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电子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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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宇树科技索赔8000万元 原告公司拿专利5天后发起诉讼
犀牛财经· 2026-02-25 14:30
案件核心判决 -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6年2月的终审判决中,直接点名批评原告露某美公司,称其行为“既精心算计、又反复无常”[2] -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驳回露某美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宇树科技不构成侵权的一审原判[3] 案件背景与过程 - 2025年,露某美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宇树科技制造销售的“Gox”机器狗侵犯其名为“一种电子狗”的发明专利[2] - 宇树科技否认侵权,辩称其产品未包含涉案专利中的“液位传感器”、“气体传感器”和“可变色的仿生毛皮”三项关键技术特征[3] - 杭州中院于2025年9月一审认定宇树科技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露某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 - 露某美公司在一审败诉后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3] 原告方行为与动机 - 露某美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和日用百货,与智能机器人行业毫无关联[3] - 该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受让涉案专利,仅5天后即发起诉讼[3] - 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询问结束仅1天后,露某美公司将此前临时提高至80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请求,回调至最初的500元人民币[3]
拿专利5天就向宇树科技索赔8000万,最高法怒批“精心算计、反复无常”
第一财经· 2026-02-24 21:10
案件核心判决与定性 -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3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露某美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1][3] - 最高人民法院罕见点名批评露某美公司,认定其诉讼行为“精心算计、反复无常”,滥用专利诉权、违背诚信原则,并明确宣告专利权不得作为敲诈工具 [1][5] - 案件受理费由露某美公司承担 [3] 案件诉讼过程与争议焦点 - 2025年,露某美公司向杭州中院起诉,指控宇树科技制造销售的“Gox”机器狗侵犯其“一种电子狗”发明专利(专利号:201610396363.0)[1] - 露某美公司指控宇树科技产品全面覆盖其专利技术特征,侵权产品总销售额超7800万元,并涉嫌攀附商誉 [2] - 露某美公司最初索赔500元,但要求以法院审计结果为准,并主张按侵权获利的3至5倍适用惩罚性赔偿,总额可高达7000万元以上 [2] - 宇树科技辩称其产品未包含涉案专利中的“液位传感器”、“气体传感器”和“可变色的仿生毛皮”三项关键技术特征 [2] - 2025年9月,杭州中院一审认定宇树科技产品缺少三项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驳回露某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2] - 二审期间,露某美公司将索赔额临时提高至8000万元,又在询问结束一天后迅速回调至最初的500元 [2][3] 原告行为分析与司法认定 - 法院查明,露某美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受让涉案专利,其经营范围仅为预包装食品和日用百货,与智能机器人毫无关联,却在获权5天后即发起诉讼 [3] - 法院指出,露某美公司象征性索赔500元同时要求“以法院审计为准”的行为是“精心算计”,旨在规避高额诉讼费,又借虚高索赔向被告施压 [3] - 律师指出,临时大幅变更索赔金额的行为并不常见,一审索赔500元,二审先增至8000万元再降回500元,诚信度存在问题 [3] 案件影响与行业信号 - 该判决不仅维护了宇树科技的合法权益,更向市场传递明确信号:专利权不是敲诈工具,诉讼更非博弈筹码 [5] - 判决书详细披露案件背景并对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谴责,律师认为这具有示范意义 [4] - 律师指出,当前法律对滥用专利诉权的反制主要在于遏制恶意诉讼,并建议对相关规定进行细化,特别是针对企业重大融资或上市阶段的恶意维权行为 [4]
宇树科技上市关键期遇专利诉讼,法院一审判其并未侵权
虎嗅· 2025-10-01 19:09
案件核心判决结果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9月26日出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露韦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1][11] - 法院认定,露韦美公司未提供产品实物作为比对依据,且根据现有证据,宇树科技的"Go2机器狗"技术方案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侵权主张不成立 [8] - 法院同时驳回了露韦美公司对宇树科技进行财务审计、证据保全、现场调查及刑事立案等一系列申请 [9][10] 诉讼双方背景 - 原告露韦美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6日,注册资本55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食品销售和日用百货销售,并非宇树科技的竞争对手 [3] - 露韦美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军是"一种电子狗"发明专利的发明人,该专利几经转让,于2025年6月25日变更为露韦美公司所有 [3] - 天眼查数据显示,周建军控制的浙江建林电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累计发起过数十起专利诉讼,大多以原告身份起诉银行等机构 [18] 宇树科技应对措施与IPO进展 - 宇树科技估值超过100亿元,已进入上市辅导期,并于2025年7月18日在浙江证监局完成IPO辅导备案,辅导机构为中信证券 [2][13][14] - 公司预计在2025年10月至12月期间提交上市申请,2024年产品销售额构成约为:四足机器人占65%、人形机器人占30%、组件产品占5% [14] - 在应对诉讼的同时,据传宇树科技已于8月中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该请求已被正式受理 [4] 行业视角与专家观点 - 专利诉讼已成为企业上市路上的"高频暗礁",尤其在科创板、创业板等对知识产权高度敏感的板块 [20] - 宇树科技的代理人及资深专利律师指出,此类在上市前夕由非竞争对手发起的诉讼有"碰瓷"嫌疑,在业内很常见,积极应对是关键 [5][20] - 专家认为,对上市进程真正产生影响的专利诉讼通常来自同行竞争对手,因其手持更具针对性和威胁的专利 [21]
宇树科技 胜诉
中国证券报· 2025-09-30 21:37
专利诉讼判决结果 - 法院认定露韦美公司指控宇树科技专利侵权不成立 理由为被诉产品技术方案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必要技术特征 [2] - 法院未准许露韦美公司对宇树科技财务收益进行审计的申请 认为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 公司动态与专利信息 - 露韦美公司名下拥有两项专利 分别为"一种电子狗"和"一种会议同声智能系统" [3] - "一种电子狗"专利于今年2月由浙江建林电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转移至杭州连好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随后于7月再次转移至露韦美公司 [3] - 露韦美公司诉宇树科技侵害发明专利案于8月26日开庭审理 [3] 市场反应与沟通 - 露韦美公司拒绝就法院判决结果进行回应 [3]
宇树科技,胜诉
中国证券报· 2025-09-30 20:42
专利诉讼判决 - 法院认定露韦美公司指控宇树科技专利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被诉产品技术方案不具备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且露韦美公司未提供产品实物作为比对依据 [2] - 法院未准许露韦美公司对宇树科技财务收益进行审计的申请 认为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 露韦美公司专利与诉讼动态 - 露韦美公司名下拥有两项专利 分别为"一种电子狗"和"一种会议同声智能系统" [3] - "一种电子狗"专利于今年2月由浙江建林电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转移至杭州连好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随后于7月再次转移至露韦美公司 [3] - 露韦美公司诉讼宇树科技侵害发明专利案于8月26日开庭审理 [3] - 露韦美公司拒绝就法院判决结果进行回应 [3]
宇树科技,一审胜诉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9-30 19:56
专利诉讼判决结果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9月26日判决宇树科技不构成专利侵权,驳回原告露韦美全部诉讼请求[1] - 法院认定露韦美未提供产品实物作为比对依据,且被诉产品技术方案不具备涉案专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4] 诉讼背景与市场影响 - 该专利诉讼于2025年8月26日开庭,因发生在宇树科技IPO前被业内视为"专利狙击"[3] - 原告露韦美基于2016年申请的"一种电子狗"发明专利提起诉讼,该专利已获授权[3][4] - 露韦美实控人周建军称不知晓宇树科技上市计划,对市场猜测不予评论[3] 专利侵权判定法律依据 - 专利律师指出中国专利侵权采用"全面覆盖原则",被告产品若缺少原告专利任一技术特征则不构成侵权[4] - 本案因缺少部分技术特征而败诉属常见情况,目前无证据表明属于恶意诉讼[4] 公司基本情况 - 宇树科技成立于2016年,为人形机器人领域头部创业企业,创始人王兴兴以研发四足机器狗起家[5] - 公司于2025年7月7日签署上市辅导协议,由中信证券担任辅导机构,正处于上市关键阶段[5] - 原告露韦美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55万元,主营日用百货销售等业务,由周建军与徐燕持股[5]
宇树科技专利案一审胜诉!律师:企业应防备他人抢报专利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9-30 18:56
案件判决结果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9月26日判决原告杭州露韦美日化有限公司败诉,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认定宇树科技不构成对“一种电子狗”发明专利的侵权 [1] - 法院审理认定,露韦美未提供产品实物作为比对依据,且被诉产品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必要技术特征 [2] 案件背景与影响 - 该专利诉讼案件于2025年8月26日开庭审理,因发生在宇树科技IPO前,被业内人士视为对该公司上市的一次“狙击”,引发市场广泛关注 [2] - 露韦美实控人周建军称不知道宇树科技准备上市,并对上市相关猜测不予评论 [2] 专利法律分析 - 法律专家指出,案件败诉原因是认定缺少部分技术特征,符合中国专利侵权采用的“全面覆盖原则”,即被告产品缺少原告专利的一个以上技术特征则不构成侵权 [3] - 专家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此案为恶意诉讼,并建议企业通过及时申报自身技术和对相关专利进行系统性排查来预防“专利狙击” [4] 涉事公司概况 - 原告露韦美成立于2005年6月,注册资本55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食品互联网销售、农副产品销售等,由周建军、徐燕共同持股 [4] - 被告宇树科技成立于2016年,是中国人形机器人领域备受关注的创业企业,创始人王兴兴以研究机器狗起家,专注硬件产品 [4] 公司上市进展 - 宇树科技正处于上市关键阶段,已于2025年7月7日签署上市辅导协议,由中信证券担任辅导机构 [5]
“电子狗”专利侵权案,宇树科技一审胜诉!
深圳商报· 2025-09-30 16:05
案件判决结果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9月26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杭州露韦美日化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裁定宇树科技不构成对“一种电子狗”发明专利权的侵害 [1] 案件基本信息 - 案件案号为(2025)浙01知民初79号,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由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2] - 原告为杭州露韦美日化有限公司,被告为杭州宇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原告背景信息 - 原告杭州露韦美日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注册资本55万元,由周建军持股90%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徐燕持股10% [3] - 该公司2024年参保员工数仅为2人,其法定代表人周建军已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 - 涉案专利“一种电子狗”(专利号ZL201610396363.0)原始权利人为周建军名下的浙江建林电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后于2025年1月和6月经历两次转让,最终由原告持有,但实际控制人始终为周建军 [5][6] 涉案专利与产品时间线 - 原告的“一种电子狗”专利公开时间为2017年2月8日,2018年获得授权 [5] - 宇树科技的首款四足机器人莱卡狗发布于2017年10月,时间上晚于原告专利的公开时间,但原告方并未有基于该专利的公开销售记录 [5] 宇树科技经营与上市计划 - 宇树科技成立于2016年,员工规模已从一人创业发展至近千人,年营收突破10亿元 [7] - 公司计划在2025年10月至12月期间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文件,目前已启动IPO辅导,辅导机构为中信证券 [7] - 2024年公司产品销售额构成:四足机器人占比65%,人形机器人占比30%,组件产品占比5% [7] - 四足机器人主要应用于研究、教育和消费领域,小部分用于工业场景;人形机器人则全部用于研究、教育和消费领域 [7]
日化公司诉宇树科技“机器狗”专利侵权一审判决:未构成侵权,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齐鲁晚报· 2025-09-30 14:57
诉讼案件核心判决 - 法院判决露韦美公司指控宇树科技四足机器狗产品专利侵权的主张不成立 [1] - 判决依据为被诉产品技术方案不具备涉案专利主权利要求及相关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必要技术特征,且原告未提供产品实物作为比对依据 [1] 原告方背景与主张 - 原告法定代表人周建军主张其"电子狗"专利申请时间早于宇树科技注册时间,并否认此次诉讼是针对宇树科技上市进程的"专利狙击" [1] - 涉案专利"一种电子狗"原归属于周建军控股的浙江建林电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18日,主要从事电子元器件、电气产品批发零售及智能设备生产 [1] - 浙江建林电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22项专利,包括"元宇宙的智能商城服务交易平台"和"基于区块链的金融交易溯源方法"等,并于2014年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1] 原告方诉讼历史 - 除宇树科技外,原告方周建军通过浙江建林电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还起诉了中国建设银行、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杭州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知名企业 [1] - 上述诉讼案由均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1]
一场突如其来的专利侵权诉讼:宇树科技为何被告?
每日经济新闻· 2025-08-27 18:08
公司动态 - 宇树科技因涉嫌侵害发明专利权被杭州露韦美日化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于8月26日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 - 原告露韦美提出6项诉讼请求 包括禁止宇树科技制造销售Go2机器狗产品 销毁侵权物品 赔偿经济损失 惩罚性赔偿 承担维权费用及公开消除影响[6] - 宇树科技当前处于冲刺IPO关键阶段 专利诉讼可能对上市审核进度和信息披露要求产生潜在影响[7] 专利技术 - 露韦美持有"一种电子狗"发明专利 专利权人为关联公司浙江建林电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发明人为周建军 专利申请于2016年6月7日 有效期20年[5] - 宇树科技拥有167条专利信息 涵盖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其中2022年10月申请"四足机器人(GO2)"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23年1月获授权[6] - 原告主张侵权依据为《权利要求书》 该文件界定了专利保护范围 包括机器狗的外壳 躯干 四肢 活动关节 传感器 通信存储单元 高清摄像头和气体传感器等技术特征[8][9] 诉讼细节 - 原告法定代表人周建军指控宇树科技存在技术侵权(结构侵权和功能侵权)和规模化侵权 称其在收到起诉函后仍扩大生产[6] - 周建军表示选择起诉Go2机器狗因其市场销量较大 金额较高 并计划通过法院审计销售额后按获利3-5倍主张惩罚性赔偿[16][17] - 露韦美办公规模较小 仅十余名员工 主营机械设备开发 其关联公司包括杭州建林投资 杭州金政财盾科技和杭州旭鹏智能箱柜等企业[2][3][5] 行业影响 - 原告方声称其专利保护范围覆盖所有具有相似技术特征的机器狗产品 并暗示可能对其他厂商采取法律行动[11][13][14] - 专利纠纷发生在人形机器人行业快速发展期 宇树科技刚在首届世界人形机器人运动会获得四枚金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