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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微: 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7 20:08
舆情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 建立应急处置机制 及时妥善处理舆情对股价 商业信誉及生产经营的影响 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1] - 舆情涵盖媒体负面或不实报道 社会不良传言 影响投资者取向及股价波动的信息 其他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1] - 舆情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统一组织 快速反应 协同应对 注重职能部门响应与协作 提升防范和处置效率 [1][3] 舆情管理组织体系 - 成立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由董事长任组长 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 成员包括其他高管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2] - 舆情工作组是领导机构 统一决策和部署舆情处理 决定对外发布信息 职责包括启动/终止处理 拟定方案 协调对外宣传 上报监管机构及交易所沟通 [2][3] - 舆情信息采集设在证券部 负责管理媒体信息 收集分析核实重大舆情 跟踪股价变动 研判风险 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3] 舆情信息采集与处理原则 - 采集范围覆盖网络媒体 电子报 微信 博客 微博 互动易问答 论坛 贴吧等信息载体 [3] - 其他职能部门需配合采集工作 通报经营及审查中发现的舆情 履行响应配合职责 [3] - 处理原则包括快速反应迅速行动 协调宣传真诚沟通 勇敢面对主动承担 系统运作化险为夷 [3][4][5][6] 舆情信息报告流程与处理措施 - 知悉舆情后需快速反应给职能部门及证券部 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并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 [6] - 当主要财经媒体报道可能影响股价时 公司需主动自查 与交易所沟通发布澄清公告 上报证监局 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公告 [6] - 加强投资者沟通 保证热线和互动平台畅通 及时发声传达重视和调查中信息 减少误读误判 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7] - 按规定做好信息披露 加强危机恢复管理 全面评估结果并制定计划 依法维权追究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媒体责任 [7][8] 责任追究与制度附则 - 内部人员及知情者需保密 不得泄露或利用信息内幕交易 违规将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处罚 撤职或开除 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8] - 关联人或中介机构擅自披露信息导致媒体质疑及损失 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8]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为准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9]
京华激光: 京华激光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7 18:29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舆情管理制度以提升应对能力 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 保护投资者权益并维护正常经营 [1][2] 舆情定义与分类 - 舆情涵盖媒体负面报道 社会不良传言 影响投资取向的信息 及其他可能引发股价波动的信息 [2] - 分为重大舆情(传播范围广 严重影响形象或经营 已造成损失或股价变动)和一般舆情 [3] 组织体系与职责 - 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 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 其他高管或部门负责人组成 [3] -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属地舆情负主责 需上报并配合处置措施 [4] - 舆情工作组负责决策部署 评估影响 协调对外发布 对接监管机构 [4] - 董事会办公室牵头信息采集 覆盖官网 网络媒体 社交平台等载体 并跟踪股价变动 [4][5] - 相关部门及子公司需配合信息采集 及时通报内部发现 不得迟报瞒报 [6] 处理原则 -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 保持敏感度并制定应对方案 [6] - 协调回应真诚沟通 解答疑问避免猜测 [6] - 主动承担系统运作 核查信息维护形象 [6] - 公平公正客观中立 不偏袒任何方 [6] 报告流程与措施 - 发现舆情后立即汇总至董事会办公室 经核实后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汇报 [7] -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确定决策主体 重大事项需报董事会 [7] -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协同部门灵活处置 重大舆情由工作组决策部署 [7] - 重大舆情应对措施包括调查事实 沟通媒体 加强投资者沟通 发布澄清公告 依法维权 及危机恢复管理 [7][8] 保密与责任追究 - 内部人员不得泄露未披露舆情信息 否则可能面临内部处罚或法律责任 [8] - 外部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导致损失时 公司将追究法律责任 [8]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冲突时以法规为准 [9] - 制度由董事会修订解释 自审议通过日起生效 [9]
晨丰科技: 晨丰科技第四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27 18:21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 会议于2025年8月在浙江省海宁市盐官镇园区四路10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1] - 应到董事9人 实到董事9人 其中8人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 [1] - 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会议召集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1]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 审议通过《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公告编号2025-064 [1]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3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审议通过该议案 [1] 公司治理结构变更 - 同意取消监事会 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2][3] - 相应修订《公司章程》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2][3] - 需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手续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2][3] 制度修订与制定 - 修订公司部分制度以完善治理结构 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市值管理制度》《舆情管理制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4][5][6][7][8][9] - 所有制度修订议案均以9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获得通过 [4][5][6][7][8][9] - 相关制度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5] 股东会安排 - 将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上述议案 公告编号2025-066 [9] - 所有重大议案均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3][4][5][9]
恒通股份: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7 17:20
核心观点 - 公司建立舆情管理制度以提升应对能力 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 保护投资者和公司权益 [1][2] - 舆情涵盖媒体负面报道 社会传言 股价波动信息及其他重大事件信息 [2] - 舆情分为重大和一般两类 重大舆情可能造成公司损失或股价变动 [2]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2] 舆情管理组织体系 - 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 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 成员包括高管及部门负责人 [3] - 工作组负责决策舆情处理 评估影响 拟定方案 协调宣传及上报监管机构 [3]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舆情信息管理 包括收集 分析 核实及风险研判 [3] - 各职能部门作为配合部门 需及时通报舆情情况并配合信息采集 [3] 舆情处理原则及措施 - 公司需快速反应 制定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并协调对外宣传保持一致性 [4] - 坚持主动承担态度 系统运作 维护股东利益及公司形象 [5] - 舆情报告流程要求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立即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级别报告组长或监管部门 [5] - 一般舆情由组长或董事会秘书灵活处置 重大舆情需召开会议决策并采取控制措施 [5] - 控制措施包括调查事件真相 通过官方渠道澄清 加强投资者沟通及采取法律行动 [5] 责任追究 - 相关部门及人员需履行保密义务 禁止私自公开或利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6] - 违反保密义务可能导致公司处分 经济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6] - 媒体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造成公司损失时 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6] 制度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冲突时以法规和章程为准 [6] - 制度由董事会修订和解释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上海证券报· 2025-08-27 04:35
核心观点 - 公司发布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 重点披露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公司治理结构调整计划 [1][4][12] - 公司拟实施中期现金分红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 合计派发现金红利59,688,634.14元 占半年度归母净利润的21.28% [2][58][59] - 公司计划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能 相关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6][64][65] 财务数据与分红方案 - 2025年上半年投入募集资金项目金额为62,722,537.92元 累计投入金额达476,981,836.55元 [39][46] - 截至2025年6月30日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297,121,957.58元(含利息收入) [39] - 母公司报表期末未分配利润为512,236,512.41元(未经审计) [59] - 中期分红以1,989,621,138股为基数 每股派现0.03元 总分红金额59,688,634.14元 [2][59] 公司治理与结构调整 - 董事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议案 拟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法定职权 [16][64] - 同步修订《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7项公司治理制度 部分需股东大会审议 [65] - 新制定《市值管理制度》和《舆情管理制度》以加强投资者回报和风险防控能力 [19] 募集资金管理 - 募集资金存放于工商银行、海南银行等4家银行的专用账户 实行三方监管协议 [41][42] - 2025年上半年未出现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或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48][49][50] - 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监管规定 无违规情形披露 [55] 会议与决议情况 -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全票通过半年度报告、利润分配方案及治理制度修订等8项议案 [5][6][12][16][19][21] - 监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及利润分配方案 认为方案兼顾股东回报与公司可持续发展需求 [27][31]
美诺华: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7 00:35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舆情管理制度以提升应对能力 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 保护投资者权益并维护公司形象 [1][2] 舆情定义与分类 - 舆情包括媒体负面报道 社会不良传言 影响投资者取向的信息 及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事件信息 [2] - 分为重大舆情(传播范围广 严重影响形象或经营活动 造成损失或股价变动)和一般舆情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 设立舆情工作组 由董事长任组长 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 成员包括高管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 [3] - 工作组统一领导舆情处理 决定启动/终止事宜 评估影响 拟定方案 协调宣传报道 上报监管机构 [3] - 证券事务部负责监测采集舆情信息 跟踪股价变动 研判风险并上报董事会秘书 [4] - 各部门及子公司需第一时间向证券事务部汇总舆情信息并协助核实 报告需及时客观真实 [4] 处理原则与措施 - 处理原则包括快速反应 协调宣传真诚沟通 积极面对主动承担 系统运作化险为夷 [5] - 报告流程: 证券事务部或相关部门发现舆情后立即汇报董事会秘书 重大舆情需向工作组报告 涉不稳定因素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5] -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灵活处置 [6] - 重大舆情需工作组会议决策部署 措施包括调查事实 与媒体沟通防止发酵 加强投资者沟通 通过官网澄清或发公告 必要时发律师函或诉讼 危机恢复管理 [6] 责任追究 - 内部人员需保密 不得泄露或利用信息内幕交易 违规将受内部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7] - 信息知情人或中介机构擅自披露致公司受损 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权利 [7] - 媒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造成损失 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权利 [7] 附则 - 制度未规定事项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及章程为准 [8]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订 经董事会审议后生效 [8]
浙海德曼: 浙海德曼舆情管理制度(202508)
证券之星· 2025-08-27 00:18
舆情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舆情管理制度旨在提高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 - 舆情范围包括媒体负面报道、社会不良传言、影响股价波动的信息及其他重大事件信息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组织体系与职责 - 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负责人 [2] - 领导小组负责启动/终止舆情处理、评估影响、协调对外宣传、上报监管机构及决策部署 [2] - 证券部作为日常职能部门,负责舆情监控、信息收集分析、风险研判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2] 舆情处理原则 - 坚持快速反应原则,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并迅速制定应对方案 [3] - 强调协调宣传与真诚沟通,保证信息一致性并避免不必要猜测 [4] - 采取主动承担态度,联合各部门系统运作维护公司社会形象 [4] - 处理过程需公平公正客观中立,确保调查处理的公平性 [4] 舆情处理措施 -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协同相关部门灵活处置 [4] - 重大舆情需召集工作组会议决策部署,包括调查事实、媒体沟通、投资者澄清及依法维权 [4] - 危机恢复管理包括全面评估处理结果、制定恢复计划及提升应对能力 [4] 责任追究机制 - 内部人员及知情者需履行保密义务,禁止私自泄露信息或内幕交易 [5] - 违反保密义务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处罚、撤职或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5] - 外部顾问或中介机构擅自披露信息导致公司损失时,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5] 制度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规为准 [7]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8]
中央商场: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6 20:17
核心观点 - 公司建立系统化舆情管理机制以应对媒体负面报道、不实信息及股价敏感信息 通过快速反应和协同应对维护投资者权益及公司正常经营 [3][4][6] 舆情定义与范围 - 舆情涵盖媒体负面或不实报道、社会传言、影响投资者取向及股价波动的信息 以及其他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3] 组织架构与职责 - 设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由董事长任组长 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 成员包括其他高管及部门负责人 [3] - 舆情工作组负责决策处理方案、协调对外宣传、上报监管机构及启动终止应对工作 [4] - 证券部作为日常职能部门 负责监控媒体信息、跟踪股价变动、汇总舆情并上报工作组 同时管理官方自媒体渠道的互动与评论 [4] - 子公司需第一时间向证券部报送舆情信息并协助核实 各部门人员需及时客观报告 禁止迟报瞒报 [5] 处理原则与措施 - 处理原则包括快速反应、协调宣传、真诚沟通、主动承担及系统运作以转化危机 [5][6] - 报告流程要求知悉舆情后立即汇总至证券部 董事会秘书根据情况向工作组或监管机构上报 [6] - 具体措施涉及发布澄清公告、做好信息披露、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加强投资者沟通及危机恢复管理 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制止媒体侵权行为 [6][7] 责任追究机制 - 未执行制度造成损失的人员将受批评、罚款或解除职务处分 并承担赔偿责任 [9] - 知情人员需履行保密义务 禁止私自泄露信息或内幕交易 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9] - 关联人及中介机构违反保密义务导致公司损失时 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9]
海南矿业: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26 17:22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8月25日在公司总部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1] - 会议由董事长刘明东主持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1] - 应出席董事11名 实际出席董事11名 [1] 半年度报告及财务信息 - 审议通过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财务信息已经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1] - 报告全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1] - 表决获得全票通过(11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 [1] 募集资金管理 - 通过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2] - 专项报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步披露 [2] - 表决结果为全票同意(11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 [2] 关联交易决策 - 通过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 [2] - 该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2] - 关联董事刘明东 唐斌和张良森回避表决 最终8票同意通过 [2] 利润分配方案 - 批准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2] - 分红方案详情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专项公告(编号2025-099) [2] - 表决获得全体董事一致通过(11票同意) [2] 公司治理优化 - 通过"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评估报告 内容在半年度报告第三节披露 [3] - 审议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和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3] -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获全票通过 [3] 管理制度建设 - 制定《市值管理制度》和《舆情管理制度》以加强市值管理和舆情风险防控 [3][4] - 制度文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步公开披露 [3][4] - 表决结果获得全体董事一致同意(11票同意) [3][4] 股东大会安排 - 通过召集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4] - 股东大会通知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专项公告 [4] - 该议案获董事会全票通过(11票同意) [4]
鼎信通讯: 鼎信通讯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6 02:05
舆情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能力 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 及时处理舆情对公司股价 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 - 舆情定义包括媒体负面报道 不实报道 社会不良传言 影响投资者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1]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及下设各部门 分公司 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1] 组织体系与职责 - 成立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由公司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1] - 舆情工作组作为领导机构 统一领导舆情处理工作 决策和部署相关工作 决定对外发布信息 [2] - 下设信息采集小组负责媒体信息管理 收集分析核实重大舆情 跟踪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 研判评估风险并及时上报 [2] - 公司及子公司有关部门作为配合部门 需通报日常经营 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2] 处理原则与措施 - 处理原则包括快速反应迅速行动 协调宣传真诚沟通 勇敢面对主动承担 系统运作化险为夷 [3][4] - 报告流程要求知悉舆情后立即汇总整理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4] - 具体措施包括主动自查并发布澄清公告 上报监管机构 聘请中介机构核查 加强投资者沟通保证渠道畅通 做好信息披露 对编造虚假信息的媒体采取法律措施 加强危机恢复管理 [4] 责任追究机制 - 内部相关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 警告和经济处罚 并从重处理 [5] - 信息知情人或中介机构擅自披露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并造成损失的 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5] -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对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5] 附则规定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若与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冲突 按新规定执行 [7]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 修订和解释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