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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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胖都来”商场开业,胖东来回应:已向对方邮寄律师函!律师: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每日经济新闻· 2025-05-03 00:06
商场名称争议 - 浙江新开业的线下购物商场"胖都来"因名称与知名零售品牌"胖东来"高度相似引发争议 [1] - "胖都来"公司解释名称含义:"胖"寓意丰盈富足,"都"取自董事长姓氏,强调品质重于名称 [1] - 胖东来已就此事向浙江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认为该名称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并已向"胖都来"公司邮寄律师函 [3][4] 法律层面分析 - 律师指出"胖都来"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因与"胖东来"仅一字之差且整体相似度高 [5] - 我国商标法规定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导致混淆的行为属于侵权 [5] - 商业模式本身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但需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简单复制他人标识或傍取商誉 [6][7] 公司经营数据 - 胖东来4月销售额达17.49亿元,年度累计销售额突破80亿元至80.27亿元 [7]
抢票软件抢出不正当竞争,警示了什么
北京青年报· 2025-04-29 09:38
近日,最高法发布的一例"抢票软件不正当竞争案"引发关注。该案原告是一家知名娱乐票务代理公 司,而被告郑某忠在某二手购物平台,售卖针对原告App的抢票"外挂"软件。郑某忠开发的抢票软件通 过技术手段模拟人工操作,可以提高订单信息的填写速度,并可在短时间内重复提交,增加了在原告平 台抢票成功的概率。这起案件被认为是全国首例认定抢票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例。 抢票"外挂"软件抢到了法律的铁板上,既抢出了"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也抢出了法律教训。这 起案件不仅厘清了抢票"外挂"行为的违法性质和危害,让售卖抢票"外挂"软件的商家付出了法律代价, 对抢票黑灰产业链具有普遍的警示意义,对受抢票"外挂"软件侵扰的售票主体则有维权示范意义。 该案的法律意义已经超出了个案范畴,对遏制更大范围的抢票作弊乱象具有启发价值和思考价值。 遏制抢票作弊乱象,既需要相关售票主体在技术层面提升反作弊能力,完善反作弊机制,堵住程序漏 洞,也需要售票主体在法律层面找准维权切入点,用好反不正当竞争这一法律武器。 其实,被抢票软件侵权的售票主体有两条主要的维权路径可走:一是可以向法院起诉售卖抢票软件 的商家,由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认定商家的不正当竞争 ...
抢票软件被判不正当竞争,具有示范意义
齐鲁晚报网· 2025-04-28 22:34
行业影响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首例判定抢票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 该案涉及娱乐票务代理公司与抢票软件销售者之间的纠纷 为维护健康购票秩序与市场竞争环境提供指引 [1] - 抢票软件破坏公平竞争环境 使用户获得不正当抢票优势 损害遵守规则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增加票务平台运营成本 导致系统负载剧增 响应速度迟缓甚至崩溃风险 [1] - 票务平台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构建公平购票系统 抢票软件打破先到先得原则 干扰平台正常运转 降低服务质量 损害经营效益和商业信誉 [1] 法律依据 - 郑某忠销售抢票软件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该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运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 [2] - 案件具有重要示范价值 为打击网络黑灰产业提供参考 对代抢服务从业者及技术开发者敲响警钟 [2] 行业治理 - 网络购物平台和短视频平台仍存在抢票服务及软件兜售现象 若不严厉打击可能影响票务市场正常秩序 [2] - 维护公平购票秩序需多方协同 相关部门应强化监管 加大打击惩处力度 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 [2] - 票务平台需提升技术防护能力 识别阻止抢票软件攻击 同时优化购票规则保障消费者公平权益 [2]
全国首例!抢票“外挂”软件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
快讯· 2025-04-27 19:38
近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其中一例"抢票软件不正当竞争案"引发关注。该案 原告是一家知名娱乐票务代理公司,涉及的门票销售从演唱会到体育赛事,从话剧到亲子展览,几乎涵 盖了现场娱乐的所有领域。而被告郑某忠在某二手购物平台,售卖针对原告App的抢票"外挂"软件。他 开发的抢票软件通过技术手段模拟人工操作,可以提高订单信息的填写速度,并可在短时间内重复提 交,增加了在原告平台抢票成功的概率。(央视新闻) ...
胖东来宣布:起诉!追责不低于100万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4-06 08:39
核心观点 - 胖东来以名誉权侵权为由对抖音博主"两个小段"提起诉讼,追责金额不低于100万,因其发布的"红内裤掉色致过敏"视频引发社会热点事件,导致客诉激增和品牌负面评价 [1][3][8] - 公司同步披露7项在诉案件和9件拟起诉案件,涉及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最高单案追责金额达5000万 [4][5] - 第三方检测证实涉事内裤为合格商品,但公司承认客诉处理流程存在瑕疵,对5名管理人员做出免职或降级处分,并向顾客支付500元投诉奖及医疗费 [6] - 创始人于东来强调诉讼目的是倡导理性表达,当事人"两个小段"否认职业打假指控并道歉,但已就诽谤报案 [11][13][14] 诉讼案件详情 已立案案件 - **名誉权纠纷**:抖音博主段某指控红内裤质量问题视频导致品牌商誉受损,索赔100万 [3][4] - **商标侵权**:洛阳酒企使用"胖东来白酒"字号,郑州食品公司在抖音销售标注"胖东来"产品(索赔200万/5000万) [4] - **不正当竞争**: - 张某磊运营"东来分享"账号擅自使用法定代表人形象,索赔100万 [4] - 北京超市使用"信誉东来"标识及相同宣传语,索赔110万 [4] - 微信店铺"许昌胖东来超市好物优选"冒用官方名义代购,已立案 [4] 拟起诉案件 - **商誉诋毁**:抖音账号"柴慰图"指控玉石销售暴利(索赔500万),"躺平叔"质疑永辉改造为资本圈套(索赔150万) [5] - **商标侵权**:淘宝8家店铺使用"胖东来"名称及DL商标,部分宣称官方直营 [5] 红内裤事件处理 - **产品层面**:三家机构检测确认涉事"富妮来"内裤符合质量标准 [6] - **内部追责**: - 实习班长免职+降学习期6个月 - 课长/客诉主管免职,处长/店长降级6个月 [6] - **用户补偿**:支付500元投诉奖并承担医疗费用,持续跟踪健康恢复 [6] 事件后续进展 - **当事人回应**:"两个小段"声明视频内容属实但表达情绪化,否认职业打假指控,已就个人信息泄露及恐吓行为报案 [13][14] - **公司立场**:法务强调对严重侵权行为追责金额原则不低于100万,创始人称诉讼旨在推动理性表达 [8][11]
“贴脸广告”引争议 两款三国游戏打官司 一审判赔100万
南方都市报· 2025-04-02 23:49
文章核心观点 - 《三国:谋定天下》在“三国志战略版吧”投放广告被《三国志·战略版》运营方告上法庭,一审判决B站与百度构成共同侵权,需共同赔偿100万元,《三国:谋定天下》方已提起上诉 [1][3][11] 事件背景 - 《三国志·战略版》由灵犀公司运营、简悦公司拥有软件著作权,《三国:谋定天下》由幻电公司运营、华娱公司研发,两款游戏均是以三国历史为背景的战争策略类游戏 [3] 原告指控 - 2024年6月“三国志战略版吧”主页多处展示《三国:谋定天下》广告,点击可跳转下载页面,原告认为被告广告投放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幻电、宽娱、华娱及百度公司 [4] - 被告行为造成消费者混淆,使用“原班人马倾力打造”等广告语,致用户误认为两款游戏有联系,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混淆行为 [6] - 被告利用贴吧高用户聚集度投放竞品广告并设置跳转链接,公测时还投放贬低性广告,扰乱竞争秩序,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6] - 百度明知两款游戏有竞争关系,仍允许广告投放,收到停止请求后拒绝采取措施,违反《广告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6] - 原告以“涉案广告链接下游戏下载次数×涉案广告游戏用户平均消费额”公式计算损失,索赔500万元,要求被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 [7] 被告申辩 - 幻电公司认为原告对“三国志战略版吧”广告位无合法权益,广告投放属正当经营行为,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8] - 其他游戏运营方也在热门贴吧类似位置投放广告,涉案广告有明显标识,用户可识别两款游戏,不存在混淆可能性,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9] - 原告索赔金额过高,幻电公司不应承担消除影响及赔礼道歉责任 [9] - 百度公司认为贴吧是公共平台,原告无权对广告位主张权益,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已履行审核与标注义务,不应担责 [9] - 华娱公司称运营方投放广告与其无关,宽娱公司表示自己非游戏研发和运营方,不是适格被告 [10] 法院判决 - 一审判决认定被诉行为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混淆行为,其他不正当竞争主张未获支持 [11] - 被诉广告投放方式易使公众误以为两款游戏有许可、合作等关系,导致市场混淆,广告内容因素加剧混淆可能性 [11] - 涉案广告语是对自身产品特性宣传,未达商业诋毁程度,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广告虚假或误导及商业信誉受损 [12] - 百度与幻电构成共同侵权,百度作为广告发布者应对内容审查,其认识到投放竞品广告风险,收到律师函后仍投放,存在过错 [12] - 法院综合考虑后,判令幻电与百度共同赔偿原告100万元,并在“三国志战略版吧”显著位置连续七天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13]
专访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迎新:明确用户权益与平台发展责任界限,为良性竞争提供行为指引
证券时报· 2025-03-08 19:35
涉互联网纠纷现状 - 近年来涉互联网民商事纠纷迅速增长,直播带货、直播打赏、付费点播等引发的纠纷类型日趋复杂 [1] - 北京四中院近三年受理的涉互联网民商事纠纷二审案件数量逐年递增,从2022年的200余件增至去年的700余件 [3] - 主要纠纷类型包括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3] 平台责任与用户权益平衡 - 平台应加强对入驻商家的审核力度,提高高风险领域保证金额度,建立不良商家退出机制 [4] - 平台需保护消费者及商家个人信息,运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做到客观公正 [4] - 法院审理案件时应依据《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精准界定平台责任,避免机械适用法律阻碍平台发展 [4] 直播带货纠纷特点 - 直播带货纠纷案件数量呈增长状态,涉及商品类型广泛,单个案件标的额高于传统电商 [7] - 涉诉主体包括直播运营平台、直播间运营者、主播、买卖交易平台、销售店铺及品牌方 [7] - 主播可能具有广告经营者、产品销售者、产品生产者等多重身份 [8] 直播带货责任划分 - 直播带货平台兼具直播平台与电商平台特性,存在性质混同和责任交叉问题 [8] - 商家在直播中应负有更高注意义务,如隐瞒商品重大瑕疵需承担违约责任 [8] - 主播对直播过程中的承诺应予履行并承担相应责任 [8] 数字平台运营规范 - 法院通过审理案件规范直播带货、付费点播等新交易模式,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11] - 加大对数字平台侵犯知识产权、数据安全、个人隐私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11] - 发布典型案例为数字平台运营提供参考,引导规范自身行为 [11] 内卷式竞争影响 - 内卷式竞争可能导致过度关注短期成果,忽视长期创新和发展 [12] - 部分企业盲目投入广告和低价竞争,忽视产品创新和质量提升 [12] - 法院通过统一裁判尺度,适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市场主体提供行为指引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