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
搜索文档
江苏华辰: 江苏华辰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06 17:09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8月2日以电子邮件及通讯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8人(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5人)[1] - 会议由董事长张孝金主持,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1] 募集资金置换决议 - 董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总额为人民币30,185.63万元[1] - 置换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保荐机构核查无异议[1] 募投项目支付方式优化 - 董事会批准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旨在提高资金效率、降低资金成本[2] - 支付方式调整不影响募投项目实施,保荐机构核查无异议[2] 闲置募集资金管理 - 董事会批准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期限12个月[2][3] - 现金管理旨在提高资金收益,授权管理层决策执行,保荐机构核查无异议[2][3]
江苏华辰: 江苏华辰关于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06 17:09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60万张 每张面值100元 发行总额4.6亿元[1] - 扣除承销费用490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为4.551亿元 另减除发行相关外部费用364.96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5145亿元[1] - 募集资金于2025年6月26日汇入监管账户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报告[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新能源电力装备智能制造产业基地建设项目(一期)总投资8.285亿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4.6亿元[2] - 公司设立专项存储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确保专款专用[2] 资金支付操作流程 - 使用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 后续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置换至非募集资金账户[3][4] - 财务中心逐笔统计支付明细 按月编制汇总表并抄送保荐代表人[3] - 建立专项台账匹配票据与资金流向 单独存档交易合同及付款凭证[4] 方案实施影响 - 该支付方式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改善款项支付方式并降低财务成本[4] - 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 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4] 机构意见 - 董事会已审议通过该方案 履行必要审批程序[4][5] - 保荐机构对方案无异议 认为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4][5]
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证券日报· 2025-08-06 06:58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2022年10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总募集资金7.69亿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7.55亿元[1] - 截至2025年6月30日 累计使用募集资金2.55亿元 2025年上半年使用230.02万元 专户结余301.85万元[2] 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 - 公司在中信银行、广发银行等8家银行开立专项账户存储募集资金 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3] - 截至2025年6月30日 未使用募集资金5.02亿元 其中301.85万元存放专户 4.99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4] 利润分配预案 - 2025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3亿元 母公司未分配利润7.43亿元[7] - 拟以总股本3.04亿股为基数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 合计派发现金6087.45万元[7][19] - 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符合公司章程和监管要求[11][12] 公司经营业绩 - 2025年上半年营业总收入24.32亿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3亿元[9] - 半年度利润分配占净利润比例29.98% 未超过母公司可分配利润范围[9] 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 -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符合监管规定 未出现变更投资项目或违规情形[5][30] - 半年度报告及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全票通过 所有董事出席会议[17][25]
海光信息: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证券之星· 2025-08-06 00:33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8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5.83亿元 [1] - 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8月9日全部到位,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确认 [1]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95.42亿元,其中本年度使用9.76亿元,尚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为10.40亿元 [1] -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13.73亿元,包含累计利息收入及现金管理净收益3.32亿元 [1]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设立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 [1] - 公司与子公司及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条款符合上交所范本要求 [1] - 募集资金分账户存储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 [1][2] 本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募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详见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 - 报告期内不存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置换、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超募资金使用或节余资金使用等情况 [2] - 2025年4月21日董事会决议向子公司海光成都增加不超过3亿元借款、向海光云芯增加不超过2亿元借款用于募投项目实施 [2] - 同期调整"新一代通用处理器研发""新一代协处理器研发""先进处理器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具体投资明细安排 [2] 募投项目具体进展 - 新一代海光通用处理器研发项目累计投入27.53亿元,投入进度95.65%,预计2025年9月达到预定使用状态 [3] - 新一代海光协处理器研发项目累计投入17.51亿元,投入进度94.36%,预计2025年9月达到预定使用状态 [3] - 先进处理器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累计投入21.91亿元,投入进度90.75%,预计2025年9月达到预定使用状态 [3] - 科技与发展储备资金项目累计投入19.87亿元,投入进度99.34% [3] - 超募资金14.35亿元中已有8.61亿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3] 历史资金使用调整 - 2022年10月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4.23亿元 [3] - 2022年11月及2024年5月分别使用超募资金4.30亿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3] - 2024年4月将主要募投项目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日期调整至2025年9月 [4] - 多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地点,并向子公司提供借款支持项目实施 [3][4]
天地源: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8-06 00:33
募集资金管理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交易所规则等法律法规[2] - 募集资金指通过公开发行证券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2] - 董事会需对募投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确保项目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2] 募集资金存储规范 -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资金需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且专户不得用于非募集资金用途[4] - 存在多次融资时需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需纳入专户管理[4] - 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明确资金存放、对账单提供、大额支取通知及监管查询等条款[4] - 专户设立和存储由专门部门办理 该部门需定期核对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符[6] 募集资金使用规定 - 募集资金需审慎使用 确保与发行申请文件承诺一致 不得随意改变投向 严重影响使用计划时需及时公告[8]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一年或投资进度不足50%等情形时 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并决定是否继续实施[8]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间接投资证券交易类公司 不得通过质押等方式变相改变用途[8] - 资金支出需履行审批手续 使用部门需编制资金计划并按制度审批后实施[9] 闲置资金与超募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且需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不得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10] - 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需符合仅用于主营业务、单次不超过12个月等要求 到期前需归还至专户[11] -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流或偿还贷款 但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总额的30% 且需承诺不进行高风险投资[13]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流或还贷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13]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公告 且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但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仅需董事会审议[14][15] -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需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项目具有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15] - 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需公告具体原因、已投资金额、项目进度及效益等信息[15][18] 资金使用监督与披露 - 公司需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 并出具《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该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并公告[16] - 内部审计部门需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结果[16] - 年度审计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并随年度报告披露[16] -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需持续关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鉴证[19]
铁流股份: 铁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6 00:20
总则 -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 - 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2] - 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2] -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以增强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2] -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 不得擅自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文件所列用途 [2] 募集资金的存储 - 公司应当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3]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时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专户管理 [4] - 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需与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及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5] -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6] - 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及时通知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6] 募集资金的使用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买卖有价证券业务 [6] - 禁止通过质押、委托贷款等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6] - 禁止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6]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1年、投入金额未达计划50%等情形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 [7] -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现金管理、临时补流、改变用途等事项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7] 闲置募集资金管理 - 公司可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需通过专户或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9] - 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或大额存单 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 [9]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实施 单次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10] -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新项目或股份回购 需董事会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11]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12] - 节余资金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程序 但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12]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使用节余资金需董事会审议 节余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还需股东会审议 [12]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程序 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13]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改变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形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13] - 变更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新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14][15] - 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时需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16] - 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具体原因、已投资金额及完工程度等信息 [18] 监督与披露 -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编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16] - 年度审计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16] - 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需每半年度进行现场调查 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17] - 公司需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17]
嘉化能源: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6 00:20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规范资金管理 确保专款专用 保护投资者权益 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 [1][2] 募集资金定义与范围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1] - 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金额的部分 [1] 募集资金存储要求 - 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3]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时需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需专户管理 [3] - 境外项目投资需确保资金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 并在专项报告中披露措施和效果 [3] - 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 [4] - 三方监管协议需包含资金集中存放、账户信息、银行对账单报送、大额支取通知(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查询权限、监管职责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4]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募集资金需用于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文件所列用途 不得擅自改变 [5] - 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变相改变用途、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等违规行为 [6] - 原则上应用于主营业务 以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2] - 闲置募集资金可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但需符合仅限于主营业务使用、单次不超过12个月、不影响投资计划等条件 [8]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投资于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且不得质押 [9] 募集资金变更与调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取消原项目、实施新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形 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15] - 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地点 不视为改变用途 可免于股东会程序但仍需董事会审议 [16] -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需进行可行性分析并确信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16][24] 超募资金管理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 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13] - 使用超募资金需披露必要性和合理性 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募集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13][14] 信息披露与监督 - 公司需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1][28] - 董事会每半年度出具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并经董事会审议后公告 [20] - 年度审计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出具鉴证报告 [20]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每半年度进行现场调查 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21] 异常情形处理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1年、投入金额未达计划50%等异常情形时 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并披露 [7] - 项目延期需说明原因、资金存放情况、预计完成时间及保障措施等 [5][29]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元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程序 使用情况在年度报告披露 [11] - 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超募集资金净额10%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低于10%仅需董事会审议 [12]
海南机场: 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06 00:20
募集资金监管框架 -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加强资金监管和提高使用效益 依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规定 [1] 募集资金适用范围 - 办法适用于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 不包括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2] - 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或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 内部控制与责任 - 公司建立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 明确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4]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募集资金或利用其获取不正当利益 发现占用需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原因、影响及整改方案 [5]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勤勉尽责确保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6] 资金存放与使用规范 - 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使用 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7] -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 并在专项报告中披露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7] - 募集资金需按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8] 用途变更情形 - 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改变实施主体、改变实施方式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9] - 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或仅涉及实施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 [9] - 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节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9] 项目延期与重新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需延期实施的 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资金存放和在账情况、影响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措施等情况 [10]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资金到账后搁置时间超过一年、超过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到计划金额50%或其他异常情形时 公司需重新论证可行性、预计收益并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11] - 存在重新论证情形需及时披露 调整投资计划需披露调整后计划 改变投资项目需适用改变用途的审议程序 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重新论证具体情况 [11] 闲置资金管理 - 公司可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通过专项账户或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不得影响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12] - 现金管理产品需为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产品 不得为非保本型 流动性好且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不得质押 [12] - 进行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基本情况、使用情况、现金管理额度及期限、产品收益分配方式及投资范围和保荐机构意见等信息 [12]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需通过专项账户实施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13]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13]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需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依法注销 [14] - 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使用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及时充分披露使用必要性和合理性等信息 [14] - 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需充分披露项目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14] -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 需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15] 资金置换与披露要求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到位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16] - 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 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置换事项需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16] - 公司需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编制并披露专项报告 包括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和存放、管理及使用情况 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存在差异需解释具体原因 [17] - 公司接受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公司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并在网站披露 [18] - 公司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及时提供或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必要资料 [19] 自律管理与问责 - 公司接受证券交易所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自律管理 配合监管问询 [20] - 相关人员在公司募集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公司将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21] 制度适用与生效 - 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如与现行或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则根据其规定执行 [22]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3]
鑫铂股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06 00:10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3] -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财务部负责日常管理 [3]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子公司实施的 需确保子公司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公司需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4]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需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需存放专户管理 [4] - 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人、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4] - 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通知保荐机构 [4] - 商业银行需每月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4] - 协议终止需在1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报交易所备案 [6]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募集资金需用于主营业务 不得用于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7] - 资金支出需履行申请和分级审批手续 由部门提出计划经财务审核后付款 [7] - 需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7] - 每半年需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 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 [8] - 实际使用金额与计划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 [8]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等情形需重新论证可行性 [8]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及保荐机构同意 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3] - 变更后资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14] - 变更募投项目需在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原因、新项目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14] - 节余资金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需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超10%需经股东会审议 [10] 闲置募集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11] - 使用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 且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 [12] - 超募资金使用需按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顺序有计划使用 [12] - 超募资金用于偿还银行借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股东会审议 且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30% [13] 监督与信息披露 - 会计部门需设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检查存放与使用情况 [15] - 审计委员会发现违规情形需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 [17]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18]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勤勉尽责 维护募集资金安全 [18]
双环科技: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06 00:10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得证监会批复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08,959,996.64元 扣除发行费用8,054,878.6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00,905,117.96元 [2] - 发行价格为每股5.88元 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由464,145,765股增加至584,717,193股 [2] - 募集资金于2025年7月30日划入指定账户 会计师事务所已对资金到账情况进行审验 [2]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公司在兴业银行武汉分行设立专项账户 账户号码416010100103051637 截至2025年7月30日账户余额为701,870,396.67元 [2][3] - 账户余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存在差异 系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支付完毕所致 [3] - 专户仅用于收购应城宏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68.59%股权项目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3] 三方监管协议要点 - 公司与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乙方)、中信证券(丙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对专户实施共同监管 [1][3] - 协议允许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符合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 但需通过专户或专用结算账户操作 且不得进行质押 [3][4] - 银行需按月(每月10日前)向保荐机构提供现金管理产品受限情况及账户状态信息 [4] - 保荐机构每半年度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有权随时查询账户资料 银行应当及时完整提供所需资料 [4][5] - 单次支取金额超募集资金净额20%时 公司及银行需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保荐机构并提供支出清单 [5] 协议生效与终止条款 - 协议自各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至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6] - 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银行已提供完整对账单 公司有权申请注销专户 [6] - 争议解决需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终局裁决 仲裁使用中文进行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