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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诉讼案件核心信息 - 案件处于重审一审待开庭阶段,公司子公司湘财证券为被告之一 [2] - 两起案件涉案金额合计为3.429亿元及相应利息 [3] - 案件起因于云南信托以民事信托纠纷起诉中诚公司及湘财证券,一审判决中诚公司支付回购价款,湘财证券承担56%的补充责任 [4] 案件审理过程 - 湘财证券对一审判决不服,于2025年1月提起上诉 [5] - 2025年7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5] - 近日,湘财证券收到重审一审的应诉材料,案由变更为侵权责任纠纷,原告要求湘财证券对中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 - 截至公告日,上述重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7] 财务影响与公司应对 - 基于一审判决的谨慎性原则,湘财证券已对3.429亿元涉案金额全额计提预计负债 [3][10] - 由于案件发回重审,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需以审判及审计结果为准 [3][10] - 公司表示目前各项业务经营正常,财务状况稳健,本次诉讼对正常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 [10] - 公司将积极应诉,维护合法权益,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0] 其他诉讼情况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9]
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辞职的公告
独立董事辞职 - 莲花控股独立董事陈茂新因连续任职满6年,根据规定申请辞去独立董事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1] - 辞职后,陈茂新将不再担任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何职务 [1] 辞职生效条件与过渡安排 - 陈茂新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辞职报告将自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之日起生效 [1] - 在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前,陈茂新将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其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中的职责 [1] - 公司表示将尽快完成独立董事的选举工作 [1] 离任董事个人情况 - 截至公告披露日,陈茂新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2] - 陈茂新将在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按规定做好离任交接工作 [2] - 公司及董事会对陈茂新在任职期间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2]
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董事会换届选举 -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于2026年2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相关议案 [1] - 董事会提名励寅、潘旻、沈晓枫为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申洪淳为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查胤群、王从宝、夏飞、朱丹青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1] - 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所有董事候选人将采取累积投票制在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上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2] 新任董事候选人背景与持股 - 执行董事候选人励寅为公司创始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直接持有公司17,844,546股,占总股本的21.05% [5][6] - 执行董事候选人潘旻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直接持有公司575,304股,占总股本的0.68% [6][7] - 执行董事候选人沈晓枫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7][8] - 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申洪淳直接持有公司5,093,580股,占总股本的6.01% [9][10] - 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查胤群、夏飞、王从宝、朱丹青均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1][12][13][14]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安排 - 公司定于2026年3月12日13点0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388号13栋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17] - 会议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时间为2026年3月12日9:15至15:00 [15][17] - 会议将审议董事会换届选举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17][19][22] H股发行上市进展 - 公司已于2026年2月24日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H股发行及上市的申请,并于同日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刊发了申请资料 [35] - 本次H股发行上市的认购对象仅限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及有权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内合格投资者 [35] - H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和香港联交所等有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36]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公告核心观点 -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完成对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公示与核查,确认所有列入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合法有效 [1][7] 激励计划审议与公示情况 -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6年2月6日审议通过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 [1] - 公司于2026年2月7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相应的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1] - 公司于2026年2月9日至2月18日通过内部全员邮件对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为期10天的公示 [1] -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2] 激励对象核查方式与范围 - 核查方式包括审查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及所任职务 [3] - 激励对象范围与草案相符,包括公司及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4] - 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5] 激励对象资格合规性 - 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4] - 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例如最近12个月内被监管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受到行政处罚等 [5] - 激励对象相关情况属实,无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6]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文章核心观点 -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兰西哈三联制药有限公司收到一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金额为600万元,该补助预计将增加公司2026年度的利润总额 [1][2] 获得补助的基本情况 - 补助接收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兰西哈三联制药有限公司 [1] - 补助收到日期为2026年2月13日 [1] - 补助金额为600万元 [1] - 该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10.23% [1] - 该补助被认定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 - 截至公告披露日,补助款项已实际收到 [1] 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补助类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确认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金额600万元 [1] - 财务影响:该补助资金预计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正面影响,预计增加2026年度利润总额600万元 [2]
江苏艾迪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业绩快报公告
2025年度经营业绩概览 - 公司2025年营业总收入为72,066.96万元,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72.49% [1] - 公司营业利润为4,774.60万元,利润总额为2,430.42万元,均较上年同期扭亏为盈 [1]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973.37万元,亏损幅度同比收窄86.02% [1]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092.72万元,亏损幅度同比收窄85.90% [1] 财务状况变化 - 报告期末公司总资产为191,626.19万元,较期初增长2.50% [2] - 报告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96,447.80万元,较期初减少1.67% [2] 业绩变动核心驱动因素 - 主营业务毛利较上年同期增加约25,500.00万元,主要得益于抗HIV创新药收入的增加以及合并南大药业的经营数据 [2] - 销售费用支出较上年同期增加约9,200.00万元,主要因公司加大新药推广力度及合并南大药业所致 [2] - 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减少约4,800.00万元,主要因市场开拓与预期变化趋于平稳 [2] 关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说明 - 营业总收入同比增长72.49%,变动幅度超过30% [3] - 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实现扭亏为盈 [3]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非净利润及基本每股收益的亏损幅度同比分别减少86.02%、85.90%和85.29% [3]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减持计划时间届满的公告
股东减持计划及实施情况 - 公司股东广东红土、南京红土、昆山红土及郑州百瑞于2025年10月30日预披露减持计划,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4,832,06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8299% [1] - 上述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 [1] - 在2025年11月21日至2026年2月20日期间,上述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692,8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9914% [2] - 截至2026年2月25日公告日,该减持计划时间已届满,实际减持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数量 [2] 减持行为合规性与影响说明 - 本次减持行为与预披露的意向、承诺及计划一致 [2] - 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2] - 本次减持未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 本次减持亦不存在违反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承诺的情况 [3]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进展的公告
已披露增持计划情况 - 公司控股股东中融(福建)投资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0日披露增持计划,计划自公告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 [1] - 计划增持金额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不超过15,000万元人民币,增持价格不低于21.00元/股 [1] - 增持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中融投资将根据股价波动及市场趋势择机实施 [1] 增持计划实施进展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融投资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233,257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15% [1] - 本次增持成交总额为676.12万元人民币 [1] - 增持后,中融投资持有公司股份44,504,180股,占公司总股本27.72% [2] 增持计划执行状态 - 本次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中融投资将继续实施 [2][3] - 截至公告日,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已过半,但实际增持金额尚未超过计划金额区间下限8,000万元的50% [5] - 增持进度未达预期主要受资本市场情况变化及资金安排等综合因素影响 [5] - 增持主体未提前终止增持计划,将继续在计划期间内择机增持 [5][6] 增持计划相关说明 - 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科创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7] - 增持计划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7] - 公司将持续关注增持进展,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宏柏转债”转股数量累计达到转股前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10%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可转债发行与上市概况 - 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公开发行96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为96,000万元(9.6亿元)[2] - 可转债期限为6年,自2024年4月17日至2030年4月16日,票面利率逐年递增,第一年为0.20%,第六年为2.50%[2] - 该笔可转债于2024年5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为“宏柏转债”,债券代码为“111019”[3] 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历程 - 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7.51元/股,截至公告披露日,最新转股价格已调整为5.46元/股[4] - 转股价格首次调整: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自2024年7月9日起由7.51元/股调整为7.53元/股[4] - 转股价格第二次调整:因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自2024年7月19日起由7.53元/股调整为7.49元/股[5] - 转股价格第三次调整:因公司股票收盘价触发向下修正条件,自2024年8月7日起由7.49元/股大幅下调至5.45元/股[5] - 转股价格第四次调整:因再次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自2025年7月8日起由5.45元/股微调至5.46元/股[6] 可转债累计转股情况 - 截至2026年2月13日,累计有343,671,000元(约3.44亿元)“宏柏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1][7] - 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累计为62,989,303股,占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608,896,979股的10.34%[1][7] - 尚未转股的可转债金额为616,329,000元(约6.16亿元),占发行总量96,000万元的比例为64.20%[1][7] - 可转债的转股期为2024年10月23日起至2030年4月16日止[7] 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前(截至2025年11月25日),公司总股本为650,143,895股[7] - 本次权益变动后(截至2026年2月13日),公司总股本增至669,201,117股[7] - 因可转债转股导致公司总股本增加,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股份比例被动触及1%的整数倍[7]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期限届满的公告
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执行完毕 -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中山中科及一致行动人中科白云,因其自身经营需求,已完成股份减持计划 [1] - 该减持计划于2025年10月25日预披露,计划在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7,873,785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5% [1] - 截至公告日,上述股东严格遵守预披露的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1][2] 股东减持具体实施情况 - 本次减持的价格区间为每股人民币28.10元至34.56元 [1] - 本次减持计划时间已届满,公司已收到股东发来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告知函》 [1][2] 减持合规性说明 - 本次减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 本次减持行为与已披露的意向、承诺或减持计划一致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