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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洋丰: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2024-12-30 21:28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本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所界 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关联方通过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是指 ...
新洋丰:关于“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的公告
2024-12-30 21:26
业绩总结 - 公司收入规模从2016年82.76亿元增至2023年151.00亿元[2] - 归母净利润从2016年5.63亿元增至2023年12.07亿元[2] - 2015 - 2023年累计派发现金红利23亿元,2024年现金分红3.76亿元,占2023年净利润31.20%[5] 产品数据 - 复合肥销量从2016年252.53万吨增至2023年400.83万吨[2] - 新型肥料销量从2016年33.56万吨增至2023年112.26万吨,7年增长234.51%,年复合增长率18.83%[4] - 2016 - 2024年上半年新型肥料占复合肥整体销量和收入占比提升[4] 其他策略 - 2018 - 2021年三轮累计回购股份4979.97万股,累计回购金额4.78亿元[5] - 2024年公司分红比例从每10股派2元提升至每10股派3元[5] - 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7] - 公司主动披露《2023年社会责任报告》[8]
新洋丰: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
2024-12-30 21:26
监事会构成 -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含2名股东代表监事和1名职工代表监事[5] - 监事任期每届3年,连选可连任[5] 任职限制 - 7种情形不得担任公司监事[4][5] 会议规则 - 每年进行一次以上财务检查[7] - 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9] - 5种情况监事会主席应10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会议[9] - 会议召开通知时间因会议类型而异[9][10] - 会议需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10] 决议规则 - 决议需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会议监事签字生效[13] - 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交决议和记录至董事会秘书备案并公告[14] - 会议记录至少保存10年[15] - 监事对决议担责,异议记载可免责[15] - 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15] 规则相关 - 规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章程执行,相悖时修订[17] - 规则修订由监事会提草案,股东会审议通过[17] - 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17] - 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作为章程附件[17]
新洋丰: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2024-12-30 21:26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充分发挥网络互动优势,正确把握和引导网 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 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和《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 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 情; (二)一般 ...
新洋丰: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
2024-12-30 21:26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7] - 特定情形下,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7] 会议审议与表决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7] - 股东会审议特定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7] -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等提供的担保议案,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需经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7]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28]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8] -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28] - 第(九)项提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还需经出席会议的除特定人员外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9] - 关联事项普通决议须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须2/3以上通过[31] 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1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16]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6] 其他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18]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8] -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8]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6]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除法定条件外不得设最低持股比例限制[30] - 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31] - 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31] - 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时,得票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1/2以上的候选人按得票多少决定是否当选[31] -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32]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5] -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35] - 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规定,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轻微瑕疵除外[36] - 议事规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并作为《公司章程》附件[38] - 公司董事会有权修订议事规则,但修订须经股东会审批通过生效[38] - 议事规则规定事项与法律等规定抵触或股东会决议修改时应修改规则[38] - 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抵触时依据法律及《公司章程》执行[38] - 议事规则中“以上”“以内”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38] - 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8] - 独立董事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书面反馈[10][11][12]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11][12]
新洋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2024年12月)
2024-12-30 21:26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 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 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 ...
新洋丰: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4-12-30 21:26
股东大会信息 - 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1月17日14:00召开,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结合[2][3] - 网络投票时间为1月17日9:15 - 15:00,交易系统另有9:30 - 11:30和13:00 - 15:00[3][15][16] - 会议股权登记日为1月13日[4] - 现场会议地点在湖北省荆门市月亮湖北路附7号洋丰培训中心五楼会议室[4] - 现场会议登记时间为1月14日8:00 - 11:30和14:00 - 17:30,地点在公司证券事务部[7] - 网络投票代码为"360902",投票简称为"洋丰投票"[14] 议案情况 - 总议案及多项议案获同意,含磷系新材料项目、变更注册资本等[20]
新洋丰: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2024-12-30 21:26
| | |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洋丰")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及依据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0 号"文核准,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公开发行了 10,000,000 张可转换 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10.00 亿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深证上[2021]414 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 10.00 亿元可转换公司 债券于2021年4月23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洋丰转债",债券代码"127031"。 根据《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为 2021 年 10 月 8 ...
新洋丰:公司章程(2024年12月)
2024-12-30 21:26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1999年1月21日获批发行6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4月8日在深交所上市[8] - 公司注册资本为1,254,733,168元,股份总数为1,254,733,168股,均为普通股[9][18] 股权变动 - 2014年2月11日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发行343,794,035股[9][17] - 2014年5月8日完成名称变更和注册地址迁移[9] - 2015年5月19日非公开发行48,690,610股[17] - 发起人中国服装集团公司等认购股份,出资时间为1999年2月3日[17] 股份相关规定 - 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21] - 公司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8]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22] - 董事等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6] - 董事等股票买卖6个月内的收益归公司所有[27] 股东权益与义务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30] - 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期限为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1年内未行使则消灭[32]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特定情形下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等诉讼[33]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自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书面报告[35]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0]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或章程所定人数2/3等情况,公司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40]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40]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提案,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49] 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59]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59] -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60] 董事与董事会 - 董事任期为3年,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70]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76]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等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84] 监事与监事会 - 监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92] -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人,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94] -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95] 财务与利润分配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97]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97] -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98] -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99] 其他规定 - 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提前三十天通知[106] -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112]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可不经股东会决议[112] - 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16]
新洋丰:担保管理办法(2024年12月)
2024-12-30 21:26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办法 (2024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概述 为了规范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担保行为,加强担保 管理,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涵义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公司参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参照本办法执行。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 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办法。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报公司审批 后,由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然后上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统一管理 第七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担保单位或机构财务状况良好,企业履约信誉良好,能按合同执行,无违 约行为; (二)被担保单位或机构从事的业务必须在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