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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暂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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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盘科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8 00:24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框架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据包括《证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1] - 制度适用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科创板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办理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的情形[2] - 信息披露义务人需自行判断信息是否属于可暂缓或豁免披露范畴,并接受交易所事后监管[3]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适用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需严格保密且不得借涉密名义进行业务宣传[4]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符合三种情形之一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1)核心技术信息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 2)经营信息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权益 3)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情形[5]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若仍存在泄密风险可豁免披露[6]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程序要求 - 公司需审慎确定暂缓或豁免事项,防止信息泄露,禁止滥用程序规避披露义务[9] - 申请流程包括填写审批表、知情人登记表及保密承诺函,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和董事长审批后归档,保管期限为十年[10] - 内部审核流程需由业务部门发起,经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三级审批,未获批准则需及时披露[11] 信息披露的后续管理 - 出现暂缓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三种情形时,公司需及时补发披露并说明此前暂缓理由及审核情况[12] - 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需向证监局和交易所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13] 违规责任与制度执行 -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暂缓或豁免行为导致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采取惩戒措施[14]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未尽事宜按《科创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16][17]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8][19]
ST任子行: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06 18:17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1] - 适用范围涵盖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中豁免披露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内容 [1]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公司需严格保守国家秘密,禁止以涉密名义进行业务宣传 [2][5] - 商业秘密可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情形包括: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等 [2][7] - 暂缓披露的商业秘密在原因消除、信息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时需及时披露 [3][8] 信息披露豁免方式 - 定期报告中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 [3][9] - 临时报告中涉密信息可采取类似方式,若仍存在泄密风险则可豁免披露整份报告 [3][10] - 暂缓披露的临时报告需在原因消除后补充披露,并说明商业秘密认定理由及内幕交易核查情况 [4][11] 内部管理程序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由董事会统一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董事会办公室执行具体事务 [4][13] - 申请流程需填写《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三级审批 [4][14] - 豁免披露信息需登记保存10年,内容包括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及审核程序等 [5][15] 后续监督与披露要求 - 业务部门需配合做好保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需监控市场传闻及股价波动 [6][16] - 出现信息泄露、豁免原因消除或股价异常波动时,公司需及时核实并披露 [6][17] - 定期报告公告后10日内需向深圳证监局和交易所报送暂缓/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 [7][18] 责任追究与制度执行 -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暂缓/豁免披露或未及时披露的行为追责 [7][19] - 制度执行需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及交易所相关规定,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最新规定为准 [7][20][21]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22] 附件内容 - 《审批表》需包含申请事由、披露方式、类型、期限及内幕知情人登记情况 [8] - 知情人需签署保密承诺函,禁止泄露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 [9][10]
豫光金铅: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5 00:34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概述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加强监管并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1] - 适用范围涵盖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中符合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豁免内容 [2] - 基本原则要求信息披露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禁止滥用暂缓或豁免规避义务或进行内幕交易 [3] 豁免披露的适用情形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公司需严格保守国家秘密,禁止通过任何形式泄露 [5][6] - 涉及商业秘密的情形包括:核心技术披露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经营信息泄露可能损害公司或第三方利益等 [7]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的条件消除后(如信息已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公司需及时披露 [8] 信息披露处理方式与程序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临时报告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若仍存在泄密风险则可豁免披露 [9] - 暂缓披露的临时报告需在原因消除后补充披露,并说明商业秘密认定理由、内部审核程序及知情人交易情况 [10]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统筹暂缓与豁免事务,董事会秘书处为日常工作部门,业务部门需控制知情人范围并提交保密承诺 [11] 内部审核与档案管理 - 豁免披露申请需经董事长最终决定,获批后由董事会秘书登记存档并保存至少十年 [12] - 登记事项包括豁免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部审核程序及商业秘密的公开状态、影响评估等 [13]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向河南证监局和上交所报送暂缓或豁免的登记材料 [14] 制度执行与更新 - 对不符合条件或未及时披露的行为将参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追责 [15]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最新规定为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替代原制度 [16][17] 审批流程附件 - 审批表需明确申请部门、时间、披露类型(暂缓/豁免)、事项内容、原因依据及知情人名单 [5附件] - 审批流程需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副董事长及董事长逐级签署意见 [6附件]
鸿远电子: 鸿远电子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7-05 00:22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 ...
洁特生物: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4 00:27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制定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2] - 适用对象涵盖公司董事、高管、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人[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自行判断暂缓/豁免披露情形,但需接受交易所事后监管[3] 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范围 - 可暂缓披露情形:信息存在不确定性或属临时性商业秘密,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5] - 可豁免披露情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商业敏感信息,披露可能违反保密法规或损害利益[6] - 商业秘密定义包括核心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三类具体情形[7][4] 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程序 - 证券部负责组织协调具体事务,需填写登记表及保密承诺函并保存10年[4][5] - 登记内容需包含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暂缓期限等8项要素[5] - 商业秘密类暂缓需额外登记公开状态、认定理由及内幕知情人名单[6] 信息披露义务与监督机制 - 知情人需控制信息传播范围并确保内容真实准确[6] - 出现信息泄露、原因消除或股价异动时需立即披露[6] - 定期报告可采用代称/隐去关键信息方式处理涉密内容[7] 制度执行与附则 - 违规行为将追究责任并处罚相关责任人[7] - 定期报告披露后10日内需向证监局及交易所报送登记材料[7]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订,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准[9]
华人健康: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4 00:05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 公司可依法豁免披露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以防止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5]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特定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包括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 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等 [7]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 可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8]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管理流程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证券部协助办理具体事务 [9] - 相关部门或股东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时 需提交内容 原因 依据 暂缓期限 知情人名单及保密承诺等书面材料 [10] - 证券部审核后上报董事会秘书 经董事长确认后执行暂缓或豁免披露 若未获深交所同意则需及时披露 [11]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后续处理 - 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需及时披露 并说明认定为商业秘密的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及知情人买卖证券情况 [12]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需登记入档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登记内容包括豁免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等 [13] -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 需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深交所 [14]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终止条件 - 已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若出现原因消除 难以保密 泄露或市场传闻等情况 需及时核实并对外披露 [16]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8][19]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信披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证券时报· 2025-07-03 09:56
《规定》将豁免披露信息类型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公开后可能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 理要求的信息,统称国家秘密;另一类是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统称商业秘密。对于国家秘密, 未对豁免设定其他条件;对于商业秘密,考虑缺乏明确界定、较易被滥用,《规定》列举了允许豁免的 条件,核心是判断公开后是否会损害公司或者他人利益。上述两分法意在更简明清晰划分信息类型,确 定适用范围,同时与法律法规做好衔接。 对两类信息具体如何豁免披露,《规定》明确了三种方式,一是暂缓披露,即豁免按照法定的时点披露 临时报告,待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二是自动豁免披露整个临时报告;三是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但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4月25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规定》明确两种豁免信息类型、 三种豁免方式,上市公司可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实施豁免,若仍存泄密风险的再 完全豁免。 基于公开是原则、豁免是例外的基本要求,对豁免披露行为也需要加强约束和监管。为此,《规定》从 压实公司自身责任和强化监管外部约束两方面做出了制度安排。 对 ...
奥特佳: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03 00:25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确保合规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权益 [1] - 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2]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中豁免披露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内容 [2]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需遵守保密规定且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泄露 [3] - 涉及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三种情形之一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侵犯商业秘密或严重损害利益 [3]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若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需及时披露 [4]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审批程序 - 公司需审慎确定暂缓或豁免事项,防止随意扩大范围并采取防泄露措施 [4] - 内部审核程序包括书面申请、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决策,需提交审批表、知情人登记表及保密承诺函 [4] - 登记事项需涵盖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原因依据、期限、知情人名单等,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5] - 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需及时补充披露,并说明商业秘密认定理由、审核程序及内幕交易情况 [5] - 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需向证监局和深交所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 [6] 责任追究与附则 -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暂缓或豁免行为采取惩戒措施 [7][8]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9] - 生效日期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2025年7月2日) [1][9] 附件内容 - 包含审批表、知情人登记表及保密承诺函模板,明确申请流程、知情人信息及保密义务 [9][10]
福莱新材: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2 00:30
信息披露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义务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1] - 适用范围包括临时报告暂缓披露及定期报告中豁免证监会/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2] - 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涵盖公司、董事、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所有法定责任主体 [3] - 信息披露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禁止利用暂缓披露规避义务或实施内幕交易 [4] 暂缓与豁免披露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且披露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可豁免披露 [5] - 商业秘密符合三种情形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1)核心技术泄露引致不正当竞争 2)经营信息侵犯公司/他人利益 3)其他严重损害情形 [6] - 明确定义商业秘密为经保密措施保护的技术/经营信息 [7] - 国家秘密指依保密法规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的信息 [8] 信息披露管理机制 - 暂缓披露需满足三条件:信息未泄露、知情人书面承诺保密、股票交易无异常波动 [9] - 定期报告可采用代称/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涉密内容 [11] - 董事会统一领导信息披露业务,证券事务部负责具体执行并建立三级审核流程(证券部→董事会秘书→董事长) [13][5] - 豁免披露需登记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别等至少五项内容,商业秘密类需额外登记知情人名单等 [15] 信息披露监督与执行 - 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等四种情形时需立即核实并披露 [16] - 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需向证监局/交易所报送期内暂缓披露材料 [17] - 对违规暂缓披露行为将参照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 [18]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与其他文件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19][20]
丹化科技: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2 00:08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 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 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