侵夺他人竞争优势 构成不正当竞争[1] - 一审判决赔偿500万元后被告提起上诉 省高院最终维持原判[1] 商业影响分析 - 侵权行为对电商平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并削弱其市场竞争优势[1] - "无货源店铺"商业模式依托数据盗用 规避正常经营成本[1] - 案件涉及赔偿金额达500万元 反映侵权行为的严重商业影响[1]
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侵权!合理使用企业数据,鼓励!
新华网· 2025-09-11 07:59
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指导性案例发布 -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回应数据权属认定 数据产品利用 个人信息保护 网络平台账号交付等社会高度关注问题 [1] - 全国法院审理涉数据类案件数量增长明显 2024年一审审结案件数是2021年的两倍 [1] - 案例统一类案裁判尺度 推动数据要素收益向数据价值创造者合理倾斜 [1][7] 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例 - APP运营者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构成侵权 某科技公司未经同意收集用户手机号码并强制要求填写职业 学习目的等个人信息 法院判决支持用户删除信息及赔偿请求 [2] - 信用服务商以"先享后付"功能收集用户信用信息属合同必需 以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方式收集且尽告知义务时不构成侵权 [4] - 最高法强调APP运营者需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严格遵守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 [3] 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 - 某文化传媒公司未经许可抓取50392个短视频 其中19079个用户昵称和头像与源平台相同 127处评论内容完全一致 构成实质性替代 被判赔偿4000万元 [6] - 法院确认数据集合经营者享有经营性利益 未经许可获取并提供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 [6] - 网络平台提供关联账号服务时经用户授权转移数据 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7] 数据合理利用与自由流动 - 数据处理者依法采集企业数据并加工形成数据产品 未造成损害时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8] - 非国家秘密 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应允许自由流动 防止形成数据壁垒 [8] - 数据二十条政策承认数据加工使用权 保障数据处理者使用数据和获得收益的权利 [8]
称竞品电动牙刷全是倒刺!知名品牌被罚!
齐鲁晚报· 2025-09-05 20:21
处罚事件概述 - 广州星际悦动股份有限公司因发布贬低徕芬电动牙刷的误导性短视频 被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认定为商业诋毁并罚款25万元 [1][2][3] - 违法行为涉及2024年4月30日及5月23日在抖音官方账号发布两条短视频 分别指控竞品刷头"全是倒刺"和功能"只能单一震动或旋转" [2][3] - 处罚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及第二十三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消除影响 [3] 涉事企业背景 - 广州星际悦动股份有限公司(Usmile主体)成立于2015年 2016年推出首款电动牙刷 产品线包括冲牙器/牙膏/刷头配件 [4] - 公司获得多轮融资:2019年钟鼎资本领投/宝捷会基金跟投 2020年高瓴创投领投/源码资本跟投 具体金额未披露 [4] - 深圳术叶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徕芬科技主体)成立于2019年 2023年10月进入电动牙刷市场 产品线包括吹风机/剃须刀/电动牙刷 [6] - 徕芬科技完成4轮融资 最近为2023年11月麦星投资领投/B轮融资 2021年营收1.3亿元 2022年营收达15.67亿元 [6] 市场与产品对比 - Usmile电动牙刷售价区间为399-798元 徕芬电动牙刷售价区间为377-768元 两者价格带高度重叠 [6] - 徕芬牙刷产品线2024年净亏损8000万元 反映新进入者面临的市场挑战 [6] - 行业竞争加剧:Usmile作为2016年入局者 面临徕芬等新品牌的跨界竞争 [4][6] 事件后续处理 - Usmile已删除涉事短视频内容 但未对媒体采访请求作出回应 [1][4] - 短视频传播数据:第一条视频获点赞3次/收藏2次/转发9次 第二条视频获点赞10次/收藏6次/转发7次 [3]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和雷霆2025综合执法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搜狐财经· 2025-09-05 11:58
执法行动背景 - 吉林省市场监管系统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和"雷霆2025"综合执法行动 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 [1] 商标侵权案件 - 长春市某服装工作室因销售印有"LV"图形标识的侵权夹克服被查处 遭没收商品并处罚款 [2] - 吉林市某服装店销售印有"始祖鸟""迪桑特""可隆"图形标识的侵权服装被查处 遭没收商品并处罚款 [3] - 吉林市某烟酒行销售侵权品牌白酒被查处 遭没收商品并处罚款 [4] - 梅河口市某汽车养护中心销售侵权"嘉实多"机油被查处 遭没收商品并处罚款 [10] 产品质量违规案件 - 长春市某电动自行车行因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被查处 [3] - 梨树县某电动自行车行因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被查处 [5] - 松原市某电动自行车行因车辆编码与合格证不符及加装座椅被查处 遭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 [9] - 长春市某厨具批发商行因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具被查处 [3] 不正当竞争案件 - 辽源市某公司因袜子包装装潢与"一只鱼"品牌高度相似被查处 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遭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 [6][7] - 白山市某商贸处因对普通食品"珍硒虫草浸提粉"虚假宣传抗氧化、抗衰老等功效被查处 遭罚款行政处罚 [8] 执法趋势 - 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针对民生领域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10]
“小订过万”是假的,车企乱编数据虚假宣传,都是被内卷给逼的?
36氪· 2025-09-05 08:13
行业虚假宣传现象 - 广告公司在汽车发布会前数月提前策划"小订过万"虚假方案 违背诚信精神并涉嫌违反广告法 [1] - 车企对虚假订单数据采取默许态度 通过营造虚假繁荣提升市场关注度 [1] - 虚假订单现象覆盖30万元以下主流市场及30万元以上高端新能源市场 [2] 车企行为动机分析 - 利用消费者从众心理 通过伪造热销氛围促使客户产生"大家都在买"的认知偏差 [2] - 虚假策划成本极低但短期关注度收益显著 小订数据可随时退款且不反映真实市场表现 [4] - 伪造订单量可间接提升大订量 因小订与大订存在天然差距属行业常见现象 [4] 行业竞争乱象 - 价格战导致去年前11个月整车零售累计亏损1776亿元 免息金融政策出现频率上升 [6] - 零公里二手车现象泛滥 经销商通过新车上牌后转二手美化销量数据 扰乱新车及二手车市场秩序 [7] - 有组织负面营销出现 单平台出现超40条标题高度一致的理想车主负面内容 涉嫌违法犯罪 [9] 行业治理与趋势 - 相关部门已整治智驾夸大宣传/价格欺骗/拖欠货款等乱象 但彻底根除难度较大 [11] - 消费者选车理性度提升 对新兴品牌容忍度降低 倒逼企业调整发展重心 [11] - 行业领袖呼吁反对恶性竞争 主张从价格战转向价值战以回归良性竞争状态 [9][10]
北京法院两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5-08-28 16:41
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指导性案例发布 -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共六件 [1] - 案例回应数据权属认定、数据产品利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平台账号交付等社会关注问题 [1] - 旨在统一类案裁判尺度 [1] 数据集合经营性利益保护案例 - 网络平台经营者对数据集合形成的经营性利益受侵害时可请求司法保护 [2] - 未经许可获取并提供数据实质性替代原平台服务可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2] - 某文化公司乙APP上有50392个短视频与某科技公司甲APP一致且含专有代码 [3] - 案涉短视频中19079个注册用户昵称和头像有15924个与甲APP相同 [3] - 约40%短视频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其余为有一定价值的录像制品 [3] - 某科技公司诉请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万元 [3] - 法院终审判令某文化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并消除影响 [4] - 某科技公司对数据集合享有经营性利益因其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形成规模体量大商业价值高的数据 [7] - 某文化公司行为导致乙APP与甲APP内容高度同质化实质性替代原产品服务 [8] - 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9] - 2025年10月15日后类似行为将适用修订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9] 个人信息收集与用户同意案例 - 处理个人信息属于履行合同所必需时可作为取得个人同意的例外情形 [11] - 非履行合同所必需时未提供替代登录方式导致用户非自愿同意属侵害个人信息权益 [11] - 某科技公司运营英语学习网站及APP在登录界面强制收集职业学习目的学龄阶段英语水平等用户画像信息 [12] - 用户不填写相关信息无法继续登录过程且无跳过或拒绝选项 [12] - 某科技公司辩称收集用户画像信息用于自动化决策是提供服务所必需 [14] - 法院判令某科技公司停止处理删除个人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律师费取证费合计人民币2900元 [15] - 学习教育类APP必要个人信息仅为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不包括用户画像信息 [18] - 自动化决策信息推送非案涉APP基本功能服务收集用户画像信息非必需 [18] - 某科技公司产品设计使用户提交信息成为登录唯一途径导致非自愿同意 [20]
企业爬取5万多条短视频传播,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赔500万
南方都市报· 2025-08-28 16:17
案件背景 - 某文化公司因爬取搬运5万多条短视频及用户数据被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赔500万元 [1][2] -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本案入选第47批指导性案例 [1] 侵权行为细节 - 文化公司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抓取搬运科技公司APP中50392条短视频 包含19079个注册用户昵称和头像 [2] - 被搬运内容中15924个用户信息与源APP相同 127处评论内容顺序标点符号完全一致 [2] - 约40%短视频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 其余短视频属于有一定价值的录像制品 [2] 法院判决结果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文化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500万元 [3]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生效日期为2023年3月16日 [3] 法律争议焦点 - 科技公司对汇聚短视频用户评论用户信息形成的数据集合享有经营性利益 虽不构成汇编作品但投入了人力物力财力形成规模体量大商业价值高的数据集合 [4][5] - 文化公司未经许可获取并提供数据导致两个APP内容高度同质化 实质性替代了科技公司的产品和服务 [5][6] 司法保护意义 -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网络平台经营者对数据集合形成的经营性利益受到侵害时可请求司法保护 [1][6] - 对于未经许可获取数据并实质性替代网络平台产品的行为 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6]
花国内的钱,打国内的企业,滴滴丢脸丢到南半球了!
搜狐财经· 2025-08-20 10:46
市场进入策略 - 滴滴旗下99Food在巴西市场投入9亿雷尔(约10亿人民币)与商户签署半独家协议 禁止商户与美团Keeta合作但允许与市占率超过80%的本土巨头iFood合作 [1] - 滴滴向单店最高报价1.3亿人民币现金以阻止商户与美团Keeta合作 [1] - 美团Keeta为进入巴西市场已进行广泛投资并在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注册商标以保护独家使用权 [6] 竞争行为 - 滴滴99Food通过谷歌广告购买"Keeta"及相关关键词 使搜索"Keeta"时优先显示99Food广告并降低Keeta自然搜索结果排名 [7] - 巴西法院于8月11日判决滴滴停止劫持"Keeta"搜索关键词 逾期将每日罚款2万雷尔 [1] - 滴滴本月第二次因不正当竞争被起诉 此前已承认签署排他协议 [1] 市场背景 - 巴西外卖市场年增长率达20% 属于高增长蓝海市场 [2] - 本土平台iFood在巴西外卖市场占有率超过80% 处于垄断地位 [1] - 滴滴曾于2022年因iFood排他协议被迫退出巴西外卖市场 2025年重新宣布回归 [1][7] 企业关系 - 滴滴与美团作为中国企业在巴西市场形成直接竞争关系 [1] - 滴滴采用曾导致自身退出市场的排他协议手段对抗本国企业美团 [1] - 美团Keeta通过子公司Keeta Delivery Brazil Ltda在巴西开展业务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