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封科技(3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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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科技: 总经理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5-14 19:20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并依法公告。公司应与总经及 其他经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 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职务行为, 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烟台 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经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经理人员的主要管理职能作出规定,并对公司总经 理、副总经理的职责权限与分工作出规定。 第四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 的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 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副总经理 ...
密封科技: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5-14 19:20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和效益,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1] - 募集资金包括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如IPO、配股、增发、可转债等)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特定用途资金,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净额超过计划金额的部分 [1] - 董事会需对募投项目可行性充分论证,确保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董事及高管需勤勉尽责维护资金安全,不得擅自变更用途 [1][3]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募集资金须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募投项目个数,且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2] - 公司需在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明确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净额20%时需通知保荐机构等条款 [2] - 通过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需由公司、子公司、银行及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协议 [2]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资金使用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使用部门申请后经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或分管高管签字方可付款 [3] - 禁止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关联方占用、财务性投资(如证券投资)等行为 [3]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若实际使用金额与计划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原因 [4] 募投项目调整与超募资金管理 - 募投项目若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1年或投入不足计划50%,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并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4] -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禁止用于高风险投资,且永久补流或还贷的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总额30% [6][7]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但仅限投资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如结构性存款),且需董事会审议及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同意 [8][9]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终止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形视为用途变更,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 [10] - 变更后的用途需投资于主营业务,涉及关联交易的需披露定价依据及影响 [10][11] - 节余资金使用若超项目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低于500万元或净额5%可豁免程序但需年报披露 [11] 监督与信息披露 - 财务部需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审计部每季度检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存在违规时董事会需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 [12] - 董事会需对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12] - 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鉴证,公司需配合并承担费用 [13] 附则与解释 -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与后续法律法规冲突时按新规执行并修订 [13] - 公司需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义务 [13]
密封科技(301020) -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05-14 18:56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维护烟台 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强化公司经营管 理,提高经济效益,促使公司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审计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及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 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控 股、控制的所有关联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1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 ...
密封科技(301020) - 关于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2025-05-14 18:56
证券代码:301020 证券简称:密封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6 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 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召开了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5 位非独立董事及 3 位独立董 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李世纲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 日止。 2025 年 5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 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 员及主任委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 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组成情况 (一)第四届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公维军先生 非独立董 ...
密封科技(301020) - 山东德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05-14 18:56
山东德衡(烟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山东德衡(烟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衡证见意见(2025)第 00008 号 致: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衡(烟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 ...
密封科技(301020)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05-14 18:56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烟 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根据《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确定。 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按照监管指引 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
密封科技(301020)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5-14 18:56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的 考核和评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烟台石川密 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研究 公司董事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提出建议,研究 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 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在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 ...
密封科技(301020) - 密封科技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执行方案(2025-2027任期)
2025-05-14 18:56
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 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执行方案 (2025-2027 任期)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总体要求,建立健全经理 层成员考核激励约束机制,有效激发企业活力,提高企业在市场 竞争中的整体运作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烟台国丰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实施方案》精神, 对密封科技经理层成员执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了密封科技《经理层薪酬管理办法》和《经理层经营业绩考 核办法》,具体执行方案如下: 二、任期管理 经理层成员实行任期制,任期 3 年,与公司每届董事会任期 起止时间保持一致。 经理层成员任期届满,董事会根据集团党委意见,结合经理 层成员德才表现和任期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决定续聘的, 重新履行聘任程序并签订《岗位聘用协议书》、《经营业绩目标 责任书》(年度、任期)。未能续聘的,终止任期,免去现职。 如有党组织职务,经过党组织任免程序,原则上一并免去。 三、契约签署 经理层成员契约化管理以公司与经理层成员签订的劳动合 同为基础,以《岗位聘用协议书》、《个人任期经营业绩目标责 任书》和《个人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为载体,与公司建立 ...
密封科技(301020)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2025-05-14 18:56
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 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 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包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 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决 策受本办法规制。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 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 助; (二) 为他人承担费用;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
密封科技(301020) - 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
2025-05-14 18:56
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股东利益,促使广大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征 集投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烟台石川密 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征集投票权",是指公司召开股东会时,享有征集投 票权的组织或人员在征集公司股东对议案的投票权时,以公开方式在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公司股东发出代为行使表决权 的要约行为。 第三条 征集投票权应当采用无偿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享有征集投票权的主体 第四条 下述组织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一) 公司董事会; (二) 公司的独立董事; (三) 持有百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 第五条 以公司董事会的名义征集投票权,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