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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胞基因治疗和小核酸药迎出口新规,跨境交易安全边界如何定?
第一财经· 2026-10-23 23:44
文章核心观点 - 商务部、科技部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公开征求意见,拟增列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3个领域共40项关键技术,其中禁止14项、限制26项,生物医药领域涵盖细胞和基因治疗、小核酸药、病原微生物等5项为新增 [3] - 《目录》修订旨在从产业安全防范角度避免核心底层技术资产永久性流失,同时在正常科学技术交流与产业安全之间实现平衡 [4][5] - 《目录》禁止的是平台所有权转让,并非管线、产品海外权益转让,监管目的是防止国内长期积累的底层技术工艺平台一次性整体外流 [7] - 《目录》实质是放开技术使用权,只要中国企业保留技术所有权,仅授权海外企业使用或代工,就不受出口限制,监管鼓励"以技术换市场"并支持企业通过授权许可参与全球分工 [7] 政策背景与管控范畴演变 - 2008年出台的《目录》已设医药制造业类别,将中药饮片炮制技术、化学合成及半合成药物生产技术、生物技术药物生产技术等纳入禁止或限制出口管控范畴 [3] - 2023年《目录》新增"用于人的细胞克隆和基因编辑技术(禁止出口)" [3] - 此次新修订《目录》所涉细胞基因治疗、小核酸药、病原微生物等前沿技术为首次新增,管控范畴进一步拓宽 [3] - 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技术工艺平台,对外授权许可、利用相关技术工艺提供外包研发和生产服务等出口情形,不纳入管理范围 [7] - 对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靶点发现和验证技术,对外授权许可方式出口的,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 [7] 合规边界与风险要点 - 所有权转让的典型情形包括直接转让专利/技术秘密、以底层平台作价入股境外主体、交易实质约定境内方永久放弃平台全部处置权等 [7] - 最大合规风险在于"名为许可、实为转让",若许可条款具备永久、不可撤销、绝对排他且完全剥夺许可方自用及改进权益等特征,相关合同在临时登记阶段会被重点穿透审查 [7] - 中国企业应在BD合同中加入技术清单隔离,针对特定药物分子或适应征起草独立技术清单,囊括仅服务于本次交易单一管线的定制工艺、分析方法、质控SOP等 [15] - BD合同需严格界定衍生技术(数据或改进技术) [15] - 企业应建立"技术交付+人员支持"的过程管控,包括建立分级涉密管控、技术交底留痕、限定参会人员、对外派技术人员的技术输出范围做书面约束以及做好跨境数据合规 [16] 行业现状与交易模式 - 现阶段我国CGT技术全球化仍以单管线的license-out为主,平台使用权授权逐步增多,底层平台所有权出售极少 [8] - 传奇生物与杨森针对BCMA CAR-T(西达基奥仑赛,首个FDA获批的国内CGT产品)开展合作,传奇生物保留管线核心IP所有权,授予杨森大中华区以外独家开发、生产与商业化使用权 [8] - 亘喜生物在2023年以约12亿美元被阿斯利康整体收购,其中包含FasTCAR技术平台和核心产品GC012F [8] - 底层技术平台是能够源源不断产生新管线资产的"能下蛋的母鸡",管线是具体资产更像"鸡蛋",中国创新药license out合作模式大部分仍是管线资产买卖,《目录》对主流BD不会有特别大限制 [8][9] 细分领域影响分析 - CGT、小核酸药、病原微生物领域,中国药企研发实力与全球最领先企业差距已很小,尤其涉及工程化技术,中国企业在执行力和成本方面拥有更大优势,CGT和siRNA领域一直是出海热点 [10] - 《目录》对上述企业的影响在于只能按单个管线资产做对外授权,没有机会把整体技术平台授权出去或被海外MNC并购,但近几年上述领域BD交易多偏管线资产BD,不涉及整体技术平台并购,一段时间内对企业影响不大 [10] - 中国企业过去几年在CGT领域已有不少前沿成果,如传奇生物参与开发的西达基奥仑赛实现海外获批和商业化,正序生物的碱基编辑疗法在地中海贫血等疾病上取得临床进展 [10] - 小核酸领域多个国际合作项目证明中国企业已能提供国际药企愿意投入资源继续开发的管线和技术,更好的临床结果、解决更多组织和器官的递送问题等有望在后续扩大竞争优势 [10] - 病原微生物相关领域,戊肝疫苗(2025年底数据为累计出口14.9万剂)的全球落地是很好案例,该领域研发能力和疾病防控体系之间联系紧密 [10] - 《目录》或会首先改变企业处置核心技术资产的方式,之前既定的行业资本路径也会受到一定影响,CGT和siRNA企业需重新考虑BD交易的时间、交割条件、资金回收方式等 [11] - 病原微生物领域影响更直接体现为生物安全管理,此次拟列管的特定高风险技术对外转移将受到严格约束,相关机构国际合作内容和技术交付范围需作出相应安排,该部分政策主要针对高风险技术扩散,与CGT和小核酸平台所涉及的产业利益保护侧重点不同 [11] 企业实践建议 - 中国企业在CGT、小核酸药、病原微生物领域临床转化工艺上具备较强竞争力,但在底层原创工具(如新型编辑酶、全新载体发现等基础研究方面)离全球第一梯队仍处于追赶和并跑阶段,企业需平衡好核心技术权益、生物安全、伦理等因素 [13] - 企业需持续开放、交流,不断投入并跟上技术革命迭代节奏,既要在底层关键技术上有创新有"绝活",还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筑牢价值保护的"护栏" [13] - 企业要加强自主IP布局及对这些IP的管理能力,明确哪些可以卖哪些不能卖,才能设计好交易结构 [13] - 企业要建立国际化的研发、产业化和BD体系,未来中国生物科技企业会逐步从单纯管线资产输出向靠着平台不断产生新资产的平台型企业升级,早期建立国际化体系有助于在将来买家决策时占得先机 [14] - 已拥有优势管线的企业,产品管线授权仍是值得实践的清晰路径,前提是持续将重点放在临床证据、工艺质量和与合作方的开发能力上,涉及核心平台时要把"后续研发权利"谈清楚,尤其是合作完成后能否继续使用同一平台开发其他产品 [14] - 对于NewCo模式,企业需将授权安排和股权回报放在一起考虑,常见做法是将一条或一组管线的海外权益授权给境外新公司,除获得现金付款外还持有新公司股权参与后续增值,该类模式仍具有合作空间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