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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截止!换购住房能退这笔钱!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13 17:13
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 - 政策核心为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 - 政策执行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3] - 退税金额计算方式:若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则全部退还已缴个人所得税;若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则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 [4] - 现住房转让金额的确定依据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 [5] - 新购住房金额的确定:新房以网签备案合同注明的成交价格为准;二手房以房屋成交价格为准 [5]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享受政策的条件包括:纳税人月安置残疾人占在职职工比例不低于25%且人数不少于10人(盲人按摩机构不少于5人) [12][13] - 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14] - 需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14] - 需通过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14] -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 = 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月应退增值税额 = 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 × 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15][16] - 若本期已缴增值税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部分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税额扣除已退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 [16] - 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应退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17] - 纳税信用等级被税务机关评定为C级或D级的纳税人,不得享受该政策 [18] - 纳税人首次申请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格备案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残疾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备案资料 [18][19] - 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当期社保缴纳凭证复印件及明细表、当期支付工资清单等资料 [20] -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申请退税时,无需提供社保缴纳凭证和支付工资清单 [20] - 若同时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与重点群体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可自行选择其一适用,但不能累加执行,且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1] 其他税务服务信息 - 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铁路电子客票进行查询、查验、下载等操作 [11] - 旅客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票夹对铁路电子客票进行查询、下载 [11]
企业变更人员一件事操作指南(第一期)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13 16:34
法定代表人信息变更流程 - 法定代表人信息已实现自动变更,无需纳税人进行操作 [2] - 未进行实名认证的法定代表人需通过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业务”下的“用户注册”模块完成实名认证 [2] 财务负责人信息变更流程 - 方式一(网页版):法定代表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路径进入,选择变更项目为【财务负责人姓名】并填写新信息 [3][4] - 方式二(APP版):法定代表人登录电子税务局APP后,通过【办&查】-【综合信息】-【信息报告及变更】-【涉税市场主体信息变更】路径进入,添加变更项目为“财务负责人姓名” [6][8] - 变更完成后,新的财务负责人需以自然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在【账户中心】-【企业授权管理】-【待确认授权】中完成确认 [9] 办税人员信息添加与变更流程 - 方式一(网页版路径一):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后,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路径,新增变更项目【办税人姓名】 [11][12] - 方式一(网页版路径二):通过点击右上角姓名进入【账户中心】,在【人员权限管理】中【添加办税人员】,身份类型选择“办税员” [12] - 方式二(APP版):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APP后,通过【办&查】-【综合信息】-【信息报告及变更】-【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路径,添加变更项目“办税人姓名” [13][15] - 新增或变更的办税人员同样需以自然人身份登录,在【账户中心】-【企业授权管理】-【待确认授权】中完成确认 [16] 办税人员授权解除流程 - 方式一(网页版):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在【账户中心】-【人员权限管理】-【现有办税人员】中删除对应人员,随后需进入【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模块,对已删除的办税人信息进行修改操作以完成系统更新 [17][19][20] - 方式二(APP版):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在APP的【我的】-【账户中心】-【人员权限管理】-【现有办税人员】中查询并删除对应办税人员 [21] 税收法律基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27][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需由法律制定 [29][31] - 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有关税收条款的具体化和延伸 [32] 公益性捐赠税务处理 - 企业或个人进行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备查 [25]
政策适用说​ ▏小规模纳税人注意,增值税免税收入这样填省心不踩坑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13 14:44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要点 - 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时 免税销售额应填写在申报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3] - 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开具普通发票时 免税销售额应填写在申报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3] - 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时 应将减按1%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3栏“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并按销售额的2%计算减征额填写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3] -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时如有其他免税项目 对应销售额应填写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栏次 [3] - 开具税率为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应将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2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并按销售额的2%计算减征额填写在第16栏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3] 个人所得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要点 - 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可按每月400元标准扣除 全年共计4800元 [10] - 纳税人在同一年内又取得符合条件的技能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可再按3600元标准定额扣除 当年继续教育最多可叠加扣除8400元 [10] - 接受学历继续教育无需保存相关资料 接受技能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需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11] - 纳税人终止学历继续教育时 应将相关变化信息告知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 [13] - 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按实际受教育时间享受扣除 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 最多扣除48个月 [14] - 学历继续教育扣除采取凭学籍信息定额扣除方式 可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时扣除或年终汇算清缴时扣除 [15] - 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具体范围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16]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查询 - 个人所得税APP中“收入纳税明细查询”模块可查询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共九类所得对应的收入 [9]
手把手教您系列丨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首次填报的操作步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13 14:31
2026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 - 2026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已开始,文章重点梳理了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填报操作步骤 [1]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步骤 - 首次填报需打开个人所得税App,选择“办&查”中的“专项附加扣除”填报 [1] - 第二步,选择“子女教育”并确认相应的扣除年度 [2] - 第三步,确认材料完备后,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 [4] - 第四步,点击选择“子女信息” [4] - 第五步,子女信息添加完成后,填写“子女教育信息” [5] - 第六步,选择“扣除比例” [6] - 第七步,选择“申报方式”并点击提交即可完成 [6]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 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可按每月400元标准扣除,全年共计4800元 [13] - 在同一年内又取得符合扣除条件的技能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可再按3600元标准定额扣除 [13] - 同时符合上述两类情形的纳税人,该年度可叠加享受扣除,即当年继续教育最多可扣除8400元 [13]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执行细节 - 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按实际受教育时间享受每月400元扣除,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最多扣除48个月 [17] - 学历继续教育扣除采取凭学籍信息定额扣除方式,可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或年终汇算清缴时扣除 [18] - 纳税人终止学历继续教育时,应将相关变化信息告知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 [15] - 接受技能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应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14] - 技能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具体范围,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19] 个税APP收入纳税明细查询范围 - 个人所得税APP的【收入纳税明细查询】模块可查询九类所得对应的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23]
建筑企业跨区域提供服务需要预缴哪些税?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13 09:43
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预缴规定 -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3] - 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按2%的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3] -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或小规模纳税人,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3] - 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上述跨地区预缴办法[3]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预缴优惠 -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时,当期无需预缴增值税[4][5] - 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时,原适用3%预征率的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5] 跨地区经营相关附加税费 - 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时,应以预缴的增值税额为计税依据,在预缴地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 -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多项税费[5][6] 跨地区建筑项目的企业所得税预缴 -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7] 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 -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7] - 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的跨省异地工作人员,其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7] -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需就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7] 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南 - 在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可通过【发票业务】-【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路径,查询并撤销已勾选的发票[12][13] 社会保险费申报系统问题处理 - 缴费人申报1-11月缴费工资时,若无法带出职工信息,需选择经办机构为“工伤/失业的经办机构”进行查询和业务办理[15] - 从12月开始,需选择经办机构为“企业社会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经办机构”来办理工伤、失业险种业务[15]
你问我答 | 委托方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签订代理协议?操作步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13 09:43
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操作流程 - 委托方需以企业业务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网页版,通过【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委托业务办理】→【我的代理机构】路径进入相关界面 [3][4] - 在“我的代理机构”界面,委托方可点击【代理机构查询】查看代理机构信息,或点击【新增】以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签订代理协议 [4][6] - 新增代理协议时,需录入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服务时间起止,并维护服务项目,包括选择服务大类、服务中类、功能权限及服务人员,信息确认后点击【确定】提交 [7] - 协议提交后,系统将向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推送确认任务,在代理机构确认前,协议状态为“待代理机构确认”,委托方可点击【撤回】撤回协议 [8] - 当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同意代理后,代理协议签署完成,状态将变为“进行中” [10] 数电发票冲红规则 - 当数电发票开具有误、发生销售退回、服务中止或销售折让时,需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 [16] - 若受票方未对发票进行用途确认,开票方可直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并全额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16] - 若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则可由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可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16][17] - 若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应当暂依《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17]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 - 根据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公告,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该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18] -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 [21] - 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仍免征增值税 [21]
研发人员人工费用归集,要点须知!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13 09:4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点 - 行政后勤类人员如HR、文员、食堂管理员的费用不能归集为研发费用[3] - 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前提是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最终结算给研发人员作为工资薪金[5] - 研发费用中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专家咨询费、知识产权申请费等 其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5] - 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公式为: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 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 × 10% / (1-10%)[5] 研发费用归集与分摊要求 - 企业需如实记录研发人员实际工作情况 例如用工时台账、考勤记录、项目日志等[6] - 企业必须按实际工时占比 将人员费用在研发和生产经营活动间进行合理分摊 未分摊的费用不能享受加计扣除[6] - 享受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6] - 需留存的凭证包括:人员岗位说明、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工资发放记录、五险一金缴纳凭证、工时分配表及考勤原始记录等[6] 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南 - 撤销已勾选发票的第一步是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网页端[10] - 第二步为登录后点击【发票业务】或通过首页搜索栏查找[11] - 第三步为进入功能页面后点击【发票勾选确认】[11] - 第四步为在“发票勾选确认”页面点击【抵扣类勾选】[11] - 第五步为在“勾选状态”栏选择“已勾选”并设置开票日期后查询 选择要撤销的发票点击【全部撤销勾选】即可完成[12] 社会保险费系统操作问题 - 所有缴费人1月至11月的工伤和失业保险参保数据保留在旧系统 经办机构为工伤/失业的经办机构[14] - 查询1月至11月工伤、失业险种业务时 需选择经办机构为工伤/失业的经办机构[14] - 从12月开始 办理工伤、失业险种业务需选择经办机构为企业社会保险费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经办机构[14]
【轻松办税】电子税务局中如何查看精准推送的实用功能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13 09:43
税务部门“精准推送”服务功能 - 税务部门为解决企业不了解可享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推出了“精准推送”功能 [2] - 该功能主要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开票员、税务代理人发送提醒 [2] “精准推送”信息的查看渠道 - 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首页左侧功能栏的【我的提醒】模块查看最新推送的税收优惠政策 [2] - 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内的【征纳互动】界面,进入【我的消息】-【消息提示】模块查看具体优惠政策信息 [2] - 企业可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App,在【待办】模块直接点击查看相关推送消息 [4][5] - 税务部门亦会通过手机短信方式推送“精准推送”信息,企业可直接查看短信内容 [7]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 -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4] - 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同样免征增值税 [14][15] - 该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14] - 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仍免征增值税 [15] 数电发票冲红申请规则 - 当数电发票开具有误、发生销售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时,需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开具红字发票 [18][19] - 若受票方未对发票进行用途确认,则由开票方发起《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19] - 若受票方已对发票进行用途确认,可由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发起《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19] - 若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应当暂依《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19]
一问一答 | 个人继承房屋需要缴纳哪些税款?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13 09:43
继承房产相关税收政策 -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免征契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 [2] -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 -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2] - 继承房产仅需缴纳印花税 [2] 增值税免征政策依据 - 房屋产权人死亡后,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免征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2] - 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2] 个人所得税不征收情形 - 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 - 房屋产权无偿赠与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 - 房屋产权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 - 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及《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4] 土地增值税不征收政策 - 法定继承和非法定继承业务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4] - 政策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5] 电子税务局发票勾选撤销操作流程 - 第一步: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网页端 [13] - 第二步:点击【发票业务】或通过首页搜索栏查找 [13] - 第三步:进入功能页面后点击【发票勾选确认】 [13] - 第四步:进入页面后点击【抵扣类勾选】 [14] - 第五步:在“勾选状态”栏选择“已勾选”并选择开票起止日期后点击【查询】,选择要撤销的发票后点击【全部撤销勾选】完成操作 [14] 社会保险费申报系统切换说明 - 缴费人申报1-11月缴费工资时,需选择经办机构为工伤/失业的经办机构来查询职工信息,因为相关数据保留在旧系统 [17] - 从12月开始,需选择经办机构为企业社会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经办机构来办理工伤、失业险种业务 [17]
“六税两费”优惠政策常见误区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13 09:4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9] - 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同样免征增值税[9] - 该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9] - 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10] 数电发票红字冲销流程 - 数电发票开具有误、销售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13] - 受票方未进行用途确认时由开票方发起《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发票[13] - 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时可由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发起《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14] -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红字发票后一并作为记账凭证[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