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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箭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7-08 21:14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公 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8号》)《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 ...
新 华 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8 00:13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制度目的与适用范围 - 制定目的为完善激励机制,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性,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适用对象包括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1][2] 薪酬管理职责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考核标准、薪酬政策,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 - 董事薪酬计划需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 [1] 董事薪酬结构 - 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标准由薪酬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后按月发放 [1] - 非独立董事津贴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关联,具体标准结合任职岗位职责确定 [2]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 - 实行年薪制,包含固定薪酬(按月发放)和绩效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发放) [2] - 薪酬标准综合考虑任职、责任、能力、市场行情及公司经营业绩,由董事会最终审核 [2] 薪酬发放与离任处理 - 高级管理人员固定薪酬按月支付,绩效薪酬按考核结果发放 [2] - 离任人员按实际任期和绩效结算薪酬,自愿放弃者不予补发 [2] 其他规定 - 薪酬需依法纳税,履职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2]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为准 [3]
荣晟环保: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8 00:06
总则 - 制度目的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1] - 适用范围包括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等情形 [1] - 管理原则包括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稳过渡和保护股东权益四项核心要求 [1] 离职情形与程序 - 董事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生效时间分两种情形: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时需履职至新董事就任,其他情形自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2] - 任期届满未连任的董事自股东会决议通过日自动离职,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但需赔偿无正当理由提前解任的损失 [2]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程序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2] - 明确8类禁止任职情形,包括刑事犯罪记录、破产责任、失信被执行、监管处罚等,出现时需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职务 [2]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离职人员需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全部文件及未了结事务清单,并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3] - 涉及重大事项的可启动离任审计,审计结果需向董事会报告 [3] -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需制定书面履行方案,违约需赔偿全部损失 [3] 离职人员义务 - 离职后忠实义务继续有效1年,执行职务产生的责任不因离任免除 [3]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持有量的25%,离职后半年内禁止转让股份 [4]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重大事项的核查,不得拒绝提供文件说明 [4] - 职务违规造成的赔偿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4] 责任追究机制 - 对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义务的行为,董事会需审议追责方案,追偿范围含直接损失、预期利益及维权费用 [4] - 被追责者可15日内申请审计委员会复核,复核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4]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后者为准并需及时修订制度 [5]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5]
运达科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7 21:12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情形 [1] - 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董事任期届满未连任则职务自动终止 [2] 离职情形与程序 - 董事/高管可提前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 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通知生效 高管辞职自董事会收到报告生效 [2] - 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管辞任情况 [2] - 特殊情形下原董事需继续履职: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审计委员会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比例不符规定 [2] - 董事辞职后公司需60日内完成补选 [2] - 董事/高管因违法违规被解职 董事解聘自股东会决议生效 高管解聘自董事会决议生效 [2][3] - 法定代表人辞任视为同步辞去该身份 公司需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 [3] 任职资格终止情形 - 存在8类情形时需解除职务:包括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经济犯罪被判刑/破产企业负责人/失信被执行人/被证监会禁入等 [3][4] - 违规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管无效 [4] 移交与审计程序 - 离职需与指定负责人完成工作交接 包括未完结事项说明/业务文件/财务资料等 [4] - 涉及重大投资或财务决策的可启动离任审计 结果需报董事会 [4] - 未履行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需制定书面方案 违约需赔偿损失 [4] 离职后义务与限制 - 离职后3年内仍需履行忠实义务 保密义务持续至商业秘密公开 [5]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持股25% 离职后半年内禁止转让所持股份 [5]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重大事项的核查 提供必要文件 [6] - 因违法违规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6]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自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8] - 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现行法律为准 [8]
运达科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7 21:11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股份买卖禁止及限制行为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 ...
ST任子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06 18:17
薪酬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及支付方式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1] - 适用对象涵盖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1] 薪酬管理机构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考核标准、薪酬政策方案,并监督执行情况 [1] - 股东会审议董事薪酬事项,董事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 [2] - 人力资源部与财务部配合实施薪酬方案,执行情况需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备 [2] 薪酬构成体系 董事薪酬 - 独立董事领取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固定津贴 [2] - 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岗位薪酬标准执行,不重复领取董事津贴,未任职者不支付薪酬 [2]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 实行年薪制,由基础薪金(按月发放)和浮动奖金(年度发放)组成 [3] - 绩效奖金基于年度业绩指标达成率(合同额/销售额)、净利润目标达成率及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综合确定 [3][4] - 考核权重根据职务差异个性化设定,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导评估 [3] 薪酬发放机制 - 董事津贴按月发放,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奖金年度统一发放 [4] - 所有薪酬均为税前金额,需代扣个人所得税、社保个人承担部分等 [4] - 离任人员按实际任期和绩效结算薪酬 [4] 薪酬动态调整 - 年度考核后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薪酬调整建议 [5] - 公司可根据宏观经济或经营环境变化修订制度 [5] - 允许通过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补充激励手段,依据岗位职责履行度和绩效指标达成情况实施 [5] 制度效力与解释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生效,修改需同等程序 [6]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6] - 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6]
振华新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7月制定)
证券之星· 2025-07-05 00:22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总则 - 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情形 [1] - 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1]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收到报告之日生效,并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3] - 若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比例不合规,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补选完成 [3] - 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董事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合规 [2] -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解任,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处理,任期届满未连任即自动离职 [5] - 无正当理由提前解任董事或高管,被解任者可要求赔偿 [6] - 高管辞任自董事会收到报告时生效,具体程序按劳动合同执行 [7] 任职资格限制 - 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经济犯罪记录、破产责任、失信被执行等情形者不得担任董事或高管 [8] - 出现资格不符情形时,公司需立即解除职务或30日内处理(视具体条款) [9] - 违规履职的董事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4] 移交与承诺履行 - 离职后5个工作日内需移交全部文件、数据资产及未结事务清单 [11] - 任职期间的公开承诺需继续履行,未完成者需提交书面说明及履行计划 [12] 离职后义务与限制 - 忠实义务延续2年,保密义务持续至信息公开 [13] -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超过持股25% [5] - 执行职务造成的赔偿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15] - 擅自离职致损者需承担赔偿责任 [16] 责任追究机制 - 对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义务者,董事会可追偿直接损失、预期利益等 [17] - 被追责者可15日内申请复核,不影响公司采取保全措施 [18] 附则 - 制度与法律冲突时以法律为准,解释权归董事会 [19][21]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20]
华人健康: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04 00:05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申报要求 - 新任董事需在股东会通过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持股信息 [1] -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需在董事会通过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 [1] - 现任董事或高管个人信息变更或离任需在2个交易日内申报 [1] - 公司申请上市时董事和高管需申报本人及近亲属身份信息 [2] 股份转让限制 - 董事和高管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总数的25% [4] - 离职后半年内禁止转让股份 [4] - 持股不超过1,000股可一次性全部转让 [4]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3] - 权益分派导致持股增加可同比例提高转让额度 [3] 禁止转让情形 - 公司上市交易起1年内 [6] - 涉嫌证券违法被立案调查或处罚未满6个月 [6][7] - 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 [8] -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期内 [8] - 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或业绩预告前5日 [8] 减持披露要求 - 买卖股份需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变动数量、价格及剩余持股 [8] - 计划减持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数量、时间区间和价格区间 [8] - 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9] - 减持计划完成后需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 [9] 其他规定 - 融资融券交易需向深交所申报 [12]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管理持股信息申报 [12]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10] 申报表格 - 需填报附件包含持股人及亲属身份信息、证券账户及持股情况 [11] - 减持计划需书面说明减持原因、来源、数量及价格区间 [13]
御银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7-03 00:36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 - 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监管指引制定 [1]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记名下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3] - 明确禁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3] 股份转让限制情形 - 股票上市交易首年内、离职后半年内、公司或人员涉及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调查/处罚未满六个月等八类情形下禁止转让股份 [4][5] - 任期届满前离职人员需遵守每年转让不超过持股总数25%、离职半年内禁止转让等限制 [4] - 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年度/半年度)或5日(季度/业绩预告)等敏感期禁止买卖股票 [5] 股份锁定与解锁机制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 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基数 [6] - 每年首个交易日按上年末持股数25%计算本年度可转让额度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相应股份解锁 [6] - 权益分派导致持股变化时 可转让额度同步调整 不足1000股时全额解锁 [6] 股份变动申报与披露要求 - 新任/离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在2个交易日内申报身份信息 包括近亲属持股情况 [11] - 买卖股票前需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核查信息披露进展并提示风险 [12] - 股份变动后2个交易日内需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由其在深交所网站公告变动细节 [13][9] 违规处理与制度执行 - 未及时申报或披露变动情况将收到董事会风险提示函 违规后果由本人承担 [15] - 违反制度买卖股票将视情节受董事会处分 触犯法律法规者移交监管部门处罚 [18][19] - 公司章程可设定更严格转让限制 但需及时披露并落实后续管理 [17]
爱迪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3 00: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反映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付出的劳动,在公司决策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及体现的价 值,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决策、管理与监督,公司实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津贴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内部董事:指在公司任职的的非独立董事; (二)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 系的董事; (四)职工代表董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公司职工代表董事, 该董事须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五)高级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