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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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证监会等八部门划红线:虚拟货币与RWA代币化迎严管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6-02-07 16:51
RWA代币化监管核心定调 - 监管核心精神概括为“境内严禁、境外严管” [1][3][4] - 境内市场严禁任何形式的RWA代币化发行、交易及相关服务 [1][4] - 对跨境RWA活动实施“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穿透式监管 [1][4] RWA代币化具体监管要求 - 境内主体跨境开展两类业务将受严格监管:外债形式的RWA代币化业务;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RWA代币化业务 [5] - 境内各类机构不得为任何未经批准的RWA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服务 [2][5]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相关服务须“依法稳慎”并纳入母公司合规风控体系 [2][5]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RWA相关服务 [1][2][7] 虚拟货币监管全面升级 - 重申境内所有虚拟货币业务活动(包括稳定币)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并坚决依法取缔 [8][9] - 首次明确指出“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 [9]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9]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10] 协同化监管与工作机制 - 建立覆盖境内与境外、中央与地方、线上与线下的全链条风险防范与处置机制 [11][13] - 中央层面建立多部门协同机制,地方层面由省级政府统筹形成常态化工作网络 [13] - 证监会同步出台《指引》,明确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证券代币等情形的合规路径,要求事前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2] - 实施全环节精准治理:资金端禁止金融机构提供服务;信息端严禁互联网企业提供场所与导流;市场端规范企业注册与广告;上游持续打击“挖矿”活动 [13]
经济热点快评|“一律严格禁止”!打击虚拟货币出实招
搜狐财经· 2026-02-07 14:27
政策监管动态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于2月6日晚间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一律严格禁止、依法取缔 [1] - 该《通知》延续了近年来的禁止性政策立场,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并强调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3] - 中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是一贯且明确的,从2013年防范比特币风险,到2021年打击交易炒作,再到此次发布更全面的升级版通知,政策立场持续 [3] 市场与价格表现 - 在《通知》发布前一天(2月5日),比特币价格自2024年11月以来首次跌破7万美元,价格指数最低跌至66,835美元,过去24小时最大跌幅达9.74% [1] - 同期,以太币、索拉纳币、币安币和狗狗币价格均出现大幅下挫,导致许多投资者一夜爆仓,损失惨重 [1] 行业风险与定性 - 虚拟货币(包括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本质上不是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及分布式账本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1] - 近期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的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并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1] - 相关业务活动被定性为“打着金融创新之名行非法金融活动之实”的行为,无论技术如何进步都将被严格禁止 [3] 投资者教育与警示 - 普通投资者应树立正确投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切勿相信“一夜暴富”等币圈财富神话 [4] - 投资者应避免参与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相关活动,以防财产损失 [4]
八部门联合发布新规,明确此类业务“境内严禁,境外严管”
证券日报网· 2026-02-07 13:27
政策核心与监管原则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首次明确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定义并确立“境内严禁,境外严管”的监管原则 [1] - 政策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在境内开展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单位不得非法向境内提供服务 [2][3] - 中国证监会配套发布《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对以境内权益为基础的境外类资产证券化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进行严格监管 [1][8] 对虚拟货币的监管立场 - 延续并强化禁止性政策,明确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稳定币相关业务活动在境内一律严格禁止,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2][4] - 指出虚拟货币依托区块链技术点对点交易易跨境传导风险,未经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5] - 强调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事关货币主权 [5] 对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定义与境内禁令 - 首次明确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定义,指使用加密及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交易的活动 [4] -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及提供相关服务,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 [4] - 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向境内提供相关服务 [4] 对境外业务活动的严格监管 - 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严格监管,特别是外债形式或以境内权益为基础的类资产证券化、股权性质业务 [1][6] - 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依规严格监管 [6][8]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或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类资产证券化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 [8] 对相关服务提供方的监管要求 - 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各类境内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服务 [6]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6][7] - 各类交易场所不得在境内参与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发行和交易活动,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在境内开展相关业务提供服务 [7] 配套监管规则与执行 - 中国证监会配套《指引》明确,开展相关业务前控制基础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报送全套发行资料 [8] - 要求境内企业及基础资产不得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等禁止性情形 [8] - 开展业务须严格遵守跨境投资、外汇管理、网络和数据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8] - 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将严厉打击借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之名的炒作行为及相关非法金融和犯罪活动 [7][9]
人民日报:“一律严格禁止”,打击虚拟货币出实招
新浪财经· 2026-02-07 13:13
政策立场与定性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境内对虚拟货币坚持禁止性政策,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1] - 虚拟货币本质上不是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1] - 政策立场具有延续性,2013年明确比特币为特定虚拟商品,2021年通知明确相关业务为非法金融活动,此次通知为更全面的升级版 [3][4] 市场表现与风险事件 -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1] - 在通知发布前一天,比特币价格自2024年11月以来首次跌破7万美元,价格指数最低跌至66835美元,过去24小时最大跌幅达9.74% [1] - 以太币、索拉纳币、币安币和狗狗币价格均大幅下挫,导致许多投资者一夜爆仓损失惨重 [1] 监管范围与对象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3] -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 [3] - 无论技术如何进步,打着金融创新之名行非法金融活动之实的行为都将被严格禁止 [3] 对投资者的警示 - 投资者应警惕“一夜暴富”等币圈财富神话,树立正确投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 [4] - 投资者切勿参与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相关活动 [4]
八部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境内一律禁止!
搜狐财经· 2026-02-07 12:10
政策核心 - 中国央行、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 [1] - 通知明确在中国境内,所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并坚决依法取缔 [1][2] 虚拟货币定性 -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 - 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范围广泛,包括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 [2] - 首次明确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2] 稳定币监管 - 首次规定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 [3]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3]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 - 明确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及分布式账本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4] - 举例说明如将价值1000万的房产分成1000万份代币的行为属于投机炒作 [4] - 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及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 [4]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 [5] - 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 [4] 挖矿活动整治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将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6] - 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项目 [6] - 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6]
严打炒币!证监会等最新明确,虚拟货币境内“全线封堵”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6-02-07 11:34
政策监管框架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明确了对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监管态度 [2]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2]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3] 业务活动定性 - 所有在境内开展的虚拟货币兑换、交易、信息中介、融资等业务,均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 [4] - 对于上述非法金融活动,监管态度为“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4]
八部门重申虚拟货币非法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6-02-07 11:12
政策核心立场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和坚决依法取缔 [1][9] - 政策延续并强化了近年来的禁止性立场,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1][2] - 政策同样明确,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以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均涉嫌非法金融活动 [4][5] 对虚拟货币的具体监管规定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或保险责任范围 [6]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项目,严禁新增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销售等服务 [1]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1][9] 对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具体监管规定 - RWA代币化被定义为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或类似权益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4] - 在境内开展RWA业务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 [5]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中介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提供中介、技术服务 [6] 对相关服务机构与市场主体的要求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并需履行报告和协助调查义务 [6] -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加密货币”、“稳定币”、“RWA”等字样或内容 [6]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或RWA代币化相关服务,境内单位和个人明知或应知仍提供协助的将被追究责任 [2][5][10] 政策实施与法律责任 - 政策将加强跨部门协作与央地协同,完善风险监测、防范和处置的监管要求,对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态势 [5] - 违反通知规定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或为其提供服务的,将依照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RWA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可能无效,损失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10]
八部门重申虚拟货币非法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6-02-07 10:43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发布《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首次将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纳入监管,旨在全面防范和处置相关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与安全 [1][2][4] 关于虚拟货币的监管定性 -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1] - 在境内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7][8]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8] 关于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监管定性 - 首次明确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概念,指使用加密及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交易的活动 [4] - 在境内开展RWA业务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均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 [3][4]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RWA相关服务 [4] 关于稳定币的特别规定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1][8] -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事关货币主权 [8] 关于挖矿活动的管控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1] - 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 [1] - 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1] 对金融机构及服务机构的监管要求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或保险责任范围 [5]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相关业务及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 [5] - 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相关业务及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5]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RWA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5] 对经营主体登记与广告的管理 -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 [6] 相关法律责任与工作措施 - 违反规定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或提供服务的,将依照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 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服务仍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被依法追责 [9]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相关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将依法查处 [9] - 将加强跨部门、央地协同,完善风险监测、防范和处置的监管要求,对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态势 [4][5] -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9]
深夜发文!央行等八部门 升级虚拟货币监管政策!
搜狐财经· 2026-02-07 10:30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八部门联合发布新规,全面延续并升级对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的禁止性监管政策,明确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首次对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做出明确禁令 [1][4]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 -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相关服务 [2]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2] - 虚拟货币现阶段无法有效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要求,存在被用于洗钱、集资诈骗、违规跨境转移资金等非法活动的风险 [1] 稳定币监管要求 - 首次明确,未经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2] -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事关货币主权 [5]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监管 - 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 [2] - 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 [2] - 强化对境内主体出境开展RWA代币化业务的监管,明确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RWA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RWA代币化业务,由国家发改委、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按照职责分工严格监管 [6] 互联网与工商注册限制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2] - 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 [2] 虚拟货币“挖矿”整治 - 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 [2] - 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2] - 由国家发改委牵头严格管控,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 [6] 法律责任与风险自担 - 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RWA代币化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 政策延续与升级背景 - 此次《通知》是对2021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的延续和升级 [4] - 中国境内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保持禁止性政策,立场一以贯之,2013年、2017年、2021年均曾发文禁止 [8] - 2025年境内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气再次抬头,去年多地金融监管部门、多家行业协会相继发布风险提示 [8] 国际环境与市场动态 - 国际金融组织和中央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对稳定币的发展普遍持审慎态度,国际清算银行在2025年6月的报告中指出稳定币在单一性、弹性和完整性三个关键测试中,仍未达到成为货币体系支柱的要求 [9] - 受数字资产流动性减弱、国际金价波动、美股科技板块震荡等多重因素影响,2026年开年以来比特币市场行情持续走弱,进入2月后比特币价格已跌破7万美元关口,较2025年10月的历史高位水平接近腰斩 [9]
八部门发文进一步防范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
中国证券报· 2026-02-07 09:58
政策核心立场 - 中国境内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始终保持禁止性政策立场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在境内开展相关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1][2]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1][2]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2]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监管 -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及分布式账本技术 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3] - 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 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应予以禁止 [3]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 [3] 对境外业务活动的监管要求 - 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RWA代币化业务 或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RWA代币化业务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依法严格监管 [4] - 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RWA代币化业务 由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监管 未经同意或备案不得开展 [4]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RWA代币化服务 应纳入境内母公司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 [5] - 为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RWA代币化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及信息技术机构 需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按要求报批或报备 [5] 对金融机构与服务机构的禁令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清算结算等服务 不得发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 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或保险责任范围 [7]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 [7] - 有关中介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服务 [7]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持续推进整治工作 [7] - 各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 需全面排查并关停存量项目 严禁新增项目 [7] - 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