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索普(60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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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索普: 江苏索普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09 20:10
证券代码:600746 证券简称:江苏索普 公告编号:临 2025-022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5元 ? 相关日期 |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 --- | --- | --- | --- | --- | --- | | A股 | 2025/7/15 | - | 2025/7/16 | 2025/7/16 |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23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账户除 外)。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以实施 ...
江苏索普: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索普2024年度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7-09 20:10
关于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健康路 1-1 电话:0511-84416626 法律意见书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江苏索普"或"公司" )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所涉及 的差异化权益分派(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5 修订)》(以下简称 "《回购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 份(2025 年 3 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已得到如下保证:江苏索普已经提供了本所律 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 ...
江苏索普(600746) -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索普2024年度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5-07-09 19:46
关于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健康路 1-1 电话:0511-84416626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江苏索普"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所涉及 的差异化权益分派(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5 修订)》(以下简称 "《回购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 份(2025 年 3 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已得到如下保证:江苏索普已经提供了 ...
江苏索普(600746) - 江苏索普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5-07-09 19:45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5元 相关日期 证券代码:600746 证券简称:江苏索普 公告编号:临 2025-022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 --- | --- | --- | --- | --- | | A股 | 2025/7/15 | - | 2025/7/16 | 2025/7/16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23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账户除 外)。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 ...
【私募调研记录】富优哲调研江苏索普
证券之星· 2025-06-26 08:07
公司调研信息 - 江苏索普甲醇产能主要用于醋酸原料 未开展套保业务 [1] - 公司在醋酸降本方面采取技改 新技术应用等措施 [1] - 醋酸乙烯项目由公司建设 资金来自自有资金和贷款 预计2027年上半年试生产 [1] - 公司与多所高校及研究所有技改和研发合作 拥有国内唯一授权的乙烯法技术 [1] - 公司通过工艺优化降低成本 并建设数字化平台支持运营 [1] - 公司重视环保 采用新技术降低排放 实施环保提升计划 [1] 机构背景 - 富优哲是一家专注于自主发行与管理交易型阳光私募基金的创新性金融平台 [2] - 公司创立于2013年7月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运营 [2] - 公司自主发行的多个基金产品在最近一年下跌行情中保持正收益 大幅领先于同类产品平均值及大盘指数 [2] - 公司实行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 致力于为高净值客户提供保值增值服务 [2]
江苏索普:6月24日接受机构调研,上海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会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机构参与
证券之星· 2025-06-25 18:13
公司业务与产能 - 公司现有年产69万吨甲醇产能,主要作为醋酸原料自用,部分对外销售,目前没有开展相关产品的套保业务 [2] - 公司主营业务包括醋酸及衍生品、硫酸、氯碱、ADC发泡剂等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5] - 醋酸乙烯项目设计产能为33万吨/年,预计2026年末机械竣工,2027年上半年试生产 [3] 技术改造与降本措施 - 公司持续开展技改提升工艺装备技术水平,2024年一期老装置完成改造,恢复年产20万吨产能 [3] - 2024年初完成"醋酸造气工艺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原料保障能力和装置稳定运行能力大幅提高 [3] - 日常技改主要靠内部生产技术人员,重要技改需要高校院所技术团队支持,如气化平台技改与华东理工大学团队合作 [4] 研发创新与合作 - 公司与南京大学、天津大学、江苏大学、南京工业大学等高校共建研发平台 [4] - 与其他研究所及技术持有方保持交流互动,进行应用开发或技术引进 [4] - 醋酸乙烯项目采用多项创新工艺优化,包括膜分离单元、电子级硫酸纯化、低品质热源回收、催化剂再生等 [4] 财务表现 - 2025年一季度主营收入16.15亿元,同比上升7.45% [6] - 归母净利润5708.43万元,同比上升121.16% [6] - 扣非净利润5702.46万元,同比上升142.25% [6] - 负债率21.61%,毛利率9.06% [6] 环保与可持续发展 - 公司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省级"智能制造示范车间"等称号 [5] - 2024年度环保提升类项目投资8421.24万元 [5] - 组织实施《本质安全暨生态环境提升三年行动计划》,不断降低排放 [5] 项目融资与建设 - 醋酸乙烯项目完成22亿元人民币银团贷款相关协议签署 [3] - 项目建设资金主要由自有资金和项目贷款组成 [3] - 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步建设工程数字化平台,同步建设和交付"物理工厂+数字工厂" [4]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
新浪财经· 2025-06-21 05:13
公司担保情况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索普新材料提供22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用于建设"醋酸乙烯及EVA一体化项目(一期工程)"[1][2] - 本次担保在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30亿元担保额度范围内,已实际担保余额为0元(不含本次担保)[1][3] -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获批的综合授信额度总额为50亿元,其中担保额度不超过30亿元[1] 担保协议细节 - 贷款银团包括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11家银行,贷款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三年[2][4] - 抵押物包括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建成后的地上建筑物与机器设备[2] - 担保范围涵盖本金22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6] 被担保公司信息 - 索普新材料为江苏索普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15亿元,主营氯碱、氯化苯等化工产品生产与销售[4] - 公司持有其100%股权,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4] 财务影响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30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5.70%[8] - 本次实际使用担保额度22亿元,无逾期担保记录[8] 战略考量 - 担保旨在满足子公司项目建设融资需求,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7] - 公司对子公司具有完全控制权,担保风险可控[7]
江苏索普(600746) - 江苏索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
2025-06-20 17:45
财务数据 - 索普新材料2024年末总资产202,911.67万元、负债44,325.40万元、净资产158,586.27万元[9] - 索普新材料2025年3月末总资产198,416.01万元、负债38,800.66万元、净资产159,615.35万元[9] - 索普新材料2024年营业收入119,855.00万元、净利润4,780.48万元[9] - 索普新材料2025年1 - 3月营业收入34,793.27万元、净利润973.77万元[9] 担保与授信 - 公司为索普新材料项目建设融资提供22亿元连带责任保证,此前担保余额为0元[2] - 2025年获批不超5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可为子公司提供不超30亿元担保[3] -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30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5.70%[15] - 公司实际使用担保额度22亿元,无对控股股东等关联人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形[15] 项目贷款 - 2025年6月18日索普新材料签22亿元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用于项目建设[6] 股权信息 - 公司持有索普新材料100%股权[10]
江苏索普: 江苏索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5-23 19:14
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 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23日在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求索路101号二楼会议室召开 [1] -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达79.3665% [1] - 公司总股本为1,167,842,884股,其中回购专用账户持有16,196,626股无表决权,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51,646,258股 [1] 会议主持与合规性 - 会议由副董事长马克和主持,董事长邵守言因公务缺席 [2] - 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2] - 律师见证确认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 议案表决结果 - 全部非累积投票议案均以超99.5%同意票通过,反对票比例最高为0.4867%(议案5)[2][3] - 特别决议议案6获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 - 5%以下股东对利润分配议案的表决中,同意票占比94.3341%,反对票占比5.5754% [3] 议案内容摘要 - 议案涉及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全资子公司关联交易执行与预计情况 [3] - 综合授信额度内融资担保议案获99.7618%高票通过 [3]
江苏索普: 江苏索普: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5-23 19:14
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 -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15日决定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并于4月1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发布通知,明确会议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包含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等事项 [2] - 会议通知提前20日发出,符合法定要求,现场会议地点为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求索路101号二楼会议室,由副董事长马克和主持 [3] - 网络投票时间覆盖交易时段(9:15-15:00),现场与网络投票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及监管规定 [2][3] 出席人员与表决权分布 - 现场及网络投票股东合计401名,代表表决权股份914,021,261股,占公司总表决权股份的79.3665%(剔除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16,196,626股) [3] - 现场出席股东3名,持股876,653,701股(占比76.1218%),网络投票股东398名,持股37,367,560股(占比3.2447%) [3] -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列席会议,召集人董事会资格合法有效 [3] 议案表决结果 - 全部议案均获通过,同意比例均超99.5%,其中议案6(特别决议)获2/3以上表决权通过,议案11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4][5][6][7][8][9] -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3/4/10/11)中,同意比例均超94%,最高达94.3341% [5][6][9] - 反对票比例最高为0.4867%(议案5),弃权票比例均低于0.01% [6][7] 法律程序合规性 - 会议审议事项与公告完全一致,无临时提案,表决过程采用记名投票并合并统计现场与网络投票结果 [9][10] - 律师确认召集程序、出席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