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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测股份: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12 00:26
证券代码:688556 证券简称:高测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7 转债代码:118014 转债简称:高测转债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张毅强先生,于 1999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5 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2 年开始为本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 6 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报告,涉及的行业 包括医药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及居民服务业等。 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晶女士,于 2015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 年开始从事上 市公司审计,2010 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2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近三年签署/复核 2 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报告,涉及的行业包括医药制造业 及专用装备制造业等行业。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
高测股份: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12 00:26
转债代码:118014 转债简称:高测转债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召开第 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 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 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期可归属股票数量 ...
高测股份: 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分红回报规划
证券之星· 2025-07-12 00:26
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背景 - 公司制定分红回报规划需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1] - 规划需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及融资环境 [1] - 目标为建立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 [1] 分红规划制定原则 - 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回报不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且不损害持续经营能力 [2] - 利润分配决策需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意见 [2] 未来三年分红具体规划 利润分配形式 -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可结合股票或现金与股票混合方式 [2] 现金分红条件 - 需满足实施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条件 [2] - 重大投资计划(如12个月内累计支出达净资产30%以上)将影响现金分红决策 [2] 现金分红比例与频率 - 2025-2027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 - 董事会可根据盈利及资金需求提议中期现金分红 [2] 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 发展阶段成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时现金分红占比最低80% [3] - 发展阶段成熟但有重大资金支出时现金分红占比最低40% [3] - 发展阶段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时现金分红占比最低20% [3] 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 在保证现金分红及股本规模合理前提下可发放股票股利 [3] 决策机制与程序 - 董事会需研究论证现金分红时机、条件及比例,独立董事需发表意见 [3] - 需与中小股东沟通并回应其诉求 [3] - 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中期分红上限不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 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经营变化需调整政策时,需经股东会2/3以上表决通过 [4] - 调整过程需听取中小投资者意见 [4] - 未分红时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及资金留存用途 [4] 规划更新周期 - 董事会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5]
高测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2 00:26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 股份变动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 ...
高测股份: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券之星· 2025-07-12 00:26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五年七月 第五条 公司住所:青岛市高新区崇盛路66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青岛高校测控技术有 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2007940138810。 第三条 公司于2020年7月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462,900股;于2020 年8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中文名称: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Qingdao Gaoce Technology Co., Ltd. 邮政编码:26611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65,476,919元。 ...
高测股份: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2 00:17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青岛高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 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保 ...
高测股份: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2 00:17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暂缓和豁免事务,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及《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 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 ...
高测股份: 董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5-07-12 00:17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 序,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一节 董事会的组成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受股东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财 产,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独立董事,一名职工代表董事, 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未达到本规则第九条至第十四条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由董事长审批。董事会制定董事长工作细则,明确董 事长的 ...
高测股份: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2 00:17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以下简称" 《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四条 公司应按照《工作指引》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 ...
高测股份: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7-12 00:17
公司主体资格 - 公司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股票于2020年8月7日起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证券代码"688556" [2][3] -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2007940138810,营业期限自2006年10月20日至无固定期限,登记状态为"开业" [3] - 公司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3] 激励计划合法合规性 - 公司制订的《激励计划(草案)》共十四章,内容包括激励目的、对象范围、权益数量、有效期、授予价格等 [3] - 《激励计划(草案)》已载明股权激励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拟授出的权益数量等14项内容 [3] - 公司制订的《激励计划(草案)》相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激励计划实施程序 - 公司已履行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的程序 [3] - 公司已履行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发表核查意见的程序 [3] - 公司尚待履行内幕交易自查、激励对象名单公示、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 [3] 激励对象确定 -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XX人,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 [4] - 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 - 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 信息披露 - 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5] - 公司将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5] 财务资助 - 公司未曾且将来亦不会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6] 激励计划利益评估 - 本激励计划旨在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7] - 公司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7] -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7]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涉及董事人员,无需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8] 结论性意见 - 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9] - 本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