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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缆(603606) -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4 22:32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规则 -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提前3日通知,紧急情况可免[7] - 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主持[10] -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11]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特定特别职权需专门会议全体过半数同意[4] - 部分特别职权经专门会议同意后可提交董事会[5] 其他 - 会议资料保存十年[9]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解释权归董事会[14]
东方电缆(603606) -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4 22:32
提名委员会组成 - 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4] 会议规则 -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提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9]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2] 会议记录 -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16] 利害关系处理 - 有利害关系委员应披露并回避表决[18] - 回避后不足法定人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19] 委员权利 - 闭会期间可跟踪了解相关人员工作情况[21] - 有权查阅公司相关资料[22] - 可对相关人员提出质询并评估[23] 规则生效 -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审议通过生效[25]
东方电缆(603606) -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4 22:32
募集资金支取与专户管理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发行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调查专户资料,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 超募资金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8]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原定期限完成拟延期实施,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意见[12]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对项目可行性、预计收益重新论证[13]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3] 资金置换与现金管理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13]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15]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意见[15] 风险披露与节余资金处理 - 公司应在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15]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8] 资金使用监督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7]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7]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7]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8] 资金补充与项目变更 - 公司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6] -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3] 其他制度规定 - 公司建立和实施项目投资的再评估制度,不适宜继续投资的应及时提出终止和整改建议[20] - 财务顾问发现异常应督促公司整改并报告监管部门[29]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9] - 核查报告应包含募集资金存放、项目进展等多方面内容[29] - 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披露相关核查和鉴证报告结论[29] - 公司应配合保荐机构督导、核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30] - 公司应提供募集资金相关必要资料[30] - 违反办法致使公司损失,责任人应受处分并可能承担赔偿责任[30] - 制度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变化修改补充[32]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2] - 制度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后实施[32]
东方电缆(603606) -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4 22:32
担保审议规则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担保须股东会审议[2]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担保须股东会审议[2]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担保须股东会审议[2]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股东会审议[2]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股东会审议[2] - 股东会审议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总资产30%事项,需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需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4] 信息披露与报告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十五个工作日未还款,公司应及时披露信息[5] - 对外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有关方应在首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总经理报告[5] - 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及时披露追偿情况[5]
东方电缆(603606) -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4 22:32
审计委员会构成 - 由三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5] - 委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主任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6] - 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7] 审计委员会职权 -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如检查公司财务等[11][12]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其诉讼[12] - 披露财务报告等事项需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5] 审计沟通机制 -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14]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向其报告工作,审计报告等材料应同时报送[14] 审计工作要求 - 应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关注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18] 审计日常工作 - 下设工作组,负责资料收集、会议组织等日常工作[8] 审计会议安排 - 定期会议每年不少于四次[22] - 召开需提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23] - 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3] 审计表决规则 - 通讯表决回复意见时限不少于收到议案后的四个工作日[26] - 汇总意见及修改后议案应于会议通知规定表决时限的四个工作日前发至各委员[26] 利害关系处理 - 委员及近亲属与议题有利害关系时应披露性质与程度[30] - 有利害关系委员应回避表决,经讨论无显著影响可参加表决[30] - 董事会可撤销有利害关系委员参加表决的结果并要求重新表决[30] - 会议不计有利害关系委员法定人数审议议案[31] - 会议记录及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委员情况[31] 报告机制 - 董事会休会时重大事项可书面报告并建议召开董事会会议[33] - 应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或专题汇报[33] - 书面报告由主任或授权委员签发并提交董事会[33] - 休会时高级管理人员重大事项可书面报告并建议开会[34] - 高级管理人员书面报告由董事长或授权人员签发并提交审计委员会[34]
东方电缆(603606) -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4 22:32
内部控制原则 - 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遵循全面性、重要性等原则[3] -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等原则[15] - 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等原则[19] - 募集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应遵循规范、安全等原则[23] 内部控制职责 - 董事会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等负责[4] - 经理层负责内控制度日常运行[4] - 各职能部门负责专业系统相关制度[4] 内部控制要素与活动 - 公司建立和实施内控制度考虑八个基本要素[6] - 公司内部控制活动涵盖所有营运环节[8] 专门管理制度 - 公司应建立印章使用管理等专门管理制度[9] 子公司管理控制 - 公司应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活动的管理控制[9] - 公司应制定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12] -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多项活动[12] - 若控股子公司再控股其他公司,应督促其逐层建立制度[13] 关联交易与担保审议 - 关联交易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提交董事会[20]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应经非关联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会[19] 担保与资金管理 - 对外担保债务到期前30日,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偿债[21]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并披露[24] 投资管理 - 公司重大投资应遵循合法、审慎等原则[26] - 公司进行衍生产品投资应限定投资规模[26] -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合格机构并签合同[26] 财务管理 -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制定会计制度等作为核算依据[33] - 公司设财务总监,由董事会决定聘任、解聘[33] - 各独立核算单位会计人员任免、调动有规定[34] - 公司建立计划和预算管理体系[34] - 公司建立完善财务收支审批和费用报销办法[35] 审计与评价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督导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检查[38] - 公司根据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38] -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意见[40] - 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报告,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40] 绩效考核 -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作为绩效考核指标[40] -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40]
东方电缆(603606) -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4 22:32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特定股东及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6] 独立董事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特定股东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9] - 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1] 独立董事履职与解除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1] - 辞职或被解除致比例不符,60日内补选[12]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特别职权前三项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4] - 特定事项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5] 专门委员会要求 - 提名等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任召集人[16] 工作时间与记录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17] - 工作记录及资料至少保存十年[18] 重大事项参与 - 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研究论证[22] 会议资料与费用 - 专门委员会会议提前三日提供资料,会议资料保存十年[22] - 聘请专业机构费用由公司承担[23] 津贴与专门会议 - 津贴标准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披露[23] - 定期或不定期开专门会议,特定事项需审议[25] 制度相关 - 未尽事宜按规定和章程执行,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27] -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解释,修改需股东会批准[27] - 制度自股东会通过实施,修改亦同[27]
东方电缆(603606) -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4 22:32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股东会、接受投资者调研、邮 寄资料、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恳谈会和 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的行为,增加公司信息披露 透明度及公平性,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 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了解和认知。 第四条 接待和推广的基本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和管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 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改善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2、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 3、保密原则; 4、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5、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东方电缆(603606) -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4 22:32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 时、真实、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有需要定期披露的信息、发生或即将发生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 息")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 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
东方电缆(603606) -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4 22:32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 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