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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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联合证监会发布23条意见,“护航”资本市场改革发展
第一财经· 2025-05-15 21:28
资本市场新规发布 - 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 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23条意见以保障资本市场改革发展 [1] - 《指导意见》是司法保障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内容体现方向性、原则性共识 [1] - 文件从总体要求、投资者保护、市场参与人规范、司法行政协同及组织实施保障等五个方面提出指导意见 [1] 目标任务聚焦 - 聚焦投资者权益保护、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司法规则完善及司法监管协同机制四个方面 [2] - 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强调保护知情权、参与公司治理、获取合理回报等基本权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2] - 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方面强调规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行为,推动回归本源、稳健经营 [2] 司法规则完善 - 发挥高质量审判执行工作职能,厘清现有司法解释实践分歧,抓紧制定民事领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赔偿责任等司法解释 [3] - 研究制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私募基金犯罪指导意见,严惩上市公司高管背信犯罪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员挪用侵占基金财产等行为 [3] - 推动刑事打击、民事追责、行政处罚有机衔接,以"零容忍"态度震慑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犯罪行为 [3] 投资者权益保护举措 - 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参与公司治理权利、获取财产性收入权利及公平参与市场交易权利 [4][5] - 以案件审理促推上市公司质量提升,对违法违规约定股权代持、利益输送等行为依法认定无效 [5] - 打击欺诈发行和持续信息披露造假,依法严格追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首恶"法律责任 [5] 赔偿与维权机制 - 完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体系,便利投资者维权,常态化开展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6] - 支持先行赔付、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等制度工具及时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6] - 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制度,确保涉案财产优先用于民事赔偿 [6]
最高检副检察长苗生明:持续加大重点领域证券犯罪的惩治力度 尽最大努力追赃挽损
证券日报网· 2025-05-15 20:50
检察机关打击证券犯罪 - 检察机关将持续加大重点领域证券犯罪的惩治力度,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 [1] - 进一步压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关键责任,中介组织和金融机构的"看门人"责任 [1] - 通过高质效办案、全链条追诉,强化震慑效应,维护法治化市场环境 [1] 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 - 坚持应追尽追,最大限度挽回投资者的损失 [2] - 坚持"一案双查",深挖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线索 [2] - 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引导涉案人员主动退赔、退赃 [2] - 支持配合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刑民配合高效处置涉案财产 [2] - 加强对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法律监督,坚决防止违法查扣冻 [2] 行业治理与投资者教育 - 检察机关将紧密结合监督办案,积极参与投资者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2] - 深入研究分析证券发行与交易、信息披露、公司和行业治理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 [2] - 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等方式助推行业治理,督促各类市场主体、从业人员依法诚信经营 [2] - 发挥案例的示范指导和警示教育作用,向社会公众揭露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新类型、新手段 [2] - 提高投资者识诈防骗能力,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上交所修订发布《规范运作指引》 推动上市公司优化公司治理机制
证券时报网· 2025-05-15 19:58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修订核心内容 - 上交所修订发布主板、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旨在贯彻落实新《公司法》及证监会相关规定,优化公司治理机制,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1] 审计委员会职权强化 -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原定职责的同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包括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1] -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存在重大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督促整改落实,对内控评价报告非标审计意见或重大缺陷情况,董事会需作出专项说明并发表意见 [1] -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高管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董事、高管发现异常情况需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1] 审计委员会组织运作规范 -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2]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实行一人一票,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2] -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的,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依规履职 [2] 关键少数责任与股东权利保障 -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2]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公司股票时,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2] - 临时提案股东持股比例由3%降低至1%,公司不得提高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2] 公司内部审计要求完善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 [3] -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时,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3] -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3] 募集资金管理强化 - 募集资金开展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 [3] - 严格规范募集资金变更用途的情形和审议披露要求,规定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注销 [3] -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原自有资金或者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3] - 存在取消或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发现募集资金存在异常等情况时,中介机构应当履职尽责 [3] 科创板股权激励制度优化 - 科创板《规范运作指引》删除了与现行规则不相适应的窗口期规定,提高规则使用的友好性,便利市场及投资者理解适用 [4] - 修订旨在衔接适用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4] 下一步工作计划 - 上交所将以贯彻落实新《公司法》为契机,深化简明友好业务规则体系建设,保障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4] - 进一步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监管与服务并举,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
六步审查勤勉义务、信披“失守”必追责、实控人操纵公司仍担责 金融法院护航投资者保护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5-15 19:21
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 - 北京金融法院发布10起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 其中三起聚焦资管行业与信息披露领域核心争议 通过司法实践明晰责任边界 [1] - 典型案例涉及资管产品管理人未履行勤勉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失守 实控人操纵关联交易未披露三大问题 [1] - 司法裁判倒逼市场主体归位尽责 为资本市场规范发展提供法治支撑 [1] 资管产品管理人勤勉义务案例 - 投资者认购100万元契约型基金后因标的公司违约无法兑付 起诉管理人未尽尽职调查义务 [2] - 法院认定管理人未核实合作协议履行情况及应收账款质押冲突 存在过错 判决承担40%赔偿责任 [2] - 首次提出"六步审查法"标准 包括调查匹配性 亲历性 持续性 结果全面性 自证勤勉及通道方有限豁免六大规则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案例 - 某公司未披露6亿元对外担保(超净资产10%) 被证监会处罚后遭投资者索赔 [4] - 法院驳回公司"公章真实性争议"抗辩 认定高管审批程序完备 信息披露义务不因合同效力争议豁免 [4] - 判决压实发行人作为信披第一责任人义务 赔偿投资者损失但驳回超额诉求 [4] 实控人操纵关联交易案例 - 上市公司实控人2019-2020年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公司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 [6] - 证监会2023年认定构成虚假陈述 投资者因股价下跌索赔 [6] - 法院穿透审查认定上市公司需担责 强调形式合规与实质真实并重 倒逼企业完善内控机制 [7]
最高法、证监会:便利投资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快讯· 2025-05-15 16:27
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优化 - 推进证券审判信息化建设,通过在线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立案、举证、调解、庭审等一站式维权服务[1] - 推广投资者司法保护综合平台应用,帮助投资者实时掌握诉讼进展并行使诉讼权利[1] - 推行表格化、要素式民事起诉状与答辩状示范文本,提升纠纷解决效率[1] 纠纷解决机制创新 - 制定示范判决工作指引,强化"示范判决+平行案件处理"机制的标准化运作[1] - 支持市场机构与个人运用先行赔付、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等工具快速赔偿投资者损失[1] - 优化代表人诉讼机制,实现证券纠纷的集约化处理[1] 追偿渠道完善 - 明确先行赔付主体可通过诉讼向其他责任方追偿,增强先行赔付制度的实施动力[1]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 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证监会发布· 2025-05-15 16:24
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核心观点 - 强化司法与行政协同,完善资本市场司法裁判规则体系,提升审判监管质效,服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3][4] - 聚焦投资者权益保护、多层次市场建设、司法规则完善、司法监管协同四大方向,优化市场生态[5][6][7] - 推动刑事打击、民事追责、行政处罚有机衔接,以"零容忍"态度震慑违法违规行为[6][11] 投资者保护 - 依法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参与治理、获取回报等权利,降低维权成本,落实民事赔偿优先原则[5][8][9] - 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追责"首恶"及中介机构,提高违法成本[11][12] - 推广代表人诉讼、示范判决机制,优化在线维权平台,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作用[13][14] 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规范 - 严打资本违规隐形入股、股权代持等行为,支持股东行使权利,规范公司治理[10] - 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以行业准则为依据认定勤勉义务,严惩财务造假策划者[11][12] - 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依法认定反收购条款无效,优化破产重整实质经营能力[10] 多层次市场与开放生态 - 差异化司法规则服务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等市场定位,支持创新企业发展[17] - 规范私募基金,打击管理人挪用资产等背信行为,保障投资者清算权利[16] - 保障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平等保护境内外投资者[18][19] 监管协同与执行效能 - 完善"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推动非诉讼纠纷化解,优化示范判决+批量调解模式[21][22] - 强化行刑衔接与信息共享,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升执法与审判效率[19][23] - 规范股票强制执行程序,提示限售减持规则,维护交易结算秩序[24][25] 审判与监管能力建设 - 优化金融案件管辖机制,加强法官与监管人员双向培训,提升专业化水平[26] - 强化队伍廉政建设,支持依法履职,提升金融审判与监管法治化程度[26]
凝聚解纷合力 提升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水平
上海证券报· 2025-05-15 02:52
证券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 核心观点 - 上海金融法院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联合发布十件证券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旨在优化解纷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并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4] - 案例涵盖特别代表人诉讼、股东派生诉讼、示范调解机制等创新模式,涉及科创板、主板、新三板等多层次市场 [5][9][12][15][19][22][26][28][30][32] - 通过示范判决、调解优先、数字赋能等方式实现群体性纠纷高效化解,最高单案赔付金额达3.35亿元 [7][9][13][17][20][25][27][29][31] 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例 - 某科创板科技公司因证券发行文件虚假记载被行政处罚,中证投服中心代表7195名投资者获赔2.85亿元,成为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 [6][7][8] - 上海金融法院明确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承担主要责任,通过一揽子和解实现纠纷终局性化解 [7][8] 股东派生诉讼案例 - 某主板上市公司因虚增利润被罚后,中证投服中心作为股东代位追偿董监高,成功促使控股股东全额赔付3.35亿元投资者损失 [9][10][11] - 该案系全国首例适用《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的股东派生诉讼,对压实主体责任具有示范意义 [12] 示范调解创新案例 - 首创"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全链条机制化解某科技公司3071件纠纷,调撤率99%,并与破产重整程序协同推进 [13][14] - 概括性先行调解承诺机制首次应用于某资源公司纠纷,调撤率92%,平均调解时长48天 [16][17][18] - 数字赋能退市公司纠纷化解,通过"时间换空间"模式解决306件案件,在线闭环处理损失核定与调解 [29][30] 跨市场典型案例 - 科创板某科技公司财务造假案通过跨域协同调解,23名投资者1个月内获赔49万元 [22][23] - 新三板操纵市场案首创"双轨调解",明确定向增发损失计算规则并促成和解 [32][33] - "司法+调解+保险"模式在某集团公司案中激活责任保险功能,194件案件全部调解成功 [27][28] 非诉机制衔接案例 - 某技术公司欺诈发行案叠加适用先行赔付与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773件纠纷实质化解 [24][25][26] - 国有企业某实业发展公司虚假陈述案采用"示范判决+支持诉讼+专业调解",赔付5600万元 [19][20][21]
单批数量年内最多,中信银行今起上调158款代销基金风险评级,建行民生均曾出手
新浪财经· 2025-05-12 11:24
中信银行上调代销基金风险评级 - 中信银行自5月12日起上调158款代销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评级,创下单批调整数量之最 [1][2] - 调整涉及多款基金产品风险评级上调,如长城久恒混合A从PR2上调至PR4,摩根海外稳健配置人民币A/C从PR3上调至PR4 [3] - 调整仅涉及风险评级,不改变产品其他要素,但可能影响定投扣款,连续三次失败将导致定投协议失效 [2] 银行调整风险评级的背景和原因 - 调整主要为了更好保护投资者权益,响应监管部门"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号召 [1] - 银行每年会根据销售适当性管理办法重新梳理产品评级合规性 [3] - 中小银行在调整时往往会参照国有大行和股份行对同类产品的最新评级 [1] 其他银行类似调整情况 - 民生银行1月10日调整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基金风险评级至"中风险" [4] - 建设银行2月调整21款代销公募基金产品风险评级,包括易方达龙头优选等产品 [4] - 上述两家银行在2024年内已有过多次类似调整动作 [5] 行业趋势 - 去年以来各大银行纷纷上调代销资管产品尤其是权益类投资的风险评级 [1] - 预计未来会有更多城商行、农商行等中小银行跟进调整 [1] - 调整遵循同类产品风险评级一致性、随市场和政策动态调整等原则 [2]
定期报告及时、准确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前提
证券日报· 2025-05-08 00:22
上市公司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事件 -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上市公司因未按规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被中国证监会立案[1] - 上市公司未如期披露定期报告的原因包括未聘请审计机构或临时更换审计机构导致无法出具年报 以及年报编制及审计过程中涉及财务信息等重要事项未能完成核实查证程序需与相关方多轮协调沟通[1] - 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反映公司在内部治理 财务管理和与审计机构合作等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1] 监管应对措施 - 监管部门可进一步强化规则执行力度 对未按时披露年报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1] - 监管部门可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 建立动态监管高频交易数据机制 对异常交易行为实施实时监控与预警以防止中小股东利益受损[2] - 根据相关规定 若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 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要求 - 公司需提升自身治理水平 完善治理结构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3] - 上市公司必须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 不仅要按时披露年报还要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3] - 除强制性披露信息外 上市公司还应积极对可能影响未来业绩的重要事项进行自愿性披露如披露技术创新和新业务发展的进展情况以增强投资者信任[3] 投资者权益保护 - 市场各方应合力持续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未来可建立优先赔付投资者损失再向责任主体追偿的投资者权益保护体系[3] - 定期报告的及时准确发布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前提 持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对增强投资者信心和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至关重要[3]
每经热评︱首例“忽悠式增持”判决落槌 敲响资本市场诚信警钟
每日经济新闻· 2025-04-28 15:53
首先,是法律责任的明确化。长期以来,A股市场中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等主体频繁作出各类公 开承诺,但违反承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基本性质、法理依据和责任范围却一直模糊不清。此次判 决,正是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在司法层面的首次落地实践。该条款明确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判决清晰界定了违反公开承诺的法律后果,填补了司法实践 中的空白。 其次,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意义。资本市场的公开承诺类型丰富多样,包括业绩承诺、分红承诺、股 份限售承诺、股份回购承诺、股份增(减)持承诺以及法定义务重述承诺等。这些承诺是市场主体之间 建立信任、保障交易顺利进行的重要基石。此次判决不仅妥善解决了当前案件中的纠纷,更为后续类似 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引,还能激发普通投资者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在资本市场的司法实践中极具借 鉴价值。 每经评论员 李蕾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对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作出一 审判决,两名被告袁某、罗某因"忽悠式增持"被判赔偿投资者合计约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