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不正当竞争
icon
搜索文档
浙江“胖都来”商场开业,胖东来回应:已向对方邮寄律师函!律师: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每日经济新闻· 2025-05-03 00:06
商场名称争议 - 浙江新开业的线下购物商场"胖都来"因名称与知名零售品牌"胖东来"高度相似引发争议 [1] - "胖都来"公司解释名称含义:"胖"寓意丰盈富足,"都"取自董事长姓氏,强调品质重于名称 [1] - 胖东来已就此事向浙江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认为该名称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并已向"胖都来"公司邮寄律师函 [3][4] 法律层面分析 - 律师指出"胖都来"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因与"胖东来"仅一字之差且整体相似度高 [5] - 我国商标法规定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导致混淆的行为属于侵权 [5] - 商业模式本身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但需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简单复制他人标识或傍取商誉 [6][7] 公司经营数据 - 胖东来4月销售额达17.49亿元,年度累计销售额突破80亿元至80.27亿元 [7]
抢票软件抢出不正当竞争,警示了什么
北京青年报· 2025-04-29 09:38
案件背景与性质 - 全国首例认定抢票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例 涉及知名娱乐票务代理公司App的抢票外挂软件售卖行为[1] - 被告郑某忠通过二手购物平台销售外挂软件 该软件通过技术手段模拟人工操作提高订单填写速度并重复提交[1] - 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抢票黑灰产业链具有普遍警示意义[1] 技术及法律分析 - 抢票外挂软件不属于技术创新 其运行机制无新创意或新进步[2] - 外挂软件导致使用者获得明显多于其他消费者的购票机会 妨碍购票公平并扰乱售票平台正常经营秩序[2] -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该行为被认定为利用技术手段妨碍其他经营者售票服务正常运行[2] 运营影响 - 抢票软件增加售票平台运行负载 导致平台响应速度变慢且经营成本增加[2] - 平台经营利益受损 社会评价和商业信誉下降[2] 维权路径与监管措施 - 售票主体可通过司法程序起诉售卖商家 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 - 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由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抢票外挂行为[3] - 市场监管部门应主动加强巡查 针对抢票作弊多发领域实施高质效监管[3]
抢票软件被判不正当竞争,具有示范意义
齐鲁晚报网· 2025-04-28 22:34
行业影响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首例判定抢票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 该案涉及娱乐票务代理公司与抢票软件销售者之间的纠纷 为维护健康购票秩序与市场竞争环境提供指引 [1] - 抢票软件破坏公平竞争环境 使用户获得不正当抢票优势 损害遵守规则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增加票务平台运营成本 导致系统负载剧增 响应速度迟缓甚至崩溃风险 [1] - 票务平台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构建公平购票系统 抢票软件打破先到先得原则 干扰平台正常运转 降低服务质量 损害经营效益和商业信誉 [1] 法律依据 - 郑某忠销售抢票软件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该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运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 [2] - 案件具有重要示范价值 为打击网络黑灰产业提供参考 对代抢服务从业者及技术开发者敲响警钟 [2] 行业治理 - 网络购物平台和短视频平台仍存在抢票服务及软件兜售现象 若不严厉打击可能影响票务市场正常秩序 [2] - 维护公平购票秩序需多方协同 相关部门应强化监管 加大打击惩处力度 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 [2] - 票务平台需提升技术防护能力 识别阻止抢票软件攻击 同时优化购票规则保障消费者公平权益 [2]
全国首例!抢票“外挂”软件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
快讯· 2025-04-27 19:38
案件核心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涉及一起“抢票软件不正当竞争案”[1] - 案件原告为一家知名娱乐票务代理公司,其业务涵盖演唱会、体育赛事、话剧、亲子展览等现场娱乐领域[1] - 案件被告郑某忠在某二手购物平台售卖针对原告App的抢票“外挂”软件[1] 抢票软件技术细节 - 被告开发的抢票软件通过技术手段模拟人工操作[1] - 该软件可提高订单信息的填写速度,并可在短时间内重复提交[1] - 使用该软件增加了在原告平台抢票成功的概率[1]
大众点评起诉“刷评”公司!还有人因刷好评获刑
扬子晚报网· 2025-04-22 22:00
案件核心判决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决一家为商户提供“刷好评”服务的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赔偿大众点评网运营主体10万元 [1][5][6] - 原告上海某公司最初起诉要求被告长沙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53.1万元 [2] - 法院判决被告行为损人利己,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并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相关行为和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 [6] 被告行为与抗辩理由 - 被告长沙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在没有真实交易和体验的情况下,组织人员为大众点评网商户进行虚假的五星好评和优质评价 [2] - 被告辩称其主营业务是为商户提供平台规划数据分析和平台规则培训,与原告不存在竞争关系 [4] - 被告声称其实际经营时间短、经营状况差,且仅为一家店铺提供该项服务,认为原告诉请赔偿金额过高 [4] 法院的竞争关系认定依据 - 法院认为被告通过帮助商户刷单炒信获取商业利益,而原告依赖海量真实的用户评价吸引流量并获取收益,二者存在利益冲突 [6] - 真实客观的消费评价信息是大众点评网长久运营的基础,被告提供虚假信息会损害平台信用评价体系的美誉度 [6] - 被告行为损害消费者知情权,干扰消费决策,并实质损害了平台内其他诚信经营商户的利益 [6] “刷单刷评”的刑事责任 - 除民事赔偿外,情节严重“刷单刷评”行为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等刑事犯罪 [7]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两名被告人通过提供刷单服务非法获利38万余元,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 律师对竞争关系扩展的解读 - 律师指出,在互联网经济背景下,竞争关系的外延已扩展至非直接同业双方争夺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的行为 [9] - 竞争关系的本质是“利益冲突”,不要求严格的“同业竞争”有利于惩治“刷评”产业链参与者 [9] - 被告行为直接冲击原告以真实用户评价为核心商业模式的平台,使其面临用户流失、商户信任下降及广告收入减少等风险 [9]
“刮码”销售,即便是“正品”也侵权!
人民网· 2025-04-22 09:03
案件核心事实 - 浙江宁波某化妆品公司原为第16599974号商标专用权人 后将该商标转让给宁波某生物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 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剂及化妆品等商品 [1] - 被告某美发商行在淘宝平台销售刮除二维码及数字码的标有涉案商标的洗发产品 商品来源为太原地区代理商 [1][2] - 原告通过公证取证后提起诉讼 主张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及赔偿损失 [1] 法律争议焦点 - 被告辩称销售商品为正品 刮码是为保护代理商信息 且已在淘宝页面明示 未造成损失或获取不当利益 [2] - 被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 付款凭证及区域代理合同等证据 证明商品具有合法来源 [2] - 法院认定销售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但因刮码行为违反商品溯源体系 构成不正当竞争 [3][4] 法院判决依据 - 刮码行为破坏品牌方通过编码实现产品溯源及营销管控的经营模式 违反市场诚信原则 [4] - 行为增加消费者验证成本 损害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权益 可能贬损品牌商誉并扰乱市场秩序 [4] -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5] 行业影响与规范 - 刮码销售行为在食品 化妆品及服饰等电商领域普遍存在 常以低价吸引消费者 [7] - 二维码系统承担真伪鉴别 流通追溯及售后登记等核心功能 是品牌质量管控的关键环节 [6][7] - 司法机关强调经营者需提升诚信守法意识 以维护消费者权益及市场秩序 [6][7]
八年“傍名牌”“搭便车”之争终落幕
人民网· 2025-04-22 09:03
案件背景与核心冲突 - 新加坡仁某置地集团自1993年进入中国市场,在上海、南京、成都等地开发“仁某滨江园”、“仁某广场”等高端项目,成功建立品牌 [1] - 兰州一家独立的“仁某公司”自2004年起在兰州开发了“仁某国际”、“仁某美林郡”、“仁某晶城”等楼盘,2002年至2016年累计获利超过4亿元人民币 [1][2] - 2015年,花旗银行和德意志银行因混淆而致函仁某置地(成都)公司,希望参观其在兰州的“仁某美林郡”项目,揭示了兰州公司的存在 [2] - 2016年,成都仁某公司试图在兰州注册“兰州仁某置地有限公司”被拒,原因是与兰州仁某公司“字号重名” [2] - 2016年5月,新加坡仁某控股及其在中国的三家关联公司(上海、南京、成都)共同起诉兰州仁某公司,指控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2] 一审判决与上诉 - 一审法院判决兰州仁某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340万余元,同时要求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3] - 兰州仁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4] 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焦点与认定 - **关于“商标使用行为”的认定**:最高法院法官指出,商标使用的核心在于识别商品来源,兰州仁某公司在楼盘名称(如“仁某美林郡”)及“仁某物业”、“仁某置地”等标识中突出使用“仁某”,使其成为显著识别部分,构成商标使用行为 [5] - **关于“混淆可能性”的认定**:最高法院从五个方面论证了混淆可能性:1) 双方使用的“仁某”商标在文字、含义上高度近似;2) 双方均从事房地产行业,商标使用目的、对象关联性强;3) “仁某”商标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自1995年起在包括上海、深圳、天津等在内的多个城市开发楼盘,并被媒体以“销售冠军”、“高端住宅”等词汇报道;4) 兰州仁某公司的实际使用方式(如在采访中以“仁某”自称并提及在上海、深圳有项目)极易导致混淆;5) 已存在实际混淆证据,如外资银行的“乌龙”事件 [6][7] - **关于“字号知名度”与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最高法院认定,在上海、南京、成都的仁某公司使用“仁某”字号在先,并在东南沿海地区房地产开发领域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8] 兰州仁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在2002年曾购买上海仁某滨江园房产并支付定金,最高法院认为其至迟在当时已接触并知悉原告的“仁某”字号与商标,但仍注册并使用相同字号从事同业经营,构成“搭便车”故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9] 最终判决与行业意义 - 2024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兰州仁某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9] - 此案是一场持续八年的诉讼,最终以原告方胜诉告终 [9] - 案件反映了商品房开发建设领域企业字号与商标权纠纷仍然大量存在,并体现了司法机构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立场 [10]
胖东来宣布:起诉!追责不低于100万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4-06 08:39
核心观点 - 胖东来以名誉权侵权为由对抖音博主"两个小段"提起诉讼,追责金额不低于100万,因其发布的"红内裤掉色致过敏"视频引发社会热点事件,导致客诉激增和品牌负面评价 [1][3][8] - 公司同步披露7项在诉案件和9件拟起诉案件,涉及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最高单案追责金额达5000万 [4][5] - 第三方检测证实涉事内裤为合格商品,但公司承认客诉处理流程存在瑕疵,对5名管理人员做出免职或降级处分,并向顾客支付500元投诉奖及医疗费 [6] - 创始人于东来强调诉讼目的是倡导理性表达,当事人"两个小段"否认职业打假指控并道歉,但已就诽谤报案 [11][13][14] 诉讼案件详情 已立案案件 - **名誉权纠纷**:抖音博主段某指控红内裤质量问题视频导致品牌商誉受损,索赔100万 [3][4] - **商标侵权**:洛阳酒企使用"胖东来白酒"字号,郑州食品公司在抖音销售标注"胖东来"产品(索赔200万/5000万) [4] - **不正当竞争**: - 张某磊运营"东来分享"账号擅自使用法定代表人形象,索赔100万 [4] - 北京超市使用"信誉东来"标识及相同宣传语,索赔110万 [4] - 微信店铺"许昌胖东来超市好物优选"冒用官方名义代购,已立案 [4] 拟起诉案件 - **商誉诋毁**:抖音账号"柴慰图"指控玉石销售暴利(索赔500万),"躺平叔"质疑永辉改造为资本圈套(索赔150万) [5] - **商标侵权**:淘宝8家店铺使用"胖东来"名称及DL商标,部分宣称官方直营 [5] 红内裤事件处理 - **产品层面**:三家机构检测确认涉事"富妮来"内裤符合质量标准 [6] - **内部追责**: - 实习班长免职+降学习期6个月 - 课长/客诉主管免职,处长/店长降级6个月 [6] - **用户补偿**:支付500元投诉奖并承担医疗费用,持续跟踪健康恢复 [6] 事件后续进展 - **当事人回应**:"两个小段"声明视频内容属实但表达情绪化,否认职业打假指控,已就个人信息泄露及恐吓行为报案 [13][14] - **公司立场**:法务强调对严重侵权行为追责金额原则不低于100万,创始人称诉讼旨在推动理性表达 [8][11]
灵犀互娱诉B站、百度不正当竞争案一审获赔100万 社交媒体广告侵权如何界定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4-03 19:42
案件核心判决 - 法院一审认定哔哩哔哩(上海幻电)在百度贴吧为《三国:谋定天下》投放的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需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与广告发布者共同赔偿人民币100万元[3] - 法院认定涉案广告使用“原班人马倾力打造”、“升级版更懂你”等宣传语,其高度嵌入的投放模式及整体美术风格、人物形象易使公众误以为两款游戏存在关联,导致市场混淆[3][4] - 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将该行为定性为“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5] 案件其他司法认定 - 一审法院驳回了《三国志·战略版》运营方提出的多项其他主张,包括认为涉案广告不构成商业诋毁、未破坏游戏正常运营、也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或违反商业道德[4] - 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驳回了原告要求哔哩哔哩及百度立即停止在相关贴吧投放广告的禁令申请[4] - 法院指出,在百度贴吧中投放竞品广告的行为并不必然构成不正当竞争,适度的广告投放可以增加用户选择,百度贴吧的商业模式本身不违反商业道德[5] 涉事方回应与案件进展 - 《三国:谋定天下》运营方对一审判决中关于“混淆”的认定不予认可,并表示已正式提起上诉[3] - 该判决目前为一审判决,尚未产生最终法律效力[3] 行业与法律评论 - 法律专家指出,在竞品的网络社群发布类似“升级版”的表述确实属于不当宣传,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没有问题[5] - 专家同时指出,此类宣传侵权案件的判赔金额普遍较低,对游戏厂商而言,过低的赔偿可能成为一种“司法红利”,变相鼓励了通过不当宣传获客的行为[6] - 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如果宣传中使用了竞争对手的美术作品等内容,还可能涉嫌著作权侵权[5]
“贴脸广告”引争议 两款三国游戏打官司 一审判赔100万
南方都市报· 2025-04-02 23:49
文章核心观点 - 《三国:谋定天下》在“三国志战略版吧”投放广告被《三国志·战略版》运营方告上法庭,一审判决B站与百度构成共同侵权,需共同赔偿100万元,《三国:谋定天下》方已提起上诉 [1][3][11] 事件背景 - 《三国志·战略版》由灵犀公司运营、简悦公司拥有软件著作权,《三国:谋定天下》由幻电公司运营、华娱公司研发,两款游戏均是以三国历史为背景的战争策略类游戏 [3] 原告指控 - 2024年6月“三国志战略版吧”主页多处展示《三国:谋定天下》广告,点击可跳转下载页面,原告认为被告广告投放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幻电、宽娱、华娱及百度公司 [4] - 被告行为造成消费者混淆,使用“原班人马倾力打造”等广告语,致用户误认为两款游戏有联系,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混淆行为 [6] - 被告利用贴吧高用户聚集度投放竞品广告并设置跳转链接,公测时还投放贬低性广告,扰乱竞争秩序,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6] - 百度明知两款游戏有竞争关系,仍允许广告投放,收到停止请求后拒绝采取措施,违反《广告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6] - 原告以“涉案广告链接下游戏下载次数×涉案广告游戏用户平均消费额”公式计算损失,索赔500万元,要求被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 [7] 被告申辩 - 幻电公司认为原告对“三国志战略版吧”广告位无合法权益,广告投放属正当经营行为,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8] - 其他游戏运营方也在热门贴吧类似位置投放广告,涉案广告有明显标识,用户可识别两款游戏,不存在混淆可能性,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9] - 原告索赔金额过高,幻电公司不应承担消除影响及赔礼道歉责任 [9] - 百度公司认为贴吧是公共平台,原告无权对广告位主张权益,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已履行审核与标注义务,不应担责 [9] - 华娱公司称运营方投放广告与其无关,宽娱公司表示自己非游戏研发和运营方,不是适格被告 [10] 法院判决 - 一审判决认定被诉行为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混淆行为,其他不正当竞争主张未获支持 [11] - 被诉广告投放方式易使公众误以为两款游戏有许可、合作等关系,导致市场混淆,广告内容因素加剧混淆可能性 [11] - 涉案广告语是对自身产品特性宣传,未达商业诋毁程度,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广告虚假或误导及商业信誉受损 [12] - 百度与幻电构成共同侵权,百度作为广告发布者应对内容审查,其认识到投放竞品广告风险,收到律师函后仍投放,存在过错 [12] - 法院综合考虑后,判令幻电与百度共同赔偿原告100万元,并在“三国志战略版吧”显著位置连续七天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