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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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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单落地,朗源股份财务造假事实曝光,股民如何挽回损失?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5-15 12:25
朗源股份财务造假事件 - 公司因2019年收购广东优世51%股权后,通过虚构无商业实质的采购销售合同虚增营业收入5250.69万元、营业成本3494.31万元、利润总额1816.60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值的9.03%、7.94%和43.02% [1] - 2020年9月发布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仍存在数据虚假,调整后2019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分别虚增3788.09万元、2723.27万元、1125.04万元,占比为6.68%、6.17%和26.91% [1] 公司管理层变动 - 董事戚永楙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当天提交辞职,辞去董事会副董事长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 [2] 投资者法律诉讼进展 - 法院已受理证券虚假陈述案,索赔条件涵盖2018年4月25日至2023年4月25日期间买入且2023年4月26日后卖出/持有的投资者,或2020年4月30日至2024年9月12日期间买入且2024年9月13日后卖出/持有的投资者 [3] - 律师指出虚构采购合同是典型的财务造假手段,导致股民重大损失,目前索赔征集通过《投资快报》渠道进行 [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5-05-15 03:08
诉讼基本情况 - 北京银行于2025年5月13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案号为(2025)苏05民初450号,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2] - 该案件最初于2022年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现移送至苏州中院,属于存量案件,仅管辖法院变更,诉讼请求未发生变化 [2] - 截至公告披露日(2025年5月15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2] 诉讼当事人及案由 - 原告为浙江中泰创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3][4] - 被告包括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北京银行西单支行(被告二)、北京银行(被告三)等共11个主体 [4] 主要诉讼请求 - 原告要求被告一赔偿投资差额损失5,147,309,935.83元,佣金1,544,192.98元,印花税5,147,309.94元 [3] - 原告要求被告二至被告十一对被告一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 - 原告要求所有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 [5] 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 北京银行初步评估认为,由于被告主体多达11个且该行并非第一责任主体,本次诉讼对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实质影响 [5] - 公司将持续关注诉讼进展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其他诉讼事项 - 截至公告日,北京银行除本次诉讼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5]
“六问六答”揭秘投资者维权现状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仍需加强
证券日报· 2025-05-15 00:08
中小投资者维权现状与问题分析 核心观点 - 中小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中处于信息弱势地位 合法权益易受虚假陈述 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行为侵害 [1][2] - 虚假陈述案件占证券欺诈纠纷的99.7% 其中虚假记载(31/55)和重大遗漏(33/55)是主要行为类型 [2] - 取消诉讼前置程序后举证难度仍是维权障碍 需完善配套机制 [4][5] - 代表人诉讼与示范判决机制可提升维权效率 但后者缺乏系统性规定 [6][7] - 精准追责需区分发行人 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的过错程度 [8][9] - 投资者获赔金额与损失差额受市场风险 其他违法行为等多因素影响 [10][11] - 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需建立独立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体系 [12][13] 维权案件类型与数据 - 北京金融法院2021-2025年受理证券欺诈案件9101件 其中9077件(99.7%)为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2] - 虚假陈述行为分类:虚假记载31例 重大遗漏33例 误导性陈述4例(共55个已明确行为案件) [2] - 二级市场个人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 持股比例小成为主要起诉群体 [2] 诉讼机制创新 - "双轨双平台"机制结合代表人诉讼(普通/特别)与示范判决 允许投资者灵活转换维权路径 [6] - 多元化解机制通过调解 仲裁等非诉方式降低维权成本 [7] 责任认定与损失计算 - 控股股东等"首恶"需全额赔偿 中介机构按过错比例承担连带责任 [8][9] - 损失计算需扣除市场风险 他人操纵等非虚假陈述因素 实际赔偿可能低于账面亏损(如5万损失判赔3万) [10] - 虚假陈述索赔需精确衡量行为与损失间的因果关系力 [11] 司法解释需求 - 现行证券法对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的民事责任规定仍较原则性 [12] - 需建立独立的责任构成要件与损失测定方法 区别于虚假陈述体系 [13]
蓝山科技案二审落槌保代承担连带责任 行业责任边界或重塑
上海证券报· 2025-05-13 02:53
案件判决核心内容 - 蓝山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二审维持原判,两名项目签字保代需与保荐机构华龙证券承担40%范围内的连带责任 [1][3] - 这是我国首例由保代向证券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决,标志着个人责任追究的先例 [1][3] - 法院认定华龙证券及两名保代未能举证证明其对蓝山科技精选层挂牌项目申报材料虚假记载行为无过错 [3] 案件背景与细节 - 蓝山科技2017年至2019年通过虚构购销业务、研发业务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8亿余元、虚增利润8000多万元 [2] - 华龙证券等4家中介机构未按业务规则审慎核查,出具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 - 蓝山科技虚假陈述行为共四次,包括2017-2019年年报及2020年精选层挂牌项目申报材料 [5] 行业影响 - 判决释放明确信号:执业质量不仅关乎行政处罚,更可能引发巨额民事赔偿 [2][3] - 保代需更加审慎勤勉,真正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 [1][3] - 预计未来中介机构及个人被列为被告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况将增多 [2][6] 法律与执行细节 - 本案原告交易损失与2017-2018年年报虚假记载存在因果关系,华龙证券及保代因仅参与2020年项目故无需实际赔偿 [5] - 其他因精选层挂牌项目虚假记载受损的投资者可依据判决结果索赔 [5] - 法院判决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尤其将责任延伸到具体责任人的震慑作用显著 [4][5]
获赔26万!2个小股民赢了!普华永道承担3%连带赔偿责任
券商中国· 2025-05-10 15:48
慧辰股份诉讼进展 - 公司因IPO及年报虚假陈述被3名投资者起诉,一审判决需赔偿2名投资者合计260880.15元,普华永道承担3%连带责任 [1][2] - 投资者原索赔金额为377252.59元,法院判决赔偿金额占原索赔的69.2% [2] - 公司已计提2023年预计负债,并表示将评估是否上诉,诉讼不影响正常经营 [2] 慧辰股份虚假记载违法事实 - 公司通过收购信唐普华后,后者虚构业务虚增利润,导致IPO招股书及2020-2022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3] - 虚假记载行为违反《证券法》,被责令改正、警告并罚款500万元 [3] - 2020年个别年度虚假记载占比显著,成为量罚关键因素 [3] 普华永道审计失职 - 审计机构因慧辰股份IPO及年报审计问题被北京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4][5] - 审计程序缺陷包括:收入与应收账款细节测试不足、客户访谈执行不充分、未关注异常交易及第三方回款合理性 [6] - 底稿记录不规范涉及会计分录测试、所有者权益等环节 [6] - 违反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及信披规定,需3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 [7]
金力泰信披延迟又遭立案停牌,高管增持“爽约”遭百名投资人索赔
华夏时报· 2025-05-09 20:58
法律诉讼与监管调查 - 公司因时任高管未履行3亿元增持承诺被投资者集体起诉,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赔偿两名投资者合计78.35万元,成为全国首例因增持爽约被判赔偿案例[1][7][9] - 已有101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公司及相关高管,涉案总金额达5272.97万元[10] - 公司因2024年年报和2025年一季报信披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股价曾连续两个20%跌停[1][4] 财务造假历史 - 2024年1月公司因2021年虚构15.09亿元黄金贸易业务被证监会处罚,该业务实质为资金融通,虚增2021年末存货2.58亿元(占净资产28.32%)[2][3] - 同一业务虚增2022年一季度营业收入1038.99万元(占当期营收6.11%)[4] - 2024年向8家战略备库供应商发生异常资金往来,累计转出9.31亿元、转回9.30亿元,年末余额1787.86万元,审计机构无法核实交易实质[4] 异常交易与审计问题 - 2024年9月以3.23亿元收购深圳怡钛积34%股权构成反向交易,审计机构无法确认资金流向合理性[5] -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4年财报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大额资金往来及股权转让款事项[4][5] - 公司2024年营收7.32亿元(同比降0.44%),净利润3091万元(同比增115.66%);2025年一季度预计净利润450-650万元(同比增71%-147%)[5] 高管失信行为 - 原董事长袁翔与现董事长罗甸2021年承诺增持3亿元但最终零增持,被证监局警示并遭交易所公开谴责[7][8] - 法院认定高管在承诺时无资金准备,制作虚假存款证明,行为对市场预期产生严重误导[9] - 该案为2019年证券法修订后首例因未履行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具有示范意义[10]
思创医惠虚增利润超亿元,已有股民获得索赔终审胜诉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5-09 16:09
思创医惠证券虚假陈述案件 - 投资者起诉思创医惠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二审宣判,投资者终审胜诉 [1] - 思创医惠案件诉讼时效将于2024年10月到期,股民需抓紧时间维权 [1] 思创医惠财务造假细节 - 公司于2024年1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 [1] - 公司存在可转债欺诈发行行为,2019-2020年年度报告未能如实披露财务数据 [1] - 2019年通过虚假业务交易虚增营业收入34,929,355.97元,虚增利润33,021,672.43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20.03% [1] - 2020年虚假业务规模扩大,新增与杭州开泰新、医信惠通的虚假交易,虚增营业收入96,468,786.13元,虚增利润83,941,383.25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67% [2] 投资者索赔条件 - 初步判断2020年4月30日至2022年10月28日期间买入,并在2022年10月29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加入索赔 [2] - 索赔仍在征集中,受损股民可联系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咨询 [2]
提级管辖!7月开庭!康美药业追偿3.4亿案最新进展
券商中国· 2025-05-07 15:56
康美药业诉讼案进展 - 康美药业起诉正中珠江会计所追偿3.4亿元,案件因复杂性和法律指导意义由广州中院提级管辖,将于2025年7月开庭审理 [1][2][6] - 康美药业已根据2021年判决向52037名投资者赔偿24.59亿元,并在破产重整中完成赔付 [4] - 公司于2022年4月向正中珠江会计所提起诉讼,要求连带清偿3.41亿元(含利息及费用) [4]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判决 - 广州中院2021年11月判决康美药业赔偿投资者24.59亿元,马兴田等6人及13名董监高按20%/10%/5%比例承担连带责任 [8] - 正中珠江会计所及签字会计师因审计失职被判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 审计机构处罚情况 - 证监会2021年2月对正中珠江会计所没收业务收入1425万元并罚款4275万元,认定其2016-2018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0][11] - 处罚依据为2005年证券法第223条,涉及未勤勉尽责及出具虚假文件 [11]
多家券商涉证券虚假陈述诉讼 中介机构风控短板亟待补齐
上海证券报· 2025-04-29 04:33
券商诉讼高发领域 - 证券虚假陈述、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融券等交易纠纷是券商诉讼高发领域 [1] - 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券商因未审慎执业、勤勉尽责遭到投资者连带索赔 [1] -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因市场波动或股价下跌易引发违约风险 [7][8] 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详情 - 东兴证券、广发证券涉及美尚生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1] - 华西证券、光大证券、国海证券涉及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1] - 美尚生态2012年至2020年上半年虚增4.57亿元净利润,占净利润比重超四成 [3] - 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占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比例最高达5774.38% [3] - 招商证券被中安科索赔15亿元,称未履行财务顾问职责 [4] - 招商证券对中安科提起追偿权之诉,案件尚未开庭 [4]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 - 东方证券与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纠纷涉及待偿还本金6.53亿元及利息等费用 [7] - 国海证券2024年7至9月计提资产减值准备7343.55万元,减少当期净利润5507.66万元 [7] - 国海证券2024年4至6月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46亿元,减少当期净利润1.09亿元 [7] 中介机构责任与法律背景 - 证券法第24条、第163条规定券商承担"过错推定"连带责任 [5] -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释取消虚假陈述起诉前置条件,导致案件数量增加 [5] - 中介机构因熟悉上市公司情况且提供投资决策依据,需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6] 行业建议与风控措施 - 券商需完善数字化监控系统,实时追踪质押资金使用及风险变化 [8] - 强化内部控制体系,持续跟踪质押客户资金状况,确保风险可控 [8]
全国首例!董监高承诺增持却爽约,投资者索赔900万元
凤凰网财经· 2025-04-26 21:12
金力泰 系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2021年6月15日, 金力泰 发布公告,称公司 董事兼总裁 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 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 金力泰 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后 金力泰 两次发布公告,称袁某、罗某上述增持承诺履行期限分别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9月30 日。 2022年9月30日盘后, 金力泰 公告称袁某、罗某未能在延期期间完成增持计划 。同年10月 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某、罗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年 12月2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对袁某、罗某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据上海法治报,该上市公司为上海金力泰化工(以下简称"金力泰")。 该案是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来, 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称)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 。 本案采用示范 判决机制进行审理。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据" 上海金融法院 "微信公号,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 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其次,就本案诉争的公开增持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