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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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票软件抢出不正当竞争,警示了什么
北京青年报· 2025-04-29 09:38
案件背景与性质 - 全国首例认定抢票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例 涉及知名娱乐票务代理公司App的抢票外挂软件售卖行为[1] - 被告郑某忠通过二手购物平台销售外挂软件 该软件通过技术手段模拟人工操作提高订单填写速度并重复提交[1] - 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抢票黑灰产业链具有普遍警示意义[1] 技术及法律分析 - 抢票外挂软件不属于技术创新 其运行机制无新创意或新进步[2] - 外挂软件导致使用者获得明显多于其他消费者的购票机会 妨碍购票公平并扰乱售票平台正常经营秩序[2] -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该行为被认定为利用技术手段妨碍其他经营者售票服务正常运行[2] 运营影响 - 抢票软件增加售票平台运行负载 导致平台响应速度变慢且经营成本增加[2] - 平台经营利益受损 社会评价和商业信誉下降[2] 维权路径与监管措施 - 售票主体可通过司法程序起诉售卖商家 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 - 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由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抢票外挂行为[3] - 市场监管部门应主动加强巡查 针对抢票作弊多发领域实施高质效监管[3]
抢票软件被判不正当竞争,具有示范意义
齐鲁晚报网· 2025-04-28 22:34
行业影响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首例判定抢票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 该案涉及娱乐票务代理公司与抢票软件销售者之间的纠纷 为维护健康购票秩序与市场竞争环境提供指引 [1] - 抢票软件破坏公平竞争环境 使用户获得不正当抢票优势 损害遵守规则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增加票务平台运营成本 导致系统负载剧增 响应速度迟缓甚至崩溃风险 [1] - 票务平台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构建公平购票系统 抢票软件打破先到先得原则 干扰平台正常运转 降低服务质量 损害经营效益和商业信誉 [1] 法律依据 - 郑某忠销售抢票软件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该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运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 [2] - 案件具有重要示范价值 为打击网络黑灰产业提供参考 对代抢服务从业者及技术开发者敲响警钟 [2] 行业治理 - 网络购物平台和短视频平台仍存在抢票服务及软件兜售现象 若不严厉打击可能影响票务市场正常秩序 [2] - 维护公平购票秩序需多方协同 相关部门应强化监管 加大打击惩处力度 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 [2] - 票务平台需提升技术防护能力 识别阻止抢票软件攻击 同时优化购票规则保障消费者公平权益 [2]
全国首例!抢票“外挂”软件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
快讯· 2025-04-27 19:38
案件核心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涉及一起“抢票软件不正当竞争案”[1] - 案件原告为一家知名娱乐票务代理公司,其业务涵盖演唱会、体育赛事、话剧、亲子展览等现场娱乐领域[1] - 案件被告郑某忠在某二手购物平台售卖针对原告App的抢票“外挂”软件[1] 抢票软件技术细节 - 被告开发的抢票软件通过技术手段模拟人工操作[1] - 该软件可提高订单信息的填写速度,并可在短时间内重复提交[1] - 使用该软件增加了在原告平台抢票成功的概率[1]
大众点评起诉“刷评”公司!还有人因刷好评获刑
扬子晚报网· 2025-04-22 22:00
案件核心判决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决一家为商户提供“刷好评”服务的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赔偿大众点评网运营主体10万元 [1][5][6] - 原告上海某公司最初起诉要求被告长沙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53.1万元 [2] - 法院判决被告行为损人利己,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并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相关行为和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 [6] 被告行为与抗辩理由 - 被告长沙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在没有真实交易和体验的情况下,组织人员为大众点评网商户进行虚假的五星好评和优质评价 [2] - 被告辩称其主营业务是为商户提供平台规划数据分析和平台规则培训,与原告不存在竞争关系 [4] - 被告声称其实际经营时间短、经营状况差,且仅为一家店铺提供该项服务,认为原告诉请赔偿金额过高 [4] 法院的竞争关系认定依据 - 法院认为被告通过帮助商户刷单炒信获取商业利益,而原告依赖海量真实的用户评价吸引流量并获取收益,二者存在利益冲突 [6] - 真实客观的消费评价信息是大众点评网长久运营的基础,被告提供虚假信息会损害平台信用评价体系的美誉度 [6] - 被告行为损害消费者知情权,干扰消费决策,并实质损害了平台内其他诚信经营商户的利益 [6] “刷单刷评”的刑事责任 - 除民事赔偿外,情节严重“刷单刷评”行为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等刑事犯罪 [7]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两名被告人通过提供刷单服务非法获利38万余元,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 律师对竞争关系扩展的解读 - 律师指出,在互联网经济背景下,竞争关系的外延已扩展至非直接同业双方争夺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的行为 [9] - 竞争关系的本质是“利益冲突”,不要求严格的“同业竞争”有利于惩治“刷评”产业链参与者 [9] - 被告行为直接冲击原告以真实用户评价为核心商业模式的平台,使其面临用户流失、商户信任下降及广告收入减少等风险 [9]
“刮码”销售,即便是“正品”也侵权!
人民网· 2025-04-22 09:03
案件核心事实 - 浙江宁波某化妆品公司原为第16599974号商标专用权人 后将该商标转让给宁波某生物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 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剂及化妆品等商品 [1] - 被告某美发商行在淘宝平台销售刮除二维码及数字码的标有涉案商标的洗发产品 商品来源为太原地区代理商 [1][2] - 原告通过公证取证后提起诉讼 主张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及赔偿损失 [1] 法律争议焦点 - 被告辩称销售商品为正品 刮码是为保护代理商信息 且已在淘宝页面明示 未造成损失或获取不当利益 [2] - 被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 付款凭证及区域代理合同等证据 证明商品具有合法来源 [2] - 法院认定销售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但因刮码行为违反商品溯源体系 构成不正当竞争 [3][4] 法院判决依据 - 刮码行为破坏品牌方通过编码实现产品溯源及营销管控的经营模式 违反市场诚信原则 [4] - 行为增加消费者验证成本 损害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权益 可能贬损品牌商誉并扰乱市场秩序 [4] -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5] 行业影响与规范 - 刮码销售行为在食品 化妆品及服饰等电商领域普遍存在 常以低价吸引消费者 [7] - 二维码系统承担真伪鉴别 流通追溯及售后登记等核心功能 是品牌质量管控的关键环节 [6][7] - 司法机关强调经营者需提升诚信守法意识 以维护消费者权益及市场秩序 [6][7]
八年“傍名牌”“搭便车”之争终落幕
人民网· 2025-04-22 09:03
1993年起,来自新加坡的仁某置地集团在中国上海、南京、成都等地落子,陆续成立三家公司,凭 借"仁某滨江园""仁某广场"等高端项目迅速打响品牌。 远在西北地区,另一家"仁某公司"悄然成立。2004年起,一批高档住宅楼陆续落地甘肃省兰州 市,"国际""晶城"等楼盘名称前,均冠有"仁某"字样。但喜提新房的业主们浑然不觉,自己的舒适港湾 正陷入一场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风波。 此"仁某" 非彼"仁某" 2015年,花旗银行、德意志银行致函仁某置地(成都)有限公司,提出参观访问其在兰州的"仁某 美林郡"项目。 从未在兰州布局,何来楼盘项目?"乌龙"事件让一家名为"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企业,进入 成都仁某公司的视野。后经调查发现,这家兰州的"仁某公司",早已在当地开发了"仁某国际""仁某美 林郡""仁某晶城"等楼盘,2002年至2016年累计获利超4亿元。 2016年3月,成都仁某公司申请注册成立"兰州仁某置地有限公司",但因兰州仁某公司的企业名称 注册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字号重名"为由未予核准。成都仁某公司未能顺利在兰州地区设立关联 公司、拓展"仁某"品牌的市场空间。 2016年5月,成都仁某公司以及上海仁 ...
胖东来宣布:起诉!追责不低于100万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4-06 08:39
核心观点 - 胖东来以名誉权侵权为由对抖音博主"两个小段"提起诉讼,追责金额不低于100万,因其发布的"红内裤掉色致过敏"视频引发社会热点事件,导致客诉激增和品牌负面评价 [1][3][8] - 公司同步披露7项在诉案件和9件拟起诉案件,涉及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最高单案追责金额达5000万 [4][5] - 第三方检测证实涉事内裤为合格商品,但公司承认客诉处理流程存在瑕疵,对5名管理人员做出免职或降级处分,并向顾客支付500元投诉奖及医疗费 [6] - 创始人于东来强调诉讼目的是倡导理性表达,当事人"两个小段"否认职业打假指控并道歉,但已就诽谤报案 [11][13][14] 诉讼案件详情 已立案案件 - **名誉权纠纷**:抖音博主段某指控红内裤质量问题视频导致品牌商誉受损,索赔100万 [3][4] - **商标侵权**:洛阳酒企使用"胖东来白酒"字号,郑州食品公司在抖音销售标注"胖东来"产品(索赔200万/5000万) [4] - **不正当竞争**: - 张某磊运营"东来分享"账号擅自使用法定代表人形象,索赔100万 [4] - 北京超市使用"信誉东来"标识及相同宣传语,索赔110万 [4] - 微信店铺"许昌胖东来超市好物优选"冒用官方名义代购,已立案 [4] 拟起诉案件 - **商誉诋毁**:抖音账号"柴慰图"指控玉石销售暴利(索赔500万),"躺平叔"质疑永辉改造为资本圈套(索赔150万) [5] - **商标侵权**:淘宝8家店铺使用"胖东来"名称及DL商标,部分宣称官方直营 [5] 红内裤事件处理 - **产品层面**:三家机构检测确认涉事"富妮来"内裤符合质量标准 [6] - **内部追责**: - 实习班长免职+降学习期6个月 - 课长/客诉主管免职,处长/店长降级6个月 [6] - **用户补偿**:支付500元投诉奖并承担医疗费用,持续跟踪健康恢复 [6] 事件后续进展 - **当事人回应**:"两个小段"声明视频内容属实但表达情绪化,否认职业打假指控,已就个人信息泄露及恐吓行为报案 [13][14] - **公司立场**:法务强调对严重侵权行为追责金额原则不低于100万,创始人称诉讼旨在推动理性表达 [8][11]
“贴脸广告”引争议 两款三国游戏打官司 一审判赔100万
南方都市报· 2025-04-02 23:49
文章核心观点 - 《三国:谋定天下》在“三国志战略版吧”投放广告被《三国志·战略版》运营方告上法庭,一审判决B站与百度构成共同侵权,需共同赔偿100万元,《三国:谋定天下》方已提起上诉 [1][3][11] 事件背景 - 《三国志·战略版》由灵犀公司运营、简悦公司拥有软件著作权,《三国:谋定天下》由幻电公司运营、华娱公司研发,两款游戏均是以三国历史为背景的战争策略类游戏 [3] 原告指控 - 2024年6月“三国志战略版吧”主页多处展示《三国:谋定天下》广告,点击可跳转下载页面,原告认为被告广告投放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幻电、宽娱、华娱及百度公司 [4] - 被告行为造成消费者混淆,使用“原班人马倾力打造”等广告语,致用户误认为两款游戏有联系,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混淆行为 [6] - 被告利用贴吧高用户聚集度投放竞品广告并设置跳转链接,公测时还投放贬低性广告,扰乱竞争秩序,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6] - 百度明知两款游戏有竞争关系,仍允许广告投放,收到停止请求后拒绝采取措施,违反《广告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6] - 原告以“涉案广告链接下游戏下载次数×涉案广告游戏用户平均消费额”公式计算损失,索赔500万元,要求被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 [7] 被告申辩 - 幻电公司认为原告对“三国志战略版吧”广告位无合法权益,广告投放属正当经营行为,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8] - 其他游戏运营方也在热门贴吧类似位置投放广告,涉案广告有明显标识,用户可识别两款游戏,不存在混淆可能性,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9] - 原告索赔金额过高,幻电公司不应承担消除影响及赔礼道歉责任 [9] - 百度公司认为贴吧是公共平台,原告无权对广告位主张权益,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已履行审核与标注义务,不应担责 [9] - 华娱公司称运营方投放广告与其无关,宽娱公司表示自己非游戏研发和运营方,不是适格被告 [10] 法院判决 - 一审判决认定被诉行为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混淆行为,其他不正当竞争主张未获支持 [11] - 被诉广告投放方式易使公众误以为两款游戏有许可、合作等关系,导致市场混淆,广告内容因素加剧混淆可能性 [11] - 涉案广告语是对自身产品特性宣传,未达商业诋毁程度,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广告虚假或误导及商业信誉受损 [12] - 百度与幻电构成共同侵权,百度作为广告发布者应对内容审查,其认识到投放竞品广告风险,收到律师函后仍投放,存在过错 [12] - 法院综合考虑后,判令幻电与百度共同赔偿原告100万元,并在“三国志战略版吧”显著位置连续七天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13]
专访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迎新:明确用户权益与平台发展责任界限,为良性竞争提供行为指引
证券时报· 2025-03-08 19:35
涉互联网纠纷现状 - 近年来涉互联网民商事纠纷迅速增长,直播带货、直播打赏、付费点播等引发的纠纷类型日趋复杂 [1] - 北京四中院近三年受理的涉互联网民商事纠纷二审案件数量逐年递增,从2022年的200余件增至去年的700余件 [3] - 主要纠纷类型包括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3] 平台责任与用户权益平衡 - 平台应加强对入驻商家的审核力度,提高高风险领域保证金额度,建立不良商家退出机制 [4] - 平台需保护消费者及商家个人信息,运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做到客观公正 [4] - 法院审理案件时应依据《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精准界定平台责任,避免机械适用法律阻碍平台发展 [4] 直播带货纠纷特点 - 直播带货纠纷案件数量呈增长状态,涉及商品类型广泛,单个案件标的额高于传统电商 [7] - 涉诉主体包括直播运营平台、直播间运营者、主播、买卖交易平台、销售店铺及品牌方 [7] - 主播可能具有广告经营者、产品销售者、产品生产者等多重身份 [8] 直播带货责任划分 - 直播带货平台兼具直播平台与电商平台特性,存在性质混同和责任交叉问题 [8] - 商家在直播中应负有更高注意义务,如隐瞒商品重大瑕疵需承担违约责任 [8] - 主播对直播过程中的承诺应予履行并承担相应责任 [8] 数字平台运营规范 - 法院通过审理案件规范直播带货、付费点播等新交易模式,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11] - 加大对数字平台侵犯知识产权、数据安全、个人隐私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11] - 发布典型案例为数字平台运营提供参考,引导规范自身行为 [11] 内卷式竞争影响 - 内卷式竞争可能导致过度关注短期成果,忽视长期创新和发展 [12] - 部分企业盲目投入广告和低价竞争,忽视产品创新和质量提升 [12] - 法院通过统一裁判尺度,适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市场主体提供行为指引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