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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洋丰(0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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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洋丰(000902) - 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5-02-10 18:15
会议情况 -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5年2月10日召开,9名董事全部出席[2] 议案决策 - 会议通过不向下修正“洋丰转债”转股价格议案,2025年2月11日至8月10日触发亦不修正,下一触发期8月11日起算[3] -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4]
新洋丰(000902) - 关于预计触发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2025-01-25 00:00
可转债发行与交易 - 2021年3月25日公开发行1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5] - 2021年4月23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6] 转股相关 - 转股价格为17.39元/股,转股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至2027年3月24日[6] - “洋丰转债”初始转股价20.13元/股,经调整后为17.39元/股[9][13] 权益分派 - 2020 -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均为每10股派现,2023年每10股派3元[9][11][12][13] 转股价格修正 - 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15日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85%,董事会有权提修正方案[10][15] - 2025年1月13日起触发修正条件,截至1月24日已有10个交易日符合[4][17]
新洋丰(000902) -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2025-01-25 00:00
工商变更 - 2024年12月30日、2025年1月17日分别开会通过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章程议案[3] - 2025年1月23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新版《营业执照》[3] - 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254,733,168元[3] 公司信息 - 公司成立于1986年10月20日,法定代表人为杨才学[3] - 住所为湖北省荆门市月亮湖北路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800764100001A[3] - 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3] 业务范围 - 许可项目包含肥料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等[3] - 一般项目包含肥料销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等[4]
新洋丰等10亿元成立科技公司 含新材料技术研发业务
证券时报网· 2025-01-21 11:16
文章核心观点 企查查显示宜昌新洋丰磷化科技有限公司近日成立,由新洋丰等共同持股 [1] 公司信息 - 法定代表人为杨锋 [1] - 注册资本为10亿元 [1] - 经营范围包含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研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选矿,肥料及化肥销售等 [1]
新洋丰(000902) - 新洋丰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5-01-18 00:00
股东大会信息 - 2024年12月31日公告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6] - 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17日下午2:00召开,网络投票9:15 - 15:00[7] 参会股东情况 - 现场10名股东及代表,持股699,533,894股,占比55.7516%[10] - 网络投票233名股东,代表177,024,608股,占比14.1085%[11] - 中小投资者237名,代表186,193,746股,占比14.8393%[12] 议案表决情况 - 《关于公司拟与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等签署合作协议的议案》,同意876,215,500股,占比99.9609%[16] - 《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869,210,396股,占比99.1617%[18] -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869,204,496股,占比99.1610%[20]
新洋丰(000902) - 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5-01-18 00:00
股东出席情况 -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代表243人,代表股份876,558,502股,占比69.8601%[4] - 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代表10人,代表股份699,533,894股,占比55.7516%[4] - 参加网络投票股东233人,代表股份177,024,608股,占比14.1085%[4] - 中小投资者股东237人,代表股份186,193,746股,占比14.8393%[4] 议案表决情况 - 《关于公司拟与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等签署项目合作协议的议案》同意股数876,215,500股,占比99.9609%[5] - 《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股数869,210,396股,占比99.1617%[7] -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股数869,204,496股,占比99.1610%[10] -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股数869,297,696股,占比99.1717%[10] -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股数869,204,196股,占比99.1610%[10] -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股数869,308,596股,占比99.1729%[11]
新洋丰(000902) - 东北证券关于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生重大投资行为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5-01-15 00:00
债券发行 - 2021年3月31日公司发行10亿元“洋丰转债”[7] - 洋丰转债期限6年,票面利率逐年递增,到期赎回价112元[7] - 洋丰转债初始转股价20.13元/股,最新17.39元/股[7] 项目投资 - 公司拟投96亿建磷系新材料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8][10] - 项目一期投资约52亿,二期约44亿,视一期推进[10] 股权结构 - 公司在化工和矿业合资公司分别持股80%、60%[9] - 宜昌两方平台公司在两合资公司有不同持股比例[9] 协议进展 - 2024年12月30日相关会议通过合作协议议案,待股东大会审议[11]
新洋丰(000902) - 2024年第四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公告
2025-01-03 00:00
可转债情况 - 2021年3月25日发行1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10亿元[2] - “洋丰转债”初始转股价20.13元/股,2024年5月21日起调为17.39元/股[3][8] - 2024年第四季度“洋丰转债”因转股减少20张,金额减少2000元[9]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洋丰转债”剩余9999329张,金额9.999329亿元[9] 股份情况 - 2024年9月30日,限售股111950818股,占比8.92%[10] - 2024年9月30日,无限售股1142782236股,占比91.08%[10] - 2024年第四季度,无限售股增加114股,总股本增加114股[10] - 2024年12月31日,总股本为1254733168股[10]
新洋丰:公告点评:拟投资96亿元建设磷系新材料循环经济项目,巩固复合肥龙头地位
光大证券· 2025-01-01 08:47
公司投资评级 - 报告对新洋丰(000902.SZ)的投资评级为"买入",并维持该评级 [11][8] 核心观点 - 新洋丰2024年三季度业绩创同期历史新高,复合肥销量稳步增长,毛利率改善 [1] - 公司拟投资96亿元建设磷系新材料循环经济项目,进一步巩固其在磷复肥行业的龙头地位 [6][7] - 2024年前三季度公司复合肥销量同比增长8.8%,24Q3单季度销量创历史同期新高 [16] - 公司整体毛利率为16.1%,同比提升1.4个百分点 [16] 市场数据 - 新洋丰总股本为12.55亿股,总市值为163.87亿元 [2] - 近3月换手率为54.50% [2] 财务预测 - 预计2024-2026年公司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4.54亿元、16.86亿元和18.90亿元 [8] - 2024-2026年公司营业收入预计分别为17,106百万元、18,832百万元和21,020百万元 [9] - 2024-2026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为20.47%、15.99%和12.08% [9] 产能与项目进展 - 截至2024年中,公司拥有各类高浓度磷复肥产能983万吨/年,上游布局有90万吨/年磷矿石、310万吨/年硫酸和30万吨/年合成氨产能 [7] - 磷系新材料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将分两期建设,一期计划投资52亿元,二期计划投资44亿元 [15] 盈利能力 - 2024年公司毛利率预计为14.9%,2025年和2026年分别提升至15.5%和15.6% [12] - 2024年公司归母净利润率预计为8.5%,2025年和2026年分别提升至9.0% [12] 估值指标 - 2024年公司PE为11倍,2025年和2026年分别降至10倍和9倍 [12] - 2024年公司PB为1.5倍,2025年和2026年分别降至1.4倍和1.2倍 [12]
新洋丰: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4年12月)
2024-12-30 21:28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 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洋丰农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 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 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