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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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林业: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10 00:24
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为张强等17人,其他原审被告包括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吴景贤 [1] - 公司因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01民初525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 本次判决情况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1] -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 [1]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 其他诉讼事项 -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 对公司利润的可能影响 - 该笔涉案金额已在以前年度全额计提预计负债,具体处理结果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将依据本次判决的实际履行及执行情况而定 [1] - 公司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积极维护合法权益 [1]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公安机关《受案回执》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5-07-04 03:16
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截至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案件对公司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配合西安经侦 工作,持续依法追究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吴一坚法律责任,最大限度挽回公司经 济损失,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 指定网站、媒体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公安机关《受案回执》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花股份")于2021年3月23日、2021年9月16日、 2021年9月25日、2021年9月28日、2021年11月13日、2022年5月13日、2023年2月11日、2023年6月17 日、2024年1月27日、2025年1月18日分别披露了《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中小投资者 诉讼的公告》及进展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临2021-022、临2021-055、临2021-057、临 ...
亿纬锂能融资477亿后又赴港!百起投资者诉讼成绊脚石?
搜狐财经· 2025-06-24 21:15
公司赴港上市计划 - 公司宣布启动H股发行计划拟赴香港二次上市但A股股价反应平淡公告后12个交易日中有8个交易日下跌截至6月24日收盘价44 89元较6月9日45 02元下跌0 29% [2] - 与宁德时代港股IPO受资本热捧不同公司此次赴港上市面临投资者热情下降的挑战 [2][4] 投资者诉讼风险 - 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面临128起司法案件其中91起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5][6] - 2023年8月公司因未及时披露23 1亿元关联交易被广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相关交易直至2023年4-5月才补充审议披露 [7] - 律师指出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4月17日期间买入公司股票且持仓的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 [9] 融资与资本运作 - 上市以来通过直接融资(股权、可转债等)募集205亿元间接融资(借款)272亿元合计477亿元 [10][11] - 2022年8月定向募资90亿元用于动力储能电池产能建设2025年3月发行50亿元可转债投向23GWh圆柱磷酸铁锂电池项目 [11] - 深交所曾质疑公司过度融资公司回应称截至2025年底仍有135亿元新项目投资缺口需筹资 [11] 财务表现与债务压力 - 2024年营收486 15亿元同比降0 3%归母净利润40 76亿元同比仅增0 6%2025年Q1营收128亿元同比增37 34%但净利润仅微增3 32% [13][14] - 资产负债率从2020年35 13%升至2025年Q1的61 98%高出行业平均11个百分点 [15] - 2025年Q1货币资金134 4亿元但短期债务合计近120亿元应收账款余额128 08亿元相当于全年净利润的314% [16][18] 全球化战略与港股上市意义 - 海外布局包括匈牙利大圆柱电池工厂(绑定宝马)、马来西亚小圆柱电池及储能基地、美国合资建厂(合作戴姆勒卡车)2024年海外营收占比24% [19][20] - 港股上市计划发行不超过总股本10%的H股参考宁德时代案例或募资约300亿港元(250亿元人民币)用于海外工厂建设及营运资金 [24] - 分析师认为港股上市可提升国际品牌影响力缓解资金压力但需高效转化募资为业绩并强化治理以重建信任 [22][24] 行业竞争与经营风险 - 动力电池与储能电池价格战导致公司2025年Q1营业成本同比增37 45% [14] - 产业链账期问题突出车企应付账款周转天数达182天公司作为供应商面临回款风险(如哪吒汽车拖欠60亿元货款) [18]
易事特股民索赔案一审胜诉!原实控人何思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浪证券· 2025-06-23 15:19
财务造假与处罚 - 公司因财务造假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并处罚,具体手法包括虚构贸易链虚增收入、融资性代采业务计入营收、数据中心集成业务未承担风险仍确认收入,2018年虚增营收12.93亿元占当年披露数据的27.78% [1] - 公司被责令改正并处以800万元罚款,原实际控制人何思模被处以1000万元罚款并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2] - 原实际控制人何思模此前已被证监会行政处罚2次,在涉案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 [2] 投资者索赔 - 法院判决公司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何思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8年3月15日至2023年5月11日期间买入且2023年5月11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仍可发起索赔 [1] 实控人违规行为 - 何思模因操纵证券市场被罚没超1.6亿元,涉及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和"朱琦"证券账户高位卖出股票且未如实披露减持情况 [3][5] - 何思模在2016年12月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和"朱琦"账户卖出股票获利近8301万元 [5] - 何思模存在短线交易行为,2017年1月借用"朱琦"账户买卖公司股票被处以10万元罚款 [5]
惠程科技财务造假后续:遭股民索赔超1250万 中介机构上被告席
新浪证券· 2025-06-20 17:22
公司诉讼情况 - 惠程科技新增两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涉案金额分别为221.40万元和229.55万元,合计450.95万元,案件已立案但尚未开庭审理 [1] - 公司作为原告涉及3项小额诉讼,涉案金额72.23万元,其中1项已受理(2万元),1项撤回起诉(2万元),1项达成和解(68.23万元) [2] - 公司作为被告涉及197项小额诉讼,涉案金额961.99万元,包括2项一审审理中(61.60万元)、3项判决生效(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2项撤回起诉(90.53万元)、1项受理未审理(2.29万元)、189项证券虚假陈述纠纷(807.48万元) [2] - 新增189项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已受理未开庭,涉案金额807.48万元,累计新增股民索赔金额达1,258.43万元 [2] 信息披露违规背景 - 2022年11月因涉嫌信披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24年9月处罚结果显示2017年收购哆可梦时存在财务造假 [3] - 2019年财报虚假记载包括少记销售费用2.22亿元、少记营业成本8亿元、虚增利润2.3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140.19%),虚增资产2.5亿元(占总资产6.53%) [3] - 2020年财报虚假记载包括少记销售费用7,624万元、虚增利润7,62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7.88%),虚增资产3.3亿元(占总资产16.40%) [3] 投资者维权时效 - 诉讼时效将于2025年9月1日到期,符合2020年4月30日至2022年9月1日期间买入且在2022年9月2日后卖出或持有亏损的投资者可起诉 [3]
太安堂3深陷多重危机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6-18 23:51
诉讼与仲裁事项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及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共35件,涉案金额合计963,718,487.36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04.12% [1] - 公司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涉及的诉讼事项金额为919,976,276.45元,作为第三人涉及的诉讼事项金额为43,742,210.91元 [1] - 包括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 [1] 行政处罚与虚假陈述 -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1号),认定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1] - 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 [1] 股价异动与经营状况 - 2025年4月30日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最近3个有成交的转让日跌幅累计达8.58% [1] - 2024年年度报告审计意见类型为无法表示意见,显示公司经营状态堪忧 [1]
The Gross Law Firm Reminds Shareholders of a Lead Plaintiff Deadline of August 8, 2025 in Vestis Corporation Lawsuit – VSTS
GlobeNewswire News Room· 2025-06-18 21:27
公司情况 - Vestis Corporation在2025年5月7日发布2025财年第二季度财务业绩 撤回2025财年全年收入和增长指引 并提供显著低于市场预期的第三季度指引 [3] - 公司业绩不佳部分归因于“新业务无法弥补流失业务” 但主要原因是“现有客户数量变化中新增低于流失” [3] - 公司股价从2025年5月6日收盘价8 71美元/股暴跌至2025年5月7日5 44美元/股 单日跌幅达37 54% [3] 法律诉讼 - 股东集体诉讼指控公司在2024年5月2日至2025年5月6日期间发布过度乐观声明 同时隐瞒关于业务增长能力的重大不利事实 [3] - 诉讼指控公司虚假陈述其执行战略计划的能力 包括改善客户体验 新客户获取 现有客户留存及收入增长等 [3] - 股东登记截止日期为2025年8月8日 参与诉讼无需费用或义务 [4] 市场反应 - 公司撤回全年指引并下调季度预期 将原因归咎于“日益不确定的宏观环境” [3] - 负面财务公告直接导致股价单日暴跌37 54% 反映市场对公司战略执行力的严重质疑 [3]
远程股份: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修订稿)
证券之星· 2025-06-17 20:31
核心观点 -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因2017年至2019年期间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或有负债、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受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罚款50万元[6] - 公司前实际控制人夏建统因违规行为被处以60万元罚款,相关违规事项已全部更正并补充披露[6][15] - 公司目前面临一起投资者索赔诉讼,索赔金额22.18万元,并可能面临其他潜在索赔诉讼[8][9] - 公司测算最大赔偿金额为1,682.18万元,占2023年扣非净利润的31%,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3][24] - 公司已删除"属于偶发性事件"的表述,并补充披露相关风险提示[25] 投资者索赔诉讼分析 - 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2.18万元及律师费1.5万元[8] - 案件目前处于补充材料并等待排期开庭阶段,公司已聘请专业律所代理[9] - 诉讼时效关键争议点为揭露日认定:若认定为2019年4月27日则诉讼时效已届满,若认定为2022年12月30日则时效剩余6个月[15][17] - 根据《若干规定》,投资差额损失计算方法包括买入与卖出价格差额或买入与基准价差额[18] - 测算最大可索赔股数为4.3亿股,参考既有案例索赔比例1.66%-7.10%,最大赔偿金额1,682.18万元[22][23] 行政处罚及合规分析 - 江苏证监局认定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属于虚假陈述行为[32] - 处罚依据为2005年《证券法》第193条,罚款50万元非顶格处罚,未认定情节严重[31] - 违规行为系前实际控制人夏建统主导,公司现任管理层未参与[34] - 公司2020年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无锡市国资委后,已全面整改并强化内控[34] - 2020-2023年公司营业收入和扣非净利润持续增长,2023年顺利摘帽[35][36] 再融资可行性分析 - 对照《注册办法》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受处罚情形[26] - 公司认为相关违规行为不构成最近3年内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29] - 参考*ST新宁、红棉股份等类似案例,类似处罚情形不影响再融资[37] - 律师核查意见认为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39]
全国首例,两股民收到近80万元赔款
证券时报· 2025-06-12 20:26
案件背景 - 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赔偿款已全额支付 [1] - 案件涉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 [1] - 2021年6月15日袁某、罗某承诺6个月内增持金某泰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 [1] - 增持承诺两次延期后仍未履行 最终增持金额为零 [1][2] - 2022年10月上海证监局对袁某、罗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1] - 2022年12月深交所对袁某、罗某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1] 诉讼过程 - 原告刘某某、郑某某主张因增持承诺购买股票后遭受损失 要求赔偿900余万元 [2] - 上海金融法院判令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刘某某50.61万元、郑某某27.74万元 [2] - 案件成为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的首次司法适用案例 [2] - 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违反公开承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 被告辩称因资金筹措困难无法履行承诺 否认存在主观故意 [3] - 法院认定被告制作虚假存款证明 缺乏增持真实意愿 [4] 法律认定 - 法院认定袁某、罗某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且具有重大性 [4] - 增持承诺涉及金额3亿元 按当时股价可增持1500多万股 将改变公司股权结构 [2]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袁某、罗某个人 金某泰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 - 法院认为公开承诺对市场预期产生严重误导 [4] 案件影响 - 案件激活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条款 具有司法破冰意义 [2] - 判决结果有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 推动资本市场有序运行 [2] - 被告表示愿意主动履行判决 对其他投资者案件优先调解解决 [4]
全国首例!两股民收到近80万元赔款!
证券时报· 2025-06-12 19:10
案件背景 - 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赔偿款已全额支付 [1] - 案件涉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 [2] - 2021年6月15日袁某、罗某承诺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 [2] - 增持承诺两次延期后仍未履行 最终增持金额为零 [2][3] 案件审理 - 上海金融法院判令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50.61万元 郑某某27.74万元 [3] - 法院认定被告在作出承诺时无资金准备 延期过程中未积极筹措资金 [5] - 被告曾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应对交易所质询 [5] - 法院认定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 [5] - 上市公司金某泰被认定无责 因其尽到基本审查义务 [5] 法律意义 - 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首次司法适用 [3] - 该条款明确违反公开承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 - 案件激活该法律条款 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 [3] - 代理律师认为公开承诺前后反差巨大 构成虚假陈述 [4] 被告抗辩 - 被告称因资金筹措困难无法履行承诺 无主观"忽悠式增持"故意 [4] - 认为股价下跌主要因市场整体及企业经营情况导致 [4] 后续进展 - 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5] - 被告表示愿意主动履行判决 [5] - 对其他投资者涉诉案件 被告表示优先通过调解解决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