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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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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等八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贝壳财经· 2026-02-06 21:50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八大部委联合发布通知,旨在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明确其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部署了全面的监管与打击措施,以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1] 明确虚拟货币与RWA代币化的本质属性 -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并点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 [1] -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内开展兑换、交易、信息中介、代币发行融资等业务一律严格禁止并依法取缔 [2]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2]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3] -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及相关中介、技术服务,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 [4]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4] 健全工作机制与强化属地落实 -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6] - 中国证监会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6] - 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 [6] 强化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的具体措施 - 加强跨部门风险监测,完善技术手段,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 [7]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清算结算等服务,也不得发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或将其纳入抵质押品、保险范围 [8]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 [8] - 中介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提供中介、技术服务 [8]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8] - 网信、电信和公安部门将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应用程序及公众账号 [8] - 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加密货币”、“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 [9][10] - 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全面关停存量项目,严禁新增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销售等服务 [10] - 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与违法犯罪活动,包括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 [10][11] - 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行业协会需督促会员单位抵制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并开展风险监测 [12] 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的监管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12] - 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特定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 [12]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需依法稳慎,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 [12][13] - 为相关境外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需建立健全合规内控制度,并向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13] 强化组织实施与法律责任 - 各部门、各地区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动态监测并防范化解风险 [14] - 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14] - 违反通知规定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或提供服务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5]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相关产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可能无效,损失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的将依法查处 [15]
八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 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金融界· 2026-02-06 21:38
监管政策核心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 [1] - 通知明确禁止违反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违者将受到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1] - 禁止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违者将受到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1] 跨境业务与协助责任 - 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1] - 为非法跨境服务提供协助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投资行为与法律后果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若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 - 因上述无效投资行为引发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 - 若投资行为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将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1]
人民银行等八部门:严格监管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
北京商报· 2026-02-06 21:35
政策发布与监管框架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 [1] - 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实施严格监管 遵循“相同业务 相同风险 相同规则”原则 [1] - 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等依法严格监管 [1] - 境内主体以境内资产所有权 收益权等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 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 同样由上述部门严格监管 [1] - 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 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监管 [1]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相关部门同意 备案等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1] 对相关服务机构的管理要求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服务 应纳入境内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 [2] - 上述机构需严格落实客户准入 适当性管理 反洗钱等方面要求 [2] - 为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 需建立健全合规内控制度 [2] - 相关服务机构需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 并按照要求报批或报备展业情况 [2]
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北京商报· 2026-02-06 21:35
政策监管框架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1] 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禁令 - 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1] - 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1] - 金融机构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1] - 金融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1]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1] 互联网与技术服务商责任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2] - 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1][2] 市场准入与广告监管 - 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2] -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2] 监测、报告与执法协作 - 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1][2] - 互联网企业应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2] - 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相关业务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2]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整治工作[3] - 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3] - 要求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3] - 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3]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
证监会发布· 2026-02-06 21:32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旨在全面禁止和取缔境内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并对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活动实施严格监管,以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社会稳定 [2][3] 明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3] -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包括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及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一律严格禁止并坚决依法取缔 [4]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4]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5] -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5] -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及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 [5]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5] 健全工作机制 -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6] - 中国证监会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6] - 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多部门联动配合,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 [6] 强化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 - 多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 [8] - 各省级人民政府需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相关活动,完善快速反应机制 [8]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或保险范围,并需加强风险监测与报告 [9]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及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 [9] - 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及产品提供中介、技术服务 [9]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需及时报告线索并提供技术支持 [9] - 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需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应用程序及公众账号等 [9] -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RWA”等相关字样或内容 [10] -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 [10]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并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 [10] - 各省级人民政府需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销售等服务 [11] - 发现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相关部门需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11] - 公安部等多部门及司法机关需依法严厉打击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11] - 相关行业协会需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督促会员单位抵制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并依托行业基础设施开展风险监测 [12] 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监管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13] - 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进行严格监管 [13] - 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监管 [13]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13]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需依法稳慎,有效防范业务风险,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 [14] - 为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需建立健全合规内控制度,强化风险管控,并将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14] 强化组织实施 - 各部门、各地区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15] - 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等方式,宣传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15] 法律责任 - 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或提供服务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 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16]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16] -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 [16]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答记者问
证监会发布· 2026-02-06 21:31
政策出台背景与定性 - 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旨在应对近期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投机炒作活动带来的新风险挑战,是对2021年相关政策的修订和完善 [2][3] - 政策延续了境内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禁止性立场,重申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稳定币均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在境内开展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4][5] - 政策首次明确了对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定性,指其使用加密及分布式账本技术将资产权益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交易的活动,在境内开展此类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 [5] 对虚拟货币的监管要求 - 明确虚拟货币无法有效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要求,存在用于洗钱、集资诈骗、违规跨境转移资金等风险,因此境内坚持禁止性政策,相关业务一律严格禁止并依法取缔 [6] - 为防范风险跨境传导,未经相关部门依法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6] - 强调稳定币变相履行法定货币功能,事关货币主权,未经相关部门依法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6] 对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的监管要求 - 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实施严格监管,遵循“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同意或备案不得开展 [7]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相关服务,需纳入境内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并严格落实客户准入、反洗钱等要求 [7] - 为相关境外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需建立健全合规内控制度,强化风险管控,并按要求报批或报备展业情况 [7] 具体工作措施 - 建立央地协同的工作格局,中央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分别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地方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落实 [8] - 加强风险防范和处置,凝聚跨部门合力,从风险监测、资金信息流治理、广告管理、整治“挖矿”、打击犯罪、从严监管出境展业等多方面综合施策,行业协会加强自律 [8] - 强化组织实施,明确各部门、各地区责任,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并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等方式开展宣传教育,提示风险,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8][9]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搜狐财经· 2026-02-06 21:31
政策背景与定性 - 政策出台背景是近期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 风险防控面临新形势新挑战 八部门在总结2021年工作经验基础上对原文件进行修订 [2] - 对虚拟货币的定性延续了禁止性政策立场 重申其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在境内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境外单位不得非法向境内提供服务 [3] - 对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定性是 在境内开展相关活动及提供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 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应予以禁止 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业务除外 境外单位不得非法向境内提供服务 [4] 虚拟货币监管要求 - 明确境内对虚拟货币坚持禁止性政策 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因其无法有效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要求 存在被用于洗钱集资诈骗违规跨境转移资金等风险 [5] - 为防范风险跨境传导 明确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5] - 强调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因其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 事关货币主权 [5]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跨境业务监管 - 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严格监管 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 或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严格监管 [7] - 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 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监管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7]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相关服务的 应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 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 [7] - 为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 要建立健全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 按照要求报批或报备展业情况 [7] 具体工作措施 - 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 中央层面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分别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工作机制 地方层面由各省级政府统筹负责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 [8] - 加强风险防范和处置 凝聚跨部门监管合力 从风险监测资金流和信息流治理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从严监管境内主体出境展业等方面综合施策 有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8] - 强化组织实施 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明确各部门各地区工作责任 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 同时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9]
虚拟货币,监管再升级
财联社· 2026-02-06 21:30
政策核心立场重申与定性 - 重申境内对虚拟货币坚持禁止性政策 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1] - 明确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及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业务 一律严格禁止 坚决依法取缔 [3] - 重申境内对于虚拟货币“挖矿”的禁止性政策 [1] 监管范围扩展与完善 - 相较于2021年的“237号文” 此次《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对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监管政策 [1][3] - 明确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 并将其纳入监管 [4] - 强调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3] - 强调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4] 跨境活动与主权风险防范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1][4]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4] - 指出虚拟货币依托区块链技术支持点对点交易 突破了物理上的“国境”概念 相关风险极易跨境传导 [4] - 指出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 事关货币主权 [4] 对金融机构与服务机构的监管要求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 [6] - 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 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范围 [6] - 金融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其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6]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及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 [7] - 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及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7] 市场经营与宣传行为规范 -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 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 [5][7] -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 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7] 风险背景与监管目标 - 近期受多种因素影响 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 风险防控面临新形势、新挑战 [1] - 去年以来 虚拟货币、RWA相关市场炒作风气抬头 一些不法分子借机浑水摸鱼 打着虚拟货币、RWA、“挖矿”等幌子开展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非法活动 或利用虚拟货币转移违法犯罪所得 [6] - 虚拟货币现阶段无法有效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 存在被用于洗钱、集资诈骗、违规跨境转移资金等非法活动的风险 [3] - 政策目标在于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 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1] - 相关部门将对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保持持续严厉打击的态势 强化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 [5] - 强调要加强跨部门协作 强化央地协同 进一步完善风险监测、防范和处置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对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态势 [6]
八部门发文: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观察者网· 2026-02-06 21:27
政策核心与定性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于2026年2月6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旨在防范相关投机炒作活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与国家安全[1][2] - 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备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 - 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包括兑换、交易、定价、代币发行融资等,一律严格禁止并依法取缔[3] - 明确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的定义,即使用加密及分布式账本技术将资产权益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3] - 在境内开展RWA活动及提供相关服务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除非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4] 工作机制与职责分工 - 建立部门协同联动机制,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虚拟货币风险防范处置,中国证监会牵头RWA相关风险防范处置,并与网信、公检法等部门形成合力[5] - 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险防范处置,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5][6] - 加强风险监测,要求各部门完善监测技术,加强数据共享与研判,地方建立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机制[7] 对金融机构与中介服务的监管要求 - 金融机构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业务提供账户、资金划转、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或保险范围[8]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业务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8] - 中介机构与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业务提供中介或技术服务[8]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及RWA业务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8] 市场准入与经营活动管理 -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登记注册管理,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加密货币”、“稳定币”、“RWA”等字样或内容[9] -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加强相关广告监管,及时查处违法广告[9]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严禁新增项目,全面关停存量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矿机”[9] 打击非法活动与跨境业务监管 - 严厉打击虚拟货币及RWA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与违法犯罪活动,包括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10] - 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需督促会员单位抵制相关非法活动,并开展风险监测[10] - 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监管,未经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11][12] - 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RWA业务(如外债形式、类资产证券化)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依法依规严格监管,未经同意不得开展[12]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RWA服务需依法稳慎,纳入境内合规风控体系,相关服务机构需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向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13] 组织实施与法律责任 - 要求各部门、各地区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动态监测并防范化解风险[14] - 要求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14] - 明确违反通知规定开展相关活动或提供服务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15] - 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相关产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可能无效,损失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的将依法查处[15]
央行等八部门: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
搜狐财经· 2026-02-06 21:26
政策监管框架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 [1] - 通知明确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以现实世界资产为支持的外债形式代币化业务需接受严格监管 [1] - 境内主体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同样需接受严格监管 [1] 监管原则与分工 - 对相关业务的监管遵循“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 [1] - 对于外债形式及类资产证券化、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 [1] - 对于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 [1] 业务准入要求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程序,不得开展上述通知所提及的业务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