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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新能: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10 20:38
委托理财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委托理财产品交易行为,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并提高投资收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1][2] 委托理财定义与适用范围 - 委托理财指公司委托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信托、债券、资管计划等 [2] - 适用主体涵盖公司本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需以公司名义设立账户操作 [2][3] 资金使用原则 - 仅限闲置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不得影响正常运营或项目建设 [2] - 募集资金理财需确保不影响原项目进度,且账户变动需备案公告 [2][4] 审批权限分级 - 自有资金理财:净资产10%且超1000万元,或利润占比10%且超100万元需董事会审批 [3] - 净资产50%且超5000万元,或利润占比50%需股东大会审批 [3] - 募集资金理财:净资产50%以上需股东大会批准 [4] 额度管理机制 - 审批额度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期间累计金额不得突破上限 [3][4] - 关联方理财需遵守深交所关联交易规则 [4] 信息披露要求 - 需按监管规定披露理财信息,子公司数据需合并计算至母公司额度 [4][5] - 财务中心需对子公司理财实施风险评估和动态跟踪 [5] 运营管理架构 - 财务中心负责理财全流程管理,包括前期论证、期间监控及事后回收 [5][6] - 需与金融机构签署书面合同,建立台账并归档协议文件 [6] 财务核算规范 - 理财完成后需及时取得凭证并记账,合同文件需专项归档 [6][7] - 财务报表需准确列报理财业务数据 [7] 监督与问责机制 - 内审部负责事后审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可提议专项审计 [7] - 违规操作导致损失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 [8] - 条款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准 [8]
华宝新能: 回购股份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10 20:38
回购股份适用情形 - 公司回购股份适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转换可转债及维护公司价值与股东权益四种情形 [1] - 维护公司价值的情形需满足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年最高价50%或其他证监会规定条件 [1] 回购合规要求 - 回购行为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3] - 董事会需评估公司资金状况与持续经营能力确保回购规模与财务状况匹配 [4] - 禁止利用回购操纵股价或向控股股东等利益输送 [4] 回购方式与资金来源 - 可采用集中竞价、要约方式或其他证监会认可方式 [11] - 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金、发债募资、超募资金、借款等合法渠道 [13] 回购规模与价格限制 - 回购方案需明确数量或资金总额上下限且上限不超过下限一倍 [14] - 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决议前30日均价150%时需说明合理性 [15] 回购实施期限与禁止期 - 常规回购期限不超过12个月维护公司价值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个月 [16] - 集中竞价回购不得在重大事项披露窗口期等特定时段进行 [17] 回购股份处理方式 - 回购股份可用于注销或转让但需在披露用途后12个月方可出售 [41] - 出售回购股份需提前15日披露计划并遵守每日/90日交易量限制 [43] 信息披露要求 - 需在首次回购、每增持1%及每月初披露进展包括数量价格及总金额 [36] - 回购完成后2日内需公告结果并与原方案对照说明差异 [37] 内幕交易防控 - 回购信息依法披露前需严格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47] - 违规行为将面临调岗降职等内部处罚或移交司法查处 [48] 要约回购特殊规定 - 要约价格不得低于方案公告前30日加权均价 [49] - 超额预受时按比例回购不足时全额回购预受股份 [51]
华宝新能: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10 20:38
董事离职管理总则 - 公司制定董事离职管理制度以保障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连续性,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制度适用于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情形[1]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收到报告之日生效,董事会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3] - 若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或独立董事比例不足三分之一,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补选完成[3] - 公司需在董事提出辞任后六十日内完成补选[3] -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4]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无正当理由解任需赔偿[5] 董事任职资格限制 - 董事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6] - 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或剥夺政治权利未逾五年者不得任职[6] - 对破产企业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或经理,破产清算完结未逾三年者不得任职[6] -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者不得任职[6] 移交手续与离任审计 - 离职董事需在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移交全部文件、数据资产及未了结事务清单[7] - 涉及重大投资或财务决策的离职董事可能触发离任审计[8] -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需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否则公司可索赔[9] 离职董事义务与责任 - 离职董事需确保工作交接不影响公司运营,保密义务持续至商业秘密公开[10][11] - 擅自离职导致公司损失需赔偿[12] - 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13] 持股管理规范 - 离职董事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18] - 任期届满前离职者,每年减持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25%(持有≤1000股可一次性转让)[18]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19] - 制度修改权及解释权归董事会所有[20]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1]
华宝新能: 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10 20:38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依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组织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同时也是其他管理系统保持 诚实、有效的方法之一。内部审计机构将按照公司的要求开展审计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保证性与咨询性活动,运用系统化 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其目的在于为 组织增加价值和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内控审计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与评价。 第五条 内控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 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 ...
华宝新能: 总经理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6-10 20:37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总经理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公司,对公司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司章程》的 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本细则与《公司章程》内容有冲突的,以《公司章程》为准。《董事会秘书 工作细则》等具体规则对相应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细则作出明细规定的,以其具 体规定内容为准。 第二章 经营管理机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及董事会秘 书 1 名。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增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以 《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 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 ...
华宝新能: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6-10 20:37
公司治理结构 -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作为董事会下属工作机构 旨在完善治理结构并强化独立董事在决策 监督 专业咨询方面的作用 [1]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董事会负责 需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其核心职能包括审议关联交易 变更承诺方案 收购决策等重大事项 [1][2] 人员组成与职责 - 专门会议由3名独立董事组成 设召集人1名由过半数推举产生 召集人失职时可由2名以上独立董事自行召集 [1][2] - 独立董事需亲自出席会议或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行表决权 会议可邀请董事 高管列席或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3][4] 议事规则与程序 - 会议召开方式灵活 包括现场 通讯或混合形式 通讯表决需签字确认决议 紧急情况下可缩短通知时限至即时通知 [2][3] - 决议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 每名独立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方式包括举手 投票或通讯表决 [2][3] - 会议记录需完整反映审议意见 与会独立董事须签字 保存期限为10年 决议结果需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3][4] 其他规定 - 规则未明确事项按《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执行 若与后续法规冲突则以新规为准 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属董事会 [4]
华宝新能: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6-10 20:37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文件,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 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独立董事时,应采取累积投票 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采用 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股东会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 ...
华宝新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10 20:37
公司董事及高管持股管理制度 - 核心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多项自律监管指引,涵盖股份变动、减持规则及内幕交易禁止条款 [1] - 董事及高管持股范围涵盖登记名下所有股份(含信用账户融资融券持仓),多账户需合并计算 [3] 股份转让限制情形 - 禁止转让情形包括:上市首年内、离职半年内、公司/个人涉证券违法被调查或处罚未满6个月、未足额缴纳罚没款、被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 [2][4] -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期(自处罚告知书/司法裁判作出至退市情形发生前)不得转让股份 [2] 减持比例与计算规则 - 每年减持不得超过持股总数25%(以任职时确定数量为基数),但持股≤1000股可一次性转让 [5] - 可转让数量计算:新增无限售股份当年可减持25%,有限售股份计入次年基数 权益分派导致增持可同比例增加当年额度 [6] - 当年未减持股份自动计入次年基数 [7] 减持计划披露要求 -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减持需提前15交易日披露计划,内容含数量、来源、时间区间(不超过3个月)、价格区间及无违规声明 [8] - 减持期间遇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需同步披露进展及关联性 实施完毕或期满需2交易日内公告 [8] 股份变动申报与禁售期 - 股份变动(含司法强制执行、离婚分割)需2交易日内披露变动前后数量、价格等细节 [5][9][11] - 禁止交易窗口期: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季报/业绩预告前5日、重大事件决策至披露期间 [12] 其他关键条款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管理持股数据及信息披露 违规行为将受公司及监管机构双重处罚 [13][15] - 禁止董事、高管及5%以上股东参与公司股票融资融券交易 [16] - 制度修订权归董事会 新规发布后需同步调整执行 [17][18]
华宝新能: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6-10 20:37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总则 - 公司制定本细则旨在规范董事会秘书工作,依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董事会秘书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享有相应职权并获取报酬[1] -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管理[1]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 需具备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良好职业道德,持有交易所颁发的资格证书[1] - 必须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其他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2] - 存在六类禁止情形,包括被证监会处罚、交易所公开谴责、市场禁入等[2] 董事会秘书聘任与解聘 - 聘任需董事会决议,解聘需充分理由且需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3] - 公司需同时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缺席时代行职责[3] - 出现重大失职、违规或交易所认定不适格等情形时,公司需在一个月内解聘[4] 董事会秘书职责 - 核心职责包括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协调、董事会会议筹备及记录[5] - 需组织董事及高管培训,督促遵守证券法规和公司章程[5] - 负责信息保密工作,重大信息泄露时需及时向交易所报告[5] 工作程序规范 - 会议筹备需提前通知并送达材料,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6] -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需董事会秘书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7] - 对外公告信息需董事会秘书审核签名,政府问询需协调部门准备答复[7] 附则与生效 - 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解释权归属董事会[7] - 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执行[7]
华宝新能: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6-10 20:37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负责制订、审查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新任委员在该次董事会会议 结束后立即就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