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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还是抽成,这是一个问题
经济观察报· 2025-10-22 19:04
平台收费模式的演变:从佣金到抽成 - 平台经营者支付给平台的费用从佣金演变为抽成,反映了平台服务在形式和内容上的多样化[2] - 抽成一词自诞生起就带有负面评价,体现了平台内经营者对平台收费方式的不满[2] 传统佣金模式的定义与作用 - 佣金是商业活动中劳务报酬的一种形式,通常由物品或服务的提供方或买受方支付给第三方中介[4] - 中介的存在有助于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例如在房产交易中提供信息撮合、风险筛查和流程代办等服务[5] - 在传统中介领域,尽管对佣金高低存在抱怨,但鲜有人将中介的佣金称为抽成[5] 数字时代平台经济的特征 - 平台经济通过虚拟或真实的"平台"连接供需双方,平台本身不直接生产产品,而是作为撮合者收取费用[7] - 平台全方位渗透到日常生活中,交易异常"丝滑",使得用户产生交易是供需双方直接达成的错觉[7] - 平台服务从低频变为高频,深刻改变了交易双方的心态和服务提供方对自身劳动成果的认知[7][8] 抽成与佣金的语义差异及影响 - 抽成更显口语化,"抽"的动作易引发与"剥削"相关的负面情绪联想[10] - 佣金强调基于交易成功后支付的服务费,体现合作与信任;抽成则带有单方面色彩,反映经营者从"合作伙伴"到"被支配者"的感受[10] - 平台收费基于技术和算法,服务内容复杂且不直观,费用打包抽取导致用户易产生"平台只是抽水"的印象[11] 抽成概念的官方化与市场约束 - 抽成通过社交媒体流行后进入官方用语,2021年首次出现在八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中[12]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中将抽成和佣金并列,作为平台收费的不同类别[13] - 尽管平台在制定收费标准时看似权力不受约束,但其在公开市场竞争中必然受到竞争对手和商家支付能力的约束[15] 抽成争议的宏观背景与未来关键 - 抽成成为问题的宏观背景是相关领域增速放缓,例如中国网络零售额年度增速从2019年的16.5%降至2024年的7.2%[16][17] - 增速下降导致人们对支出格外敏感,这是从佣金到抽成演变的重要背景[17] - 抽成或佣金能否摆脱负面评价,关键在于平台能否创造价值,为商家提高营收和利润,为服务提供者增加收入[16]
平台配送费为何由商家承担
虎嗅· 2025-10-21 18:55
文章核心观点 - 在激烈的平台竞争下,配送费的承担主体从消费者转向商家,尤其是中小商家,这成为一种隐性的流量竞争成本 [1][6][7] - 商家主动承担配送费是算法驱动下为换取平台流量和曝光而采取的短期竞争策略,但长期可能导致资源配置偏离核心价值,陷入低质同质化竞争 [7][8][9] - 破解困局需多方联动:平台算法应导向价值评价,商家需强化品牌与质量,消费者应理性看待服务定价,监管需确保成本分摊透明 [10][11][12][13][14] 平台配送费的国际差异 - 国际市场如美国、英国、印度等普遍由消费者直接支付配送费,并通过会员体系提供免配送费权益,强调价格透明度和按需计价 [2] - 中国市场尽管存在消费者支付选项,但实际操作中配送费承担主体更多偏向商家,尤其是中小商家,常通过“承担配送费”选项提升销量 [2] - 差异源于中国市场同质化竞争过度、卖家议价能力弱,以及企业沉迷低价策略;中国配送费水平与东南亚市场持平,明显低于欧美 [3] 平台配送费的理论渊源 - 配送费最初源于传统物流体系,体现为按重量、距离等因素的“按需付费”原则,早期由消费者承担 [4] - 随着电商竞争加剧,平台逐步引入“免运费”“满减运费”等机制,配送费开始由平台或商家部分补贴以换取流量 [4][5] - 即时配送兴起后,配送费结构算法化,涵盖骑手成本、时段溢价等多变量,成为调节流量、曝光和区域竞争的工具 [5] 商家承担配送费的动因与影响 - 商家为获取平台流量算法青睐,被迫将配送费转化为隐性折扣,以提升价格竞争力和短期订单量,中小商家尤为普遍 [7] - 长期依赖配送费补贴会掩盖商家在出品、服务等核心能力的短板,导致获客成本上升、复购率低,难以形成稳定盈利模型 [8] - 大型连锁品牌因品牌资产和供应链优势,在配送费承担上拥有策略选择空间,可通过品质和服务维持订单,避免价格战 [8] 行业生态优化路径 - 平台应改革算法,引入“质量权重”“服务稳定性”等长期指标,弱化价格主导,建立高品质商家优先获得流量的机制 [10] - 商家需通过标准化出品、品牌内容运营和私域渠道布局提升产品力与服务力,实现差异化竞争,减少对平台流量的依赖 [11] - 消费者应培养为品质付费的理性观念,平台可通过非价格指标(如高评分)引导关注综合体验,社会需提升对服务劳动价值的认可 [12] - 监管需强化公平竞争规则,推动配送费定价透明化,出台成本核算标准,并要求平台公开商家利润率及成本承担比例 [13][14]
平台配送费为何由商家承担
经济观察报· 2025-10-21 18:09
配送费承担主体的转变 - 近年来配送费的承担主体逐渐从买方转向卖方,在现实竞争中,配送费逐渐被商家部分乃至全部接管,在中小商家竞争激烈的行业尤为普遍 [1][8] - 在数字平台主导的零售与服务生态中,配送费本应是消费者对便捷上门服务支付的合理对价,但如今在市场竞争机制异化下被逐步转移至商家身上 [10] 平台配送费的国际差异 - 从全球视角来看,配送费通常被视为由消费者直接支付的交易成本,例如美国、英国、印度等多数国家的外卖平台普遍采用订单结算时由消费者单笔支付的模式 [4] - 海外市场通过会员体系吸引消费者购买配送服务的免除权利,这种机制强化了消费者对配送成本的感知,也保障了商家的收入独立性 [4] - 在中国,尽管平台也允许消费者单笔支付配送费用,但实际运行中配送费承担主体更多地偏向商家,尤其是中小商家 [5] - 平台在结算时向消费者显示配送费金额的同时,也会在商家端设置承担配送费或参与减配优惠等选项,并鼓励商家为提升销量而主动承担全部或部分配送费用 [5] - 这种差异的形成与中国市场结构和企业运营特征相关,反映了中国同质化产品和相似业务的经营主体过多、竞争过度激烈、卖家市场影响力极小的窘境 [5] - 配送费在各国的收费水平存在较大差异,中国外卖平台的收费水平大概与东南亚市场持平,与欧美有明显差距 [5] 平台配送费的理论渊源 - 配送服务作为链接商家与消费者的关键环节,在平台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愈发重要 [7] - 广义上的配送费是指商家或平台在将商品从供给端送达消费者手中过程中所发生的物流服务费用 [7] - 在平台经济的语境下,配送费已不仅仅是送货上门所需的基础成本,更演变为商家和平台进行流量分配、市场竞争乃至利润博弈的重要工具和变量 [7] - 以淘宝、京东为代表的电商平台在2000年代初兴起时,消费者普遍需要承担由第三方物流公司收取的配送费用 [7] - 随着电商竞争白热化,越来越多平台开始以免运费作为吸引用户的营销手段,2010年以后许多平台引入满减运费、包邮专区等机制,以补贴配送成本来换取流量增长 [7] - 进入2015年前后,随着美团、饿了么、顺丰同城等即时配送平台的兴起,配送费被进一步细化、算法化 [8] - 配送费结构不仅涵盖基础物流成本,还包括骑手服务成本、高峰时段溢价、天气/距离附加费用以及平台抽成与商务补贴机制等 [8] - 配送费开始承担更多功能:既是对消费者体验的一种定价机制,也是对平台调度效率、商家曝光量、甚至区域市场竞争格局的隐性调节器 [8] 商家承担配送费的动因分析 - 平台通过流量分配机制和算法规则,实质上将配送费转化为商家争夺曝光的隐性成本 [10] - 由于即时配送的服务属性天然具有非物理店铺可见性,消费者对商家认知更多依赖平台排序、价格展示与评价反馈,导致品牌辨识度弱化、交易决策碎片化 [10] - 配送费被工具化:成为商家提高转化率的隐性折扣,也是获得平台流量算法青睐的重要因子 [10] - 对中小商家而言,由于缺乏稳定的用户基础和可识别的品牌符号,只能通过承担配送费来提升产品在价格维度的相对优势,以换取短期曝光和交易量 [10] - 大型连锁品牌或具有区域知名度的餐饮商家则表现出显著的抗内卷能力,在配送费承担上拥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11] - 品牌所带来的议价能力让这些商家即使不打价格战也能维持订单量,实现健康增长 [11] 配送费竞争的长期影响 - 将配送费外在化为竞争手段的行为实则是一种路径依赖陷阱:它掩盖了商家在出品、服务、口碑建设上的结构性短板 [11] - 这种模式导致资源配置长期偏离核心价值链,从而加剧了低质同质化的市场格局 [11] - 一旦商家始终依赖配送补贴获取订单,其获客成本将持续上升,复购率难以提升,最终也难以形成稳定的盈利模型 [11] - 从制度经济学视角来看,配送费承担行为的泛滥反映出当前平台生态中规则设计尚未有效区分商家的长期价值与短期行为 [12] - 算法逻辑往往优先响应即时的用户转化率和下单量,这种激励短期、忽视积累的机制在客观上削弱了品牌建设的重要性 [12] 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 从平台视角来看,应当推动算法治理转向价值导向型机制,逐步引入质量权重、商家成长值、服务稳定性等长期评价维度 [14] - 平台可建立高品质商家优先获得流量的正向反馈机制,弱化单纯价格因素在算法中的主导地位 [14] - 从商家视角来看,应通过品牌建设和质量能力提升实现价值突围,关键在于提升自身产品力与服务力,构建差异化认知 [15] - 商家应当拓展多渠道布局,在不放弃平台订单的前提下,适度布局私域流量或直营外送体系,以减轻对平台单一入口的依赖 [15] - 从消费者视角来看,应当引导形成愿意为品质与服务付费的理性消费文化,建立性价比不等于最低价的认知体系 [16] - 从监管者视角来看,应当强化平台经济的公平竞争规则与成本分摊透明,厘清配送成本转嫁中的责任边界 [17] - 监管应推动配送费定价机制的公开化、透明化,出台针对即时零售、即时配送行业的成本核算参考标准 [17]
为何全员都在亏损,唯有平台稳定赚钱?
搜狐财经· 2025-10-20 01:28
平台经济的盈利优势 - 平台型企业稳坐盈利牌桌,而中小商家、实体企业和创业者在红海中挣扎求生 [1] - 视频网站年亏损百亿但持续烧钱,短视频平台广告收入节节攀升 [1] - 生鲜电商烧光百亿融资,本地生活平台靠配送费实现盈利 [1] - 平台经济的规模效应、生态闭环与技术壁垒重塑商业游戏规则 [1] 平台经济的核心逻辑与规模效应 - 平台经济核心在于“连接”,连接的广度与深度决定盈利潜力 [3] - 用户突破临界点后边际成本趋近于零,新增用户无需额外投入同等资源即可通过交叉销售和数据挖掘放大收益 [3] - 即时配送平台覆盖300城时单笔配送成本下降40%,订单密度提升后商家佣金率可提高至8%以上 [3] - “越多人用越便宜,越便宜越多人用”的正向循环使平台具备天然抗风险能力 [3] 垂直企业的成本收入失衡问题 - 单一业务企业成本结构与收入增长严重失衡 [3] - 视频网站为争夺版权投入数十亿,自制内容成本同比激增160%,但会员增速放缓后收入无法覆盖固定开支 [3] - 生鲜电商每单履约成本高达30元,客单价不足50元,价格战下利润空间被压缩 [3] - 垂直企业困于“规模不经济”陷阱,而平台经济通过规模化摊薄成本 [3] 平台的生态壁垒与网络效应 - 头部生活服务平台整合支付、物流、供应链、金融等环节,形成“消费-履约-金融-数据”的完整生态链条 [4] - 商家依赖平台流量与工具降本增效,用户因便捷性形成使用惯性,平台通过佣金、利息、数据服务等多维度变现 [4] - 生态协同产生的网络效应远非单一业务可比,传统企业陷入“单点竞争” [4] - 出行平台在疫情期间将运力转向货运,利用既有司机网络实现业务转型,体现生态灵活性 [4] 技术驱动效率与护城河构建 - 智能调度系统将配送路径优化20%,动态定价模型让供需匹配更精准,AI客服替代70%人工成本 [4] - 技术投入构建难以复制的护城河,短视频平台通过算法推荐使头部内容播放量提升300%,用户停留时长增加至日均120分钟 [4] - 数据资产是平台核心竞争力,用户行为、消费偏好等数据可转化为精准营销、个性化推荐等商业价值 [5] - “数据-算法-商业”闭环使平台经济的边际收益持续递增,实现“千人千面”的精准触达 [5]
配送费为何由商家承担|数智之道
经济观察网· 2025-10-18 14:52
文章核心观点 - 在激烈的平台经济竞争中,配送费的承担主体正从消费者向商家,特别是中小商家转移,这反映了行业同质化竞争严重和商家对低价促销的路径依赖[2][8] - 商家承担配送费是一种为换取平台流量和订单而被迫采取的竞争策略,长期看会削弱其品牌建设和盈利能力,而大型品牌商家则拥有更强的议价能力和策略选择空间[8][9] - 破解配送费过度竞争困局需要平台、商家、消费者和监管方多维联动,推动行业从价格战转向以质量和价值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11][12][13][14] 平台配送费的国际差异 - 国际市场如美国、英国、印度普遍采用由消费者在订单结算时单笔支付配送费的模式,并通过会员体系提供免配送费服务,消费者对价格透明度和按需计价接受度高[3] - 中国市场尽管存在类似会员制,但实际操作中配送费承担主体更多偏向商家,平台通过设置“承担配送费”等选项鼓励商家为提升销量而主动承担费用[3] - 差异成因与中国市场同质化竞争激烈、卖家影响力小以及企业沉迷低价策略有关,中国外卖平台的收费水平与东南亚市场持平,明显低于欧美劳动力成本高的地区[4] 平台配送费的理论渊源 - 配送费概念源于传统零售与物流体系,早期电商平台如淘宝、京东由消费者按重量、距离等因素向第三方物流公司支付费用,体现按需付费原则[6] - 随着竞争加剧,平台逐步以“免运费”作为营销手段,2010年后通过“满减运费”等机制将配送费成本向平台或商家转移[6] - 即时配送平台兴起后,配送费结构算法化,包含骑手成本、高峰溢价等多变量,功能演变为流量分配和市场竞争的调节工具,承担主体进一步向商家转移[7] 商家承担配送费的动因与影响 - 商家为争夺平台曝光和用户转化机会,被迫将配送费作为隐性折扣工具,以提升价格维度的相对优势,中小商家因缺乏品牌基础对此策略依赖尤甚[8] - 长期依赖配送费补贴是一种路径依赖陷阱,导致资源配置偏离核心价值链,加剧市场低质同质化,使商家获客成本上升、复购率难以提升[9] - 大型连锁品牌凭借成熟的供应链、标准化流程和品牌资产,在配送费承担上拥有更大策略选择空间,能维持健康增长而不必陷入价格战[9] 行业向高质量发展的路径 - 平台应推动算法治理转向价值导向,引入质量权重、商家成长值等长期评价维度,建立高品质商家优先获得流量的正向反馈机制[11] - 商家需通过提升产品力、服务力及品牌形象构建差异化认知,并拓展私域流量等多渠道布局,以增强议价权并摆脱被动承担成本的命运[12] - 消费者应被引导形成为品质与服务付费的理性文化,平台可通过突出非价格指标来改变对“0配送费”的过度敏感[13] - 监管层需强化公平竞争规则,推动配送费定价机制公开透明,并出台成本核算参考标准以避免平台技术黑箱加重商家负担[14]
佣金还是抽成,这是一个问题|蔚言大义
经济观察网· 2025-10-18 14:52
房产中介的佣金本质与功能 - 佣金是商业活动中劳务报酬的一种形式,由物品或服务的提供方或买受方支付给第三方中介机构 [2] - 中介的存在基于社会分工需要,有助于节约交易成本并提高交易效率 [2] - 房产中介具体发挥三大功能:信息撮合、专业核验房产信息与筛查风险、提供流程代办与指引服务 [3] - 由于中介能降低交易成本、管控风险并提高效率,交易双方支付费用被视为合理 [3] 平台经济对中介模式的演变 - 数字时代平台成为规模更大、影响力更强的中介,连接供需双方并从中获取收益 [4] - 平台经济使中介服务从低频转为高频,并因技术原因使交易异常“丝滑”,导致双方产生直接交易的错觉 [4] - 交易心态发生变化:服务提供方认为交易是自身劳动结果,用户则认为服务由平台提供,争议时直接投诉平台 [5] - 平台全方位渗透日常生活,成为重要基础设施,覆盖购物、外卖、出行和旅行等领域 [4] 从佣金到抽成的语义转变与影响 - “抽成”一词带有“从中抽取、拿走一部分”的意味,易引发与“剥削”相关的负面情绪联想 [6] - 抽成更强调平台单方面抽取收益,而佣金强调基于交易成功的服务费与合作信任关系 [6] - 平台确定价格和服务规范,与传统中介不介入服务提供者价格制定的模式有本质区别 [6] - 平台收费结构复杂且基于算法,如订单匹配、支付处理等,费用打包抽取导致用户不清楚对应服务 [7] - “抽成”一词通过社交媒体流行后进入官方用语,如2021年八部门指导意见及2024年《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 [7][8] 平台抽成的实质与市场约束 - 平台向商户收取的费用本质是商户为使用交易场所、技术支持等服务支付的对价,更符合佣金定义 [9] - 平台虽在收费标准上看似拥有不受约束的权力,但受公开市场竞争约束,包括竞争对手和支付能力 [9] - 抽成过高会导致商家转向其他平台,进而影响平台营收 [9] - 抽成问题凸显的宏观背景是行业增速放缓:2019年中国网络零售额增速为16.5%,2024年降至7.2% [10] - 摆脱负面评价的关键在于平台能否创造价值,如提高商家营收利润和增加司机(骑手)收入 [9]
剑指“内卷式”竞争与平台乱象,新版反不正当竞争法今起实施
新京报· 2025-10-15 20:07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背景与核心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0月15日正式施行,这是该法自1993年颁布以来的又一次重要完善 [1] - 本次修订直面当前市场竞争中的新问题,特别对"内卷式"竞争、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平台经济乱象等突出问题作出针对性规定 [1] - 修法全面贯彻落实关于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解决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等问题的精神,积极回应当前反不正当竞争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1] 针对平台经济的具体规定 - 新法特别关注平台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竞争乱象,对关键词搜索、侵害数据权益、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恶意退货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1] - 新法推动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的经济秩序,为各类经营主体创造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1] - 平台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平台责任的规定,不仅要自身合规经营,还要引导和规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公平竞争 [1] - 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 [1] 监管部门的执法导向与警告 - 市场监管部门警告平台内经营者,避免利用技术之能、挑战竞争秩序边界,借"私域"之名,从事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 [2] - 市场监管部门将扎实做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贯彻实施,对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坚决进行打击 [2] - 监管行动旨在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营造更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
强制补贴、“二选一”、设置不合理规则……平台竞争不能“薅商户羊毛”
人民日报· 2025-10-13 10:31
平台侵害商户权益的具体行为 - 平台强制或变相强制商户共同承担折扣补贴,例如果蔬超市商户在不知情下参加“商超果蔬红包”活动,一单总价180元需补贴顾客43元,其中商户承担34.25元[2] - 平台通过“调价助手”等功能未经商户同意直接修改定价,例如酒店标价500元被平台后台直接调整为400元或增加红包[5] - 平台以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商户签订“独家协议”进行“二选一”,违反反垄断法,某外卖平台曾因此在2021年受到行政处罚[3] 不合理平台规则与流量机制 - 电商平台“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导致商户退货率居高不下,例如某服装店铺单日退货率达80%,影响店铺评分和平台推荐优先度[6] - 平台流量推广工具如“××直通车”诱导商户投入大量资金购买流量,某商户每月支出数千元,导致资金挤占产品品质投入[7] - 平台促销排名机制不透明,形成“流量依赖—流量焦虑—广告竞价—再投入”的恶性循环,流量边际转化率持续递减[7] 监管与规则的完善进展 - 市场监管部门约谈外卖平台企业,要求遵守电子商务法并规范促销行为,例如2024年7月约谈3家外卖平台企业[9] -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于10月15日施行,规定平台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商户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10] - 平台优化规则减少对商户的“误伤”,例如淘宝天猫推出“真实体验分”,非商品质量问题的退款退货不影响商户评分[11] 行业影响与发展趋势 - 平台强制补贴和低价竞争导致“劣币驱逐良币”,部分商户可能降低商品品质来弥补补贴损失[2][9] - 平台经济具有经营主体和市场基础设施提供者的双重身份,与商户关系复杂,需要完善规则和监管创新[9] - 行业建议通过制度与技术驱动构建公平治理框架,例如设立商户议事代表机制和“诚信商户档案”制度[11]
平台竞争,不能“薅商户羊毛”(金台视线)
人民日报· 2025-10-13 06:10
平台经济现状与问题 - 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的关键组成部分,连接千万商户与亿万消费者 [1] - 部分平台存在强制商户补贴消费者、设置不合理流量推广和推荐评分规则等问题,损害商户利益并影响行业健康发展 [1] 强制补贴行为 - 浙江果蔬超市李先生发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参加平台“商超果蔬红包”活动,一单总价180元的订单需补贴顾客43元,其中商户承担34.25元 [2] - 江苏常州猪脚饭餐厅王先生“被参加”另一外卖平台的“百亿补贴券”活动,规则为券前价满10元商户最多补贴5元,满15元最多补贴7元,且无法自行修改补贴金额 [2][3] - 生活服务、酒店旅游平台如携程存在强制商户开通“调价助手”功能,可未经商户同意将房间标价500元直接后台调整为400元或增加红包 [5] “二选一”垄断行为 - 湖北餐饮店张先生因与某平台签订“独家协议”而被迫放弃入驻其他平台 [3] - 2021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某外卖平台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其通过差别费率、延迟商户上线等手段迫使商户签订独家合作协议 [4] - 2024年6月发布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显示,相关部门仍在评估该平台整改进展并要求限期整改到位 [4] 不合理流量规则与商户焦虑 - 某电商平台服装商户纪先生店铺某商品单日退货率达80%,高退货率影响店铺声誉、评分和平台推荐优先度 [6] - 户外产品商户庄女士每月花费数千元购买“××直通车”流量推广服务,流量成本成为重要支出,大商户投入更多 [7] - 平台通过“竞价排序”诱导商户无限投入广告,形成“流量依赖—流量焦虑—广告竞价—再投入”的恶性循环,流量边际转化持续递减 [8] - 成都外卖商户张先生当月营业额7207元,对顾客活动补贴达2209元,出现卖得越多挣得越少的情况,不参加活动则可能被降低推荐优先度 [9] 监管与规则完善举措 - 2025年上半年,市场监管部门督促平台明确“仅退款”规则适用范围,拼多多、淘宝天猫、京东等优化规则治理“仅退款不退货”问题 [9] - 2025年7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约谈3家外卖平台企业,要求遵守电子商务法并规范促销行为 [10] - 2025年9月17日,郑州市监局对携程开展行政约谈,针对其“调价助手”强制干预酒店定价等问题 [10] -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于2025年10月15日施行,规定平台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商户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10] - 2025年9月24日,《外卖平台服务管理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聚焦平台收费、促销行为等问题 [10] - 淘宝天猫平台于2025年6月底推出“真实体验分”,非商品质量问题的退款或退货不再影响商户评分 [12]
最高法调整互联网法院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范围
中国新闻网· 2025-10-11 17:35
案件管辖范围调整 - 互联网法院对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管辖范围有所调整 [1] - 新增管辖案件类型包括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及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1] - 部分案件被调整出管辖范围,例如删除了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邻接权权属纠纷等 [2] 管辖实施与集中审理 - 新规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1] - 北京、杭州、广州辖区内的相关基层法院案件将分别由三家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 [1] - 当事人需向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 [1] 政策目标与行业影响 - 此举旨在完善数据类纠纷裁判规则,依法规制流量劫持、数据爬取、刷单炒信、平台"二选一"等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1] - 有利于发挥互联网法院专业化审判优势,确立具有国际先例意义的裁判规则 [2] - 目标为促进平台经济、数字经济有序健康发展,并推动深度参与全球网络治理体系变革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