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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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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股份: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2025年8月制定)
证券之星· 2025-08-05 00:22
总则与适用范围 - 公司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旨在建立长效机制并杜绝资金占用行为 [1] - 管理办法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 关联方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1] 关联方与资金占用定义 - 关联方范围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和决策制度界定 包括控制 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方 [2] - 资金占用分为经营性占用和非经营性占用两类 [2] -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通过采购 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的占用 [2] - 非经营性占用包括垫付费用 代偿债务 资金拆借 担保形成的债权等无商品劳务提供的资金使用 [2] 防范原则与禁止行为 - 公司需严格防止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出现资金占用 [2] - 明确禁止以垫付工资 福利 保险 广告等费用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2] - 禁止通过预付投资款等方式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 - 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3] - 不得为持股50%以下关联方 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3] 管理职责与措施 - 董事会负责防范资金占用管理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3] - 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 财务总监为具体监管负责人 财务部门为职能部门 审计部为监督部门 [3] - 发现资金占用风险时职能部门需立即报告董事长和财务总监 [3] - 发生侵占资产情形时董事会需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同时制定清欠方案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4] - 外部审计机构需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说明 [4] 责任追究与处罚机制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资金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5] -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资金占用的 董事会将给予处分或启动罢免程序 [5] - 建立"占用即冻结"机制 发现侵占时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股份并通过股份变现偿还资金 [5] - 财务总监发现侵占需立即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内容包括占用方名称 资产详情 金额及清偿要求等 [5] - 擅自批准资金占用的行为视为严重违规 董事会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 附则与解释权 -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6]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若与后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则按新规定执行 [6]
沃特股份: 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2 00:35
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资金管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1] - 明确资金占用的定义及形式,包括经营性占用和非经营性占用 [1] - 建立防范措施、责任追究机制及处罚条款,确保合规运作 [4][5][6] 资金占用定义与适用范围 -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占用(如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占用(如垫付费用、代偿债务等) [1] -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1] 防范原则 - 控股股东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担保、利润分配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或资产 [2] - 禁止公司为关联方垫付费用、拆借资金、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等 [2] - 关联交易需严格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3] 防范措施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 [4] - 财务部定期检查资金往来,审计部审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并上报董事会 [4] - 发生资金占用时,董事会可申请司法冻结相关股份,独立董事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5] 以资抵债规范 - 抵债资产需增强公司独立性,不得为未投入使用或无法估值的资产 [6] - 需聘请中介机构评估定价,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报证监会批准 [6] - 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关联方回避表决 [6] 信息披露与责任追究 - 公司需在半年度及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6] - 对协助资金占用的董事、高管给予处分或罢免,造成损失的需赔偿 [6] - 违规占用资金的责任人将面临内部处分、经济处罚或刑事责任 [7] 附则 - 本办法由董事会批准并解释,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最新规定为准 [7]
益丰药房: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5年7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7-31 00:14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建立长效机制杜绝资金占用行为 [1][2] 制度制定依据 - 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2]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2] 资金占用定义 - 包括经营性占用(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和非经营性占用(垫付费用、拆借资金、代偿债务等无对价资金使用) [2] 防范措施 - 禁止以预付刊播费、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 [2] - 禁止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有偿或无偿拆借资金、委托贷款、委托投资、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代偿债务等行为 [2][4] - 关联交易需按监管部门规定、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2] - 财务和审计部门需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3] 管理职责 - 董事长组建工作小组(组长为董事长 组员包括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负责清查工作 [3] - 董事会和股东会需审议批准关联交易行为 [3] - 货币资金支付需严格按审批流程管理 [3] 违规处理机制 - 发生侵占时董事会需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3] - 拒不纠正时需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5] - 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且董事会批准后可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股份 [5] - 需制定清欠方案并向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报告公告 [5] 责任追究 - 董事及高管协助纵容资金占用的 董事会可给予处分或提议罢免董事 [5] - 董事需审慎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并对违规担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5] 制度实施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5]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6] - 与后续法律法规或章程冲突时需及时修改并报董事会审议 [6] - 自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6]
江山股份: 江山股份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7-29 00:13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办法 旨在建立长效机制 杜绝资金占用行为 涵盖原则 责任 措施及处罚规定 [1][2][3] 适用范围及定义 - 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控股股东定义为直接持股50%以上或表决权具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或协议实际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或法人 [1] - 关联方包括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法人或组织 其密切家庭成员 以及持股5%以上的法人或自然人 [2] - 资金占用分为经营性占用(通过关联交易产生)和非经营性占用(垫付费用 代偿债务 拆借资金等无商品劳务提供的行为) [2] 防范原则 - 禁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在经营性往来中占用公司资金 [2] - 公司不得以垫付费用 拆借资金(含委托贷款) 委托投资 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 代偿债务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 [2] - 禁止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小金额多批次"形式占用资金 [3] - 公司需实现与控股股东的人员 资产 财务 机构及业务"五分开" 董事及高管不得协助侵占资产或违规调动资金 [3][4] 责任与措施 - 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 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为本单位第一责任人 负责杜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4]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财务部及审计监察部需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4] - 注册会计师需在年度审计中就资金占用出具专项说明 公司需公告该说明 [4] - 关联交易需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信息披露及关联方回避原则 确保公允性和透明度 [4] - 关联交易需签订真实交易背景合同 严格执行资金审批支付规定 防止非正常占用 [5] - 发现资金占用时 董事会需采取措施如现金清偿 红利抵债等要求限期偿还 并召开董事会审议解决方案 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5] - 特殊原因资金往来需符合法规并履行程序及披露义务 [5] 责任追究及处罚 - 董事或高管协助侵占资产时 董事会可处分直接责任人或提议罢免董事 [6] - 董事需审慎控制对控股股东担保的债务风险 对违规担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6] - 发生非经营性占用造成不良影响或投资者损失时 公司可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经济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6] 附则 -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冲突时以法规和章程为准 [6] - 本办法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6]
延江股份: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7-28 00:14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总则 - 制度旨在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及利益相关方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 [1] - 资金占用分为经营性占用(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和非经营性占用(垫付工资、代偿债务、拆借资金、担保债权等无对价资金往来) [1][2] - 控股股东须依法行使权利,不得通过资金占用损害公司利益 [3]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4] 责任与措施 - 董事长、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资金占用防范第一责任人,首席财务官及资金往来相关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6] - 经营性资金往来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非经营性占用被明确禁止 [7][10] - 财务部门需强化资金流出审批监控,审计部门定期检查并报告董事会秘书 [9] - 每半年由财务管理部会同审计部核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分别在4月30日及8月31日前提交报告 [11] - 资金使用实行"谁审批谁担责"原则,审计部对内部控制执行全程监督 [12][13] 违规处理机制 - 发生资金占用时,董事会须立即追回资金及利息(按银行借款利率计)并报告监管部门 [14] - 半数以上董事或独立董事可提议冻结控股股东股份,通过"以股抵债"等方式清偿 [15] - 外部审计师需在年报审计中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公告 [16] - 违规占用方需赔偿损失,相关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董事/高管违规将面临股东会通报及严肃处理 [17][19] - 占用资金原则上需现金清偿,非现金资产清偿需经严格审批 [18] 制度执行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报股东会审批,解释权归董事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1][22]
燕麦科技: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8 00:13
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资金管理,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及利益相关方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1]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1][2] 资金占用定义与分类 -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通过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1]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垫付费用、代偿债务、拆借资金、担保形成的债权等无实质交易背景的资金往来 [2]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 - 禁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任何形式占用公司资金,包括垫付费用、拆借资金、委托投资等 [4][5] - 禁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要求公司代偿债务、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或提供无对价资金 [6] - 经营性资金往来需履行审议程序并明确结算期限,不得变相提供财务资助 [7] 防范措施与执行机制 - 董事会负责定期核查资金往来及资产受限情况,发现异常需立即披露 [8] - 财务部负责日常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机制执行 [9][10] - 审计委员会需与年审会计师沟通,确保专项说明如实披露资金占用情况 [11] 追责与处罚措施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需承担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15][16] - 董事或高管纵容资金占用的,公司将启动罢免程序并追究法律责任 [16] 附则与制度效力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18][19] - 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相关规定为准 [17]
赛伦生物: 赛伦生物: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25 00:33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总则 - 制度旨在建立长效机制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维护股东权益 [1][2]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3] - 资金占用分为经营性占用(通过关联交易产生)和非经营性占用(垫付费用、代偿债务等) [3][4] 禁止性规定 - 明确禁止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等费用或代偿债务 [4][5] - 禁止有偿或无偿拆借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关联方,参股公司同比例融资除外 [4] - 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以明显不公允条件提供资金 [5][6] - 禁止通过"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形式变相占用资金 [6] 执行与监督机制 - 审计委员会需定期核查资金往来,发现异常应立即披露并追讨 [7][8] - 财务总监需监控关联交易资金流向,拒绝违规指令并向董事会报告 [8] -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内需重点关注资金占用风险,督促公司披露异常 [9] 违规处理措施 - 占用资金原则上需以现金清偿,非现金资产抵债需满足业务协同性且经评估审计 [10] - 违规占用导致损失的,董事会需采取诉讼等措施并追究责任方赔偿 [9][10] - 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及法律责任 [10] 制度效力 - 制度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 [12] - 条款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12]
振德医疗: 振德医疗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4 00:23
振德医疗资金管理制度核心内容 - 制度旨在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明确禁止经营性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1][2]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2] 资金占用定义与分类 - **经营性资金占用**:通过采购、销售、劳务等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垫付费用、无偿拆借、代偿债务、违规担保等非商业对价行为 [2][3] 防范措施与执行机制 - 关联交易需及时结算,禁止形成非正常经营性占用,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3] - 明确禁止六类资金提供行为,如委托贷款、虚假商业汇票、代偿债务等 [3][4] - 财务及审计部门需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董事会需定期听取资金占用报告 [4] - 闲置资产提供给关联方使用时需签订协议并收取合理费用 [4][5] 监督与责任追究 - 董事长为资金占用清欠第一责任人,董事会需对侵占行为采取司法诉讼等措施 [5][6] - 资金占用清偿优先现金方式,严格监管"以股抵债"或"以资抵债"的实施条件 [6] - 会计师事务所需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公告 [7] - 对纵容资金占用的高管可处以处分或罢免,造成损失者追究法律责任 [7][8] 制度修订与解释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并修订,与法律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8]
龙蟠科技: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7-23 00:16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资金管理,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保护公司及利益相关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2] -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2] -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履行职责保障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2][5] 资金占用的定义与禁止情形 - 资金占用分为经营性(如关联交易产生的占用)和非经营性(如垫付费用、拆借资金等)两类[3] - 明确禁止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等费用,或通过拆借资金、代偿债务等方式提供资金[3][6] - 禁止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小金额、多批次"形式占用资金[4] 关联交易与资金管理机制 - 关联交易需严格按决策程序实施,资金审批须执行协议及管理规定[7][10] - 财务部门需审查支付依据是否符合决策程序,并遵守财务纪律[11][12] - 建立长效机制防范非经营性占用,财务和审计部门定期检查资金往来情况[5][8] 责任分工与监督措施 - 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总监及财务部负责具体监管[6] - 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需定期核查资金往来,发现异常及时提请董事会处理[6] - 年度终了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进行专项审计[7] 违规处理与法律责任 - 对协助资金占用的董事或高管可给予处分或启动罢免程序[7] - 违规担保导致损失的,相关董事需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能证明反对意见)[7] - 非经营性占用或违规担保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责任人经济及法律责任[8][9] 附则与制度效力 - 本办法与上市地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由董事会负责解释[9] -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制度同时废止[9]
江苏神通: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7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7-22 00:05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严格制度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方式占用资金,明确资金占用类型、防范原则及责任追究机制 [1][2][3][4]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及深交所上市规则,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2][4] 资金占用定义 - **经营性资金占用**:通过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1]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垫付工资/福利/广告费用、代偿债务、拆借资金、违规担保等无实际交易背景的资金转移 [1][3] 防范原则 - 禁止"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变相占用行为 [1] - 关联交易需严格遵循《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1] - 不得以垫付费用、预付款、无商业逻辑的采购款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3][4] 管理措施 - 财务部需定期检查并上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4] - 董事会负责审批权限内关联交易,超权限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 - 占用资金原则上需以现金清偿,非现金资产抵债需满足业务协同性、评估审计、股东会回避表决等条件 [4] 责任追究 - 董事及高管对资金安全负有法定责任,违规将面临处分、罢免或法律追责 [4] - 发生非经营性占用时,公司需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必要时向监管机构报告或提起诉讼 [4] 制度执行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最新规定为准 [4] - 控股股东需承诺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解除前不转让股份(清偿用途除外)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