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税制
搜索文档
资源税执行口径明确 专家:进一步提升征管效率
人民网· 2025-11-25 08:35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 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 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1] - 公告主要从9个方面明确资源税政策和征管问题的执行口径 包括不纳税情形、适用税目、计税依据、关联交易价格等 [1] - 此举旨在统一政策执行标准 规范征管流程 确保税法实施的公平性与可操作性 [3] 具体执行口径细则 - 明确两类不征资源税情形:执法机关罚没收缴的应税产品 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 [1] - 对凝析油、油气田混合轻烃等产品明确了征税税目 并对尾矿再回收利用和生产粒级成型砂石颗粒两种情形细化了征税税目 [2] - 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煤炭、盐类、轻稀土、中重稀土等重要战略资源原矿与选矿产品的概念定义 [2] - 列明了属于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正当理由的四种情形 对于不在列情形 主管税务机关可按规定调整应税产品销售额 [2] - 同步明确了减免税计算方法和管理规定 细化了不同结算方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 政策背景与意义 - 资源税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我国资源税法于2020年9月1日正式实施 [1] - 近年来税法实施中出现部分税目争议较大、应税产品定义不够细化、关联交易价格判定理由不明确等问题 [1] - 明确执行口径有利于消除地区间执行差异 避免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征管争议 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提供清晰操作指引 [3] - 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和绿色税制的重要举措 有助于提升资源税政策落实的精准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3] - 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资源税的经济调控作用 促进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 助推绿色发展 [3]
破解税目争议细化计税规则 资源税征管新规十二月起施行
证券时报网· 2025-11-25 07:15
政策核心与背景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 明确资源税政策执行口径 解决税法实施五年来的征管实践难题 [1] - 公告旨在提升资源税政策落实的精准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更好发挥其经济调控作用 促进资源节约和绿色发展 [1] - 新规自202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1] 政策执行口径明确要点 - 公告从九个关键方面明确执行口径 包括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应税产品适用税目、计税依据、关联交易价格等 [2] - 明确两类不征资源税情形:执法机关罚没收缴的应税产品 及 工程项目自采自用于回填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 [2] - 对争议较大的应税产品定义进行细化 如煤炭原矿与选矿产品的区分标准 [2] - 列明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四种正当理由 不属于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可调整应税产品销售额 [3] - 明确了减免税计算方法和不同结算方式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 政策影响与行业意义 - 新规有利于统一政策执行标准 规范征管流程 确保税法实施的公平性与可操作性 [3] - 消除地区间资源税法的执行差异 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征管争议 [3] - 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提供清晰操作指引 提升征管效率 避免税款流失 维护国家税收秩序 [3]
两部门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 消除地区间执行差异及争议空间
新华财经· 2025-11-24 20:51
新华财经北京11月24日电(记者董道勇)资源税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2020年9月1日,我国 正式实施资源税法。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了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进 一步消除地区间资源税法的执行差异,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征管争议。公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 施行。 记者注意到,公告主要从9个方面明确了对资源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执行口径,包括不缴纳资源税 的情形、部分应税产品的适用税目和征税对象、特殊情形下应税产品的计税依据、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 低的正当理由、自用连续生产应税产品定义、减免税管理规定和计算方法、不同结算方式下资源税的纳 税义务发生时间等。 近年来,随着资源税法的深入实施,实际执行中出现了部分税目争议较大、一些应税产品定义不够细 化、关联交易价格偏低的判定理由不够明确等问题,有关政策和征管执行口径有待明确。 "公告对进一步统一政策执行标准、规范征管流程、确保税法实施的公平性与可操作性等具有重要意 义。"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认为,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有利于进一步消除地区间资 源税法的执行差异,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征管争议,不仅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 ...
破解税目争议、细化计税规则 资源税征管新规12月施行
证券时报网· 2025-11-24 20:30
政策核心与背景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 明确资源税9个关键方面的政策执行口径 旨在解决税法实施五年来的征管实践难题[1] - 政策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以提升资源税政策落实的精准性、稳定性和权威性[1] - 明确执行口径有助于消除地区间执行差异 避免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征管争议 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提供清晰操作指引[3] 政策具体执行口径 - 明确界定两类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执法机关等依据法规罚没收缴的应税产品 以及工程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2] - 进一步细化了煤炭、盐类及稀土等重要战略资源原矿与选矿产品的概念定义 例如未经加工或仅经破碎选矸(矸石直径50mm以上)的煤炭按原矿征税 而通过洗选等工艺生产的精煤、中煤等按选矿产品征税[2] - 列明了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四种正当理由情形 对于不在此列的情形 税务机关可按规定调整应税产品销售额[3] - 同步明确了减免税的计算方法和管理规定 以及不同结算方式下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3] 政策影响与意义 - 该公告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和绿色税制的重要举措[1] - 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资源税的经济调控作用 促进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 助推绿色发展[1] - 规范征管流程可提升征管效率 避免税款流失 维护国家税收秩序[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24 19:32
资源税政策执行口径明确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2] - 公告从9个方面明确资源税政策和征管问题执行口径,包括不缴纳资源税情形、部分应税产品适用税目、关联交易价格偏低正当理由等[2] - 政策旨在统一执行标准、规范征管流程,消除地区间执行差异,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提供清晰操作指引[3] 不缴纳资源税情形 - 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依据法律法规罚没或收缴的应税产品不缴纳资源税[5] - 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不缴纳资源税[5] 适用税目明确 - 凝析油按照原油税目征收资源税,油气田混合轻烃根据来源分别按原油或天然气税目征收[5] - 以尾矿为原料进行再选回收利用按特定矿物组分对应税目征收,生产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砂石税目征收[6] 征税对象细化 - 煤炭原矿包括未经加工或仅经破碎选矸后的煤炭,选矿产品包括通过洗选等工艺生产的精煤、中煤等[6] - 轻稀土选矿产品指原矿经洗选初加工产出的矿岩型稀土精矿,中重稀土选矿产品包括通过离子交换等工艺生产的稀土料液、碳酸稀土等[6] - 盐类选矿产品指通过蒸发结晶法等物理工艺生产的氯化盐、硫酸盐等[6] 计税依据规定 - 销售免征增值税应税产品或自用于连续生产免征增值税非应税产品,以不含增值税税额销售额确定计税依据[7] - 准予扣除运杂费用和扣减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均不含增值税税额[8] 关联交易管理 - 向关联单位销售价格明显低于非关联单位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调整应税产品销售额[8] - 正当理由包括执行政府定价、关联单位合理加价、价格包含运杂费用等四种情形[8] 减免税管理 - 同一应税产品符合多项减免政策只能选择一项执行,需单独核算销售额或销售数量[9] - 享受衰竭期矿山优惠政策可按剩余可开采储量或剩余开采年限判定,但选择后不得变更[10] - 享受煤炭充填开采优惠政策需留存充填开采利用方案、第三方评估报告、充填开采台账等资料[11]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优化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新版预缴申报表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16][17] - 按月预缴企业从2025年9月份申报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按季预缴企业从2025年第三季度申报期开始使用[18] 预缴申报表新增项目 - 增加"抵免所得税额"项目,企业可自主选择在预缴或汇算清缴时填报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19][20] - 增加附报事项"职工薪酬"和"出口方式",发生相关事项纳税人需准确填报[21][22] - 增加"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项目,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申报要求[23][24] 预缴申报表调整项目 - 调整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总机构先分摊应纳税额再由分支机构抵减已预缴税款[25][26] - 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增加"销售费用""其他收益"等项目,在"营业收入"下增加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等明细[29][30] 出口企业申报义务 - 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应就出口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自营出口需将收入纳入营业收入申报[33][34] - 委托出口企业需将委托出口收入纳入营业收入申报,并进一步申报两类出口收入具体情况[35][36][37] - 代理出口企业需将代理费收入纳入营业收入,预缴时附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38][40]
两部门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自12月1日起施行
搜狐财经· 2025-11-24 19:16
在资源税征税对象方面,公告对实际征管中征纳双方争议较为集中的煤炭原矿、选矿产品、盐类选矿产 品和轻稀土、中重稀土等重要战略资源原矿、选矿产品的概念定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为进一步加强对关联交易的风险防控和合规管理,公告列明了属于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正当理由的四 种情形。对于不在"正当理由"之列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调整纳税人的应税产品销售额。公 告还同步明确了减免资源税的计算方法和管理规定,细化明确了不同结算方式下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 "公告对进一步统一政策执行标准、规范征管流程、确保税法实施的公平性与可操作性等具有重要意 义。"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认为,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有利于进一步消除地区间资 源税法的执行差异,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征管争议,不仅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提供了更为清晰的 操作指引,提升征管效率,还可以避免税款的流失,维护国家税收秩序。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教授李旭红表示,在严格执行资源税法的基础上,对实际征管中征纳双方争 议较大的问题进行明确细化,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和绿色税制的重要举措,既有利于 提升资源税政策落实的精准性、稳定性、 ...
京津冀绿色转型深入推进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25-11-24 18:11
区域经济持续向绿向新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税收数据显示,"十四五"时期,京津冀地区企业、产业、能源、交通绿色转型 深入推进。 "十四五"时期,中国绿色税制建设不断完善。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国目前已构建起以环境 保护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等专门税种"多税共治",以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车辆 购置税等专项政策"多策共促",涵盖生产、消费、排放、处理等多个环节的绿色税制体系。 在此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通过税收大数据持续跟踪京津冀区域发展情况。税收数据显示,"十四五"时 期,京津冀地区企业、产业、能源、交通绿色转型成效显著,空气质量持续向好。 企业绿色转型成效明显。2021年至2025年前9个月,京津冀企业因大气污染物达标减排共享受减征环境 保护税16.3亿元,京津冀企业每万元GDP相应承担的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成本由18.6元下降至17.6 元,从而引导企业进一步优化工艺、节能减排。 区域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京津冀地区高能耗、高排放的行业销售收入占制造业企 业销售收入的比重从2021年的40.6%降至2025年前9个月的34.4%。 区域能源交通向绿向新。增值税发票数据显 ...
两部委发布公告: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明确,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搜狐财经· 2025-11-24 18:07
11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了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公告主要从9个方面明确了对资源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执行口径,包括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部分应税产品的适用税目和征税对象、特殊情形下应税产 品的计税依据、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自用连续生产应税产品定义、减免税管理规定和计算方法、不同结算方式下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等。 公告明确了各级执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罚没、收缴的资源税应税产品,工程建设项目 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属于不征资源税的情形。 公告对纳税人开采的凝析油、原油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天然气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明确了征税税目;对纳税人以尾矿为原料对特定矿物组 分进行再回收利用和进行资源化利用生产粒级成型砂石颗粒两种情形,细化了相应的征税税目。 在资源税征税对象方面,公告对实际征管中征纳双方争议较为集中的煤炭原矿、选矿产品、盐类选矿产品和轻稀土、中重稀土等重要战略资源原矿、选矿产 品的概念定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为进一 ...
财政部官宣,近3000亿资源税政策执行细节明晰
第一财经· 2025-11-24 18:01
11月24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下称《公告》),在 部分应税产品的适用税目和征税对象等九个方面明确了资源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执行口径。该《公 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 整。 目前纳税人向关联单位销售的应税产品价格,明显低于当期关联单位向其他非关联单位销售的同类应税 产品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相关法规调整纳税人的应税产品销售额。 而实务中针对税务机关对关联交易价格偏低的判定理由不够明确的争议,此次《公告》列出了上述正当 理由主要包括四项,比如纳税人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在规定的价格形成机 制下确定的中长期交易价格,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关联单位为保障自身运营成本及 利润,对应税产品在合理区间内加价销售的等等。 财税部门公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资源税法实施五年多以来,实践中存在部分税目争议较大、一些应税产品定义不够细化、关联交易价格 偏低的判定理由不够明确等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财税部门出新规。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教 ...
京津冀绿色转型深入推进(锐财经)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25-11-24 08:56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税收数据显示,"十四五"时期,京津冀地区企业、产业、能源、交通绿色转型 深入推进。 区域经济持续向绿向新 "十四五"时期,中国绿色税制建设不断完善。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国目前已构建起以环境 保护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等专门税种"多税共治",以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车辆 购置税等专项政策"多策共促",涵盖生产、消费、排放、处理等多个环节的绿色税制体系。 在此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通过税收大数据持续跟踪京津冀区域发展情况。税收数据显示,"十四五"时 期,京津冀地区企业、产业、能源、交通绿色转型成效显著,空气质量持续向好。 企业绿色转型成效明显。2021年至2025年前9个月,京津冀企业因大气污染物达标减排共享受减征环境 保护税16.3亿元,京津冀企业每万元GDP相应承担的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成本由18.6元下降至17.6 元,从而引导企业进一步优化工艺、节能减排。 区域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京津冀地区高能耗、高排放的行业销售收入占制造业企 业销售收入的比重从2021年的40.6%降至2025年前9个月的34.4%。 区域能源交通向绿向新。增值税发票数据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