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洋科技(60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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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洋科技(603703) -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9:14
资金占用管理 - 公司制定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2] - 资金占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3][4] - 公司不得多种方式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关联交易依规决策实施[6][7] 担保规定 - 原则上不向关联方提供担保,提供需股东会审议且关联方提供反担保[7] 责任与监督 - 董事长是防资金占用及清欠工作第一责任人[11] - 设防范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日常监督[11] - 内审部监督经营内控,财务定期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12] 审计与处理 - 注册会计师审计需对关联方占用资金出专项说明,公司公告[13] - 发生关联方侵占资产,董事会采取措施,不纠正报备证券监管部门[13] - 发生违规资金占用,公司制定清欠方案并报告公告[13]
盛洋科技(603703) -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2025-10-27 19:14
第一章 总 则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制定)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部 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发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经营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市场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考核机构。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 而做相应的调整。 第七条 若公司遭遇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 ...
盛洋科技(603703) -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9:14
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 不得通过关联交易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4] - 不得通过共用业务体系等影响公司资产完整性[6] - 不得通过非经营性占用等影响公司财务独立[8] - 不得占用公司资金如要求垫付费用等[9] - 应维护公司业务独立,不得与公司存在竞争[10] 信息披露义务 - 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12] - 应明确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等内容[14] - 发生控制权变动等情形应书面通知公司并配合披露[15] - 不得调用、查阅公司未披露的财务、业务等信息[16] 股份变动规则 - 持有表决权股份比例触及或跨越1%及其整数倍,次日通知公司并公告[19] - 拥有权益股份达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触及或跨越5%及其整数倍,3个交易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等[19] - 拥有权益股份达公司已发行股份5% - 30%,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 - 通过证券交易持有公司股份达30%继续增持,应要约方式进行[20] - 拥有公司权益股份达或超30%,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股不超2%,可先增持再报要约收购豁免申请[20] - 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预计1个月内公开出售股份超1%,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转让[20] 控制权转让要求 - 协议转让控制权前,应对拟受让人情况合理调查[21] - 协议转让控制权前,存在损害公司权益情形应采取措施消除或解决[21] - 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确保董事会和管理层平稳过渡[21]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28]
盛洋科技(603703) -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9:14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 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津贴的非独立董事、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
盛洋科技(603703) -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9:14
担保条件与审批 - 公司可为符合特定条件单位担保,不符合经特定程序也可[5][6] - 最近3年财务文件有虚假记载不得担保[10] - 董事会审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2] - 单笔超净资产10%、总额超净资产50%、对象负债率超7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13] 担保流程 - 决定担保前分析被担保方情况,必要时聘外部机构评估风险[8] - 申请人需提供企业资料、财务报表等[9] - 对外担保须订立书面担保和反担保合同[17] 担保后续管理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工作日未履约报董事会[22] - 2人以上按份额担责,公司拒担超出份额责任[23] - 未约定保证期间连续债权保证,有风险书面通知终止[23] 责任与披露 - 董事等擅自越权签合同造成损害追究责任[25] - 责任人违规担保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5] - 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27] - 特定担保在指定网站和报刊披露内容及占比[28]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未履约及时披露[28]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后生效实施[32]
盛洋科技(603703) -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9:14
信息披露适用对象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信息披露适用对象[3] 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16]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6]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16] -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6] 报告内容要求 - 年度报告需记载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等内容[17] - 中期报告需记载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等内容[18] 其他披露规定 - 招股说明书等引用保荐人等意见应与出具文件内容一致[12] -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13]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4] -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责任人[36]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36] - 董事会管理信息披露事项,确保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37] -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出具审核意见,履行监督职责[38] -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重大事件及进展[39] - 持股5%以上股东等应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41] 临时报告披露情形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公司应披露临时报告[24] - 除董事长或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管无法正常履职达3个月以上,公司应披露[25]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公司应及时披露[25]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公司应及时披露[25]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公司应及时披露[25]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公司应及时披露[25]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公司应及时披露[25]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公司应及时披露[25] 直通车业务 -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需按《上市规则》要求编制文件[43] - 直通车业务流程包括登录、创建申请、上传文件、提交申请等步骤[44] - 同一交易日内关联公告应合并创建申请,有非直通车公告则全不能通过直通车办理[45] - 已确认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一般不得修改或撤销,特殊情况需申请[45] - 公司直通车业务信息披露出错应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47] - 直通车业务无法正常办理时应按规定的其他方式披露信息[47] 保密要求 - 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未公开前负有保密责任[49] - 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49] - 公司与中介机构合作应事前签订保密协议[49] -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内部重要会议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保密要求[50] 违规责任 - 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失职导致违规应给予处分并可要求赔偿[52] -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造成损失应承担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52] - 公司保留追究擅自披露信息者责任的权利[52]
盛洋科技(603703) -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9:14
审计委员会构成 - 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2名为独立董事[4]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专业会计人士担任[4] 审计委员会运作 - 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一次[13]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3] 提名与任期 - 成员由董事长等提名[4]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连选连任[4] 内审部职责 - 至少每半年检查重大事件和资金往来情况[9] 实施细则 -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2025年10月生效[18][20]
盛洋科技(603703) -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9:14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突发 事件的应急管理,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事件给公司 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企业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企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 经或者可能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声誉、股票价格产生严重影响 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 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 1.公司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公司大股东之间存在争议、诉讼,或出现明显分歧; 3.公司与社会、股东、员工之间出现争议、诉讼;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5.公司管理层对公司失去控制; 6.公司资产被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 ...
盛洋科技(603703) -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9:14
公司制度修订 - 2025年10月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1] 提名委员会组成 - 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2名为独立董事[4] 提名规则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4] 委员会管理 - 设独立董事担任的主任委员[4]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4] 会议规则 - 提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12]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3] - 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3] 细则生效与解释 -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15] - 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16]
盛洋科技(603703) -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19: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行为,确保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盛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公司的总经理,总经理是公司管理层的 首席负责人,是公司质量和安全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三条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 为 3 年,可连聘连任。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执行董事 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可受聘兼作公司总经理;公司的总经理不得在除公司参股公司 以外的其他营利性单位兼任董事之外的职务。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